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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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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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质量方针
方法科学、行为公正、数据准确、客户满意
方法科学: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检测标准和规范,选用适当的检测设备确保检测方法的科学性;
行为公正:
不受来自商业、财政等方面的干预和其他内部、外部的行政压力,确保检测行为的公正性;
数据准确:
检测报告应准确无误,不得有数据或结论性差错,其他方面的差错要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客户满意:
持续改进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全体员工熟悉和严格遵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认可准则、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本单位管理体系,热忱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客户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及时做出令客户满意的答复。
3.2质量目标
3.2.1中长期目标
不断完善管理体系,确保持续有效运行,形成优势检测能力,力争达到国内一流实验室水平。
3.2.2近期目标
3.2.2.1检测质量目标:
确保检测方法科学,数据和结果准确。
报告不得有数据或结论性差错,检测报告一次性合格率>98%。
3.2.2.2服务质量目标:
a)坚定不移执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确保行为公正,使客户的满意率高>90%。
b)检验报告及时率:
监督抽查100%,其他99%
3.3服务质量承诺
a)管理体系符合CNASCL01:
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相关专业的应用说明,CNAS-CL52:
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在用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均有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保证测量结果溯源的有效性。
c)检测执行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等技术规范。
d)检测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e)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f)按时完成认证认可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自愿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及政府质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4员工行为规范
为保证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检测结果准确性,全体人员应遵守以下准则:
a)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自觉抵制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影响公正性的压力。
b)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术,提高技术素质,在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检测和判定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c)严格按程序进行检测活动,未经特别许可,不偏离政策和程序。
d)不得利用客户的机密信息参与产品开发、研制、生产、经营和咨询活动。
e)不在生产受检产品的企业内兼职。
f)不接受检单位的礼品,不谋取其他个人私利。
g)自觉遵守本单位有关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客户和本单位的机密信息。
h)提高服务意识,在与客户交往中,做到热情、诚恳、谦虚、谨慎,认真听取客户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i)员工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情况下应主动回避,执行回避制度。
j)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规范,自觉执行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诚信性和保密性的规定。
3.5质量方针声明
本单位始终坚持按照CNAS CL01:
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相关专业的应用说明,CNAS-CL52:
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全体员工宣贯、学习体系文件,工作中认真执行体系文件,贯彻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的、具有优良服务、遵纪守法的员工队伍;管理层致力于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维护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3.6.公正性声明和承诺
3.6.1.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质标所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特作如下声明:
3.6.1.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1.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1.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1.4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3.6.1.5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动。
3.6.1.6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1.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实验室将视为无效。
3.6.1.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3.6.1.9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1.10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1.11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1.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6.2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等的要求,我实验室做如下承诺:
3.6.2.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独立完成《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内的食品检验活动。
3.6.2.2不出具虚假的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3.6.2.3所用员工均为正式聘用员工。
3.6.2.4未使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人员,未使用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3.6.2.5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3.6.2.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2.7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否则应回避
3.6.2.8不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3.6.2.9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3.6.3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食用菌中心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本中心特作如下声明:
3.6.3.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3.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3.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3.4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3.6.3.5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动。
3.6.3.6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3.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中心将视为无效。
3.6.3.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3.6.3.9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3.10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3.11中心主任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3.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6.4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及《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等的要求,我实验室做如下承诺:
3.6.4.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独立完成《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内的食品检验活动。
3.6.4.2不出具虚假的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3.6.4.3所用员工均为正式聘用员工。
3.6.4.4未使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人员,未使用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3.6.4.5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食品检验机构执业。
3.6.4.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4.6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行为。
3.6.4.7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否则应回避
3.6.4.8不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3.6.4.9不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此承诺!
承诺人:
3.6.5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性声明
为实现饲监站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转及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特作如下声明:
3.6.5.1检测工作完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3.6.5.2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3.6.5.3实验室确保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3.6.5.4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开和保密的服务宗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3.6.5.5 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技术开发、营销等活动。
3.6.5.6坚持无歧视的平等原则,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检测服务水平。
3.6.5.7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并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预,对违反程序或未经客户认可的检测本实验室将视为无效。
3.6.5.8严格保护客户对受检产品及其技术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专利权,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3.6.5.9坚持公开、透明、合理的收费,禁止不合理收费。
3.6.5.10热情接待,对所有申诉都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者作出合理的答复;所有工作人员需严格自律,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
3.6.5.11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公正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质量给予监督。
3.6.5.12检验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本岗位检验工作,并只在本检验机构执业.
批准人:
3.7主管部门公正性声明
院长公正性声明
为保证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独立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数据具有公正性、诚实性和准确性,本院承诺: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对该所的各项检测业务工作和技术活动不干预,在后勤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最大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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