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伦理问题的几点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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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伦理问题的几点探
对新闻伦理问题的几点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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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汶川地震中及此后,人们在对我国新闻传媒反应及时、信息透明大加赞叹的同时,也对某些传媒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伦理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这样那样的质疑,有的对记者不在现场却胡编新闻提出批评,有的对记者屡屡提出刺激采访对象的问题表示不满,有的对电视台播放不尊重死者的画面显露激愤。
其实,类似的问题困扰国内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久矣,在特定情况下,则有可能比较集中地表现出来。
可见,新闻伦理问题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
对新闻伦理问题的探讨,无疑应当结合对引出此类问题、引人注目的媒介事件的评判一并进行,但是又不能待到发生问题时才予以特别的关注;固然也应注重于一事一议式的讨论,然而又不能满足于此,不能将问题简单地归咎于传媒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水准低下,不可避免地要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不过更为重要的是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和推进新闻伦理建设。
以往,新闻业界和学界对新闻伦理问题已经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并进行过颇有成效的研讨。
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缺憾。
有的研究者对新闻伦理的界定不甚准确,将更多是属于编辑记者的业务素养的问题或采访写作中一些属技术层面的瑕疵,归入了新闻伦理的范畴,这就有将新闻伦理作不恰当延伸之嫌。
与此同时,也有不恰当地缩小新闻伦理所涉范围的倾向,持相应观点者认为,新闻伦理仅是媒介从业者个人品质问题。
由此,笔者认为,在展开论述前,有厘定新闻伦理概念之必要。
一些论者未对新闻伦理和媒介伦理加以区别,或者将新闻伦理等同于传媒从业者职业道德。
应该说,新闻伦理与媒介伦理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两者又并非等价的概念。
前者侧重于从道德的层面规范传媒从业者的新闻活动,它理当包含在后者之中;后者除包含前者之外,还应涵盖传媒及其从业者的其他活动,例如媒介经营活动等。
同样道理,传媒从业者职业道德除包括从事新闻活动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以外,还应包括传媒从业者从事其他传媒活动时所应悟守的职业道德。
即使后退一步,权且认可新闻伦理与媒介伦理可以大致等同,某些关于媒介伦理的定义也还是存在有待推敲之处。
例如,有研究者认为:
传媒伦理是系统地研究道德善”的大众传媒当如何履行其职责、大众传媒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的学科。
[]这个定义将媒介伦理提到了相应高度,但是没有对新闻传媒和传媒从业者进行必要的区分,而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作为不同的责任主体,有不能混为一谈之处。
因此,在看待媒介伦理问题时,应将传媒实体、传媒从业者和由上述两者参与构成的新闻传播业加以恰当的区分,必须视新闻传媒、传媒从业者为彼此相关然而又区别对待的主体。
对从业者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不宜一概而论,其中,有些是因自身原因导致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有些则是屈服于媒体的内部规则而导致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在前一种情况下,从业者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媒体应承担主要责任。
笔者认为,新闻伦理是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公众认为该业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
£]新闻伦理当由业内自律规范和公众的观念和舆论约束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其核心内容是应当如何”,自律规范由此而设定,公众的约束由此而展开。
应当如何”是由业内人士约定的,体现了传媒从业者的责任、良知与操守,它同时也是公众的带有共识性的认知。
应当如何”即可为和当为,其对立面是不应当如何”,即不可为和不当为。
主体作出了不应当如何”的行为,则属于违背新闻伦理,会招致同行的批评指责和公众的舆论谴责。
应当如此”和不应当如此”,两者的边界通常是大体清晰的,当然也会有不甚清晰的情况,以致会让当事人困惑。
这在下文将有所提及。
二
大多数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在从事新闻活动的过程中能恪守新闻伦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在真实性问题上,从两个不同的方向违背新闻伦理。
在违背新闻真实性因而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方向各异的情况。
其一是新闻失实。
这已是一个老话题了。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违反真实性原则会导致新闻生命的丧失,这是新闻从业者必须懂得的基本常识。
相当一部分新闻失实属行为主体知不可为而为,故意与应当如何”背道而驰,从而造成违背新闻伦理的后果。
其二是指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展示不应该或不适宜展示的内容。
有些报道虽然逼真,不可谓不真实,然而是以有违新闻伦理的自然主义的表现为代价。
如一些传媒在报道中不顾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名誉及人格尊严,程度严重者甚至可能引起法律诉讼、被追究法律责任,退后一步说,即使不构成法律纠纷也已经违背了新闻伦理。
再如某些案件报道所涉犯罪嫌疑人作案细节过细、过详,涉及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血腥和恐怖场面。
有责任感、恪守新闻伦理的传媒及从业者,必定会拒绝此类行为。
二是错误理解传媒功能,以致程度不等地亵渎新闻伦理。
新闻传媒的重要功能,是通过报道事实为受众提供信息、对社会进行瞭望并以自己的方式恰当地干预社会生活。
但有的传媒却将传媒功能任意发挥,毫不顾及社会效果。
一度产生了相当大影响的杨丽娟事件,与某些传媒及从业者的导演、策划不无关系。
某些传媒的做法看似充满人情味,其实是一种不顾及后果、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上鼓励和助长了某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
新闻伦理一次次受到挑战。
在当今条件下,受众对表现出较强可读性可看性、可听性)的软新闻发生了更为浓厚的兴趣,这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让新闻报道向娱乐类节目靠拢是不合适的,使之娱乐化就更不可取。
因为新闻娱乐化趋势偏离了新闻传媒传播新闻的本义,即使是新闻传媒中的娱乐类节目,也不能过于强调娱乐至上。
传媒不应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只讲娱乐而将新闻伦理、媒介伦理置之不顾。
现实情况是:
选秀、情感类、游戏类节目良莠不齐,有些已背离了社会正常的伦理观念,而娱乐化倾向甚为严重的某些传媒似乎完全忘记了自己所应具有的引导功能和引导责任,认为娱乐功能就是娱乐功能,甚至会利用某些媒介事件进行炒作。
其结果正如尼尔•波兹曼那本批判电视文化的书名所说——娱乐至死”,这并非危言耸听。
三是为经济利益所诱、所困,而将新闻伦理置之于脑后。
早在1904年普利策就说过:
商业主义在报业经营中具有合法地位,但它仅限于经理部。
如果商业主义侵犯了编辑权,它便成为必然的堕落和危险,一旦发行人仅仅注意商业利益,那将是报纸道德力量的结束。
”]我国新闻传媒在程度不等地进入市场以后,上述情况时有发生。
经济压力和收视率收听率、订阅量)压力导致国内的一些传媒走向了媚俗化,忘却了舆论引
导者的身份和社会责任感,性和暴力方面的内容充斥媒体版面和节目时段;另一方面,资本对传媒及其从业者的影响作用时有显现,新闻伦理在另一个方面陷入窘境,传媒该出声时却失声、明明正当报道却是有偿不闻”等类情况,让人不得不感慨金钱的魔力。
2006年4月4日,兰州晨报》上刊登的题为垃圾场惊现儿童残肢》的报道,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记者在公安部门就此案做出最终定论前,仅凭现场人员的议论,就判定为‘杀人碎尸案”,与最后的侦查结果严重不符。
从本质上说,这是对利的不恰当强调催生了类似的新闻。
有论者说:
假新闻之中,不排除极少数记者有不择手段的动机,但若没有报社为了求新求奇求异那根鞭子,没有报社领导对违背常识性原则视而不见,没有报社考核和残酷淘汰机制,以及利益驱动的诱惑,假新闻的出炉率或许就像外星人光临地球一样稀罕了!
”4]此言并非无懈可击,假新闻的出现有着相当复杂的原因,不是利益驱动”一言所能完全概括,但它又不无道理,因为超越限度的利益驱动毕竟是诱发假新闻的主因之一。
四是面临社会伦理与新闻伦理的矛盾,从业者常感无所适从。
在新闻实践领域,面对上述三种情况,要想做出正确选择并不困难当然也会遭遇来自外界的抑或来自自身的阻力),困难的是:
在特定情况下,新闻从业者身处于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的矛盾之中,而恪守其中的哪一种伦理规范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当事人必须在窘境中艰难地做出选择。
以著名的摄影作品饥饿的小女孩》为例。
作为摄影者,记者凯文•卡特陷入了如上所说的窘境,来自社会伦理和职业伦理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他无法排商业因素和资本因素纳入考量的范围,这在某种意义上确实触及了新闻伦理领域出现突出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在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突出问题,绝不是单个原因所能简单概括和对应的,此其一;其二,在处于转型期的当今中国,对新闻传媒的发展阶段并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模式来说明;其三,在新闻伦理方面出现突出问题,常常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传媒自身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和共同发生影响所致;其四,政治、商业、资本等三种因素并不能完全穷尽新闻伦理方面发生突出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当下中国新闻伦理出现这样那样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原因之一:
在一些媒介和记者那里,关于新闻的基本理念被扭曲。
新闻必须真实、及时、有价值、可公开,能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以上所述既是新闻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构成了关于新闻的基本理念。
在上述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中,新闻真实性尤为重要,对它再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分。
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就体现出了对新闻生命的重视、敬畏,同时也就在一个重要方面恪守了新闻伦理规范;相反,如果在新闻真实性方面失守”,那么就会在新闻伦理方面失节”,就无恪守新闻伦理可言。
倘若认为真实性无关紧要,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以杜撰事实、改变事实、歪曲事实,其结果,必然是既践踏了新闻又践踏了新闻伦理。
新闻的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的另一内容是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
满足受众需求,是新闻有效传播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
可是,有的传媒和从业者却将此理念曲解为一味迎合受众,这种无原则的迎合甚至演变为媚俗和低俗,从而大批煽情性的、耸人听闻的和娱乐化的新闻纷纷出炉,一些根本不能存在的价值观成了确定的和首要的判断标准,注重社会责任的理念则消退了。
作为新闻的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及时性抑或时效性理当得到强调,激烈的传媒竞争,必然也要在这一重要方面展开。
对此所作的错误解读:
一是认为抢新闻高于一切,抢新闻可以不顾一切,由此,通过影响新闻真实性而使新闻伦理受损。
在这一方面,尤以网络媒体为甚,滚动播出的新闻固然可以说是做到了迅速,然而关于同一件事大相径庭的报道内容却经常让人不知所措。
二是不顾正常社会伦理和新闻伦理获取消息源,不顾当事人利益、竞争对手利益以及公众福祉进行及时”刊播,超然于任何社会约束的情况,也不是绝无仅有。
新闻是可以也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对于新闻信息而言,当然是传播得愈是广而远、愈是知者众愈好,对此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的扭曲,则是一些传媒及其从业者认为自己拥有了解任何信息和公开任何信息的权力,而不顾及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不顾及正常的社会伦理和公众的真正需求。
例如汶川地震中,一些媒体刊登未经处理的死难者惨不忍睹的现场照片,既是对死者极不尊重,也是对公众神经的巨大刺激。
而在有关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有泄密的情况发生。
伊拉克战争爆发后,著名战地记者唐师曾前往伊拉克采访前夕,一名法国西格玛图片社的记者希望他能提供伊拉克最大油田基尔库克的照片,此人称一张模糊的照片就可以判断出这个油田恢复生产的能力,《这样的情报对于西方来说是梦寐以求的,然而无原则的公开显然是不妥的。
原因之二:
权力和资本的影响对行为主体恪守新闻伦理构成考验。
在许多媒介事件中,人们往往将责任归到有关记者和编辑等新闻从业者身上。
例如在刚刚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的报道中,有记者在一些采访场合问出令人不快或欠妥的问题,人们往往习惯于将问出这些问题的记者和主持人拿来抨击一番。
其实,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从媒介是人的延伸”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媒介本身也有道德价值属性,而不是技术工具的使用者所犯罪孽的替罪羊,《新闻伦理的主体,除传媒从业者而外还有传媒本身,传媒的许多新闻传播行为,都不是从业者个体就能独立地、轻易地完成的,而往往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逐级把关。
就此而言,将责任简单地归于具体执行者,是不甚公平的,一部分编辑记者,充当的只不过是由某些媒体所造成的违背新闻伦理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和显性责任者而已。
资本和权力对媒介超越限度的幕后影响常常是新闻伦理方面突出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
资本与传媒的结合是媒介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现行的政策较之以前为传媒产业的融资提供了相应的更多便利。
这于媒介当然是一种利于其生存发展的外部条件。
作为一个行业,中国的传媒业被称作最后几个可能产生暴利的行业之一。
一些传媒,定位的实际出发点是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其实际所为,已经超越了伦理底线。
比如说,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谋求、去换取本不该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为获取私利而以违背新闻伦理规范为代价,或者以手中的媒介权力去换取其他机构、部门的权力。
在这里,权力部门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行为得到了延伸,权力寻租”现象在新闻业内时有发生,而公众利益则被抛到了脑后。
s]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和巨大的生存压力下,新闻传媒往往会面临在利”与义”中进行艰难选择的严峻考验。
毋庸讳言,有的媒体、有的从业者为利所诱,已经到了挑战新闻伦理底线的地步,导致暴力色情内容泛滥、虚假新闻屡现、传媒公信力下降等诸多问题出现。
原因之三:
在新闻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误识。
一些传媒从业者在潜意识层次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识,认为新闻伦理是超越一般伦理的,持此观点者也许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样的想法,然而其某些职业行为恰恰说明了他们认为自己有权秉持超越一般伦理之上的新闻伦理。
为了追求新闻真实而任意曝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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