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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力建设规定
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8-10-31|阅读650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
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城市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实现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同网同价”,理顺供用电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要按照各设区市政府的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三、新建住宅用电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四、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至一户一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其安装工程(包括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由住宅建设单位牵头,供电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由供电企业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设计和建设。
五、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六、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用于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
工程建设费用设专户存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照供电设施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收。
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根据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标准和有关定额确定工程量;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量和建设成本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八、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由省电力公司组织招投标,省电力公司负责督促中标单位按照住宅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组织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施工,对中标单位延误住宅小区建设进度的行为及时处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
九、对于已建成并由小区物业管理供电的住宅小区,其配套供电设施参照城市一户一表改造的有关标准研究处理。
十、本意见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
2008年元月1日前已批准在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仍按原规定执行。
2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试行)
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类南昌市:
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二类其他10个设区市:
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8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
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l瓦,收费标准提高l%。
高可靠性、临时用电收费标准按我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242号执行,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凡利用临时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费用。
五、各设区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按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范围。
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不含楼内布线,含表箱及电表)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
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公司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七、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八、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收取。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具体收取方式如下:
1、住宅建设单位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住宅用电申请报装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
2、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用电申请报装后10日内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第一次前期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工程施工前交纳建设费总额的6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第三次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送电前,按当地房产测绘中心确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结清尾款。
3、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除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外,不得再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九、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
各级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用必须设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十、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后,供电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同步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统一规范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打破垄断,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王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十二、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此前已签订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
原则上新建住宅全部按新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执行,如开发商确有特殊情况,须报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暂缓按新标准执行。
3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报审稿)》审核情况的回复
赣建复〔2008〕4号
省电力公司:
贵公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起草了《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报审稿)》,我厅对该标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向11个设区市房管局征求了意见,我厅认为,该标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为了使这项标准更符合我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实际情况,请先按此标准试行一年,总结经验后颁布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1总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
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1994电力变压器
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942-1993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
GB50011-2001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0-19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19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21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6450-86干式电力变压器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
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404-1997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5103-1999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
DL/T5231-2001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DL/T5216-2005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
DL/T5221-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728-2000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
DL/T791-2001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
JB/T100886~220kV级变压器声级
JB/T7113-199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NDGJ96-1992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537-2002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GB/T17467-1998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SD320-89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
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3名词术语
1配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2开关站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3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4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5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6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7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用电负荷(KW)之比值。
8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4供配电设计
4.1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4.1.1新建住宅用电负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6KW;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KW;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KW;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KW;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W配置。
4.1.2新建住宅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1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1低压干线截面选择配置系数表
序号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13户及以下1
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7
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6
436户以上不小于0.5
4.1.3新建住宅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4.1.4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100W/每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W每平方米。
4.1.5新建住宅配变的容量宜选用400-500KVA,油变的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的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
4.2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
4.2.1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
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的不同母线。
4.2.2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
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4.2.3开关站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供电的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
开关站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4.2.4高压供电方式
1)新建住宅区高压供电宜采用开关站和配电站供电方式,也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供电。
2)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户内配电站方式供电。
3)开关站、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总容量不宜超过2000KVA。
4)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2进行选择。
表2高压电缆截面选择推荐表
类型电力电缆(mm2)
主干线400、300、240
分支线240、120、70、50
环网柜联络线400、300、240
箱变进线70、50
分支箱进线240、120
4.2.5低压供电方式
1)新建住宅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
2)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负荷中心。
低压线路应采用多点及末端接地方式,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3)每台变压器应装设低压自动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器容量应满足不小于15%变压器容量。
4)每台配电变压器应安装满足计量要求的配电变压器综合测试仪或计量装置,以满足分线分台区及电压考核要求。
5)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零线与相线应等截面,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6)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3要求选择。
表3低压电缆截面选择推荐表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不小于
低压电缆240,150,70
单元接户线95,70、50
每套住宅进户线单相:
10,三相:
6
备注:
高层建筑采用预分支电缆和插接母线槽应另行设计。
4.2.6接线形式
1)新建住宅电源应经开关设备接入主网。
2)小型开关站(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开关站(2进6-8出)和大型开关站(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开关。
3)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站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4)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4.3电能计量方式
4.3.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4.3.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4.3.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4.3.4新建住宅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4.3.5新建住宅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
4.3.6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一只远程自动抄表装置表位。
多户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4.4配电装置接地
4.4.1新建住宅内配电站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4.4.2当配电站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4.4.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4.4.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4.4.5最末一级低压电缆分支箱应进行重复接地。
5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5.1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
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5.2配电房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5.2.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
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以防受潮或水淹。
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通风措施。
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
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不得单独建在地下。
5.2.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5.2.3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
5.2.4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米。
5.2.5若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且条件限制,采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并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箱式变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5.2.6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
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
5.3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小区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
5.3.1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
5.3.1.1住宅个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400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4米,同时在其四周至少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5.3.1.2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平方米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
5.3.1.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平方米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平方米。
5.3.1.4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平方米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130~160平方米。
5.3.1.5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
(2)至(4)项规定确定。
5.3.2住宅小区内单体建筑建有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采用低压专柜或高压供电的,用户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
5.4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5.5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5.6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或工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
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下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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