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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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2004年制定,2006年修订)
课程编号:
080023
英文名:
Lawyer’sBusiness
课程类别:
类别选修课
前置课:
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后置课:
无
学 分:
3学分
课时:
57课时
主讲教师:
杨军、王强
选定教材:
谭世贵.律师法学(第二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课程概述:
《律师实务》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选修课。
该课程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概述律师实务法学及律师制度的沿革;二是我国的律师制度;三是律师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一部分内容概述律师实务法学、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以及律师制度之比较;第二部分内容全面阐述中国现行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执业原则、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律师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第三部分具体地研究律师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咨询与代书业务等。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本科法学专业。
教学目的: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律师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明确律师的性质、任务;掌握律师的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法律责任;了解律师的工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业务工作范围;熟悉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能力,学会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检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教学方法:
律师实务课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在教学内容上注意与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公司法等前置课程紧密联系,相互衔接。
律师实务课程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了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进行讲授外,还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性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组织学生对实践中的重大、疑难、焦点法律问题进行课堂研讨和辨论。
有条件时组织学生访问律师事务所、旁听法庭审理,了解律师解决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律师制度进行有机地介绍,拓宽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对律师实务这门课程有更深刻的认识。
各章教学要求及教学要点
第一章 律师实务法学概述
课时分配:
3课时
教学要求:
掌握律师、律师法、律师实务法学的概念,律师法的地位、作用,律师实务法学的体系。
教学内容:
第一节律 师
一、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专业性、服务性、委托性、公正性。
二、律师的性质和职能
律师的性质是自由职业者。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二节 律师法
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法的调整对象
1.确定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
2.调整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律师组织和律师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
3.调整律师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4.调整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三、律师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律师法的地位
综上所述,律师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律师的组织法和保障法,它与其他部门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律师法的作用
(二)律师法的作用
1.有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
2.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4.有利于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节律师实务法学
律师实务法学是一门以律师法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律师实务法学的体系应由两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研究和论述律师的基本问题以及基本制度,第二部分研究和论述律师实务问题。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
2、我国律师法的主要内容?
3、如何理解律师实务法学?
第二章 律师制度的沿革和比较
课时分配:
3课时
教学要求:
重点掌握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及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
教学内容:
第一节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占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那时在诉讼中就曾出现过“辩护士”、“保证人”,并逐步发展为律师。
二、欧洲封建社会律师制度的存续
律师的作用变得极为有限。
十三世纪法国实行全国性司法改革
中世纪末,律师学院已成为英国司法制度的个抠和法官的摇篮。
三、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创立
资本主义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启蒙思想家为形成辩论式诉讼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将律师制度写入宪法性文件,并在诉讼法中详加规定。
有的还专门制定了《律师法》,对律师制度作出专门规定。
四、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创立
苏联创建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仿效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本国的律师制度。
第二节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
我国古代没有关于律师的记载,也没有律师的称谓,因而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
但在我国古代曾先后出现过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他们类似于律师。
二、我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存续
清王朝于1906年完成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律师”专列一节。
于1911年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再次对律师在刑事、民事诉讼中的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当时在某些租界地城市中实际上已出现了少数律师。
清王朝被推翻,两部法典均未及审核与颁行。
洋政府统治时期先后制定《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律师甄别章程》等,成为我国正式颁布施行的律师立法的起点和我国近代律师制度建立的标志。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l956年5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求报告》,同年7月又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从而使我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律师法》,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初步健全和完善,是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第三节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
一、律师人数比较
我国大陆现有律师10万人,总人口为12亿,律师占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八三,约1.2万人中有1名律师。
内此可见,律师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仍然是较低的,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展。
二、律师分类比较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律师既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之分,又有初级律师、中级律师和高级律师之分。
其中,律师可以由其他行业的人兼做成由律师管理部门特邀担任,这既不符合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不符合律师平等原则;人为地对律师评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亦不利于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
出此,我国应尽快取消对律师的分类,以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三、律师资格比较
在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律师的质量和律师职业的神圣性。
四、律师业务比较
五、律师管理比较
在现代各国,对律师一般实行行业管理。
六、律师作用比较
律师工作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七、律师报酬比较
各国和地区的律师收入都是比较高的。
八、律师惩戒比较
为了维护律师业的神圣性,各国对律师的惩戒一般都比较严厉。
思考题:
1、律师制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2、试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3、比较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发展历程的区别。
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课时分配:
3课时(包括第四章课时分配)
教学要求:
掌握律师执业的各项基本原则的法律根据、内容和意义。
教学内容:
第一节遵守宪法和法律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有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保证业务活动的质量,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在全社会树立起律师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所谓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
所谓律师执业纪律,则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有恪守职业道律和执业纪律,才能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可靠、优质的法律服务,遵循正当的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律师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并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任何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
所谓以法律为推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有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保证业务活动的质量,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在全社会树立起律师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节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国家对律师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有关的国家机关来进行的。
社会对律师的监督,具体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对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当事人有权向律帅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我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规定。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化、法制化的水平。
对于妨害律师依法执业、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试述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原则的内容。
3、试述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
第四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课时分配:
(与前一章合并课时)
教学要求:
掌握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律师资格的管理制度、律师执业证的申领与管理、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教学内容:
第一节律师资格的取得与管理
一、律师资格的概念
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公民开展法律服务应有的身份特征,它由国家通过相应程序予以确认,它表明律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区别。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
(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国籍条件
国籍条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我国律师资格的人,必须具有我国国籍,不允许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2.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我国法律,这是我国公民取得律师资格的基本的政治条件。
(二)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经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经考核批准取得律师资格。
三、律师资格的管理
(一)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的分离
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分离,是指从事非律师职业的人在考取律师资格后,可以不执行律师职务,或现职律师因正当原因中止执行律师职务后,可继续保留律师资格的制度。
(二)律师资格的丧失
律师资格的取消
律师资格的自动丧失
(三)律师资格的保留
律师资格的保留是指律师调动工作后,在其解除聘用、停止履行律师职务期间,对其律师资格不予取消,允许继续保留的制度。
第二节 律师执业证的申领与管理
一、律师执业证的申领
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所实习满1年;(3)品行良好。
二、执业律师的种类
(—)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领取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二)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三、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和管理
律师执业证每年由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不能再执行律师职务。
律师应妥善保管其律师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毁损。
第三节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一、律师素质的含义
律师素质,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具有的理论水平、道德修养、业务能力和专门技巧,即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的多方而的综合条件。
二、律师素质的内容
(一)政治素质
律师的政治素质是指律师的政治立场和观点等。
(二)业务素质
律师的业务素质,是指律师所必须具备的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知识和能力等条件。
(三)心理素质
律师无论何时何地,办理何种业务都应该有一种凛然的正气、坚强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正义感,要始终以理智统帅感情,以法律规范行为,努力克服懈怠、浮躁、疏误、偏执等不良心理形象。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律师得以正确履行职责的保证之一。
(四)作风素质
律师的作风素质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
思考题:
1、试述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与程序。
2、试述律师资格的管理。
3、律师应具备哪些素质?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
课时分配:
3课时
教学要求:
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种类、条件及管理制度。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律师组织形式之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
四、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
(一)收案制度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同意办理某一项法律事务的行为。
(二)案件讨论制度
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形成倾向性处理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的一项制度。
(三)归档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入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国资律师事务所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指出国家下达编制、拔给经费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条件:
一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是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是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二、国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国资律师事务所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确定律师工资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律师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
第三节合作律师事务所
一、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条件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
条件:
一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是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是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二、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合作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人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节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条件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
条件:
一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是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三是有3名以上合伙人;四是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权利
2.合伙人义务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节 个人律师事务所
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发布后,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始在我国出现。
目前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尚需进一步摸索。
思考题:
1、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2、比较各类律师事务所特点?
3、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
第六章 律师管理体制
课时分配:
3课时(包括第七章课时分配)
教学要求:
掌握律师行政管理体制和律师行业管理体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律师行政管理
一、律师行政管理的机构
司法部和司法厅(局)、处、局是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之一,主管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监狱、劳教等方面的工作。
对律师工作实行行政管理是其重要职能之一。
二、律师行政管理的改革
我国《律师法》对10多年来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作了肯定,并对律师行政管理的内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律师行政管理的内容
《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对律师行政管理的内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节 律师行业管理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
律师协会,是根据律师管理法规的规定成立的,是由律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
二、律师协会的设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地方律师协会。
思考题:
1、试述我国律师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2、试述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七章 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课时分配:
(与前一章合并课时)
教学要求:
掌握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及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执业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律师权利的内容
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代行上诉的权利、代理申诉或控告权、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第二节执业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义务的概念
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二、律师义务的内容
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依法纳税。
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思考题:
1、试述我国执业律师的权利的内容。
2、试述我国执业律师的义务的内容。
第八章 法律援助
课时分配:
3课时
教学要求:
掌握法律援助的概念、对象、范围、机构、资金和实施。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律援助概述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发展
起源于英国。
二次大战后法律援助制度进人发达和成熟时期。
1997年1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
三、法律援助的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
第二节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三节法律援助的机构和资金
一、法律援助的机构
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省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援助的资金
构成:
第一是政府财政拨款;第二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既体现在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会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也体现在律师、公证员每年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第三是社会捐赠。
第四节法律援助的实施
1.提出申请
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享人的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持准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签订协议、填写委托书等手续。
4.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或被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应依法进行相应的业务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思考题:
1、试述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
2、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3、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
第九章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课时分配:
3课时
教学要求:
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难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与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有密切联系。
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具有较大的强制性。
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与否,与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实现密切相关。
(三)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首先,提倡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律师素质。
其次,律师职业道德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的必要手段。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忠于宪法和法律。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道德高尚,廉洁自律。
诚实信用、严密审慎。
保守秘密。
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敬业勤业,努力钻研。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三、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
(一)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是律师职业道德培养的重要形式,是造就律师的理想人格,形成律师内在道德品质的重要手段。
(二)律师职业道德评价
律师职业道德评价,是指委托人、司法机关、社会其他成员以及律师自身,根据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通过舆论或个人心理活动等方式,对律师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善恶判断,并表明褒眨态度。
第二节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
律师的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内容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律师在同行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思考题:
1、试述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2、试述律师执业纪律的内容。
第十章 律师法律责任
课时分配:
3课时
教学要求:
掌握律师法律责任的概念、意义、种类和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律师法律责任概述
一、律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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