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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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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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南宁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实际用途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九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0大类、53中类、95小类。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体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一十条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指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的独立式住宅(一户)、联立式住宅(二户)或联排式住宅(多户)的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不含独立占地的幼托、中小学等用地)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指建筑层数超过三层、按套型设计的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的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不含独立占地的幼托、中小学等用地)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城市居民的私人住宅、简陋住宅或临时性住宅为主聚集形成的局部不完整、环境一般、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城市居民的私人住宅、简陋住宅或临时性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不含独立占地的幼托、中小学等用地)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5
五类居住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51
住宅用地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5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五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服务站、邮政所、储蓄所、体育设施等用地(不含独立占地的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53
道路用地
为五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停车场等用地
R54
绿地
为五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6
幼托中小学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制学校等的用地
R61
幼托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62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63
中学用地
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用地
R64
九年制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制学校的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行政性办公用地
行政机关和事业团体,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及事业管理机构等的办公用地
C12
企业性办公用地
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的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仓库等的用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和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的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旅馆度假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
C31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各类室内健身、运动、保健、舞厅、夜总会、游乐场馆、小型影院等休闲娱乐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33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34
其它服务业用地
除上述服务业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用地
C4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C4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不包括印刷厂
C4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4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4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4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的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46
文化活动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C5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5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52
体育训练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6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
C6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等
C6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6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7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7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及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7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7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及培训中心等用地
C7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7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8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10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11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上述用地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与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
W4
物流用地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流通加工等物流运作环节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服务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河港用地
河港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区级及居住区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除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功能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等功能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煤气抢险设施、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的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3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及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保养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汽车清洁、汽车美容养护等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与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42
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和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墓地等设施的用地
U7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生态景观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及各类专类公园,包括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体育公园、雕塑园、盆景园等的用地
G12
带状绿地
沿城市道路、河湖、城墙等两侧,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13
街旁绿地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的用地
G2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及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的用地
G3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等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及军事院校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的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及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性办公用地(C11)
E
水域与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E23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4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耕地,包括水浇地,望天田等
E3
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约经营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含其苗圃),如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5
其它农用地
除上述各类耕地、园地及牧草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禽畜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用于生产及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城市建成区内农村居住用地,该用地应归入五类居住用地(R5)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它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村镇建设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如采矿、采石、砖瓦窑等用地
E9
生态景观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E91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用地,不包括风景名胜公园,该用地应归入公园用地(G11)
E92
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用地
E93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用地
E94
郊野公园
植被景观良好兼有旅游休闲游憩功能的山林绿地
E95
风景林地
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游览、休息及娱乐等设施的山林绿地
E96
其它生态景观绿地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生态景观绿地,包括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一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表2.2的规定执行。
对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2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U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特殊
用地
D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四、五类
R4~R5
商贸办公
C1~C3
文教体卫
C4~C7
文物古迹
C8
其
它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特种
W2
物流用地
W4
铁路
T1
公路
T2
港口
T4
机场
T5
道路
S1
广场
S2
社会停
车S3
公园绿
地G1
生产、防护绿地G2-G3
居住建筑
低层独立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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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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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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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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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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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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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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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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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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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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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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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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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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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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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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