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桂行政法0818记忆.docx
- 文档编号:17565640
- 上传时间:2023-07-26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54.06KB
徐金桂行政法0818记忆.docx
《徐金桂行政法0818记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徐金桂行政法0818记忆.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徐金桂行政法0818记忆
行政法笔记
1、公安局罚款:
200元以下
2、5个收费:
强制执行费、公开成本费、复议鉴定费、行政诉讼费、部分许可;
3、6个免费:
格式文本、听证、行政复议、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行政强制中的评审鉴定、三检、保管;
4、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5、必须告知多方有权申请听证: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额罚款
6、行政法律文书(决定书、处罚书)包含:
事实、法律、结果、执行、救济,署名盖章日期;①事实:
时间、地点、发生的事情、当事人情况;②法律:
违反法律法规那一条;③结果:
决定…处理;④执行:
到哪里交纳…每天3%的滞纳金;⑤救济:
不服,…天向…复议机关复议,行政诉讼;)
7、行政许可、公开的期限,都是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8、行政强制,≦10日是工作日(超过10日是自然日);
9、行政复议法,5日、7日是工作日(其余都是自然日);
1、抽象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公开、行政强制
2、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3、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官民)、1件事(行政行为)、4个程序(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4、官管民:
①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官)→相对人(民):
行政行为(事)
5、民告官:
②行政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
行政行为;③行政诉讼:
原告→被告:
行政行为;
④行政赔偿:
请求人→义务机关:
行政行为;
6、一般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7、人大立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8、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法理,程高,诚权(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
一、合法行政原则(形式行政)→无法律无行政→国家权:
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
法无禁止即自由
1、法律优先:
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执法,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
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2、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实质行政)→理性→自由裁量权→种类裁量权(派出所:
警告、罚款)、幅度裁量权(派出所:
500元以下罚款);1.公平公正原则:
同等对待;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正当考虑;3.比例原则:
①合目的性②适当性③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2.公众参与原则:
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
1)获得通知权;2)参与权;3)表达权,即陈述权和申辩权;4)监督权。
3.回避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
积极、及时履行职责;2.便利当事人:
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诚实;2、信用;
1.行政信息真实:
全面、准确、真实;诚实)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1)一般违法行为→撤销,赔偿;重大明显违法→无效;
(2)合法行为→废止,撤回,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权责统一原则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专题二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类型化:
1、职权性行政主体: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只要做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
2、授权性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3、非行政主体:
组建机构(假授权、真委托)、受委托组织
一、行政主体资格:
下级经过上级批准: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看谁批准,是谁的权利)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或行政相对人,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主体,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类型:
1、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2、一般和专门行政机关;3、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中央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的组成:
6个儿子(办公机构、办事机构)、16个孙子
1、长子,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2、次子:
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行政职能,(除参事室、机关事务局外)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3、三子:
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6个;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其余没有
4、四子:
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余没有
5、孙辈: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除信访局外,其余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无规章制定权;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3、议事协调机构:
①设立上严格控制,②不单独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四无:
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③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撤销的期限。
不单独确定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4、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国办编办
(三)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1、组成部门(长子):
国办编办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管理国家局(长子之外):
国办编办方案→国务院决定
3、司级内设机构:
设立机构提方案→国办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4、处级内设机构:
机构自主决定国务院行政机构决定→报国办编办备案
5、编制增加和减少:
设立机构提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
三、地方行政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1、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包括中央垂直领导和省以下垂直领导)
中央垂直领导:
国税、国安、海关、金融和外汇管理等5个部门(5+1各级政府)
省以下垂直领导:
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管后不管前,只当复议机关)。
2、地方政府是综合性行政机关,一般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
行政区域的层级:
省→市→县→乡(部→司→处→科)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是专门性行政机关。
2、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相当于地级市政府,街道办相当于乡镇政府,可以当行政主体)
3、派出机构,总结: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注意派出机构需要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组建机构:
假授权真委托,告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
①派出所: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
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所:
2000元以下罚款;。
②地位:
内设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四、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
来自法律授权,以自己名义行为、自己承担责任;
被委托组织:
来自委托机关,行为名义、承担责任都由委托者承担;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但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专题三公务员法
一、公职的取得:
录用制、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1、录用制:
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禁止录用:
1、受过刑事处罚;2、开除公职;
2、聘任制:
1、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实现协议工资制。
3、签协议、定期限、可仲裁;
签协议:
签书面聘任合同(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可仲裁:
仲裁委员会仲裁;定期限:
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1、七种机关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2、职位分类: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国务院增设的类型;3、职务级别:
领导职务(10级)、非领导职务(8级)。
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15级)P29;4、考核:
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5、公务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二、回避:
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离职回避;
1、任职回避,近亲回避四种关系:
1,夫妻;2、直系血亲;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4,近姻亲关系;
三类职务:
同一机关,1、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在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人权钱)
2、地域回避:
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生长地、成长地),例外:
指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
3、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或涉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4、离职回避(指主动离职的):
辞去公职或退休,领导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否则,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辞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双罚制);
三、交流:
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四、辞职、辞退、退休
1、辞职:
书面申请,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内)。
不得辞职: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2、涉及国家秘密或不满脱密期;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原地不动,清白才走,出境、退休、交流、辞职都不行);
2、辞退: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公务员在孕期、产期、乳期内的。
3、退休:
申请可提前退:
工作满30年或满20年且离退休不到5年;
五、处分:
设定权:
从无到有,规定权:
从粗到细;
1、处分设定:
1、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
2、给予处分的权限:
1、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决定;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处分种类:
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除
4、处分效果:
1、所有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3、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受降级、撤职处分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同时降低,撤职还应降低级别;
5、处分适用:
1、数个违纪行为同时处分:
(1)不同类采吸收规则;2)同类采限制加重原则;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的和以下);3)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1)新处分为开除的采吸收规则;2)新处分为开除以外处分的采并科原则:
(为原处分未执行完的与新处分之和,最长不超48个月)。
3、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4、从轻处分(主动交代or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or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仅期限,听其言观其行)、减轻处分(主动交代and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包括种类、期限)。
6、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处分决定前,已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2、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2、处分程序:
立案调查、陈述申辩、决定作出、通知与备案、决定生效;
专题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规:
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国务院:
授权立法;授权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5年。
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或续或转;
立项:
1、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2、由国务院法制办汇总,负责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3、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起草:
1、国务院组织起草,部门和法制办起草,重要的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办起草;2、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共同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3、开门立法;4、民主立法;
审查:
1、起草单位将草案及其说明、不同意见、其他资料报送法制办审查;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3、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
①不具备制定条件;②存争议;③未按要求签署;④材料不符合要求。
4、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由总理、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公布:
1、在国务院公报、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发布,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2、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1、(抽象性)属条文本身,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下级对上级)2、(具体性)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法制办对法制办)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权限分以下三种:
1、为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2、为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性)(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二、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1、市规章仅限于:
城建管理、环保历史,已制定超出上述范围继续有效;2、满2年,或废或转,(转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3、省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4、设区市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部门规章: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
三、立法的监督
1、立法冲突的解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级机关,家长裁决:
规章V规章→国务院裁决;
地方法规V部门规章,①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即适用;②(先由国务院处理)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由授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立法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
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对其合法性进行附带性审查;
领导关系:
合法性+合理性,可撤销或改变;政府上下级、政府与部门、人大与常委会)
监督关系:
合法性,只撤销不改变,各级人大与同级政府,上下级人大之间
授权关系:
合法性,只撤销不改变;必要时撤销授权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经济特区
批准关系:
合法性,只撤销不改变
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法律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单方性;
1、下列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可诉讼、不可复议:
行政指导;
行政调解;
程序性;
暴力侵权;
2、不可诉的内部行为:
1、人事处理;2、公文来往;3、职权调整;只能复核、申诉;
3、具体行政行为分类:
依申请(行政许可)和依职权的(行政处罚);
授益性和负担性;
羁束性和裁量性;
要式性和非要式性;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原则,不要式只是例外;
4、依申请:
申请→受理→审查→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决议→送达
依职权:
立案→调查(2人以上亮明身份)→决定→送达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主体:
享有行政职权,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2、内容:
向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①证据确凿充分;②正确适用法律法规;③符合法定程序;④没有超越职权、⑤没有滥用职权、⑥无明显不当;
无效:
严重违法
撤销:
一般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废止:
合法
专题六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P74);行政许可:
依申请的、授益性、对一般禁止的解除、要式的、过程性和连续性的行政行为;确定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确定在前许可在后;确定是前提,许可是确定的后果;
一般许可:
实际损失补偿;特殊事项:
实际投入补偿;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1.普通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2.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作出决定。
3.认可: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的确定;4.核准: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5.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委托实施:
委托机关—行政机关,委托机关委托必须公告;不得转委托。
集中实施: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决定前应先听证):
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颁发许可证、变更延续、听证;
1、立法、许可、处罚、复议,四个听证;
2、许可、公开、复议、诉讼、赔偿,仅许可需要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
1、撤回、变更:
针对合法,实体,补偿;2、撤销:
针对违法;3、注销:
针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程序;4、吊销是处罚
属于直接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烟花爆竹、人用药品、管制刀具)、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未遂: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既遂:
3年
专题七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种类:
1、申诫罚:
警告;2、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3、行为罚:
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4、自由罚: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15日以下,2种以上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由公安决定和执行;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与管辖(图表二十七)
一般处罚:
1、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对象:
不需公告)
集中处罚: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原本属于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图表二十八)
行为能力的适用:
1、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个条件必须满足,否则是从轻减轻);4)违法事实不清的。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时效:
1、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规定的除外(特殊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为5年,海关是3年);2、该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图表二十九)
2、无论何种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查明事实;②履行告知义务,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该行政处罚不成立;③充分听取意见,要赋予当事人以陈述权和申辩权;先取证后行为;卷宗主义;证据在先;未告知未听取处罚不成立;
3、处罚书,加盖处罚机关印章,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情况;②违法情况(事实、证据);③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④履行要求;⑤救济途径及期限;
4、听证程序:
不是行政处罚的独立程序,而是一般程序的组成部分和重要阶段;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5、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一般行政方面的听证、申诉行政机关不能委托代理
1、分为: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
具体过程:
立案、受理、呈报、立案决定、交办
简易程序:
当场,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50元以下或警告(治安处罚为20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简易制度:
1、一人执法;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2、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调查程序: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必要时登记保存证据→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处罚决定:
;
1、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罚缴分离原则;2、执行方式:
当事人自愿履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3、执行程序: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与时效
1、种类:
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4、吊销许可证;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外国人)
2、实施机关:
1、公安局;2、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3、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
六、治安处罚程序:
1、调查:
1、传唤制度:
①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②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③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警察签名。
④询问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检查程序:
①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②确有必要立即进行,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③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④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调解:
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对其申请复议或提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桂 行政法 0818 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