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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科学人力论文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转型,尤其是失业下岗人员的大量出现,公平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正确认识就业公平并努力实现公平就业,尤其是正确认识失业下岗现象,积极稳妥解决好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进而实现就业公平和效率二者的和谐,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从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理论出发,基于经济学、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就业歧视的实质,并结合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从打破就业歧视框架、消除就业歧视的社会心理、发挥政府的功能,创建一个公平就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公平就业,必要性,表现,成因,对策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China'seconomicandsocialtransformation,particularlytheunemployedlaid-offworkersalargenumberoftheemergenceofanincreasinglyprominentissueoffairemployment,andbecomethefocusofthecommunity'sconcernaboutone.Acorrectunderstandingofemploymentequityandtoachievefairemployment,especiallyinacorrectunderstandingofthephenomenonofunemployedandlaid-off,andactivelyandsteadilylaid-offworkerstosolvetheunemploymentproblemofthere-employment,andtheachievementofemploymentequityandefficiencyofbothharmonyandsocio-economictransformationinChinahasaveryimportantthe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articlefromdiscriminationinthelabormarkettheory,basedoneconomics,sociologicalpointofviewoftheessenceofdiscriminationinemployment,combinedwithChina'sactualsituationinthelabormarket,fromemploymentdiscriminationtobreaktheframework,theeliminationofemploymentdiscriminationthesocialpsychologyoftheGovernmenttoplayafunctionaltocreateafairemploymentenvironment,thecorrespondingresponse.
Keywords:
Fairemployment,theneedfortheperformanceofthecausesofandcountermeasures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一、我国公平就业的必要性1
(一)公平就业是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1
(二)公平就业是保证人力资本合理流动的要求1
(三)公平就业是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要求2
(四)公平就业顺应世界范围内劳动立法的需要2
(五)公平就业要求立法保障基本人权2
二、现阶段我国不公平就业的具体表现3
(一)大学生就业不公平现象3
(二)妇女就业不公平现象3
(三)农民工就业不公平现象4
(四)残疾人就业不公平现象5
三、现阶段我国不公平就业的成因6
(一)国家层面原因6
(二)社会层面原因6
(三)法律层面原因7
四、我国促进公平就业的对策8
(一)促进经济发展8
(二)完善就业法规8
(三)改革户籍制度9
(四)扩大就业渠道9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一、我国公平就业的必要性
(一)公平就业是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从和谐社会的特征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有序和公平是其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国际劳工组织近日表示,全球金融危机有可能使世界失业人口增加2000万。
根据该组织的评估,到2009年年底,失业人口将从2007年的1.9亿人增加到2.1亿人,这是全球失业人口历史上第一次突破2.1亿人关口,也是10年来全球失业人数首次突破2亿人。
而每年的10月,是大学校园招聘的开始月,但“金融海啸”袭来,一些大型企业取消了校园招聘计划。
来校招聘的中小企业大减,金融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受影响较大。
深圳人才大市场最新发布的“才市”需求指数报告显示,2009年一、二、三季度的招聘单位数分别为7858个、8291个、8532个,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4%、25%、32%;而就业岗位数也出现同样的趋势,一、二、三季度的就业岗位数分别为14.98万个、29.98万个、11.8万个,同比下降5%、13%、43%。
(二)公平就业是保证人力资本合理流动的要求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类进步与发展的前提,而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权利。
不公平就业的种种现象会妨碍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许多优秀人才由于不合理的对待而被拒于就业门外,使他们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部分人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整个社会也得不到被歧视人所带来的利润。
虽然单位应当有自由的用人自主权,但必须是与工作性质和责任有关,随意进行区别待遇的录用,必然会侵害特殊群体的基本人权。
从近几年公务员录用中发生的不公平就业现象不难看出,由于歧视带来的冲突正在不断升级,已成为一大社会隐患,而通过立法可以较好地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竞争环境,使人尽其才、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三)公平就业是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要求
知识经济时代,应该是一个人尽其才的时代。
而一个人尽其才的市场环境,其就业机会应当是公平的。
目前,针对我国弱势劳动者和准弱势劳动者群体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无论是促进就业,还是创造就业机会,关注公平就业更具有现实意义。
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问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健康稳定、劳动者素质提高等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就业歧视所引发的各类矛盾也亟待法律的规范和解决。
事实上,不论哪个国家、哪个领域要想健康快速的发展,都必须建立一套公平的机制和规则。
我国劳动力市场要想健康的发展,并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保障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就必须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
(四)公平就业顺应世界范围内劳动立法的需要
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又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而这两个组织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就是消除不公平就业。
如何使WTO国际劳工公约的8个核心公约与我国接轨、通过和执行的问题已无法回避。
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顺应国际潮流,积极消除就业领域中各种不公平就业现象,为每一位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促进就业权领域中的机会和待遇平等,加强公平就业立法势在必行。
(五)公平就业要求立法保障基本人权
自由和公正是基本的人类价值,我国历来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而从就业上来说的公正则是消除不公平就业。
越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社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一个人是否有权利获得就业机会,对他本人以及他的家庭所产生的影响就越显得重要。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长期的不公平待遇会使其肉体和精神都遭到创伤,健康状况低下,失去继续奋斗的信心。
而从全局来讲,社会的进步依赖于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的社会环境,一个健康有序的就业环境才能使每个人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进而实现社会发展的大目标。
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使每个人都能在一个机会平等的就业环境下进行合理竞争,以立法形式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
二、现阶段我国不公平就业的具体表现
(一)大学生就业不公平现象
在社科院举行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李培林表示,目前就业市场的紧张更多地表现在高级劳动力市场上,也就是主要由大学生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员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紧张局面进一步加剧。
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没有找到工作,高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紧张局面应引起高度重视。
蓝皮书指出,2008年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堪忧,预计毕业生实际就业人数将在600万人以上。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依然大于需求,商业和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既是用人需求的主体,又是求职人员集中求聘的职位。
目前,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及以下,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求职难度要高于其他学历,这种状况在明年将持续。
就业平等权的本质就是劳动者就业的权利相同和机会均等,而反对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纵观大学生就业,就业歧视可谓林林总总,五花八门,诸如性别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身份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院校歧视、工作经验歧视等。
大学生遭遇的就业歧视折射出就业平等权受损的病症。
(二)妇女就业不公平现象
妇女就业自始至终一直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来自社会的、个人的、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因素不仅使得妇女在就业数量上深受影响,而且也使妇女的就业质量难以提高。
改变妇女就业现状,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将有赖于减少或消除影响妇女就业的相关因素。
当前我国出现的妇女就业面临着许多不公平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与女性高就业相伴随的低层次的职业结构。
女性就业的职业结构,是指女性在业者在各种职业中所占的比例和状况,是衡量女性就业质量和就业程度,体现男女在就业领域公平性的重要指标。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的职业结构档次偏低。
从人口普查的情况看,在被划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农林牧渔业劳动者,生产、运输人员和有关人员等八种职业类别中,在女性的全部就业人口中,直接从事脑力劳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劳动者前三类合计所占比例很低,而绝大部分就业女性在从事低层次的职业和体力劳动的职业。
女性就业者相对于男性比较集中于农业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服务行业和商业行业中,呈现出低职业结构就业状况。
第二,女性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突出表现为女性找工作难。
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对妇女就业的歧视,但仍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招生、招干中拒用、拒招女大学生、女研究生。
这些人因为性别被单位拒之门外。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工,女性在同等条件下无法获得与男同事一样多的职位晋升与发展机会。
总之,我国妇女因受性别歧视而处于就业竞争的弱势地位。
第三,女性在失业者中比例偏高。
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女性就业率大幅下降,在被精简的职工中女性占大多数,下岗女工已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其再就业也极为困难。
2008年,城镇男女两性在业率均有下降,但是女性下降幅度比男性高出三个百分点,城镇22岁女性在业率为68.27%,比2007年降低了近两个百分点。
另有数据显示,2008年女性城镇下岗人员占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68.13%,同时国企职工专项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72%的受访者认为受到年龄和性别的歧视。
第四,存在严重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
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在一些服务业和一线工人中,女性收人占男性收人的85%左右,而在管理和技术人员中,该比例仅为77%左右。
根据全国妇联对六城市女性就业问题的调查显示,普遍存在女性工资低于男性的现象,并且随着工资收人增加,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有增无减。
(三)农民工就业不公平现象
农民工是中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产物。
农民工进城以后,大部分被城市“二重劳动力市场”中非正式劳动力市场所吸纳。
虽然在就业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其户籍身份仍然是农民,不能享受与城市户籍捆绑在一起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
更重要的是,由于离开了原来生活居住的社区,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保护。
他们在社会交往、角色转换、心理调适等方面都容易出现问题。
农民工所在单位提供工作待遇较低。
近四成农民工未与单位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有一半的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补贴,57%的农民工得不到工伤补偿,近八成的农民工不能带薪休假,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还有八成的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
就是签订了合同的农民工,还有12.1%的人不太清楚合同内容,无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有些农民工而言,有活干、有钱挣就行了,签不签合同关系不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劳动保护措施不够严密。
调查表明,51.47%的农民工反映其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有一些,但不够严密。
有13.86%的农民工反映单位(或雇主)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调查结果还表明,有些农民工在高温下作业,有19.26%的农民工反映单位(或雇主)在高温下未采取任何防暑降温措施。
再次,在调查的农民工中,被克扣过报酬的有5394人,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其中经常被克扣的占被克扣过报酬农民工的8.81%,偶尔被克扣的占81.19%。
在被克扣过报酬的5394位农民工中,有59.81%的农民工被克扣的报酬属于工资收入,有23.36%的农民工被克扣的报酬属于其他补助、津贴、奖金等,还有16.83%的农民工被克扣的报酬属于加班报酬。
最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
74.81%的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其中,有73.37%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73.77%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有84.65%农民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67.46%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四)残疾人就业不公平现象
一、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近年来,尽管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但和非残疾人相比,就业形势仍很严峻。
在各个年龄段,残疾人的就业率都低于非残疾人。
其中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就业率差距最大的是在20~24岁和25~30岁的青壮年阶段,之后,这种差距随着残疾人就业比例的逐渐增加而缩小;在40~44岁阶段,两者均达到了就业率的顶点;在此之后,由于非残疾人的就业率大幅度下降,而残疾人就业率下降幅度较小,因此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的就业差距不断缩小。
在已实现了就业的残疾人内部,就业状况在城乡、地区、不同残疾类型以及性别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一,农村残疾人就业率高于城市残疾人。
在全国15岁及15岁以上残疾经济活动人口内部,居住在城市的残疾人总体就业率为16.93%;而居住在农村的残疾人总体就业率大约是城市的两倍,为35.65%。
而且,农村残疾人退休年龄比城市残疾人的退休年龄要大。
从年龄结构来看,城市残疾人与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差异在40岁之前并不明显。
从40岁开始,尤其是从45~49年龄组开始,由于城市残疾人就业率急速下降,农村残疾人就业率下降幅度相对较小,甚至在最初还略有上升,所以导致40岁之后,农村残疾人与城市残疾人就业率的差距越来越大。
城市残疾人的退休年龄大约是从40~44岁开始,45~50岁开始进入退休的高峰期。
而农村残疾人的退休年龄比城市残疾人要晚,一般是在45~49岁左右,之后逐渐进入退休高峰期,直到60~64岁达到最大。
第二,在残疾人内部,各残疾类型之间的就业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其中,言语残疾人的就业率最高,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的就业率居中,多重残疾、视力、听力残疾人的就业率最低,状况最差的是多重残疾人,其就业率仅有22.92%,低于言语残疾人就业率32个百分点。
这说明,在各种类型的残疾中,多重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对残疾人的就业影响最大,应该加大对这几种类型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
第三,与男性残疾人相比,女性残疾人的就业率更低,职业构成更差。
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男性残疾人的就业率都要远高于女性残疾人。
城市男性残疾人比女性残疾人就业率高13.27%,农村则高17.83%。
在职业构成方面,女性残疾人较男性残疾人更多地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活动,较少从事商业、服务业、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等职业。
三、现阶段我国不公平就业的成因
现阶段,我国出现就业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由社会现状所决定的。
(一)国家层面原因
法律措施保障比较欠缺,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极其不完善,没有根据劳动力的不同特点和对劳动力的不同需求进行招聘的相应的管理规则。
许多不同行业不同档次的企事业在一起招聘人才,且各人才市场又因为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对招聘单位的需求信息不予明确公布,聘用条件、待遇等缺乏透明度。
这样使女劳动力难以准确掌握聘用单位在用人上能否执行男女相等的真实条件,致使许多女劳动力不能获得人尽其才的聘用信息,或录用后未实际享受到与男士同等的待遇。
我国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制定规范的用人管理体制,增强用人的透明度,消除对女劳动力聘用上的歧视。
(二)社会层面原因
我国用人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极其不完善,没有根据劳动力的不同特点和对劳动力的不同需求进行招聘的相应的管理规则。
许多不同行业不同档次的企事业在一起招聘人才,且各人才市场又因为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对招聘单位的需求信息不予明确公布,聘用条件、待遇等缺乏透明度。
如此一来导致劳动者难以准确掌握聘用单位在用人方面的真实意图,致使许多劳动者不能获得人尽其才。
再者性别歧视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上是非常明显的。
在许多招聘会上,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
有时候即使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在招聘条件中说明对性别的要求,但是在招聘的过程中明里或暗里拒绝女性毕业生。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女生毕业后很快就要面临婚嫁和生育问题,按照《劳动法》,在这期间公司必须照发工资并确保一定的工资水平,增加了企业成本。
(三)法律层面原因
法律制度的空缺是造成就业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大多数规定立法属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低、修改变化多、地区差别大,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
很多受歧视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保护。
一方面,我国《劳动法》侧重调整的是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对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招聘阶段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却很少涉及。
另一方面,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不适用劳动法,这些人所遭遇的就业歧视问题不能运用现行《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加以解决。
另外,就业歧视界定过窄也是阻碍就业公平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阶段法律对就业歧视范围的界定过于狭隘,很难覆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法》第12条的规定主要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歧视四类,无法涵盖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广泛存在的歧视。
同时,有关就业歧视的界定主要针对的是直接歧视,而没有将劳动就业中存在的大量间接歧视纳入其中。
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对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判断就业歧视、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缺乏配套的具体规范,这使得受歧视的劳动者根本无法依据这些规定主张权利和获得救济。
例如《劳动法》第46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都规定了同工同酬,但对什么是同工同酬,哪些行为构成报酬歧视缺乏具体判断标准。
加之政府积极行为存在不足,有的甚至加剧了就业歧视。
针对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积极行为,但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
例如,对妇女在怀孕和分娩期间,享受的工作资历积累、待遇等缺乏相应的规定;缺少对乙肝和艾滋病感染者的社会保障作出特殊保护规定。
而且,有些积极行为不仅没有起到预期的结果,甚至进一步加剧了歧视。
例如,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该规定的本意是为了照顾女性,但由于退休金的发放与工作年限有直接的关系,缩短女职工的工作年限不仅剥夺了老年女性的工作权利,而且使得女职工在享受退休金上处于不利地位。
四、我国促进公平就业的对策
劳动力就业难题破解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现实环境下,推进我国公平就业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农民工自己协同作战,四位一体,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促进经济发展
当前的就业压力是就业歧视横行,以及反就业歧视声音高涨的现实基础。
只要就业压力还在,那么即便反就业歧视的法规和制度健全,我们也不能排除隐性的歧视仍然会继续存在的可能。
反就业歧视的最根本的办法不是立法,市场发挥作用才是最根本的办法。
即当经济发展,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平衡或者供不应求的时候,就业歧视问题才会根本好转。
随着用人单位在市场上优胜劣汰,用人理念趋于理性,就业歧视现象才会逐渐减少。
政府应当努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机会,以缓解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二)完善就业法规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实施为我国实施积极的稳定的促进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
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其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
其三,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其四,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促进法》特别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同时规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中的具体职责。
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打击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就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改革户籍制度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表彰1000名全国优秀农民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的精神,决定准予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表彰的名全国优秀农民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就业地。
落户的具体手续,由各地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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