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处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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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处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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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处务规程
【法规名称】 考试院处务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4-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考试院处务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考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院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处理。
第3条
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4条
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
第5条
参事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考铨法令及重要文稿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各种施政计划拟订事项。
三关于考铨法令实施检讨事项。
四关于法令疑义研拟之会办事项。
五关于本院法规之研究、整理及修订事项。
六关于考铨事例及考铨词汇之编审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院长得就参事中指定一人为首席参事,处理有关事务。
第6条
本院依组织法第十条之规定,设下列处、组、室:
一秘书处。
二第一组。
三第二组。
四第三组。
五编纂室。
六资讯室。
七机要室。
秘书处置处长一人承长官之命,主管该处事务;副处长一人,襄助处长处理事务。
各组置组长一人,由参事兼任,承长官之命,主管该组事务。
各室置主任一人,由院长指定人员兼任之,分别掌理有关业务。
第7条
秘书处设议事、文书、公共关系、出纳、总务五科。
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资讯室则各设第一科、第二科。
本院各科置科长一人,由院长指定人员担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第8条
秘书处议事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院会、年度工作检讨会、业务会报之事务及其他有关会议事项。
二关于议案之登记、查卷、整理、保管及有关资料之搜集事项。
三关于议事日程之编拟及分发事项。
四关于院会、年度工作检讨会、业务会报及其他有关会议纪录整理、校订、印发与保管事项。
五其他有关会议事项。
第9条
秘书处文书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文书收发、登记、分配事项。
二关于文书缮校、印刷、装订及送达事项。
三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四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五关于公文之管制、稽催及统计事项。
六其他有关文书事项。
第10条
秘书处公共关系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新闻稿件之撰拟及发布事项。
二关于新闻资料之搜集、分析及整理事项。
三关于本院简报之策划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新闻记者之接待及联络事项。
五关于本院与国会之联络协调事项。
六关于本院接待宾客及与各有关单位之联络协调事项。
七关于促进公共关系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八关于考试及格人员联系及动态之调查登记事项。
九其他有关公共关系事项。
第11条
秘书处出纳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经费领取及规费核收事项。
二关于款项之出纳、保管及登记事项。
三关于票据及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及保管事项。
四关于收支表报事项。
五其他有关经费出纳事项。
第12条
秘书处总务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财物之购置、登记、保管及供应事项。
二关于土地、房屋、车辆之管理、分配、使用及修缮等事项。
三关于本院办公处所内外之环境卫生及清洁整理事项。
四关于员工及眷属医疗服务暨协办员工福利事项。
五关于技工、工友之管理、训练及劳保等事项。
六其他有关总务事项。
第13条
(删除)
第14条
第一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考试政策研拟规划事项。
二关于考试法令之拟办、审核事项。
三关于考试议案之审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事项。
四院会决议有关考试业务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考选组相关业务之研究发展及相关会议之支援协助事项。
六关于本院施政计划或工作报告有关考试部分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七其他有关考试事项。
第15条
第一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请领考试及(合)格证书案件之核办事项。
二关于考试及(合)格证书缮校及制发事项。
三关于考试及(合)格证书资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四其他有关考试及(合)格证书事项。
第16条
第二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人事政策研拟规划事项。
二关于机关组织法规之拟办、审核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等法令之拟办、审核事项。
四关于人事政策、机关组织法规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等议案之审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事项。
五院会决议有关人事政策、机关组织法规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等业务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铨叙组相关业务之研究发展及相关会议之支援协助事项。
七关于本院施政计划或工作报告有关人事政策、机关组织法规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等部分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八其他有关人事政策、机关组织法规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等事项。
第17条
第二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险、退休抚恤、福利、登记等法令之拟办、审核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保险、退休抚恤、福利、登记等议案之审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事项。
三院会决议有关公务人员保险、退休抚恤、福利、登记等业务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院施政计划或工作报告有关公务人员保险、退休抚恤、福利、登记等部分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五其他有关公务人员保险、退休抚恤、福利、登记等事项。
第18条
第三组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政策研拟规划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法令之拟办、审核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议案之审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事项。
四院会决议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业务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保训暨综合组相关业务之研究发展及相关会议之支援协助事项。
六关于本院施政计划或工作报告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部分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七关于国际文官制度及学术交流之规划、协调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事项。
第19条
第三组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监督政策研拟规划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监督法令之拟办、审核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监督议案之审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事项。
四院会决议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监督业务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本院施政计划或工作报告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监督等部分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六其他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事项。
七不属于本组之其他事项。
第20条
编纂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考铨资料之搜集及编辑事项。
二关于本院公报、施政编年录与考铨刊物之出版事项。
三关于各国人事制度论着之搜集、编辑事项。
四关于本院院史资料之搜集、陈列及管理事项。
五关于本院网站网页之设计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图书资讯之搜集、采购、登录、编目、典藏、流通、阅览、参考谘询及推广服务事项。
七关于本院图书业务自动化系统规划、管理及维护事项。
八关于本院出版品之出版申请作业及交换事项。
九其他有关编纂及图书管理事项。
第21条
资讯室第一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考铨资讯体系之整体规划、协调、推动事项。
二关于本院资讯系统之开发设计、辅导及维护事项。
三关于资讯技术研究及资料库设计、运用与管理事项。
四关于套装软体、作业系统之评选、维护及管理事项。
五关于资讯标准之订定及资讯计划之研拟与执行事项。
六关于资讯教育训练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七关于应用系统文件之编撰、维护及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应用软体开发事项。
第22条
资讯室第二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资讯设备之采购规划、安装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资讯设备操作及机房环境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资讯网路之规划、建立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资讯档案管理、机密维护及备援处理事项。
五关于资讯软体著作权保护及资讯设备使用效率查核事项。
六关于资讯作业输出入资料之汇整及管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资讯设备管理事项。
第23条
机要室之职掌如下:
一机密文件之撰拟与保管。
二重要文稿之审核事项。
三特殊资料之搜集、保管事项。
四院长、副院长函电等之拟办及代见宾客事项。
五院长、副院长交办事项。
第24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任免、迁调及俸级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铨叙案件之拟办、查催及本院所属各机关有关人事案件依法核办事项。
三关于考绩、考成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考勤纪录、奖惩签拟及人事调查登记、统计事项。
五关于保险、退休、抚恤案件之办理事项。
六关于国内外考铨业务考察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本院员工之训练进修及福利康乐活动之筹办事项。
八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及检讨修订事项。
九关于人力规划、人员调配之研究及拟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第25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预算、决算之筹划编制事项。
二关于预算依法流用及保留事项。
三关于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记帐凭证编制帐务之处理及会计报告表之编制等事项。
五关于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院所属机关岁计、会计业务之审核督导事项。
七关于本院员工薪资所得税之扣缴事项。
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事项。
第26条
统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及汇编事项。
二关于各项统计册籍图表之制订事项。
三关于考铨统计刊物之出版事项。
四关于统计报告及统计文件之编纂事项。
五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27条
政风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设施安全维护之策划与推行事项。
二关于本院警卫勤务之督导事项。
三关于本院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院政风工作之策划、执行、考核等事项。
五关于本院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28条
各处、组、室得因业务繁简,随时调职掌;必要时在法定科数范围内增设新科,或以一科兼办他科事项。
第29条
本院每月举行业务会报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业务会报,均由秘书长主持之。
第30条
业务会报应出席之人员如下:
一秘书长。
二副秘书长。
三首席参事。
四秘书处处长。
五各组组长。
六各室主任。
七其他经指定之人员。
第31条
业务会报之范围如下:
一工作报告。
二业务联系、检讨及改进。
三各出席人员建议事项。
四临时交议事项。
第32条
业务会报决定事项,由各单位主管负责执行;关于重大事项之决定,由秘书长报请院长核可后执行之。
第33条
文书收到后,由收发人员摘由登记,送由负责分文人员,依业务性质,分送各单位办理。
第34条
机密文件应即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拆阅,其注明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亲启文件,应即分别陈送,不得拆阅。
第35条
本院政令之发布、职员之任免、上行公文、诉愿决定书及其他重要公文,以院长名义行文;一般事务性函件,以秘书长或秘书处名义行文。
第36条
机密公文由秘书长核交秘书或主管单位拟办。
重要文件由各单位主管人员详细签注意见,递陈核夺;如有关涉之重要法令例案,并须检卷附陈。
例行公文由各单位拟稿,递陈核定。
关涉两单位以上之文稿,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
第37条
本院各种文稿,均依公文程式条例、机关公文传真作业办法及国家机密维护办法办理,承办及审核人,并须签名。
凡有时间性案件应随到随办;如内容较繁或查件过多,不能如限办竣者,应事前请准延长之。
第38条
文稿核定后,送由秘书处文书科缮写、校对,并由校对员加盖名章。
第39条
文件缮校毕,送由监印人员盖用印章,并由监印人员加盖名章,登记后,送由收发人员封发。
第40条
文件封发后,由收发人员将原稿及来文依规定办理归档。
第41条
文件归档后,如需调阅时,应依规定手续办理。
第42条
本会设诉愿审议委员会、法规委员会及研究发展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均另定之。
第4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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