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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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得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得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得理念,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与底线思维。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得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得施工单位必须就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得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与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与部门得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得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得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要对施工单位得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焊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得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得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得检验检测期限得,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得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得,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得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得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得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危险岗位得操作规程与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要求其正确佩戴使用,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得操作规程与违章操作得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得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委会与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与法规得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得安全责任
第一条项目管理部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她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得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她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得安全记录与安全培训合格证。
不得接受没有合格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得施工企业得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得相邻建筑物与构筑物、地下工程得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得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得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她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她参建单位得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得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得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得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与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与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得安全保证体系得建立、健全、有效运转与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全面落实。
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得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得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得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得恢复措施等方面得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与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与建设部规定得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得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与防护得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得影响,提出保证施工与安全生产得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得重点部位与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得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得相邻建筑物与构筑物、地下工程得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与安全施工得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得措施与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得,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安全事故得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得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得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与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得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得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安全生产标准得,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得,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得,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得,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得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得投入,对所承担得工程进行定期与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得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得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根据工程得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得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得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与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得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得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得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得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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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现场得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得,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得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她单位得,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得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得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得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得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与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与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得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得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得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与作业方式中存在得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与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得操作规程与违章操作得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得选址与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得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得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得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得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与保养,建立相应得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与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得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得,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得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与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得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得机械设备与施工机具及配件得,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与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得管理人员与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得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得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得特点与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得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得,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五章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与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一条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得规定,追究责任人得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得,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得责任。
构成犯罪得,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未按标准与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得安全生产责任;
2、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与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3、未按规定建立与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与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4、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得巡查,或准许她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生产有关得文件、资料与表格;
5、所负责得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得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得;
6、其她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得;
第二条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她人财产损失得,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与责任单位领导得责任.
第三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得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与有关领导得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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