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政治新探以诏令为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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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政治新探以诏令为中心
明初政治新探:
以诏令为中心
发布日期:
2012-08-21原文刊于
万明
一、问题的提出
诏令是古代官方档案文书性质的第一手资料,是古代政治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文献。
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政制下,权力之链的顶端是皇帝,皇帝发布的诏令即“王言”,是帝国最高决策的表现,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自秦汉以来,国家意志由诏令体现出来,“以文书御天下”的治理模式久已存在。
因此,历朝历代国家政治体制的构建及其运转,都是依靠诏令的形成、下达与执行来实现的。
诏令是古代政治的核心,它的形成过程与政治决策过程是同一的。
围绕诏令,可以映现政治体制建立与演变的全过程。
明代由于平民帝业的建立,更凸显了其特殊意义。
明代政治起源于洪武朝,一代政治体制的构建,成于洪武朝。
学界普遍认为,洪武年间是中国君主专制高度发展的典型时期。
沿袭自秦汉以来“以文书御天下”的治理模式,洪武朝诏令数量繁富,而且大量诏令为皇帝所亲撰,极具特殊性[①],对有明一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治过程赖以运行的动力是权力,诏令是皇帝权力的具体表现。
帝国通过最高统治者皇帝的诏令形成与下颁而运行,有关重大政务的决定是以诏令的形式出现。
根据广义的诏令概念,包括皇帝或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敕、诰、谕、榜文等所有各种类型的下行文书。
[②] 就所涉地域而言,洪武年间诏令遍及全国各省府州县以及周边各国,依靠诏令的传达实施对国家与社会的全面治理。
围绕诏令形成和下达执行的过程,就是明初政治决策的过程,伴随一系列诏令的形成,最具意义的无疑是新体制的建构。
诏令作为表述明代政体形成认知的概念,是明代政治史的中心链条。
以往明代政治史研究聚焦的明代皇权乃至皇权与相权之争,以及所谓内阁和司礼监的对柄机要,[③] 都与诏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可印证诏令确实是明代政治之关键。
明代诏令如何形成的问题,也就是明初政治过程的各项决策如何产生的问题,从中可以了解明代中国的整体建构乃至政治过程的实态。
然而,迄今未见从诏令这一关节点出发对明代政治的探讨。
有鉴于此,本人在近年主持进行《明大诏令集》(洪武朝)课题,初步收集整理明太祖诏令的基础上,不揣冒昧,尝试以诏令作为明代政治史新的研究视野,通过明太祖亲撰诏令为中心,[④]结合其他史料,考察明初政治过程实态,进而探讨明代政治体制的建构与重构。
二、诏令所见政治过程实态
明太祖《即位诏》昭示了明帝国的建立。
这一《即位诏》,见在《明太祖御制文集》之中,是以明太祖亲撰形式存留于世的。
[⑤]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今文武大臣,百司众庶合辞劝进,尊朕为皇帝,以主黔黎。
勉徇舆情,于吴二年正月四日,告祭天地于钟山之阳,即皇帝位于南郊,定有天下之号曰大明,以是年为洪武元年。
[⑥]
从《即位诏》,我们可以了解明代体制建立之初,经历了臣民拥戴的过程,这是合法化皇帝建立政体的开端。
《明太祖实录》记载:
“吴元年十二月癸丑,中书省左相国、宣国公李善长率文武百官奉表劝进”。
[⑦]这一程序与历朝没有不同之处。
古代皇帝的合法化,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有臣庶的“合辞劝进,尊为皇帝”,才有即位之合法。
“众庶”只是名义上的,实际参与“合辞劝进,尊为皇帝”的,只能是“文武百官”。
标志在帝国建立之始,君臣共同选择了国家体制——帝制。
君臣之间确立了各自的名分,也建立起一种默契,在开国之始明确由皇帝诏书表达了出来。
明代政体的建立,采取了先沿袭后改革的方式。
“国家新立, 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 中书政之本, 都督府掌军旅, 御史台纠察百司, 朝廷纲纪尽系于此”[⑧]。
后来,明太祖以诏令的形式说明:
“当即位之初,会集群臣,立纲陈纪,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以宋朝之典”[⑨],明初国家政治体制,是对汉、唐、宋代的延续,而最重要的,是“会集群臣,立纲陈纪”的结果。
从诏令的起始语来看,明太祖改元朝诏书的起始语“上天眷命”为“奉天承运”, 启用“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一直在帝制中国沿用了五百多年。
《明太祖实录》载:
上以元时诏书首语必曰‘上天眷命’,其意谓天之眷佑人君,故能若此,未尽谦卑奉顺之意。
命易为‘奉天承运’,庶见人主奉天命,言动皆奉天而行,非敢自专也。
[⑩]
《尚书》称“敕天之命”,也就是奉天而行的意思。
明太祖正是用此意。
明人余继登曾指出“奉天而行”,“非敢自专也”,[11] 揭示明太祖更改诏令起始文字的真实用意。
诏令文字的重要更改,似乎把明太祖尽心奉顺天命、不敢自专的心理充分表达了出来。
无独有偶,明初宫殿大门命名为“奉天门”,正殿命名为“奉天殿”,自然可以说是出于同样的心理。
沈德符曾评述说:
按太祖‘奉天’二字,实千古独见,万世不可易。
以故《祖训》中云:
皇帝所执大圭,上镂‘奉天法祖’四字,遇亲王尊行者,必手秉此圭,始受其拜。
以至臣下诰敕命中,必首云‘奉天承运皇帝’。
太宗继之。
[12]
明太祖对于诏令起始句的改革,是诏令程式的一大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这种改变后的形式,不仅在明朝一直使用,而且为清朝所沿用,直至帝制在中国灭亡,在历史上行用了500多年。
日本学者大庭脩在对汉代制诏进行研究时,依据内容划分了三种形式:
一是“皇帝凭自己的意志下达命令”,二是“官僚在被委任的权限内为执行自己的职务而提议和献策,皇帝加以认可,作为皇帝的命令而发布”,三是“皇帝表明立法意志”与“官僚的答申采取奏请的形式得到认可”相结合的复合体。
[13]依据明代诏令的内容来看,有继承,也有更新。
具体而言,明初诏令的形成,也即政令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皇帝根据自己意志直接颁发的诏令
对于官员的任命与派遣,皇帝拥有最高权力。
举《命曹国公李文忠提调都督府事敕》为例:
大都督府掌天下兵马,其迁选调遣,辨强弱,知险易,发放有节,进退信期,度行卒之劳逸,察司队者邀功。
若防奸御侮,非止一端。
于斯职也甚贵。
朕以贵赏功,其于机也甚密。
恃以机密讬之腹心,所以都督天下兵马,谓裁其事耳。
今府佥事已任,左右都督、同知都督未职。
特以尔曹国公李文忠,专行提调府事。
都府一应迁选调遣,务从尔议,然后一同来奏。
若府官及大小军职少有不如律者,即便究治。
若有功并如律者,奏毋他隐。
奉敕往治,钦哉。
[14]
这类诏令在《明太祖御制文集》中有大量例证,从诏令题名来看,给予对象是某官员人等个人的,往往都属于此类。
如《赦汪束朵儿只诏》[15]、《谕山东承宣布政使吴印诏》[16]、《谕山西布政使华克勤诏》[17]等。
也有不少是颁给中书省以及各衙门的,下面将述及。
《明太祖御笔》,是明太祖御笔手书诏令,其中大多属于此类形式。
如《谕秦王》,包括天象示警、边防、军务等事[18],《谕魏国公》是令其回京[19],《谕户部》是令派人前往河南调查水灾事[20],《谕蒙古蛮子哈剌章》是称许其忠于元嗣君[21]。
涉及政务日常处理的方方面面。
《明太祖钦录》中给予诸王的手书敕谕是以诸王为对象,也多属于此类。
[22]
《明会典》载:
“凡诰敕等级。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
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
诰命,是明初授官职时, 由皇帝颁发给授职五品以上官员的委任书。
[23]《明太祖御制文集》中收录大量明太祖亲撰诰命,现列表如下,以便分析:
西安卫都指挥使叶昇林济峰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96-98
飞雄卫指挥使司佥事郭洪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98-99
李世昌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99-100
信国公汤和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0-101
西平侯沐英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1-103
驸马都尉李祺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3
大都督府佥事陈方亮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3-104
驸马都尉黄琛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4-105
光禄卿徐兴祖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5-107
吏部尚书王敏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7
追封陇西王李贞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7-108
追封宁河王邓愈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8-109
追赠义惠侯刘继祖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09-110
追赠义惠侯刘夫人娄氏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0-111
封康鉴母朱氏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1
安庆侯仇成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2
永昌等侯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2-113
申国公邓镇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3-114
致仕官诰敕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4-115
真人张宇初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5-116
建昌卫指挥使月鲁帖木儿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7-118
贵州宣慰宋诚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8-119
普定府军民知府者额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19-120
参军府参军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0-121
谏官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1-122
文渊阁大学士宋讷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2-123
华盖殿大学士刘仲质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3
武英殿大学士吴伯宗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3
东阁大学士吴沉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3
袭封衍圣公孔讷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3-124
建昌卫指挥使安配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4-125
刑部尚书开济诰文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三
页125-126
中书左右丞相诰左丞右丞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27-128
左右都督诰同知 佥事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28-130
御史左右大夫诰中丞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0-132
太常卿诰少卿同 丞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2-133
户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3-135
礼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5-136
兵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6-138
刑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38-140
工部尚书诰侍郎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0-141
钦天监令诰少监同 监丞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2-143
翰林承旨诰学士 侍讲侍读 直学士 侍制同 修撰应奉 编修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3-144
国子祭酒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4-145
太仆寺卿诰少卿同 丞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5-147
漕运使诰同知 副使同判官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7-148
尚宝卿诰少卿同 丞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8-149
内外卫指挥司诰使 同知 佥事 千户 卫振抚同 百户 所镇抚敕亦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9
功臣庶子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49-151
都指挥使诰指挥使 同知 佥事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1-153
承宣布政使诰参政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3-154
王府武相武傅诰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5-156
提刑按察使诰副使 佥事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6-157
各处知府诰同知 知州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57-159
以上收入《明太祖御制文集》的官员诰命达54通,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颁发给个人的有名有姓的诰命,二是以分类官职颁给的诰命。
除了给予分类官职的,在颁给个人的诰命中,既有文官,也有武将;上至公侯,下至王府官、地方官,乃至民间平民百姓。
六部中仅吏部尚书的诰命不是皇帝亲撰[24],覆盖面如此宽泛,足见明太祖在体制创建过程中,重要官员职掌与任命方面亲历亲为程度之一斑。
直接撰有具体人名的诰命,在形成以后,下达各直属部门来执行。
例如《建昌卫指挥使安配诰文》中就明确说:
“特授建昌卫指挥使,右封印署事。
尔兵曹速为施行,毋稽往。
钦哉”。
[25]
对于五品以下官员的任命,明太祖也亲自关注。
在《明太祖御制文集》中,皇帝亲撰的敕命以分类官职的形式出现,共有18通。
[26]
关于全国政务的处理,特举两例诏书如下。
《免天下秋粮诏》:
朕荷上天眷佑,山川效灵,祖宗积德,君主华夷十有三年。
仓糜盈,府库充,皆民之所供。
今民力未甦,诏告有司:
洪武十三年天下秋粮尽行蠲免。
其放回事故官员,自思情无实犯,则亲自来朝,仍授以职。
于戏!
欲消衍而弥祸,非致吾民于仁寿之乡,将何以答天心之永顾。
故兹诏谕,想宜知悉。
[27]
《平云南诏》:
朕荷上天眷佑,海岳效灵,祖宗积德。
自即位以来,十有五载,寰宇全归于版籍。
惟西南诸夷为云南梁王所惑,恃其险远,弗遵声教。
特命征南将军颍川侯傅友德、副将军永昌侯蓝玉、西平侯沐英,率甲士三十万,马步并进,罪彼不庭。
大军既临,渠魁尽获,云南已平。
诏告天下,臣民共知。
于戏!
福民永已,圣贤之为。
逆天违命,根祸殃民,身家被罪,惟西南诸夷应之。
故兹诏谕。
[28]
《免姑孰金陵京口等处六州四县秋粮诏》中有“尝思六州四县之民,久劳于前”之语,说明于是有蠲免诏书的发布,是属于皇帝以自己意志直接下颁的诏书。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诏令的形成存在一个信息源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皇帝根据自己意志直接下颁诏令前,往往是有前因的,此可以《求言诏》为代表,其中曰:
迩来钦天监报五星紊度,日月相刑。
于是静居日省,皆古今乾道变化,殃咎在于人君。
寻思至此,惶惶无措手足。
惟诏告臣民,许言朕过。
[29]
于是我们知道,此诏令是出于钦天监的奏报,所以引发皇帝的自省,特别下颁表示听取臣民的意见。
再举一例。
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明太祖手诏中书省臣曰:
昨张冲上书言时事,其所言有可取者二事:
一谓在廷之臣,令各言朝廷得失,庶上有所据而用其所长;一谓中书省令各衙门正官各言得失,每月用三人言,言贵简当,选其陈事剀切不避忌讳者,量加擢用,以养忠直之气。
此言甚可取也。
夫闻得失则知利病,知利病则生民蒙其福,听忠直则正人多,正人多则朝廷清明矣。
自古治世之君皆由是道,若秦二世隋炀帝所以亡者,坐不用此耳。
[30]
此手诏说明,皇帝诏令下颁实有当时上言的背景,是君臣互动的结果。
这也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需要说明的是,明太祖在位31年中,日常政务过程所产生的诏令成千上万,数量极为浩繁。
其大量亲撰诏令,收入《明太祖御制文集》的也只是一部分[31]。
如《明太祖御笔》中的绝大部分都不见于内,而以上仅是举例以见一斑。
(二)皇帝与中书省双向形成的诏令
由于明初沿袭元朝体制,设立中书省左右丞相总领百官,故在洪武十三年废相之前,皇帝与中书省双向形成的诏令数量很大,谕中书某事,命中书某事,手诏中书省臣,是明太祖诏令中常见的形式。
下面以《明太祖御制文集》中明太祖亲撰诏令为例,以见中书省存续期间皇帝下达中书省的诏令之一斑。
这些诏令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表现出中书丞相总领百官,辅佐皇帝处理朝政庶务,即“出纳王命”、“分理天下之多务”的特点。
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二
页82-84
中书左右丞相诰左丞右丞同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
页127-128
谕中书天象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3
命中书议律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4
命中书免浙西秋粮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4-185
命中书免浙西秋粮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4-185
命中书诛户部主事赵乾过期赈济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5-186
命中书赏赐北平等处军士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6
命中书整理甲胄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6-187
命中书诛知县高翼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7
命中书谕止安南行人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五
页187-189
命中书西河等处中粮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1-192
命中书劳袭封衍圣公孔希学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2
谕中书却高丽请谥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2-193
命中书谕高丽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3-196
大祀礼成谕中书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196-198
谕中书赈济京城孤老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六
页217
命中书召李思迪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5-226
命中书礼部访求卜士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6-227
问中书礼部慢占城入贡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7-228
问中书礼部慢占城入贡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8
废丞相汪广洋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七
页228-230
命中书劳西番指挥何锁南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八
页253-254
中书舍人敕
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十
页320-321
《明太祖实录》记载:
“吴元年冬十月甲寅,命中书省定律令。
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
其中叙述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初,上以唐宋皆有成律断狱,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胥吏易为奸弊。
自平武昌以来即议定律。
至是,台谏已立,各道按察司将巡历郡县,欲颁成法,俾内外遵守”。
于是有命善长等详定之事。
并首先将自己的旨意传达下去:
“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
若条绪繁多,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使奸贪之吏得以夤缘为奸,则所以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非良法也。
务求适中,以去烦弊。
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
在规定了框架以后,又提出了具体的做法:
“卿等宜尽心参究,凡刑名条目逐日来上,吾与卿等面议斟酌之,庶可以为久远之法”。
[32]这是重大政务命下中书省,由中书省丞相主持提出方案,再经君臣面议商讨,最终做出决定的典型事例。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题名没有下达中书省字样的情形下,不少诏令的内容仍有中书申的环节,如下两例从内容上看,实际上是特敕中书省下达全国的重要诏令,并可由以了解当时诏令形成和运行实施的过程。
《农桑学校诏》:
农桑衣食之本,学校道理之原。
朕尝设置有司,颁降条章,使敦笃教化,务欲使民丰衣足食,理道畅焉。
何有司不遵朕命,往往给由赴京者,皆无桑株数目、学校缘由,甚与朕意相违,特敕中书令有司今后敢有无农桑学校者,论拟违制杖降,罚历三年后,注以吏事出身。
民有不奉天时而负地利者,如律究焉。
于戏!
彝伦不整,实君师之过,坐享民供,亦岂职分之当为?
斯言既出,臣民听行,永怀多福。
故兹诏谕,想宜知悉。
[33]
《赦宥诏》:
诏曰:
释罪宥衍,昔君未尝轻发,发则精祥至甚,岂有罪重而脱,侥幸以自欢,致
冤深而含忍无诉者。
故有眚灾肄赦,怙终贼刑,载之于书,至今明焉。
汉唐及元,懦君承祖业,权内奸佞所持,因有大赦之说。
虽服君子之微差,善良之误失,则奸顽得为漏网之鱼,郁含冤于满地。
朕德薄才疏,失仿圣人之道,相继行之,是致五星紊度,黎庶匪宁。
若悖理乖仁,非朕者谁,今不敢不察。
若概脱凶顽于侥幸,致善良以无伸,岂圣人恤刑者欤?
特命中书条陈,若果真犯,虽笞罪以上俱各不原。
其余诖误,因人致罪过失者,尽在赦下。
所有条画,开列于后云云。
于戏!
肆赦于眚灾,为善良者图,贼刑于怙终,实王纲而治恶。
凡吾臣庶,律己修仁,勿干刑宪。
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34]
又如《免河南等省扬州池州安庆徽州处税粮诏》,其中提到“今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中书下户部,使之度出几何,量入几何。
对云:
官军足食可三二年。
于是诏令河南、北平等省直,直隶扬州等府,悉将今年民间夏秋税粮尽行蠲免,所有事宜条列于后云云”。
[35]此诏使我们明确诏书形成和运行的步骤是:
首先皇帝敕中书,其次由中书下达给职掌仓库的户部,了解税粮事宜,第三是经调查了解上报以后,皇帝做出选择,于是颁行了蠲免税粮的诏书。
《免山西陕右二省夏秋租税诏》中云:
“今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中书度仓库,军有余粮”,[36]没有提到中书下达户部,表明仅敕中书即可使其下属六部遵行旨意,最终是执行结果由中书省反馈上来,产生了蠲免税粮的诏书。
大多数情况下,中书省主持各部门官员或儒臣集议,对于重大事务提出建议或方案,上奏皇帝,等待皇帝定夺。
而一般情况下得到皇帝批准执行。
如“洪武元年闰七月庚戌,诏定军礼。
中书省臣会诸儒臣议……奏上,诏并从之”[37]。
在《明太祖实录》中 ,记载着大量“诏从之”,但是也有得不到皇帝批准的时候,如洪武四年(1371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举百官起居之礼及进膳用乐”,结果是“上弗许”[38]。
这说明皇帝拥有最终决策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书是外廷政务总机关,即使是赠予个人的诰命,也仍需经过中书省下吏部去执行。
下面这通《赠翰林承旨宋濂祖父诰》,是由皇帝敕中书,再由中书下达吏部执行的一例诰命:
朕勅中书下吏部,特赠尔濂祖徳乂为太常少卿,父文昭为礼部尚书。
故谕卿知之,奉迎前去,以爵囗囗者也。
[39]
在政务处理中,皇帝拥有最高权威和最终决策权,中书省官只是参与决策者兼执行人。
这一点在诏令形成过程中是明确的。
现举发生在洪武元年(1368年)二月的三件事为例:
洪武元年二月壬寅朔,中书省臣李善长、傅瓛、翰林学士陶安等进郊社宗庙议。
先是,上敕礼官及翰林、太常诸儒臣曰:
……卿等其酌古今之宜,务在适中,定议以闻……从之。
壬子,先是,上尝命中书省及翰林院官议于社稷坛创屋以备风雨。
至是,翰林学士陶安奏考诸礼,天子大社必受风雨霜露,以达天地之气。
若亡国之社,则屋之不受天阳也。
今于坛创屋非所宜,若祭而遇风雨,则于齐宫望祭。
上是之。
乙丑,命中书议役法。
上以立国之初,经营兴作,必资民力,恐役及贫民,乃命中书省验田出夫。
于是省臣奏议……上谕中书省臣曰:
民力有限而徭役无穷,当思节其力,毋重困之。
民力劳困,岂能独安?
自今凡有兴作不获已者,暂借其力。
至于不急之务,浮泛之役,宜罢之。
[40]
第一件壬寅条所记之事,是在皇帝敕谕礼官及翰林、太常诸儒臣的背景下,中书省臣李善长、傅瓛、翰林学士陶安等进郊社宗庙议。
第二件和第三件均为在帝授意下,由省臣与相关部门臣僚收集资料,集中商议,提出方案后,由皇帝做出抉择,这是明初政治决策的典型过程。
(三)皇帝与各部各衙门多边形成的诏令
从《明太祖御制文集》所见下达各部执行的诏令,虽然不如给予中书省的那样多,但也有不少,可见明初在具体政务处理时,皇帝也直接对专门职掌的官署,即相关职能部门下达诏令。
如《命户部定俸禄》:
稽古建官,略知等第,其于品级次序,自汉以上未闻有是,所以汉官之制,以食禄列等差。
其品之礼,始于魏,唐因之,以辨服色。
禄之重轻,亦法品赐食之。
朕观古之无品也,则以禄为式,是尚质也。
惟魏之定品,是尚文也。
其于文质之道,虽华朴之有殊,亦模范之可经,守之不紊,履之不烦。
今也任官惟贤,食禄法品,勒石昭示,命户曹司之,毋紊轻重之条,依期而给与之。
斯至公之良哉。
故兹敕谕。
[41]
再看《命礼部谕有司谨祭祀》,此敕是皇帝直接给礼部的敕谕,由于较长,故摘录如下:
近者溧水县官为祀事缺鹿醢,以牛醢代之,被人所言。
礼部奏云:
凡祭礼缺者,曾
许以他物代之。
今溧水有鹿可求,而在官者不能用心,御史按实各当其罪。
朕思人之在世也,若不畏神,人是不可教者也。
世之所以成世者,惟人与神耳,岂
可慢耶?
今令天下有司:
凡四时祭把之物,若在典故,境内所产及商人货而有之者务备,不许有缺;若境内不产及商入无贩卖者,从缺毋代。
尔礼部遍告诸司,如敕。
[42]
从这一敕书,可见皇帝溧水县祭祀以替代品事被人告发,礼部上奏,皇帝强调祭祀的严
肃性,并直接命礼部传谕天下有司知道。
又如《赦工役囚人》:
奉天承运皇帝制谕尔故违宪章官吏、人民:
曩者命礼曹布令天下,朕访古制,以礼导人,后以律至诸司,是绳不循轨度者,斯乃行刑也。
且刑,圣人不得已而用者,为良善弗宁故也。
今朕一寰宇而兆民众,如尔等官贪吏弊,民纵奸顽,诈良侮愚,若不律以条章,将必仿效者多,则世将何治?
尔诸人所犯,若论以如律,人各尽本犯而后已。
奈何工已久矣,构成楼阁以居大觉金仙,塔就而志公之神妥其下,因是将尔等罪无轻重,一概宥之。
于戏!
君子非善,何以永世;志人非功。
何以名书。
释迦志公,巳逝数千百年,犹能生尔等众,其善正之道,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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