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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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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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
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一:
草原承包合同书
草原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草原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家庭住址:
为加快畜牧业发展,提高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草原生产力,增加草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50年,从20XX年09月30日起至2061年09月29日止。
二、承包草原面积、地点。
甲方将五万公顷草原承包给乙方,该草原位于坐标为、。
使用现状植被类型。
(草地图及坐标点附后)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合法的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承包权。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
整。
确需适当调整的,甲方应考虑优先收回、调整承包草场中的零散、低产地块,并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6、为乙方开具草原承包费均收据,作为乙方义务完成的凭证。
7、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的9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登记造册并向乙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二)甲方的权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如果乙方没有按时缴纳承包费,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草原及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终止合同。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4、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逐步提高。
5、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四、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包权。
4、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
权利。
5、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承包者应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2、所承包草原只用于放牧、采草、改良种植多年生牧草,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用途。
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同时可以解除合同。
3、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或转包承包的草原。
如果在草场建设临时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4、每年1月30日前向甲方按每公顷30元交纳草原承包费,草原面积5万公顷,每年承包费共计金额150万元。
5、服从区、乡草原改良建设统一规划。
依法按时缴纳草原承包费,每年的1月30日为最后缴纳期限,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以日为单位,按照承包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6、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培训。
7、按规定接受承包费的调整。
承包期内,如果适用的法律强制设定承包草场的最低承包费,本协议将适用法定的最低承包费。
如果法定的最低承包费高于本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甲方将通过补贴、返还等方式确保乙方届时实际承担的承包费不高于本协议约
定的承包费标准。
8、如国家和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使用乙方承包的草原,乙方应服从国家的规定,不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占用草原,不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9、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遭到人为破坏的,无法找到破坏人或破坏人无力赔偿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负责赔偿。
10、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爱辉区政府提供草场资源,基本按每头产奶牛配套不少于1公顷草原,根据项目饲养规模和发展实际核准后分期提供。
草场使用期限为50年,并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期满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再发包给企业。
首期提供约5万公顷草场资源,作为项目发展的前期基础。
到20XX年末,企业奶牛存栏未达到5万头,区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已发给企业的草原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按实际存栏规模重新核发。
2、为了扶持企业前期发展,承包期内,前6个公历年度,企业先缴纳草原承包费,区政府将采取灵活的财政支持,将企业缴纳的承包费100%返还中兴牧业;之后的5个公历年度的承包费50%返还企业,并于每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之后的承包期内,每年度的第1个月内支付当年度承包费。
篇二:
草原承包合同书
草原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_____市_____县(市、区、农场)____乡(镇)___村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草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草原性质、面积、位置、现状、用途、载畜量
甲方同意将草原所有权性质为______________(国有草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草原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集体所有草原、其它)的______亩草原承包给乙方。
该草原坐标为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该草原原植被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使用现状_____________,其中草原围栏_________延长米,草原防护林__________亩,亩产干草_________千克,承包使用_________(采草、放牧、其它)。
按照《天然草原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T635—20XX)标准,核定其载畜量为牛________头或羊________只。
(此款约定只针对放牧草原)
二、承包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承包期为____年。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________承包草原(家庭承包、联户承包、对内竞价承包、其它对内承包方式、对外承包)。
四、承包费用
承包费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____元/亩×______亩)。
其中:
甲方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乡(镇)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县(市)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县(市)、乡(镇)应得的承包费按所列______方式收取;
1、甲方代收,由甲方上交县(市)、乡(镇)有关部门;
2、县(市)、乡(镇)有关部门直接收取。
第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按本条前款规定交齐当年的草原承包费,以后每年____月__日交纳当年承包费用。
草原承包费可以根据牧草价格的变化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3、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逐步提高;
4、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5、对乙方违反《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行为向草原监督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6、监督乙方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草畜平衡、草原禁牧等制度。
8、双方约定的甲方其它权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十五日内将本合同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确需适当调整的,应当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6、根据饲草饲料产量增加情况,合理调整放牧草原载畜量;
7、双方约定的甲方其它义务:
___________。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依法享有承包草原流转的权利;
4、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包权;
5、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补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6、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7、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继承;
8、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权利:
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第三项约定交纳草原承包费;
2、依法保护和使用草原。
不得开垦草原及进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不得非法改变草原用途;
3、亩产干草量低于二十五千克的草原,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改良建设;
4、开展草原建设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翻耕草地的建设措施;确需翻耕草地的,适当选择合适当地气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及所播报品种报县或市草原监理机构备案;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
6、承包草原用于放牧的,不得超载过牧;
7、国家建设征用、使用、占用草原,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
8、做好承包经营的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防火期内不得在草原上用火,一旦发生火灾,及时向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扑救;
9、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在承包期内流转所承包草原,应当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生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期限。
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属于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由甲方与受让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原合同的剩余期限;属于其它方式流转的,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侵害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乙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停止侵害,返还承包的草原或者恢复原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以日为单位,按照年承包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支付的,甲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并解除合同;
(2)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重新组织发包;
(3)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遭到人为破坏,无法找到破坏或破坏人无力赔偿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
篇三:
草原承包合同书
草包字第号
草原承包合同书
肇州县
草原承包合同书
订立合同双方:
方(承包方)
为调动广大农民、职工及社会各界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草原原生产能力,加快畜牧业的发展,增加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
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日止。
二、承包草原面积、地点、质量:
甲方将亩承包给乙方,该草原位于东至西至北至使用现状,植被,产草量公斤。
三、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的义务
1、承包者应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2、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用途,需要开发利用的,要报请县草原监理部门批准。
3、服从县、乡草原改良建设统一规划。
依法按时缴纳草原管理费和承包费,每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交齐草原管理费和承包费,合计金额元;
4、对承包的亩产甘草量100公斤以下的低产草原,每年要改良建设5%以上;不该建或少改建的面积每亩向甲方交违约金元;
5、接受草监理部门的监督和培训;
6、按市场物价变动情况,每年对承包费进行调整。
㈡乙方的权利
1、依法经营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
2、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的使用支配权及处置权;
3、有接受国家和集体资助进行草原改良建设的权力;
4、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及发生纠纷经调解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权力。
5、依法装让、承包所承包的草原;
6、承包者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享有继承权;
7、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如不再承包,其所建生产性工程及开发性投入应合理作价返给原承包者。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㈠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合法的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装让权、转包权、继承权。
2、协助乙方解决草原改良建设资金和机械、牧草种子、化肥等服务。
3、负责承包方生产经营、保护、建设、利用活动中的技术指导;
4、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给原承包方优先承包的权力。
㈡甲方的权力
1、依法代收草原管理费的权力和定期收取草原承包费及违约金的权力。
2、收取乙方的草原管理费、承包费、违约金等均有单据交对方,作为乙方义务完成的凭据;
3、监督承包户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
4、经批准开发利用的草原,当畜牧业发展需要时,县草原监理部门有权收回还牧。
5、凡是草原被征、占用的补偿费均由甲方结算,甲方按实计征、占用的面积,从乙方当年的承包费中扣出。
6、上级政府对草原有新的规定,甲、乙双方都应服从上级政府的调整,否则终止合同。
五、其它
1、
2、
3、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草原监理站一份,备案待查。
甲方;县乡
甲方代表人:
(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盖章)附:
1、每年上交草原管理费、承包费表
2、承包草原方位简图
年月日
篇四:
甘肃省
甘肃省草原承包经营
合
同
书
甘肃省农牧厅编制
合同编号:
№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乙方居住地:
为了确认草原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草原的面积、地点
甲方依法将具有使用权的全民所有的亩草原,其中冬春场亩,夏秋场亩,人工草地亩以及附属的草原保护建设设施承包给之方经营。
二、承包期限和用途
承包期30至50年,自年月日。
承包草原仅用于畜牧业生产。
三。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修改合同条款。
(一)甲方的权和义务
甲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l、对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的草原依法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检查权: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
3、有权制止承包方超载过牧、开垦、乱采滥挖、非法流转草原和破坏草原保护建设没施的行为;
4、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依法具有下列义务:
l、维护乙方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负责解决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为乙方提供草原保护、建设和生产等技术、信息服务;
4、执行县、乡(镇)草原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
内的草原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l、依法享有承包经营草原的权利和自主组织草原畜牧业生产的权利;
2、享有继承和依法流转的权利;
3、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草原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4、承包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l、维持草原的畜牧业生产用途,不得改变用途利用草原;
2、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实施草畜平衡制度,不得因超载过牧、乱采滥挖、开垦或经营管理不善引起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等现象:
3、制止和及时向甲方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草原火情和破坏草原围栏等保护建设设施及非法征占用草原的行为;
4、接受甲方和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5、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草原承包合同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违约责任
l、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出卖和非法转让承包的草原,甲方有权宣布买卖与转让关系无效,并责令限期改正;乙方未经批准在承包的草原上修建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物,甲方可责令乙方拆除,并责其恢复植被;乙方毁坏承包草原上的围栏等草原保护建设设施,应予赔偿并恢复原状;乙方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乙方对草畜平衡制度执行不力,因超载过牧、乱采滥挖等原因造成承包草原生产力下降和严重退化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草原,解除合同。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l、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果。
3、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县级草原行政
篇五:
草原承包经营流转合同
草原承包经营流转合同
甲方(流转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草原承包经营权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提高草原的利用率,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立订本合同。
一、总则
流转的草原属国家所有,流转期内乙方对草原拥有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乙方享有再次流转的权利。
三、流转期限和流转形式、流转款项:
流转期限为年月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
流转形式为转包。
四、流转草原的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支持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乙方依法合理利用。
2、依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获得全部流转款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乙方发展、进行规模经营,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权。
3、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享有流转草原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及再次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流转期内享受相关惠民政策、综合开发等,对建设成果享有全部收益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支持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乙方依法合理利用。
2、依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获得全部流转款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乙方发展、进行规模经营,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权。
3、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享有流转草原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及再次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流转期内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项对草原的无偿补贴、优惠政策、综合开发、支持补助等,对建设成果享有全部收益权。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转包给第三方。
(四)、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在不破坏草原生态的前提下组织规模经营,保持水土平衡。
2、依法保护、建设合理利用草原,不得给草原造成永久性损害。
3、自觉接受国家各级草原监理部门的行政监督。
4、按协议规定一次性支付流转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赔偿。
2、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及损失按流转草原当年收益的100%。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责任。
七、合同变更或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法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1、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草原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的;
2、草原无法使用约定用途的;
3、因国家建设征用地等,草原面积发生变化等;
4、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5、在流转期内,合同变更后,重新签订的合同,不得与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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