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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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附: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总则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后予以记录,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参考值。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优秀(绿色):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良好(蓝色):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1-90分之间;
3、一般(黄色):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60分之间;
4、较差(红色):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3、对年度内没有开发或施工、设计、监理、代理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做评价。
三、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
1、记录程序:
(1)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严格按照书面告知、录入、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优良行为记录:
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优良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记录内容:
(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
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以及同一项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2)优良行为记录内容:
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良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3、记录规则:
(1)企业和个人因优良或不良信用在执行加分或扣分标准时,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发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同一项目受到表彰或奖励的,在同一年度内以受表彰或奖励的最高加分标准单项计分,不得重复累加。
企业或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执法监察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扣分。
(2)外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仅限于其在扬承建(监)项目时受表彰或处罚的信用信息以及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颁发的综合评优表彰内容。
四、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和综合得分情况对其实行“绿、蓝、黄、红四色通道”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承接(市场准入):
(1)“绿牌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施工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入围,一年内享受市级表彰加分标准,监理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扬建工[2007]34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加分标准。
(2)“黄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信用等级情况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但不禁止其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外市进扬企业则取消半年内在扬州承接业务的资格。
进入“黄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半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黄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半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黄牌”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半年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图纸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不予审查。
(3)“红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对外市进扬企业取消其一个年度在扬州承接业务的资格。
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红牌之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
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
进入“红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红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一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红牌”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一年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图纸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不予审查。
2、评优创先:
“绿牌企业和个人”在各类评优中应享有优先权;“黄牌、红牌企业”不得参加综合性评优表彰;“黄牌、红牌个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表彰。
3、资质晋升:
“绿牌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黄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半年申报;“红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一年进行申报。
以上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信用评价成果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其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其进入红牌之日算起。
4、日常监督检查:
(1)对“绿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优秀)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日常检查。
(2)对“蓝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良好)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一般)建立警示和提示系统,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查、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对“红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较差),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查、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分为企业和个人,优良及不良,并按照各方主体进行分类编号,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其中“*”标识的内容为建设部公布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A1)
行为类别
评价标准代码
不良行为内容
不良行为
性质
扣分
标准
A1-1
建设程序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1-10
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招标发包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4
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5
发包人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2-36
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质量安全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3-09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4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特别是因工程款未到位造成工资拖欠,引发社会矛盾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5造价监管
A1-5-01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5-02
签订阴阳合同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5-03
逃避规费和税金,将整体工程的部分工作内容甩项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5-04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5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发包人未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6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包人未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7
未履行《扬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使用合同》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08
拒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费,或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费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造价监管
A1-5-09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0
不按照规定支付各项不可竞争费用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1
未按建设部门现行规范定额执行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2
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未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5-13
工程完工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其他行为
A1-6-01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造成后果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2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3
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或保修不及时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04
住户质量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方应承担责任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6-05
对质量投诉问题采取推诿、不理睬的态度,不积极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使矛盾激化,未履行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6-06
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阴阳施工图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6-07
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6-08
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严重不良行为
-20分
A1-6-09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或在非砌体结构房屋违规使用粘土制品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10
建设单位未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6-11
未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其他行为
A1-6-12
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6-13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14
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15
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A1-6-16
经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A1-6-17
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一般不良行为
-4分
A1-6-18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A1-6-19
受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一般不良行为
-2分
A1-6-20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一般不良行为
-5分
备注: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86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63条,一般不良行为23条。
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A2)
行为类别
评价标准
代码
优良行为内容
加分标准
A2-1
企业
表彰
A2-1-01
获得建设部表彰的
+10分
A2-1-02
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6分
A2-1-03
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4分
A2-1-04
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3分
A2-1-05
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2分
A2-1-06
获得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1分
A2-2
项目
表彰
A2-2-01
所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15分
A2-2-02
所建设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8分
A2-2-03
所建设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4分
A2-2-04
所建设项目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
+4分
A2-2-05
所建设项目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
+2分
A2-2
项目
表彰
A2-2-06
所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或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
+8分
A2-2-07
所建设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
+4分
A2-2-08
所建设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
+2分
备注:
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4条。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
类别
评价标准
代码
不良行为内容
不良行为
性质
扣分
标准
B1-1
资质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2承揽
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B1-2-08
未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业务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2-09
不按规定签定勘察合同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B1-3
质量
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经审查单个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达3条及以上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严重不良行为
-10分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一般不良行为
-3分
B1-4-07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因勘察设计失误,造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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