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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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铜政〔2009〕85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铜陵市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款所称“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奖励办法》第七条
(二)款所称“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由其科技成果为主要技术的产品销售后,当年税收取得大幅度增长。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候选人近二年内在上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已推广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社会效益:
包括环境效益、保证公共安全和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作用等。
第八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曾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国家、省部级应用研究和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三)仍工作在科学技术战线,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及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
(二)领衔完成的应用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创新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在本市应用并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领衔完成的应用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至少有二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不限奖种),并在本市应用并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市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
(一)款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出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款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款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获得了技术发明专利证书,经过实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生物新品种以及日用品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而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优势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成为本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已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已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已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凡未进行技术开发首次将市外的先进科技成果引进本市应用后产生显著效益的推广类(含引进技术)项目,可按以下标准评审:
一等奖:
被推广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在推广过程中有重大改进和创新,整体技术难度大,并进行了大面积的推广。
二等奖:
被推广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在推广过程中有很大改进和创新,技术难度大,并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了推广。
三等奖:
被推广的科技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推广过程中有较大改进和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推广。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广泛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本行业内有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特等奖项目
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且获得国家科技奖二等奖或省科技奖一等奖以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
特等奖、一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三节铜陵市科技合作奖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
(一)款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在与我市开展双边或者多边科研合作中对我市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
《奖励办法》第九条
(二)款是指在引进先进、消化吸收技术、促进成果转化,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中,对我市社会、经济、科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款是指在技术中介、人才引进、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转让、咨询、评估、培训等科技服务工作中,对我市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
第十六条被授予科技合作奖的人员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作研究、开发、引进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四)与我市建立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达3年以上。
第十七条市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公示情况、特等奖和一等奖拟选项目的考察答辩情况,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提出科技突出贡献奖、铜陵市科技合作奖拟奖人选;
(二)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三)研究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的副秘书长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委员组成人选。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
每届任期内,来自于行政部门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评审和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具体人选由市奖励办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对相关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组的委员组成,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选聘专家组成各评审组。
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可相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必备)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必备)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必备)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必备)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到市奖励办,并同步进行网上申报,上传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
(一)市属有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或市直属单位自行推荐;
(二)县、区和开发区属的申报单位,由县、区和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三)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工商注册地(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中省属、央属(在铜)企业可自行推荐;
(四)中央、省驻铜单位和高等学校可自行推荐;
(五)其它经市奖励办认定、符合自行推荐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推荐。
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原则上以第一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进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款所称,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市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九条 上次申报市科技奖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并同时在铜陵市科技网网上申报系统中推荐。
市奖励办应依据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五章评审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十二条 市奖励办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立的相应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办根据推荐项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获奖项目数量、奖励等级等内控指标,并下发到各专业(学科)评审组,各专业(学科)评审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超过内控指标数,否则无效,重新评审。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组评审(初评)可采用会议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函审)和网络评审等方式进行,由专家对每个项目拟定建议评奖等级,并按评分规定予以打分评估,最后在专家评审结果汇总表上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结果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评审专家建议的等级,量化排序;
2.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建议等级评分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3.学科平衡原则,即不同学科(专业)组的获奖率保持相对平衡。
初评结果中的特等奖应当由该专业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一、二、三等奖应当由该专业组专家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如建议授奖专家票数达不到二分之一时,可以评分从高到低来确定建议授奖等级,最后由市奖励办汇总并将初评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二)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网络或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四)市科技突出贡献奖、铜陵科技合作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五)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六)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评定的拟奖人选、项目及等级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初评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由市奖励办组织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进行答辩。
第三十六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评审专家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复核制度。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如对所评等级不能接受,可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重新推荐。
第四十条 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所述异议范围,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第四十一条 对提出的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进行答复,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报送市奖励办。
对实质性异议,市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未答复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二条 市奖励办应向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申报人。
第四十三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将评定的拟奖人选、项目及等级作出决议后,经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各奖项按以下标准颁发:
(一)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奖奖每项奖金2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奖金分配原则上要全部奖励到个人,获奖单位不得截留,其中获奖成果奖金总额不低于70%应奖励给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并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三)铜陵市科技合作奖每项奖金10万元。
(四)对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铜陵市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或奖状。
其中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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