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规定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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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定复习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培训复习题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共七章,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防突规定》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
3、《防突规定》中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4、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X、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防突规定》不一致的,依照《防突规定》执行。
5、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X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6、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X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8、区域综合防突(四位一体)措施内容: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9、局部综合防突(四位一体)措施内容: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10、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11、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
12、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1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14、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5、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6、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17、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18、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与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19、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20、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1、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23、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X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X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24、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X围。
25、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26、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7、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2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9、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与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30、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31、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32、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与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33、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34、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X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X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35、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36、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37、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38、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39、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40、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41、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2、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43、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44、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45、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46、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47、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48、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49、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50、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51、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与其外侧一定X围内的煤层。
52、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53、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X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54、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55、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与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56、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适用X围:
(1)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
实际的直接测定值;
(2)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
实际的直接测定值,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3)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
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与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与其他突出预兆。
57、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
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58、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与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59、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60、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61、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要进行区域验证。
62、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63、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4、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
65、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66、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67、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8、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69、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70、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71、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72、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73、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74、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75、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76、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
77、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78、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79、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
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80、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81、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82、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83、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84、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方法有4种:
(1)钻屑指标法;
(2)复合指标法;
(3)R值指标法;
(4)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85、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
其有效作用X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86、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87、水力冲孔措施一般适用于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
88、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89、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
90、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91、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92、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93、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和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94、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
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95、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96、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
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9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min。
98、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
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与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99、煤矿企业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罚款。
对企业处2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0、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防突现场动态管理
一、防突动态“四对口”、“两对口”概念
1、防突动态“四对口”是指:
一是现场防突施工牌板上由施工队填写的“当班进度、累计进尺、剩余进尺”栏;二是施工队填写的采煤(掘进)工作面防突“四对口”统计表;三是施工队班组收尺记录表上填写的当班防突进尺(班组收尺记录表上要把班组收尺和防突收尺分开填写);四是矿调度室采煤(掘进)工作面防突“四对口”统计表,以上四个记录表数据一致为“四对口”。
2、防突动态“两对口”是指:
现场施工队采面每割一刀煤、每放一槽炮或综掘一个支护循环(按作业规程要求)后,由现场跟班队干向矿调度室和施工队值班队人员汇报,调度室和施工队值班人员立即将现场情况,准确记录在防突动态“两对口”台帐上,形成“防突动态两对口”。
二、井下现场防突动态牌板填写内容划分与填写汇报规定
1、现场防突管理牌板中当班进尺、累计进尺、剩余进尺、XX、日期和班次等只能由施工队的当班班长填写,牌板上填写的数据必须与现场的实际进尺一致(有无进尺均要汇报,汇报的防突进尺必须以碛头最凹点收尺,每次收尺以防突标记为起点拉到碛头最凹点)。
矿调度室、施工队“四对口”记录只能来源于井下各采掘队班长的汇报,不能互相抄写,汇报的数据必须与井下防突牌板上防突动态栏填写、收尺表上防突收尺的数据保持一致。
2、现场防突管理牌板中防突工程量的已采(掘)进尺、剩余进尺和区检合格长度的已采(掘)进尺、剩余进尺由班长负责每班填写。
3、当班防突进尺必须以碛头最深凹面收尺为准(收尺必须以防突标记为基点)。
班组收尺记录本必须写明当班防突进尺数据。
4、防突动态牌板中除施工队负责填写的内容外,其余数据全部由防突员负责用粉笔填写,施工队不得随意更改或清除,必须由执行防突措施的防突人员进行数据更改或清除(当审批的防突报告单允许进尺与现场标记牌板上填写的进尺不一致时,修改由采掘队按照防突报告单上的允许进尺修改);防突标记上预测点距离、允许进度、停掘(采)点、施工日期等数据由防突员用白色广告水彩填写,各防突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放炮或更换巷道支架时,都必须加以保护,不得损坏,更不能随意移动。
5、施工队、调度室防突“四对口”记录顺序必须是夜、早、中。
6、通风部、安监部建立防突“四对口、两对口”检查记录台帐,每次检查存在的问题责任队签字认可,检查记录上要注明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时间。
三、井下现场汇报防突进尺的时间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夜班汇报时间不超过当天8时,早班汇报时间不超过当天14时30分;中班汇报时间不超过当天22时30分。
四、现场防突员执行防突措施当班,采掘各队当班打钻负责人必须与防突员一起复核上循环进尺和拉本循环标记进尺,并签字认可,否则视为认可。
五、防突员打孔终孔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施工队汇报执行打孔措施情况与建议允许进度,并负责填好防突动态牌板上的允许进尺,出井后与时送发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防突终孔报告单。
调度室和施工队值班人员收到防突员汇报的建议允许进尺后,必须立即将当班进尺准确填写在防突“四对口”统计表上。
收到防突终孔报告单后,与时核对是否与建议允许进尺相符,如不相符,按照终孔报告单上审批的允许进尺进行改正(防突员在送发报告单时要告知)。
六、当班进行回采或掘进时,施工队地面值班队干必须认真核对防突“四对口”台帐中剩余进尺,并向调度室汇报。
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查看防突“四对口”台帐进度情况,核对剩余进尺,发现剩余进尺不符合爆破作业要求(小于0.6米)仍安排掘进的,必须立即纠正。
七、进入井下作业地点后,施工队当班班长(或班长代理人)首先对防突牌板的剩余防突进尺和防突标记停采(掘)点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有足够的防突剩余进尺后方可施工,并在向调度室汇报安全确认时,一并汇报剩余防突进尺,确保不发生超采、超掘。
八、矿总工程师审批的防突终孔报告单,允许进度与现场防突牌板填写的允许进度不一致时,由施工队第一个作业班的跟班队干,负责将防突牌板中的允许进度修改到与防突钻孔终孔报告单的允许进度一致,并修改防突标记停掘(停采)点、允许进度等数据。
九、现场动态检查(两对口)汇报内容
1、防突工作面内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支护完好情况,煤层厚度变化情况,软分层变化情况,有无地质构造,防突钻孔到位情况,瓦斯有无异常等内容;并将出现这些异常情况的地点位置标注清楚。
2、防突工作面每班每割一刀煤(风镐落煤每落一茬煤),每放一次炮之后(综掘工作面,每班每次支护前检查一次),均必须由当班跟班队干(同一个掘进队当班同时有2个以上防突头的,可由当班跟班队干委托班长检查汇报)检查工作面内的情况,并向值班队干和矿调度室汇报。
3、如果工作面内新出现异常情况,即:
软分层厚度超过措施规定的临界值,煤层厚度变化达到30%与以上,遇地质构造,煤壁片帮、掉渣、响煤炮,瓦斯涌出异常,防突预测钻孔偏离软分层达10cm与以上等,矿调度室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与时汇报研究措施解决,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发生。
4、在无地质构造等正常情况下,没有明显软分层(或软分层厚度在10cm以下)时,工作面必须按每20m一段,分段进行检查汇报,急倾斜煤层按每个台阶进行检查汇报。
软分层只说明该段最厚值即可,但如果发现软分层有增厚的趋势,也要汇报清楚。
每班可检查汇报一次。
5、通风、安监部门每月至少对各施工队检查汇报情况和调度室的汇报台帐检查三次(每旬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处理记录备查。
十、防突动态“四对口”和“两对口”检查规定:
每周由安监部牵头,通风部、调度室、施工队配合,对防突“四对口”和“两对口”进行不少于1至2次的不定期检查,检查时必须同时与采掘各队的收尺报表一起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罚。
凡无故未建立防突动态“四对口”和“两对口”台帐,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造成事故的严肃追查处理;地面检查调度室防突四对口统计表、采掘施工队防突四对口统计表、采掘施工队收尺报表上防突收尺记录出现不对口的,处罚责任单位50元/处,并考核队长、书记绩效各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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