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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间社会
原民间社会
——C·泰勒
“民间社会”(civilsociety)这理论,发生于十九世纪初,和“国家”(thestate)观念相对抗。
最近几年,“民间社会”理论又流行起来了,但这并不单单是一种复辟。
在二十世纪鼓吹“民间社会”理论的人,实际上是要从历史中勾勒出西方文明的某些特质,因而也就上溯得更早,远不止十九世纪了。
二十世纪的“民间社会”理论,首先应用于东欧政治的论述中。
东欧人民所被剥夺的、所斗争以求重建的,被称为“民间社会”。
这里所说的“民间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网络,此网络由自主的、不受国家支配的团体所组成。
这些团体针对各种公共事务,将市民们凝聚起来。
同时,这些团体的存在本身,或者其行动,能够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
在这个意义下,人们认为,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实践了“民间社会”的理念。
这样说来,“民间社会”正好就是列宁统治模式的反面。
列宁模式滥觞于苏联,然后繁衍于其他“马列”政权,最后为一些新近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模仿,这模仿或多或少是全面的,有时也是滑稽的。
对于其支持者而言,列宁模式的最大功用在于:
它能够将社会总体动员起来,使之迈向所谓的革命目标。
这模式的枢纽是一个由革命精英支配的先锋党,而这种制度的一个关键特征,就是革命党主宰了社会活动的所有层面。
工会、俱乐部,若可能的话,甚至教堂,都会被渗透,变成为党是从的“输送带”。
二十世纪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全盛时期的列宁主义。
这种制度的崩坏,已有好几十年了。
在其发源地,崩坏始于斯大林死后;此后不久,在其他效法苏联而由本土革命精英统治起来的国家,如中国、古巴,这制度也开始崩坏。
接着便是长期的、有实无名的退缩:
整体动员的冲动衰退地越来越明显,但这制度的基本原则却一项也未遭摒弃。
后人大概会将这制度内部缓慢崩坏的时期称为“勃列日涅夫时代”。
在戈尔巴乔夫和目前中国领导层统治下,这制度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时整体动员的某些信条本身也受到挑战。
忽然间,“万众一心”不再是一件毫无疑问的好事,在莫斯科,已出现了真正的、尽管只是有限的选举。
但在勃列日涅夫时代,党的任务似乎是要维持“万众一心”的假象。
原则上,人人都不能表达异议、人人都要在纪念革命的假期集会,还要在关键时刻“自发”地通过决议、谴责美帝:
但实际上,政权对于私人生活的要求,始终是减少了。
像捷共这类的政权甚至鼓励某种形式的五一劳动节巡游时亮相就行,其余时候则别乱讲话。
这成了一种差役式的列宁主义(aLeninismoffatigue)。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斯大林疯狂的恐怖统治结束,在某些东欧社会,要求改革的压力便出现了。
由于明显的地理和政治因素,要彻底改变政权似乎是空想,斗争的目标因而是从下面逐步动摇列宁式政权,制造一个自由结社的缝隙,它既不受制于党,却又得到法律的承认。
波兰和匈牙利在这条路上比其他东欧社会走得更远。
上述这种反抗列宁式极权政治的愿望,藉“民间社会/国家”这种二分法表达出来,是不难理解的。
因为在这种“民间社会”的理论模式里,国家——直接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垄断暴力(themonopolyofphysicalforce)的机构——和社会各有完全不同的基础,国家的最终基础来自外部,即苏联干预的威胁,而新近解除束缚的“民间社会”的各种成分,则代表本土的社会力量。
但在使用“民间社会”这字眼时,东西方的思想家所要主张的,并不止于国家社会两不干涉,他们还想召唤历史上的某种力量,与及西方民主制度的运作,来组成一种政治运动模式。
因而“民间社会”的主要论点有二:
一、民间社会已经存在于西方;二、当前的民间社会,是几百年来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结果。
此二说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要正确地予以把握,则必须修正“民间社会”的含义。
结果,我们发现,“民间社会”是一个比我们最先设想远为复杂和多面的概念。
其中的微言奥意,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因为它们会影响上述政治运动模式的建构,而这政治运动,又正是我们未来数十年所将悉力以赴的。
先讨论第一个论点:
“民间社会”已经存在于西方。
不错,在西方社会,存在着一个民间团体所构成的网络,这些团体不受国家的支配,而又能够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
然而,这些民间团体被吸纳到国家机器里,已成为一种趋势,即步向所谓“社团主义”(corporatism)的趋势。
(人们说起社团主义时,常带有讽刺的语调,因为这字眼源起于法西斯时代的意大利)。
在瑞典、荷兰、西德和许多其他国家,政府已在某种程度上吸纳了工会、雇主协会之类的组织,参与政府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说民间团体“被吸纳到国家机器里”也许是一面之辞,另一些人会认为这是政府的独立性被特殊利益侵夺。
但实际的结果是:
社会和国家互相交织到这样一个地步,以至就政府制定的权力和动态而言,划分国家与社会并不能反映二者的重要分别。
政府和民间团体所拉拢和负责的对象,是同一个公众。
举例而言,国家收入政策的问题,既可由劳方、资方与及政府进行三方谈判;也可以在国会中进行辩论,而劳方由社会民主党代表,资方则由保守党代表。
事实上,这两个谈判和辩论的场所所大体上是互补的:
因而有关“社会团体”的问题可以用这样一个问题表达:
有多少关键的谈判是在国会之外进行的?
当然,西方社会的民间团体中,有许多并没有参与社团主义式的谈判,其中一部分能够通过游说或社会行动影响决策,而其他则非常弱小,容易被忽略。
但在现代工业化社会的民主制度中,被卷入社团主义的趋势的,主要是前一类有潜在势力的民间团体。
它们越来越被吸纳到政策制定的过程里。
对于民主政府来说,决策前先行咨询是有道理的,如此不仅能够决定哪套政策最受欢迎,而且还可以软化利益受损一方的反抗,因为这一方至少会感到政府已听取过他们的意见,将来也还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种治理方式,遭到了左右翼的严厉谴责。
但双方各自能否提供可行的另类模式呢?
这就不太清楚了。
右翼的批评主要见于英语国家,前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MargaretThatcher)便是最著名的鼓动者。
她的确打破了从前保守党和工党领袖所理解的游戏规则。
从前属于用谈判解决的范围,被她引进一种冲突政治。
她的支持者说:
工会在英国社会中称霸,要挑战这局面,非如此不可。
她必须发动一场战争,而以英国煤矿工人大罢工的惨烈一役告终。
但战争的结果一般总是建基于新基础的和平。
在民主社会,政府是不能长期以冲突作为其统治方式的。
戴卓尔夫人正如其他政治领袖一样,似乎往往反被自己早期的成功所困,她打算继续下去,挑战特殊利益阶层——不久轮到法律界。
然而她越来越不受欢迎了,这就表示,民主制度下的选民并不喜欢年复一年地接受这种统治。
在加拿大,一种类似的厌战气氛也弥漫于杜鲁多(Trudeau)政府的末年。
当然,右翼政客如戴卓尔夫人者,理论上是不会赞同永远冲突的。
当已经对付了特殊利益后,她便部署一种新的退却,并将不少企业和社会服务私营化。
在政府的细心的策划下,许多事情政府已不再干预了,私营化便是其中一步。
国家和社会各从其事,各走各路。
这得到右翼的热烈拥护,因为他们相信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功用。
但我认为,如果你不认同右翼的道德观,则事实上,右翼人士的希望是乌托邦——或者是噩梦。
我相信,允许政府与社会共处而不相协调的危险实在太多了。
在二十世纪晚期,真正成功的经济绝对是“社团主义”的经济,如德国和日本。
以为能靠其他的道路在世界市场中竞争成功,似乎是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带有怀旧色彩的幻想。
它们还记着先前的、曼切斯特式纯粹市场经济的轰烈的时代,但那些日子已一去不复返了。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要全面消灭市场而遭到明显的失败,但只有头脑简单的人才会引以为证据,证明完全依赖市场才是最好的政策。
显然,我们所有人都要生活于市场和国家干预的某种混合的制度之中,棘手的问题是:
每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国家和市场的混合模式。
事实上,右翼政府对市场进行的干预,远较他们承认的多。
至于它们所不愿意干预的事务——例如英国和美国不考虑工业政策——大概有一天会让它们后悔的。
上述这一切与“民间社会”理论有什么相关呢?
相关之处在于:
反社团主义的呼声,非常能够,而亦经常通过划分国家与社会时表达出来。
因此,民间社会“已经”存在于西方的说法就需要消为修正了。
在某个意义上我们确实修正了这说法,换言之,经修正之后,这就成了我们所要争取,以对抗现代民主政府弊端的目标。
因而,我们说民间社会存在时,可以有三重意义:
一、最基本意义的民间社会:
当存在着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时,这就是民间社会了。
二、教严格意义的民间社会:
当透过不受国家支配的民间团体,社会可以完全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时,这才是民间社会。
三、作为对第二重意义的替代或补充,我们可以说,当这群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左右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就是民间社会了。
第一重意义的民间社会存在于西方,也不少见于列宁式政治制度,而且还是生活于列宁式政治制度的人所殷切盼望的,对此没有人能够否认。
但在西方政治理论中,民间社会作为国家的对立面,不但包含第一重意义的民间社会,更包含第二重,有时还有第三重意义的民间社会。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将“民间社会”作为一个单数名词来使用。
可以说,有关民间社会的第二重和第三重意义,为此概念引进了一个公众的纬度,这对于西方传统下的民间社会概念是关键的。
后文将继续讨论这一点。
右翼对于“社团主义”的其中一项指控,可以这样表达,即“社团主义”锁压了第二重意义的民间社会。
人们也许会认为,社团主义式的谈判机制,已使第三重意义的民间社会得到充分的实现。
但如果我们怀疑,在社团主义模式里,民间团体是被吸纳到国家机器里,而非仍然具备独立力量的话,则对于社团主义能实现第三重意义的民间社会这一说法,我们是不会轻易接受的。
这就将我们带到左翼对于社团主义社会批评了,这批评有时候也可以用民间社会的概念来表达。
而同样,左翼的批评是从第二及第三重意义的民间社会出发的。
我所指的批评来自有时被称为“新社会运动”(NewSocialMovements)的思潮,西德的绿党,就是体现这思潮的一个例子。
左翼的民间社会理论认为,国家和得到国家咨询的强大的民间组织以联成一气,二者同样趋向精英统治,和它们宣称所代表的群众产生越来越大的距离。
而且,二者都假技术效益之名,对人类生活越来越多的方面进行官僚式控制。
即使是福利国家(welfarestate),这最初由左派推介,而似乎象征着现代社会健康一面的制度,现在也被怀疑是对人类生活进行控制和“规格化”(normalization)的工具。
成为福利国家制度的受益人,就是向官僚规章屈服,就是任由自己的生活被一些框框局限,而无法自己塑造自己的生活。
面对这种局面,人们的一种回应是尝试透过自发联系的组织,开关一个独立于外力而能自我协调的空间。
另一种回应,则是力图使新社会运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赢得更大影响力。
这两种策略正好分别与第二重及第三重意义的民间社会相呼应,因而西方的新左派受到诱惑,也开始主张“民间社会”,这并不奇怪的:
西方的新左派觉得自己和社会主义阵营中的离心分子处境相似,这种感觉,不论是否正确,都强化了上述的诱惑。
二
可见,我在上文提到过的,有关民间社会的第一个论点,即民间社会已经存在于西方这一点,并不像它表面看来那么无可置疑。
经过一番讨论之后,我们对这一点的含义已有更清楚的了解了。
同样,有关民间社会的第二个论点(译者按:
即当前的民间社会是几百年来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结果),虽然也正确,但仍有值得讨论之处,而且尤其值得我们用更多篇幅来讨论。
这第二个论点是有关西方传统的。
论者认为,西方人享有的(相对的)自由,是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的,尤其源自西方历史上对于社会的概念,而这概念可上溯至西方中世纪宗教时代,它们可以被建构成某些类似民间社会理论的东西。
就当代东欧而言,东欧和俄国形成鲜明的对照。
俄国一而再再而三地走一条显然有别于西方政体的政治发展道路。
独立的贵族阶级、独立的城邦,及因之而来的“等级”政体(règimeof“Estates”),这些力量的发展,在其关键时刻,首先被伊凡雷帝(IvantheTerrible)缔造国家机器(state-building)时所打断,继而又为彼得大帝(PetertheGreat)抑制。
随后,使俄国加入西方的努力,又被尼古拉斯一世(NicholasI)镇压,此外当然还有列宁。
西方历史发展的一个关键是出现一个完全独立于政权的教会,而在俄国东正教的历史中,这是从未出现过的。
这就是一般的说法,其中大部分显然是正确的,尤其能够解释东欧的处境,至少适用于匈牙利、波兰、捷克、东德。
这些社会与西欧文化有密切的接触、甚至是共处。
东西欧有相似的政治制度的发展,也有一些共同的理想,例如,波兰人盼望能有一个独立的共和国,这盼望甚至反映分裂前的波兰的国号——波兰共和国(RzeczposplitaPolska)。
今天,这些社会的不幸的命运是:
它们被迫接受一套异己的政治制度,这套实际上源于苏联的政治制度,和东欧社会格格不入,并且挑起了无穷的冲突。
东欧社会盼望获得更大自由,事实上就等于盼望重新加入欧洲。
因此之故,这种盼望就通过召唤欧洲政治传统而表达出来、通过“民间社会”的理论表达出来了。
这样来对照俄国和西方,也许有点夸张。
有时,这种对照甚至被利用来暗示,俄国的悲剧性的政治发展,其实是自蒙古西征以后便无可避免的劫数;而西方的自由,则被视为是西方历史的同样无可逆转的结果。
论者对于前者无可奈何,对于后者则自鸣得意。
其实,历史的发展有时是可以被扭转的。
我们可以认为,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对于俄国来说是一个偶然的政治灾难,因为在沙俄末年,至少第一重意义的民间社会(译者按:
即存在着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已在加快其原先缓慢的发展步伐,而布尔什维克革命则打断了这发展。
我们也可以认为,彼得大帝的“路线”,并非俄国迈向“现代化”的唯一道路。
而同时,当彼得大帝真的要模仿欧洲时,他搬回去的,是当时被视为最先进、最有效的政治模式,即所谓君主专制政体(absolutemonarchies)。
这些民主专制政体其实非常受制于法律与民间团体,但当时没人敢预测,说这些君主专制政体不会坐大;也没人敢预测,说这些君主专制政体会向一套当时只见效于英国及荷兰的统治法则让步。
西方式民主并不是写在我们的遗传基因里头的。
同时,认为代议制不能在其本土文化之外的环境实现,这种沙文主义的论点已被诸如印度和日本这类的社会的存在所推翻了。
(我们也敢希望后戈尔巴乔夫的苏联和后邓小平的中国走向代议政制吗?
)
尽管有上述批评,但如果我们说:
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而某些在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观念又大大促进了此制度的兴起;在俄国,这些观念中有许多并不存在,或者被俄国的早期统治者无情地铲除;等等,这些说法仍然没错。
那么,这些根源是什么呢?
它们是怎样和“民间社会”这字眼联系起来的呢?
对此,本文认为有几个因素是值得一谈。
这几个因素中,有些是观念,有些是制度。
但最普遍的情况是二而为一的:
即制度和行为本身已包含了其自我诠释(self-interpretation)。
这些因素通过不同方式,形成了今天西方自由民主社会的部分基础。
但这种历史的继承关系,也许比起初所想像的更复杂和含糊。
这主要是因为:
现代民主制度本身,也要比一般人所认识的更加复杂,带有着更多的潜在矛盾。
当我们探讨“民间社会/国家”这种二分法的观念,以及这观念的来源时,便会发现上述潜在矛盾的之所在。
这几个因素包括:
一、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社会观这是对西方历史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许多观念之一。
可以说,这观念要紧之处,是在于其否定或的论述形式:
社会并不是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的。
“建立一个社会”背后的问题是:
一个社会的“身份”(identity)是谁赋予的?
什么是一个社会所必需,否则不成其为社会,或者完全变成另一个社会?
在许多文明和许多时代里,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离不开政治结构。
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认为,社会的身份是靠它的政治制度(politeia)而建立起来的。
在罗马帝国,大一统局面是帝国政权压制所有境内社会力量的结果,但却美其名曰天与人归。
可见,只要人们认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则仅这一点,已足使政权在原则上可以向社会渗透。
这样,面对皇朝政权的入侵时,社会便缺乏一种抵抗的理论基础。
当然,古希腊城邦的历史已证明,皇朝力量之所以能征服社会,并非仅仅因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这种看法。
问题毋宁在于:
一旦条件成熟,皇朝力量向社会逼近时,社会找不到一种理论基础来别约皇权。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观,则不同于其古代版本。
在这里,政权只是众多机构之一,且并不显得太重要。
例如,皇朝就其本身而言,是独尊的;但就宇宙而言,却是次要的。
社会并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是极重要的分离。
这是其后民间社会理论的起源之一,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源之一。
二、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欧洲中世纪社会观念中社会和其政治组织的分离,在基督教教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这是因为基督教视为教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
原则上,基督王国的子民都是基督徒,但这同样一群人却被两个社会组织起来,一个是世俗的,受皇权统治;一个是精神的,受神权统治。
彼此都不能轻易取代对方。
这自然开启了一场永恒的斗争,其间,双方都曾提出过分的要求,包括教皇依诺森三世(InnocentIII,1198–1216)时教廷宣称拥有全权(plenitudopotestatis)。
尽管如此,教皇哥拉修斯一世(GelasiusI?
-496)的双剑论(TwoSwords),却成为双方的共时:
上帝为不同目的面赐予人类两个权力中心。
出于某些原因,彼此都从属于对方,出于另一些原因,彼此又超越对方。
基督王国在本质上是“二心”的(bi-focal)。
除了上述两项影响深远的观念外,现在回想起来,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也相当重要。
三、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legalnotionofsubjectiverights)我们应把这一点和欧洲封建制度里权力关系的独特性质联系起来。
在欧洲的封建制度中,对于宗主和藩属的关系,人们是当成契约来看待的。
宗主和藩属双方均有权责。
宗主和藩属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负责任,都会被视为同等的罪过。
因此,藩属是基于一系列权责而效忠于宗主,藩属所享有的特权,被视为一种财产。
这就是西方的主体权利观念的起源。
最初,它只是成文法(positivelaw)的观念,直至十七、十八世纪才被“天赋权利”(naturalrights)的原则取代。
而这就意味着:
欧洲中世纪皇帝所面对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合体,这就迫使他们在采取重大行动前,必须得到藩属的同意。
四、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的存在
五、中世纪的脆弱政治局面综合三及四点所描述的特点,就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的典型政治局面:
为了徵得足够的资源来维持统治和发动战争,皇帝只能动辄召集诸侯,但诸侯的支持是间歇和不稳定的。
于是,不仅在观念上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成二元对立,在现实政治结构中,也出现皇帝/诸侯的两头政治局面(dyarchy)。
从上述五个因素中,都可发现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历史根源。
但这并不足以保障西方能够顺利过度到现代的自由民主制度。
相反,随着中世纪的结束,欧洲的大部分皇帝都在尝试建立君主“专制”政体,这尝试是大规模的,而且相当成功。
皇帝已赢得毋须咨询而征税的权力,并因此能够建立起常备军,这就使皇权更难受到挑战。
到了1680年之际,君主专制政体的确立似乎已是大势所趋。
当时许多人一定认为,只有这种政治组织模式才能打胜仗。
君主专制政体的出现,意味着社会被政治化了。
而具有影响力的许多理论,也为这政治化社会的新模式辩护。
一方面,有利于皇权的罗马化(RomanLaw)概念流行起来,另一方面,波甸(Bodin,1529-1596)和霍布士(Hobbes,1588-1679)发展了一套有关君权的理论,这套理论在相当程度上动摇或摒弃了第一点所提到的中世纪社会观。
他们的理论被理解为:
一个社会为图生存,必须接受君权的统治,而君权是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制肘的。
换言之,将社会和其政治组织等同起来的观念又复辟了,而且其论述方式毫无疑问有利于专制政治的。
第一点所提到的中世纪社会观,则基本上为社会契约理论(socialcontractdoctrines)所保留,哥罗堤乌斯(Grotius,1583-1645)和普芬朵夫(Pefendorf,1632-1694)认为,社会的存在优先于政府。
霍布士想攻击的,正是契约理论里的这个论点。
但即使哥罗堤乌斯和普芬朵夫亦把“臣服契约”,(contractofsubjection),等同于建立绝对君权,认为若反对君权,社会便因此而失去法律上的依归(legalrecourse)。
与此同时,在几个奉行新教(Protestant)的国家中,教会的地位开始下降了,而基督教的分裂本身,就动摇了上述第二点的钍础:
即除了人间的社会外,人人都还属于另一个唯一的天国——现在天国也不是唯一的。
正如我在上文所论及的,如果和二十世纪独裁政体比较,这时期的君主“专制”政体实在是专制政体的小儿科。
它们消除了第四点及第五点所提到的特征,但仍受制于第三点所提到的:
倍受拥护的主体权利的传统。
当然,如果专制主义继续发展下去,没什么可以保证第三点所提到的传统不会被侵蚀。
十八世纪改革思潮中有一重要流派,它异求以“开朗专制”(EnlightenedDespotism)理性地重组社会。
这一派敌视传统的主体权利观念,想藉理性之名将之扫除。
但专制主义并没有得逞。
因为一些原先相对而言弱小的、实行另一种比较开朗的政治模式的国家,尤其是英国和低地国家,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并以此为基础,赢得军事上的胜利。
它们的胜利抑制了专制主义。
就此而言,十八世纪末和二十世纪末是可以互相辉映的。
在十八世纪英国和低地国家实行的有别于专制政体的政治模式里,形成了某些反专制的信条。
在这方面,最受推崇和最具影响力的就是洛克(Locke,1632-1704)。
就某个意义来讲,他将上述第一、二点所提到的观念进行了转换和翻新,并以一种新形式将之带回政治理论中。
在洛克的理论中,第一点所提到的观念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强烈的形式复辟了,它视政府为一种信托(trust)。
社会先政府而存在,众多个体签订第一张契约以摆脱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因而形成社会,这新成立的组织随即建立政府。
政府可被视为至高无上,但实际上它是受社会委托的,若政府违背其义务,社会即可恢复其自身的行动自由。
此外,洛克也将和第二点所提到的观念转化并重新推介:
在所有政治化的社会出现前,人类以形成了一种群体(community),这群体是根据天赋权利组织起来的,而天赋权利则是上帝的旨意。
换言之,我们是通过行使天赋权利而形成群体的。
这群体其实就是第三点所提到的观念的转化,这回不仅是简单地写在成文法内,而是诉诸自然秩序。
任何政治化的社会都得遵守这更高层次的律令,因为建立社会的人是受这更高层次的律令即天赋权利所管辖的,人不能行使自己所不具备的权力。
当然,洛克的“民间社会“,依然是传统意义下的民间社会,其意义与“政治化的社会”(politicalsociety)相同。
一个世纪以后,“民间社会”的意义又更新了,并正好与“政治化的社会”的意义相反。
洛克当时这个正在为此铺路。
这种逆转起源于十八世纪反专制主义的信条。
但却出于两个相当不同的,在某些方面甚至对立的流派。
其一发展自洛克有关人类是一种先于政治面存在的群体这原初的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缺乏安全保障,这也是促进人类设立政府的原因。
但即使没有政府,在自然状态之下,经济发展,包括劳动的分工、货币的使用、财富的累积,这些后来被称为“文明”的东西,也可以有极大的进步。
这观念可以被用来描绘出一幅人类社会生活的图象。
在这幅图象中,大部分有价值的事物都被认为源自前政治或非政治的领域,政权至多只可以保护它们,但无论如何不能支配它们。
而在十八世纪,这样的一幅图象也真的给描绘了出来。
使“民间社会”与“政治化的社会”对立的,还有另一流派,用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来代表这一派是最方便的了。
在其《论法的精神》(Espi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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