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峰会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法律环境困境及可行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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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峰会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法律环境困境及可行路径
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的法律环境、困境及可行路径
第一部分:
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法律环境简析
(一)法律体系现状
1.立法层面
目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仅限于政策性文件颁布,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尚未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尚无立法性文件颁布。
2.政策层面
自2010年开始,国家推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领域投资的政策,国务院、发改委等部门分别颁布了多个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
(1)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或“新36条”)
该文件的出台,是继2005年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后的又一次就推动民间投资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做出的指导性文件。
新36条第(四)条规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2)
2012年6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能源投资实施意见》”)
新36条颁布后各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针对本行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针对能源领域,在2012年6月18日出台了《能源投资实施意见》,主要思想为: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二、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其中与天然气领域投资有关的条款包括:
第(四)条规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
第(七)条规定:
“完善资源配置机制。
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加快机制创新,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
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
第(十)条规定:
“理顺能源价格,引导民营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
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
另外,《能源投资实施意见》还要求,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等,为民间投资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3)2012年6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对新36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价格政策措施,目的在于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
“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为民营资本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创造条件。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非常规天然气生产领域。
”
《实施意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落实“稳中求进”总基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4)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
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全面介绍中国能源发展现状、面临的诸多挑战以及努力构建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和加强能源国际合作的总体部署。
白皮书提出了我国未来5~10年的能源发展政策和目标。
在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白皮书提出:
“凡是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
”
(5)2012年12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年12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规划中明确“十二五”期间天然气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提出了六大重点任务,并给出保障措施建议。
在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规划提出:
“继续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天然气储运设施和城市供气管网。
”
对于天然气价格倒挂现象,规划指出,“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充分发挥价格在调节供求关系中的杠杆作用,为天然气价格最终市场化奠定基础。
”
(6)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对整个能源行业,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的指导方针和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在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规划提出:
“进一步放宽能源投融资准入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能源领域,鼓励境外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参与能源领域投资,推进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
以煤层气、页岩气、页岩油等矿种区块招标为突破口,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资本进入,推动形成竞争性开发机制。
规范流通市场秩序,稳步推进石油分销市场开放。
”
除上述政策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及部分地方政府还出台了针对天然气细分领域的规划政策,如
2010年7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1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
2012年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发布《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
2012年6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均提及鼓励民间资本在天然气领域的投资。
(二)现行法律体系评析
1.立法性文件尚未颁布,立法体系尚未建立。
截至目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仅限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意见、通知和规划等。
从立法法角度,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只能归纳为政策性文件。
政策性文件在内容上大多比较原则,一般不具有法的严格条文的形式,因不是立法行为,故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实践中,一般还需要转化为法律法规来对外实施。
2.政策性文件层面,出台了诸多鼓励政策。
(1)天然气产业上中下游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根据相关政策,天然气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均向民间资本开放,民间资本可以参与天然气上游勘探开发、中游管网建设和输配及下游销售。
(a)在上游勘探开发领域,对于常规天然气领域,对比过去政府发布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来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是最新开放,值得关注。
过去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是完全由中石化和中石油一南一北划江而治。
但石油天然气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国家不会完全放开由民营企业独立开发。
民企进入石油领域前期主要以合作为主。
在非常规天然气领域,将全面开放民间资本进入,以煤层气、页岩气、页岩油等矿种区块招标为突破口,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资本进入,推动形成竞争性开发机制。
(b)在中游管网建设和输配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注:
干线管道项目强调合作投资建设);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注:
支线管道项目对是否合作不作要求,鼓励多种形式),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c)在中下游销售领域,民间资本早已进入十多年,是竞争最为充分的领域。
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的近300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国有控股燃气公司占57%,民企占29%,外企占14%。
(2)现行政策提出了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行业的保障措施。
与过去政策相比,现行政策看到了目前体制下制约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的掣肘,提出了保障措施。
新36条明确了在法律环境、信贷支持、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提出:
第(二十九)条: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第(三十一)条:
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第(三十二)条:
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强调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如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理顺能源价格,引导民营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
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支持能源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等。
3.现行政策原则性大于操作性。
现行政策多是宏观性、指导性政策,原则性大于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
如,民营企业如果要参与油气勘探开采,需要到工商部门申请扩充经营范围,如何审核其资质,也就是市场准入条件,现在还是个问题。
再如,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后,如何获得各种配额、专营权,产品以何种方式销售、何种机制定价,产权和收益如何得到保障等,这些民间资本关注的问题都没有明确说法。
因此,现行政策需要细化,落实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可操作性。
不仅要明确可进入的领域和方式,还应明确市场准入标准、进入规则,对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给出明确、清晰的标准。
第二部分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的困境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仍有如下困境:
(一)目前天然气市场的法律构架还不够完善和透明、政府监管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
目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限于政策,在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尚未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由于政策的宏观性、指导性和原则性,使得其可操作性不强,政府部门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时缺乏可适用于的具体标准。
如新36条公布后,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所说:
“红灯灭了,绿灯已经亮起来,但是我们民营企业要过马路,必须要画斑马线,所以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应赶快把斑马线画好,让我们过马路。
”
只有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在行业准入、行业监管、处罚等领域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后,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限于政策才能落实到位,民间资本才会有切实的制度保障,民间投资人才会吃到“定心丸”。
(二)一些重要领域仍存在限制民间资本投资,且客观上市场垄断已经形成,民间资本难以进入。
目前在常规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和运营领域,民间资本仍然难以进入。
政策对民间资本开放的主要是非常规天然气,对于常规气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民间资本仍不能作为独立的开发主体。
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和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建设上,民间资本必须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
除了存在上述法律规制,就现状而言,在常规天然气开采领域,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巨头几乎垄断了上游天然气的开采,民营企业想分一杯羹很困难。
而在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和运营领域,也基本上被中石油、中石化垄断,民间资本根本无法插足。
而天然气的运输依赖于管道,其产业特性决定了其垄断性比石油更强,管道比上游资源更可能成为天然气发展的瓶颈。
(三)部分领域虽然出台鼓励政策,但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对于非常规能源勘探开发,国家政策虽然总体上持鼓励态度,但由于技术壁垒以及人才匮乏也决定了民间资本难以真正在天然气领域大展拳脚。
我国对油气行业的商业地勘实行特殊准入规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具有气体矿产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共33家,但基本上都是“国字号”,基本由几大油气公司掌握,其地质资料无法让行业内共享。
基础地质工作薄弱、地质资料基本资料缺乏,都难以支撑起页岩气的大规模勘探,使民营企业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如第二轮页岩气招标中,20个多地块,参加投标83家企业中1/3为民营企业,但最终真正中标的民营企业只有两家。
不少民营企业反映:
招标区块的地勘资料做不到公开透明,他们能拿到的资料极为有限,也就很难对区块的开发价值进行评估。
(四)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存在资金障碍。
虽然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天然气领域的政策限制已经放开,但由于部分领域的投入成本高、回报期长,民间资本完全进入能源领域还存在很多经济上的障碍。
天然气勘探开发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
“民营企业即便是拿到了一块油田,有几千亿元投入,也未必能够做起来。
”有业内人士这样评价。
据统计,矿产资源勘探成功率平均只有5%左右,周期一般需要4~6年。
虽然民营企业对于油气储备库和管道建设颇有好感,但也将面临高昂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制约。
一座30万立方米的油库投资约6亿元,这些投资包括征地、土建、拆迁补偿、设备设施费用、人工成本等。
此外,我国融资环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
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
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是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
(五)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存在技术壁垒。
我国拥有石油和天然气勘查资质的企业只有4家,即中石油、中石化、中国海油和延长石油。
就页岩气而言,尽管民营企业对页岩气开发兴趣很大,但在技术经验上不够成熟,缺乏实际开发经验,目前国内页岩气矿区的地质情况比较复杂,开采难度大,直接引进国外成熟的页岩气开采技术也未必能完全适应于中国的页岩气开采,国内钻采技术比较成熟的还是老牌国有油企。
技术壁垒以及人才匮乏也决定了民间资本难以真正在能源领域大展拳脚。
(六)价格机制制约民间资本投资。
政府主导的“成本加成”天然气定价方法等影响,国内天然气价格与国际天然气市场严重脱轨,价格水平明显偏低,因为产品不能反映真实成本,很多民营企业就不能进入这个行业,这样无形之中通过一个玻璃门把民营企业挡在了大门之外,所以理顺价格非常关键。
(注:
成本加成办法是指按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的办法,价格管理集中于生产环节,主要缺点是容易低估天然气的市场价值,造成资源浪费,刺激天然气需求盲目增长,加剧供求矛盾。
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开始在广东广西试点,并与2013年6月颁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式在全国推广,决定将“成本加成定价”方法修改为“市场净回值”法,将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使其能够真实反映市场情况。
)
第三部分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领域的路径
(一)可行的投资领域
从理论层面,民间资本投资天然气的路径包括上中下游产业链的绝大部分环节,但结合各项情况,我们理解,民间资本想在现阶段进入天然气领域,比较可行的途径包括:
1.上游市场的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行业
(1)石油石化设备制造与供应领域:
该领域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法律规制比较少,一般不涉及前置审批,进入相对比较容易,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充分。
我国民营企业在石油石化设备制造与供应领域的表现可谓是可圈可点,已发展成为该领域的一支主力军。
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统计,目前从事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的民营企业已有544家,从事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的民营企业有334家,占全国企业总家数的77.16%和77.67%,工业销售产值占比分别为61.4%和71.8%。
一些民营企业例如浙江金洲集团等,已成为中石油、中石化、中国海油管道产品的重要供应商。
一些石油装备民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民营企业机制灵活,有活力和发展后劲,国家应该出台更多的政策来扶植民营企业在油气领域的发展,保证市场竞争环境公平公正,特别是在项目前期招标的过程中,对国企民企要一视同仁。
案例:
(a)金洲集团石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金洲集团石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下属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99亿元组建了中海石油金洲管道公司,成为民企对接央企的成功典范。
2012年4月26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与金洲集团签订金额高达6亿元的采购合同,其中中海石油金洲管道有限公司中标2.5亿元,成为近年来单个最大的管道采购合同。
(b)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油气田钻采设备、油井服务设备、完井设备、天然气输送设备、天然气液化设备的研发制造、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油气工程设计总包于一体的国际化综合性上市企业集团。
公司在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方面主要布局了压力泵送服务、连续油管服务、完井设备及服务、增产服务和油田环保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定位于与国内三大油公司的服务队伍存在差异化的领域,又是互补于国际一流服务公司(如斯伦贝谢、贝克休斯、哈里伯顿、威德福)项目一体化的服务。
目前国内非常规油气开发市场是主要的油气投资增量市场,特别是近几年致密油气的成规模开发。
杰瑞股份与其他民营服务公司主要耕耘在这个市场,市场足够大,还谈不上构成相互竞争,公司将发挥快速聚集行业人才的优势,做大做强油田工程技术服务产业。
基于目前国内市场难得的发展机遇,以及近几年大量的人才积累和技术积累,公司已经具备了新一轮高速增长的条件和基础。
近期项目包括:
(i)2013年9月3日,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能服公司”)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库尔勒开发区”)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拟以能服公司的名义在库尔勒开发区投入5亿元人民币,建立集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油田开发为一体的油田服务基地,并注册成立巴州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巴州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亿元人民币。
(ii)2011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全资子公司能服公司中标幼发拉底石油公司(AlFuratPetroleumCompany,简称“AFPC”)井下作业服务项目,合同的开始日期为2012年2月17日,作业时间为三年。
若AFPC在作业时间到期前三十天通知杰瑞能服公司,AFPC可以选择根据同样的条款将合同期限延长一年。
三年作业时间的预计合同额为9,220,085.13欧元(约合人民币7888.80万元)。
2011年11月20日,杰瑞能服公司与幼发拉底石油公司正式签署了井下作业服务合同。
目前该合同已经生效。
(iii)杰瑞能服公司本次中标的井下作业服务项目,项目地点位于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交易对方为幼发拉底石油公司。
油田开发作业者为壳牌叙利亚油气开发公司(SyriaShellPetroleumDevelopmentB.V.,简称“SSPD”)。
本次中标的井下作业服务项目主体作业为连续油管服务,除此之外还包括液氮服务和泵送服务。
合同的开始日期为2012年2月17日。
AFPC公司按照叙利亚石油工业管理流程将该项目上报叙利亚石油部GPC,于9月25日获得正式批准。
(c)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阀门、气瓶、压力容器、撬装设备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张家港,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周家桥晨新路19号开发清洁能源(LNG)应用装备二期项目及LNG装备产业园一期工程扩建项目,占地51.8亩,新建总建筑面积为3280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购置行车、数控切割机、卷板机、剪板机等生产设备;建成投产后预计形成天然气液化套装置4套、移动式LNG撬装加气站20套、LNG快易冷产品900台和低温罐箱90台的年生产能力。
(2)天然气技术服务行业:
该领域并非近期国家政策的引导方向之一,但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在特定产业链环节为国有资本提供辅助性产品或服务,已渐具规模;但其往往对国有资本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发展前景取决于国有资本是否继续认可其产品或服务,以及国有资本是否选择介入该等领域。
案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石油勘探与开发领域高端技术研发、产品销售、技术服务一体化的、国际国内同步发展的油气综合服务企业。
该公司研发、销售油气勘探开发软件,利用这些软件和相关技术为石油公司的勘探开发工作提供地震数据处理、综合解释和油气藏开发方案设计等服务,帮助石油公司降低勘探风险、提高勘探成功率和资源开采效率。
近期项目包括(a)与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叙利亚公司及中石化勘探开发研究院进行的叙利亚Tishrine东、西部沉积环境、沉积相分析、地震属性分析、构造解释、储层评估等油田研究项目技术服务;(b)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进行的中古8井南三维叠前储层预测与定量雕刻项目。
2.支气管网建设
现状:
目前我国已进入天然气发展的高峰期,未来几年将见证天然气行业高速发展。
而天然气管网等输配设施对于天然气的普及和利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民间资本在此领域投资大有可为。
但在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和运营领域,基本上被中石油、中石化垄断,民间资本根本无法插足,而支线管网建设和运营领域相对市场化,民间资本进入具有可行性。
目前河南、江苏、湖南等地民营资本已参股、控股甚至独自建设天然气支线管道及管道运营,并收取管输费。
案例:
(a)自从“西气东输一线”到来后,河南省境内的豫南支线、豫北支线都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
在《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河南省地方支线规划方案》中,所有的省内地方支线均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
(b)中哈萨拉布雷克至吉木乃跨境天然气管线
中哈萨拉布雷克至吉木乃跨境天然气管线日前正式投产通气,这也是我国第一条民企建设经营的跨境天然气管道。
业内分析,首条民企跨境天然气管道通气,不仅有利于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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