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矿规市县编制指南定稿最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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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矿规市县编制指南定稿最终资料
湖北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湖北省矿业联合会
2015年12月
湖北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项目主管单位: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项目承担单位:
湖北省矿业联合会
单位负责人:
李维学
项目负责人:
吴礼贵
报告编写人:
吴礼贵蔡瑞熙钱红侠
统稿人:
吴礼贵
报告提交单位:
湖北省矿业联合会
报告提交时间:
2015年12月
湖北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编制技术指南
为了规范和指导全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要求,参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号),特制定湖北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一、总体要求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分解落实省级规划部署要求,对依法审批管理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有矿业活动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原则上都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编制范围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委托具有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一)规划定位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内容进行细化和落实,并在此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做出全面部署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必须保证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地。
(二)规划任务
1、落实和细化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任务;
2、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部署,必要时可以补充安排部署;
3、落实省级规划并重点安排部署本级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4、根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总要求,明确本辖区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布局、结构、时序和准入要求;
5、对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进行落实部署;
6、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进行落实部署;
7、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相关的科研工作等重大工程项目进行落实部署;
8、制定翔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三)规划编制范围
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全部矿产资源。
(四)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3、国家、省、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第三轮全国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
5、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政策;
6、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7、相关的“十三五”国土资源规划;
8、省、市、县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
9、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基本特征及资源潜力;
10、辖区内已批准执行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五)规划期限
规划期应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一致,以2015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六)规划编制主体
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
承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七)规划编制基本原则
市、县级规划要引导区域矿业经济发展,服务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保护,强化监督管理,着力落实和细化上级规划部署要求,确保各项规划目标指标和任务、空间布局、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
1、合理继承、创新发展
全面评估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合理继承以往规划编制实施的成功经验。
充分利用矿产资源“三项调查”、矿业权设置方案等已有成果,借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等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扎实做好基础研究,科学制定发展目标,认真明确任务部署。
2、保障需求,促进发展
紧密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任务,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细化落实,做好衔接
规划编制必须以上级规划为依据,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上级规划的空间布局与规划分区,确保上级规划落到实处。
强化“多规合一”理念,切实做好与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
4、依法编制,突出重点
规划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现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矿政管理需要。
突出规划空间布局,细化矿业权规划设置;科学制定规划目标,重点部署本辖区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研究,确保规划任务全面落实。
5、统筹兼顾,加强协调
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资源与环境、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
6、开门编制,科学决策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加强部门间联系,建立衔接和协调机制,提高规划决策水平。
注重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探索开展规划编制听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规划编制程序
省级规划以市、县级规划为基础,市、县级规划要以省级规划为依据,自下而上做好预编,自上而下进行审批,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明确规划编制专门机构和人员,确定规划编制思路、原则、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到位。
落实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专项经费。
(二)开展规划基础研究。
全面评估上轮规划实施进展和成效,核实资源勘查、资源储量、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等基础数据,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认真选准、做好规划专题研究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工作,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三)编制规划大纲。
明确规划的基本思路、主要框架,提出规划的重要指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等。
(四)规划论证衔接。
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型矿业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对开发布局、主要指标、重大工程等进行认真论证,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规划送审稿形成前,应就规划布局、目标任务、相关指标和重大工程等与上级规划做好衔接。
(五)编制规划送审稿。
根据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并按有关程序审查报批。
(六)规划报批。
规划送审稿经过修改、完善形成规划报批稿后,仍按第二轮规划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即:
市级规划由同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规划由同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
全面落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储量登记情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等作出统筹安排。
(一)现状与形势
在总结第二轮规划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矿产资源特点、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现状和问题,准确预测、判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面临的形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引领矿业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保护并重、保护为主,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坚持“安全、绿色、协调、开放、创新”的资源管理与矿业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市(县)内与市(县)外的关系。
总之,应结合市情、县情明确规划的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要体现进一步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坚持保护为主、节约优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创新驱动,开辟资源利用新途径;坚持绿色矿业、和谐矿区发展理念;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坚持“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统筹等原则。
3、规划目标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从国情、省情、市(县)情、矿情出发,合理制定规划目标。
(1)总体规划目标
归纳性地阐述本轮规划期内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矿产资源管理的总体任务,以及应实现的总体规划目标。
(2)2020年主要规划目标
——落实和制定本地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目标及相关指标。
——落实和制定主要矿种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最低开采年限、采矿权投放数量及时序、矿山总数、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结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业产值等主要指标。
——落实和制定矿区环境治理恢复率、矿区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和矿区土地复垦率等主要指标。
——细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建设目标。
(3)展望到2025年主要规划目标
明确规划的主要方向和总体思路,重点展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等目标。
4、主要规划指标
规划指标按属性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两类。
预期性指标是期望达到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引导资源向着有利于达到预期目标的方向流动和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其指标体系见下表。
规划指标体系表
类别
指标名称
属性
矿业经济
矿业产值
预期性
矿产资源勘查
基础地质调查工作量
预期性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预期性
新增资源储量
预期性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开采总量
预期性/约束性
矿山数量
约束性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约束性
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约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预期性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约束性
矿产资源产出率
预期性
绿色矿山数量
约束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
约束性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约束性
5、规划指标说明
(1)矿业产值:
到规划期末预计达到的矿业企业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
(2)开采总量:
国家和省内实行总量调控的矿产目标为约束性,其他为预期性;
(3)矿山数量:
指本行政区内矿山数量总和;
(4)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经初步地质工作新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产地,规模标准执行(国土资发[2000]133号);
(5)新增资源储量:
指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以提交地质报告审定稿数据为准;
(6)大中型矿山比例:
指本行政区内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大中型以上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
可按矿种分别推出;
(7)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指本行政区内实际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达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
(8)矿产资源产出率:
地区矿产资源产出率=地区生产总值(不变价)÷主要矿产资源消费量;
(9)绿色矿山数量(比例):
指本行政区内已达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数量占全部矿山数量的比例;
(10)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小型矿山不少于5年,中型矿山不少于10年,大型矿山不少于20年,均不含基建期。
(三)规划布局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空间布局及规划分区明确为三类:
一是战略引导性布局,二是重点工作布局,三是管理功能区(见下图)。
——战略引导性布局
属于宏观层面的规划布局,其目的是突出和强调规划的战略空间引导作用。
1、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目的是在矿产资源综合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勘查开发总体布局,明确各区域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政策导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资源开发空间布局。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原则上由国家和省级规划划定,市、县级规划负责落实。
2、勘查开发基地/资源产业基地
是指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的重点成矿区带,主要考虑资源储量、开发利用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外部条件等,划定的目的是提升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和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支撑效应。
其划分条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区域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较大,大中型矿产地分布集中;
(2)具备较好的矿产资源开采条件,查明的规模以上矿产地较多,预测资源量潜力较大,集聚了较多且具有相当规模的矿山企业及相应的采、选、加工企业,已形成一定的生产开发规模和配套基础设施,能较好地实现规模效应;
(3)区域内交通条件便利,有利于矿产品及材料物流运输;
(4)具有一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5)区位条件、下游产业布局等其他经济社会因素优越。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主要在全国和省级规划中划定,市、县级规划负责落实。
重点资源大市(县)在满足条件时也可以增划。
——重点工作布局
属于中观层面的规划布局,其目的是落实规划目标,保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点规划任务落地。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将重点工作布局细化为重点调查评价区、重点勘查区、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矿业经济区五类,可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
1、重点调查评价区
系以战略性和重要矿产为重点,在成矿条件有利,资源潜力较大且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部署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等工作。
部署重点调查评价区的目的是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引导和服务商业性勘查工作。
重点调查评价区由省级以上规划划定,市、县级规负责落实。
2、重点矿区
系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所划定的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国或全省资源开发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矿产地或矿集区。
重点矿区必须统筹规划、严格准入、加强监管。
重点矿区划定的目的是引导勘查投入,促进找矿重大突破,形成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基地。
重点矿区原则上由省级以上规划划定,市县规划落实。
重点资源大市(县)在满足条件时,也可以根据资源产业发展需要增划本级重点矿区。
3、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
系在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划定的可能或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
区内重点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修复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在满足条件时,省、市、县三级规划均可以划定,但原则是下级规划必须严格落实好上级规划。
4、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目的是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区域划定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并以其整体推动绿色矿业的发展;划定的方法是由点到面、集中连片;划定的原则是在矿产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市(县)中选定。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以省级规划设置为主,有条件的资源大市可以根据需要补充设置,县级规划负责落实。
5、矿业经济区
划定的目的是引导矿业生产要素集聚,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和促进矿业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划定的方法是将资源赋存条件好、基础设施配套好和开发利用活动相对集中,具有独特的产业优势,以矿产资源勘查、勘查及后续选矿、冶炼和深加工产业为主的区域划为矿业经济区。
矿业经济区的划定不作统一要求,只要满足条件,省、市、县三级规划均可以划定并保持衔接。
——管理功能区
管理功能区属于规划的微观布局,即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工作布局,划定的目的是在空间上统筹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发挥规划的空间管治依据作用。
简言之,是为矿业权申请、变更、审批提供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
1)勘查方向
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勘查矿种。
具体由省级规划确定,市、县级规划负责落实。
2)勘查规划分区
本轮规划将勘查规划分区划定为二类:
重点矿区和限制勘查区。
(1)重点勘查规划区
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
同时,还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
划定重点勘查区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重点勘查区原则上由省级以上规划划定,市、县级规划负责落实,重点资源大市(县)在满足条件时也可以增划。
(2)限制勘查规划区
限制勘查区划定的目的是在规划期内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供需关系、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限制勘查区应明确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的设定可从限制勘查矿种,勘查资质要求,矿业权申请人的技术、资金、装备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入手,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严格勘查准入。
同时,限勘区内新设探矿权应严格规划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门的规划准入论证。
限制勘查规划区划定考虑的主要因素:
①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及具有地方特色且资
源储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区域;
②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现阶段开发利用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区域;
③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等;
④现有技术条件下开发对环境具有破坏性影响的矿产分布区域。
3)探矿权设置区划
探矿权设置区划包括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探矿权设置和开采准入条件制定三方面内容。
(1)勘查规划区块
①划定目的:
勘查规划区块的合理划定,是落实探矿权定位设置的重要依据,是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
②划定依据:
要充分考虑探矿权设置现状、成矿地质条件、现有找矿地质信息、矿产资源的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勘查程度、开发利用及技术经济条件和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
勘查规划区块必须是现有探矿权设置区域或地质依据充分,找矿前景优越的区域。
③划定类型:
本轮市县级规划要求对已设探矿权保留、已设探矿权调整(整合)和拟新设探矿权区域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划定类型包括重点勘查规划区内的重点勘查规划区块、限制勘查规划区内的限制勘查规划区块和重点勘查规划区、限制勘查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划定其他勘查规划区块,并以此指导探矿权合理设置。
④划定原则:
勘查规划区块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要求,区分高风险、低风险矿产和无风险矿产。
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产):
可不具体划分勘查规划区块,但在探矿权设置区划中应提出优化布局以及与未来开发相协调的可操作性原则和要求;如果勘查工作基础能满足划分条件,应由省级规划划定,市县级规划负责落实;
第二类矿产(低风险矿产):
应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主要由省级规划划定,市县级规划负责落实。
同时,也可以视条件补充划定。
划定时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和地质构造条件清楚的,直接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二是资源情况不清的,可先由国家出资开展前期地质工作后再行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三是虽然资源情况不清,但现有的地质资料满足划分区块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第三类矿产(无风险矿产):
可由政府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进行采矿权设置区划。
总之,勘查规划区块主要由省级规划划定,市县级规划落实。
即在省级规划明确的区块名称和坐标范围的基础上,各市县级规划直接落实到具体规划图层上。
重点资源大市(县)在满足条件时,也可以根据资源产业发展需要增划本级勘查规划区块,连同省级规划区块一并作为管理依据。
具体参照附录A和《湖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2)探矿权设置
在勘查规划区块划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具体的探矿权数量、投放时序、管理政策和退出机制等。
一个勘查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探矿权。
(3)勘查准入条件
勘查准入条件是允许设置探矿权的基本要求和准入门槛,必须因地制宜、客观适用,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避免相互抄袭、内容雷同。
制定勘查准入条件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是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落实地方政府制定的矿政管理政策;三是要符合勘查工作的技术准则要求;四是要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2、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1)开发利用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矿产资源特点,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矿种。
具体矿种原则上由省级规划确定,市县级规划落实。
(2)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是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明确主要矿种的调控方向,制定相关指标和政策措施对重点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调控。
1)总量调控原则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
②从国家资源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③处理好市场配置与规划调控的关系;
④充分考虑国内外、省内外矿产资源供需情况;
⑤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2)总量调控对象及指标
一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其调控指标;二是本省限制开采的优势矿种及其调控指标,三是本省鼓励开采矿种及其预期达到的目标;四是砂石粘土和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调控目标。
重要矿产的总量调控指标主要由省级规划制定,市县级规划负责落实。
砂石粘土和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的总量调控指标由市县级规划制定,原则是结合当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矿山产能等实际情况。
3)开采规划分区
本轮规划将开采规划分区划定为三类:
重点开采规划区、限制开采规划区和禁止开采规划区。
(1)重点开采规划区
重点开采规划区的划定,应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供需关系、矿产资源在本地区的重要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
重点开采规划区必须是重要矿产、优势矿产和特色矿产,同时应是大中型矿床的相对集中分布区域。
划定重点开采规划区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形成产业优势和产业集群。
重点开采规划区原则上由省级以上规划划定,市、县级规负责落实,重点资源大市(县)在满足条件时也可以增划。
(2)限制开采规划区
限制开采规划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限制开采区应明确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的设定可以从限制开采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开采总量、“三率”水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
同时,限制开采规划区内新设采矿权应严格规划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门的规划准入论证。
限制开采规划区划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①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
布区域;具有地方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的区域;
②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应用研究不够,
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区域;
③需要在较高技术经济条件与一定外部条件的支撑下,才能达到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
④需要进行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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