北京市宣武区审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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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审计局
北京市宣武区审计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宣武区审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年10月21日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2月1日
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年7月9日
5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2月1日
6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2003年5月1日
7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4月5日
8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
1999年4月1日
9
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市政府
1995年11月3日
⏹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宣武区审计局行政处罚(共54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二、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违法行为名称: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六、违法行为名称: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七、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八、违法行为名称: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九、违法行为名称: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违法行为名称: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
(二)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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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北京市 宣武区 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