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协议.docx
- 文档编号:17656254
- 上传时间:2023-07-27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34.17KB
旅游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协议.docx
《旅游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协议.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旅游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协议号:
旅游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签署时间:
2011年月日
机构代码:
121业务员代码:
签署时间:
2011年月日核保人代码:
2434191
协议号:
旅游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签署时间:
2011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
授权代表人:
杨华
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2号
联系电话:
55553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属于保险协议的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甲方投保和乙方确认方式
甲方在出团前一天向乙方填写《旅游人身保险投保单》(见附件一),被保险人清单中必须列明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旅游时间的起止日期、旅游线路,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金额。
乙方于收到传真当天对甲方提供的名单进行确认,同意承保后在人员清单上签章,并出具《保险确认函》(见附件二),对经确认的清单上的人员,乙方承担《保险确认函》确认的保险有效期间的保险责任。
对于国家法定假日中甲方传真至乙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将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内回传给甲方,同时乙方将保险责任生效时间追溯至甲方传真日的次日零时生效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双方保费结算方式
甲方预付500元整,作为抵押金,在协议终止且保费结算完毕后,乙方返还抵押金;乙方于每月1号(节假日顺延)按照确认的清单人数向甲方一次性结算上一月保险费,甲方须于当天将保费划入乙方账户。
如若甲方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乙方则按应结保费的10%收取日滞纳金。
乙方账户:
第三条被保险人资格
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另外甲方组织的拓展训练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拓展训练者及主办方派出的为拓展训练者提供服务的培训人员、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拓展项目为逃生墙、盲人方阵、蛟龙出海、大脚板、背摔、断桥、空中抓杠、天梯。
第四条保险期间
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旅游行程仅指国内旅游。
第五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每份)
5.1普通旅游项目保险方案
单位:
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保额
8万
0.5万
1.5万
保险费如下:
保险期间
保险费
1日以内
1.4元
2日以内
2.1元
3日以内
3.5元
4日以上
7元
5.2拓展训练意外项目保险方案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额
10万
1万
保险费如下:
每人每天4元。
5.3漂流、滑雪游客意外项目保险方案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保额
5万
0.2万
0.5万
保险费如下:
每人每天6元。
注:
1、2至17周岁和70周岁的以上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减半,保费不变。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监发[1999]043号文件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3、滑雪项目乙方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初级滑道引发保险责任,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高级专业滑道引发的保险事故。
4、甲方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的事故,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出境拒保国家:
毛里求斯、科威特、马里、古巴、坦桑尼亚、罗马尼亚、土耳其、俄罗斯(亚洲地区)、尼泊尔、朝鲜、以色列、阿尔及利亚、柬埔寨、叙利亚、黎巴嫩、伊朗、刚果、波黑、伊拉克、苏丹、阿富汗、利比里亚、肯尼亚、卢旺达、塞拉利昂、阿尔巴尼亚、菲律宾、乌克兰、印度、利比亚、阿塞拜疆、秘鲁、莫桑比克、哥伦比亚、哈萨克斯坦、老挝、安哥拉、巴布亚新几内亚、白俄罗斯、贝宁、布隆迪、马其顿、孟加拉、缅甸、南极洲、尼加拉瓜、尼日尔、塞拉利昂、东帝汶、冈比亚、刚果金、格鲁吉亚、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吉尔吉斯斯坦、几内亚、加蓬、斯里兰卡、索马里、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危地马拉、乌兹别克斯坦、象牙海岸、亚美尼亚、也门、津巴布韦、喀麦隆、科特迪瓦、约旦、赞比亚、克罗地亚、南斯拉夫、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中非、印度尼西亚、塔吉克斯坦、乍得、扎伊尔、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巴勒斯坦。
6、被保险人因恐怖活动、绑架活动导致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
7、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乙方按国内哈尔滨市三甲医院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
8、若出境拓展训练目的地为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乙方保留调整责任、保险费甚至做出拒保决定的权力。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乙方按《太平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四、疾病身故保险金
五、误工保险责任
六、看护保险责任
七、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
第七条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四、被保险人违反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九、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整形、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遗体(包括骨灰)绕道遣返中国大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七、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十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八条理赔事项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由本条款所载明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误工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指定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的工作证明;
5、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六、看护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亲属就餐、住宿的发票;
4、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七、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原始凭证;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九、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十、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一、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九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约定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条附则
一、本协议中的内容如有与《太平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条款》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之未尽事宜,以《太平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二、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后共同执行。
三、协议一经订立,协议双方须严格按照协议执行,违反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如遇国家正式发布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难以履行时,双方须以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准。
五、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出在保单签发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六、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七、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司签章:
乙方公司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旅游人身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号:
保险公司传真号:
-
投保单位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出团团队号
传真
旅游时间/人数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天共人
旅游线路
从经至回到,是旅游项目
被保险人清单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万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性别)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性别)
1
16
2
17
3
18
4
19
5
20
6
21
7
22
8
23
9
24
10
25
11
26
12
27
13
28
14
29
15
30
保险费合计
(大写)(元)(小写)元
声明事项
兹申请投保该项保险,愿遵守双方达成的保险协议及特别约定之规定,凡本投保单位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事实,并遵循该保险在取得贵公司签发的承保确认书后开始有效。
经办人签名:
投保单位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此次投保第页,共页,
旅游人身保险保险确认函
:
贵单位于年月日投保的保险如下:
旅游团团号:
保险金额(每份)
单位:
人民币元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保险金额(普通项目)
保险金额(滑雪项目)
注:
1、2至17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减半,保费不变。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监发[1999]043号文件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3、滑雪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初级雪道滑雪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不承担在专业或高级雪道滑雪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4、甲方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的事故,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出境旅游项目拒保国家:
毛里求斯、科威特、马里、古巴、坦桑尼亚、罗马尼亚、土耳其、俄罗斯(亚洲地区)、尼泊尔、朝鲜、以色列、阿尔及利亚、柬埔寨、叙利亚、黎巴嫩、伊朗、刚果、波黑、伊拉克、苏丹、阿富汗、利比里亚、肯尼亚、卢旺达、塞拉利昂、阿尔巴尼亚、菲律宾、乌克兰、印度、利比亚、阿塞拜疆、秘鲁、莫桑比克、哥伦比亚、哈萨克斯坦、老挝、安哥拉、巴布亚新几内亚、白俄罗斯、贝宁、布隆迪、马其顿、孟加拉、缅甸、南极洲、尼加拉瓜、尼日尔、塞拉利昂、东帝汶、冈比亚、刚果金、格鲁吉亚、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吉尔吉斯斯坦、几内亚、加蓬、斯里兰卡、索马里、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危地马拉、乌兹别克斯坦、象牙海岸、亚美尼亚、也门、津巴布韦、喀麦隆、科特迪瓦、约旦、赞比亚、克罗地亚、南斯拉夫、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中非、印度尼西亚、塔吉克斯坦、乍得、扎伊尔、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巴勒斯坦。
6、被保险人因恐怖活动、绑架活动导致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
7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乙方按国内哈尔滨市三甲医院的医疗费用标准给付。
保险有效期间:
1、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 天。
行程:
从经至回到,系旅游团。
被保险人数:
人,总保费:
元。
被保险人名单:
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特此证明!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2010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旅游 短期 意外 伤害 保险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