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整治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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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整治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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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整治标准征求意见稿
GB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 5××××-××××
———————————————————————————————————
村庄整治标准
Standardforvillagerehabilitation
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庄整治标准
Standardforvillagerehabilitation
GB 5××××-××××
主编部门: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年×月×日
××××出版社
××××北京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在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小城镇发展研究中心编制的《村庄整治技术导则》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要求;4、安全与防灾;5、给水工程设施;6、垃圾处理;7、粪便处理;8、排水工程设施;9、道路交通安全设施;10、公共环境;11、坑塘河道;12、文化遗产保护;13、生活用能。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根据各地实际,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供参考。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方明任世英赵辉邵爱云单彦名冯新刚董艳芳陈敏白芳杜白操马东辉郭小东苏经宇赵志军崔招女邵辉煌刘学功李艺徐海云黄文雄潘力军王俊起王友斌冯駜徐贺文杜遂陈雄志傅晶魏保军仝德良潘一玲
1总则
1.0.1为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村庄整治的技术水平,加强村庄整治的技术管理工作,保证农村居民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既有村庄的整治,城市(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整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村庄整治应充分利用村庄现有房屋、设施以及自然和人工环境,通过政府帮扶与农民自主参与相结合的形式,分期分批整治改造农民最急需最基本的设施和其他相关的项目,以低成本投入、低资源消耗、不加重农民负担的方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活动。
1.0.4村庄整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2次生灾害secondaryinduceddisasters
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连锁性灾害。
常见的有次生火灾、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传染病,地质灾害(如泥石流、滑坡等)等对村庄正常功能的破坏。
2.0.3生命线工程infrastructures
是指维持村庄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和村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及对抗灾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与保障等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
2.0.4防洪安全庄台floodcontrolsafetymesa
用岩土垫起的不被洪水淹没的台地。
一般适用在蓄滞洪机遇较多,淹没水深较浅的地区。
庄台标准按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庄台填土量大的,应有计划地修建,逐年积垒。
2.0.5配水管网pipesyetem
用以向用户配水的管道系统。
2.0.6预处理pre-treatment
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前所设置的处理工序。
2.0.7预氧化pre-oxidation
在混凝工序前,投加氧化剂,用以去除原水中的有机微污染物、臭味,或起助凝作用的净水工序。
2.0.8混合mixing
使投入的药剂迅速均匀地扩散于被处理水中以创造良好反应条件的过程。
2.0.9絮凝flocculation
完成凝聚的胶体在一定的外力扰动下相互碰撞、聚集,以形成较大絮状颗粒的过程。
2.0.10粪便无害化处理fecesharmlesstreatment
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微生物失去传染性,达到控制疾病传播目的地的过程。
2.0.11堆肥composting
平均温度达到50℃以上并至少保持5天的发酵处理。
2.0.12户厕householdlatrine
供农村家庭成员便溺用的场所,由厕屋、便器、贮粪池组成。
提倡无害化卫生厕所类型的户厕建造在居室内,其他类型的也可建在室外。
2.0.13水冲式厕所waterclosedlatrine
具有给水和完整的排水设施即与污水处理管网相连接的农村户厕。
2.0.14卫生厕所sanitarylatrine
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贮粪池密闭有盖,粪便及时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5无害化卫生厕所fecesharmlesslatrine
能将粪便生物性致病因子在贮粪池内达到无害化要求的厕所。
2.0.16人工湿地artificialwetland
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填充一定深度的土壤或填料层,种植芦苇一类的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由湿地的一端通过布水管渠进入,与生长在填料表面的微生物和水中的溶解氧进行充分的接触而获得净化。
2.0.17生物滤池biologicalfilter
一种污水处理构筑物,内置填料做载体,污水由上往下喷淋过程中,与载体上的微生物及自下向上流动的空气充分接触,使污水获得净化。
2.0.18氧化塘stabilizationpond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2.0.19水力表面负荷hydraulicloadingrate
指每平方米面积每天所能处理的污水量。
2.0.20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村庄中的传统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2.0.21文物保护单位protectedunit
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2传统建筑historicbuilding
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与村庄的历史文化价值有关联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信息、保存有村落传统建筑的本土地域特性、基本格局、部分遗构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
2.0.23历史环境要素historicelementamongthesettingofculturalheritage
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与村庄的历史文化价值有关联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信息、保存有传统风貌、基本形态和部分遗构的传统人工构筑物,以及与村庄的历史文化价值或本土地域特征有关联的山形、水系、树木、植被品种等自然环境要素。
2.0.24历史文化名村historicallyandculturallyfamousvillages
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2.0.25太阳房solarhouse
依靠建筑物本身的构造和建筑材料的热工性能,使房屋尽可能多地吸收和储存太阳光热量,满足使用需要的房屋。
2.0.26生物质成型燃料biomassbriquette
为减少储运成本、提高燃烧效率,将农作物秸秆、农林废弃物、能源作物等生物质通过高压在高温或常温下压缩成热值达2850至4500kcal/kg的高密度棒状或颗粒状的燃料。
3基本要求
3.0.1村庄整治应遵守下列原则:
1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
必须充分利用已有条件及设施,以现有设施的改造、维护作为主要工作内容。
严禁盲目拆建、强行推进。
2尊重农村建设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各类设施整治应做到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不应盲目套用城镇标准和建设方式,避免铺张浪费。
3村庄整治应首先根据村庄规模大小及长期发展趋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分期分批整治的村庄选点。
村庄选点宜以中型村、大型村及特大型村为主,不宜选择城乡规划中计划迁并的村庄。
4当村庄安全防灾、垃圾、粪便处理、给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采取区域联建共享方式进行整治时,应统筹安排,协调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浪费投资。
5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整治内容的急需性、公益性和经济可承受性,量力而行选择整治项目,分别实施;确定整治时序,分步实施。
6贯彻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切实执行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方针。
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与村庄整治相适应的成熟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7应严格保护村庄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延续传统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
严禁毁林开山、占用农田、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等盲目建设行为。
8应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整治成果,保证各项设施整治后正常有效使用,实现公共设施投资的长期效益。
3.0.2村庄整治应符合各地市(县)、镇(乡)编制的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的有关要求。
3.0.3村庄整治各项设施配置应对照表3.0.3村庄规模分级中的相应等级选择确定。
表3.0.3村庄规模分级
村庄分级
人口规模(人)
特大型
>5000
大 型
1000~5000
中 型
200~1000
小 型
<200
注:
村庄人口按现状村庄常住人口数量计算。
3.0.4村庄整治项目包括与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必要生产生活条件紧密联系的基本整治项目及其他整治项目。
3.0.5基本整治项目包括:
1安全与防灾;
2给水工程设施;
3垃圾处理;
4粪便处理;
5排水工程设施;
6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3.0.6其他整治项目包括:
1公共环境;
2坑塘河道;
3文化遗产保护;
4生活用能;
3.0.7村庄整治应首先满足各项基本整治项目的相关要求,保证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农民意愿,结合本村实际开展其他项目的整治工作。
4安全与防灾
4.1一般规定
4.1.1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雪灾和冻融灾害等灾种的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村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
4.1.2按照本标准进行村庄整治,应达到“村庄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村庄整体功能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安全与防灾基本防御目标。
4.1.3村庄灾害防御设防标准、用地选择、防灾措施应符合村庄安全与防灾目标、灾害设防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对村庄整治活动具有强制性要求。
4.1.4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村庄防灾要求,确定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雪灾和冻融灾害等重点安全防灾整治工作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洪灾和按表4.1.4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C和D类的灾种,应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整治。
2按表4.1.4确定属于A类和B类的灾种,可结合重点整治内容进行综合防御整治。
表4.1.4灾害危险性分类
灾害危险性
灾种
划分依据
A
B
C
D
地震
地震基本加速度a(g)
a<0.05
0.05≤a<0.15
0.15≤a<0.3
a≥0.3
风
基本风压W0(KN/m2)
W0<0.3
0.3≤W0<0.5
0.5≤W0<0.7
W0≥0.7
地质
地质灾害分区
一般区
易发区、地质环境条件
为中等和复杂程度
危险区
雪
基本雪压S0(KN/m2)
S0<0.3
0.45>S0≥0.3
0.6>S0≥0.45
S0≥0.6
冻融
最冷月平均气温(ºC)
>0ºC
0ºC~-5ºC
-5ºC~-10ºC
<-10ºC
注:
本表未规定的灾害种类可参照确定
4.1.5村庄洪水、地震、地质、强风、雪、冻融等灾害防御中,宜将下列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优先进行整治:
1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粮库、医院(医务室)、广播站、消防站等生命线系统的关键部位;
2村庄的变压器、广播室等;
3学校等公共建筑。
4.1.6村庄建设用地存在下列严重影响的场地破坏因素、难以整治的危险性场地禁止作为工程建设用地,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2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行洪河道;
4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4.1.7村庄整治中由于经济条件限制等原因,对潜在危险性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村庄限制性用地,不宜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整治工程;必要时应采取消除性整治措施,或对工程上部结构采取加强整体性防灾措施;当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上述地段时,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
4.1.8受洪灾威胁区域的村庄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场地应选择距主干道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并应避开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应在上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制定外迁计划。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限期清除措施。
2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3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储仓,既有此类建筑必须拆除。
4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有关规定,保持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应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它露天方式使用,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
2)蓄滞洪区内村庄工业生产布局应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
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
3)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事业房屋等),必须按照《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要求,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流路。
4)蓄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
4.1.9受风灾、雪灾威胁区域的村庄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灾危险性为D类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2风灾危险性为C类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宜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3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区域应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划分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村庄建筑、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4风灾、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区应根据村庄建设和发展要求,在其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的防护林带或设置挡风墙等减小暴风雪对村庄的威胁和破坏。
4.1.10村庄整治时应按照基础设施的布局、设防要求、设施节点的防灾处理、设施的防灾备用率等防灾要求,对村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医疗、消防等系统的重要设施,根据其在防灾救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进行加固改造整治。
4.1.11村庄整治时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避免发生各灾种的次生灾害,并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整治时应对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提出防灾要求,对各类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
2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海啸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分类分级采取防护措施,综合整治。
3村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应考虑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室。
4.1.12村庄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01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等国家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4.2消防整治
4.2.1村庄消防整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
4.2.2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0m,并符合下列要求:
1)烟花爆竹生产工厂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要求;
2)《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规定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
3合理选择村庄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明显标志;
4在村庄整治时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沼气池及沼气储罐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燃气调压设施或气化设施四周安全间距需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有关规范,且该范围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通过管道供应燃气的村庄,低压燃气管道的敷设也应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有关规范,且燃气管道之上不能堆放柴草、农作物秸秆、农林器械等杂物。
5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的规定,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6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条件,消除火灾隐患。
4.2.3村庄建筑整治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要求;
2旧区耐火等级低的老建筑在有条件时应逐步加以改造,消除火灾隐患;
3村庄电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
消防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村庄建筑电气应做接地,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宜采用线槽或穿管保护;
4现状存在火灾隐患公共建筑,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整治改造;
5沼气池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灾措施;
6雷击危险地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7保护性文物建筑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
4.2.4村庄消防给水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
2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应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进行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整治;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3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消防水量的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2.5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村庄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确需设置消防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村庄宜设置消防站,消防站布局应符合接到报警5min内消防人员到达责任区边缘要求,并应设在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2消防站的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的主要疏散口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3大型村庄应设置消防值班室,配备消防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灭火装备。
其他村庄宜符合本款规定。
4村庄的消防站应与上一级消防站、邻近地区消防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义务消防组织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5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消防站规模分级
消防站类型
责任区面积(km2)
建设用地面积(m2)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7.0
2400-4500
小型普通消防站
≤40
400—1400
4.2.6村庄的交通设施应符现行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的有关规定。
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通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通道上空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4m。
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
4.2.7村庄应设置由电话交换站或电话分局至消防站接警室的火警专线。
只设消防值班室的村庄,消防值班室应设专用消防电话。
4.3防洪及内涝整治
4.3.1位于受江、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应进行防洪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防汛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
1)沿江河湖泊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
2)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村庄,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设置防洪设施。
2应合理利用岸线,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村庄应把防御风暴潮纳入防洪整治,村庄整治、建设应符合防御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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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庄 整治 标准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