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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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德州乐陵市丁坞水库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制:
宋致军孙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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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宋志国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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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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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各环节的安全,切实做到“预防为主”,提高对危险隐患的预知性,项目要求在施工作业的全过程中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二条适用安全技术交底的范围: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施工安全技术内容。
在进行施工组织安排的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环节的工期节点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作业过程中要发生的非常规性及特殊作业等工作,在其实施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新工人入厂(雇用临时用工)和工人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常规性安全技术交底和分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对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队伍,在其进场前应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分包队伍亦应对其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条安全技术交底书的内容:
1、交底项目:
需要交底的项目、作业任务或其他内容的名称;
2、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3、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时间及有效时间;
4、接受交底单位及人数;
5、公司分管领导、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和接受交底人员签字。
第四条安全技术交底书所载明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由执行单位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及规范,对由于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书所载明的安全技术要求而引起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进行责任分工,熟悉施工工艺的安全技术要求,规范作业。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施工作业,应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
第七条安全检查及监护人员,在对特殊作业的检查和监护中,如发现不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应责令其改正,如问题严重,应责令作业单位停止作业,纠改并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条对于常规性及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由执行人、监护人及检查人员共同进行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会议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会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例会。
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安委会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
第四条安委会会议内容和主要议题:
1、贯彻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山东水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指导项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2、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3、讨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事故处理意见;
4、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提议研究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或安全总监主持。
参加人员应当包括:
项目领导、安全环保部全体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队长。
第六条例会会议内容:
1、传达山东水建和业主、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及工作安排;
2、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3、通报上月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罚情况,交流安全生产的管理经验;
第七条各施工队根据生产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会议有施工队长主持,各生产班组班长参加,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报安全环保部备查。
第八条以上例会到会人员均进行会议签到,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下发至各有关部门。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督促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等。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组织及实施
第三条日常检查主要包括安全员日常巡查及班组例行检查。
日常检查由项目部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不定期对所管辖施工区域进行巡回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对当班作业面、作业设备的状态和作业人员行为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专业检查由项目部专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专业人员根据施工需要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综合检查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导主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人员参加,进行的全面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于日常检查、专业检查、综合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逐级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日常检查主要是通过安全巡查纠正违章,排查事故隐患,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善、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八条季节性检查主要包括冬季防火、防滑、防冻,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风及雨季检查。
第九条专业检查主要包括设备、用电、消防、救生和交通等进行的单项集中检查。
(1)设备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齐全。
(2)设备固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外观整洁、基础牢固;传动、转动部位有防护网(罩);外壳接地良好;露天使用时应有防雨措施。
(3)机动车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转向和制动系统灵敏可靠;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指示仪表齐全、灵敏、准确;防火、设备齐全有效;定期保修。
(4)施工用电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配电箱设置“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采用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配电箱柜,并可靠接地。
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开关,需每周定期检查,保证其灵敏可靠,并有记录;交、直流焊机须配置弧焊机防触电保护器,设专用箱;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降压保护器等临电工程电器产品,必须采用有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试验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
第十条综合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检查两方面。
1、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级人员安全岗位职责明确;
(2)特殊工种是否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3)安全防护设施、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4)危险性较大的单项操作有切实可行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有安全例会记录。
2、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文明施工;
(2)电器使用和布设按照相应的管理规范进行;
(3)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装置配备齐全,并符合有关安全规范;
(4)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遵章守纪,正确穿戴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工具器具;
(5)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示设置准确、醒目;
第四章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各类检查由检查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附表1),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登记表由组织检查的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施工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时,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的形式明确下达。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及生活用电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场使用自发电规定:
1、发电前必须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常规检查;
2、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各种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及装设漏电保护器;
3、定期检查各用电设备的完好情况,禁止使用不安全的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装用电设备;
4、用电器如发生异常,应及时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5、严禁在运行中维修电器设备。
如必须带电作业,应有二人以上监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6、对于可移动的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应在使用前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要使用专用插座,严禁乱插乱接;
7、保持各电器设备干燥清洁;
8、停电前应按照先断负荷后停机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现场使用岸电规定:
1、接岸电应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并需有人看护,操作人员要在二人以上;
2、禁止在线路上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禁止带电操作;
3、接电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并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4、定期检查电缆线,确保线路无损伤和绝缘良好;
5、岸电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安装漏电保护器,门锁齐全,有色标;
6、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四条生活用电规定:
1、严禁私自拉线接电。
如需接电时,应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得带电作业;
2、使用电热壶烧水时,严禁离人;
3、严禁长时间使用电热毯、电风扇等家电设备,室内无人时一定要关闭用电器电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
4、职工宿舍严禁使用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睡前关灯;
5、在会议室收看电视结束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6、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并关闭电脑等用电设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山东水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管理:
1、油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黄沙,消防泵系统应有效可用;办公区、员工生活区、食堂等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2、各种消防设施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
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品接触。
3、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更换药剂时间等。
4、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禁损坏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发现以下火灾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记录存档;不能当场整改的应由安保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后报有关领导;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当停止生产活动。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烟区吸烟;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3、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4、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5、违章使用大负荷用电器;
6、使用不符合绝缘要求的电器产品,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配件;
7、炊事员在未熄火的情况下离开厨房;
8、对氧气、乙炔、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不当;
9、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员工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项目的火灾危险源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班前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项目范围内实行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第二条参加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的范围和形式:
1、生产班组,由各联合作业班班长每天上班后主持进行。
2、办公室行车安全活动会由办公室主任不定期主持举行,但每月不得少于三次。
3、执行特殊作业任务时,由该项任务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三条班前安全活动内容:
1、讲明本班次工作内容;
2、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3、需要进行的安全活动及分工;
4、按照分工进行安全活动。
如设备保养、操作注意事项、物品整理、卫生清洁、工具整洁等。
第四条班前安全活动要求:
1、做好活动记录。
记录应当载明:
时间、地点、主要活动安排、安全活动事项完成情况、工作过程有无发生安全问题的情况、需提醒接班人员的注意事项等等。
2、参加活动人员均应在各自参与的工作内容上签字。
第五条班前安全活动的管理
1、施工队长,对本施工队的班前安全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不认真执行安全活动的班组,进行批评和督促改正。
2、机动车队班前安全活动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
3、安全环保部对全项目班前安全活动进行管理。
主要职责是:
监督各单位、班组班前安全活动的实施;对活动方式和内容提出改进意见;收集安全活动记录并进行资料整理和存档。
防汛、防台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项目部的防汛、防台风工作,确保生产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水建《防汛、防台风工作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防台风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汛、防台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防汛、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为项目安委会办公室,设在项目安全管理部。
项目部应建立防汛、防台风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防汛、防台风工作责任部门,建立抢险队伍,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防汛、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项目防汛、防台风、抗洪及抢险等工作,制定本年度防汛、防台风工作计划和审定防汛、防台风抢险预案。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地方政府关于防汛、防台风工作安排,按照上级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下达防汛、防台风、抢险任务和指令。
三、部署、检查和落实项目防汛、防台风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预报、预测制度
主汛期间和台风多发季节,项目部要安排专人收听天气预报和预测信息,并随时保持与上级部门、当地防汛指挥部或海事部门的通讯联络和信息交流,确保在第一时间接到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指令和及时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防御准备和应急响应。
第八条值班制度
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项目部要坚持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及突发险情。
第九条请示汇报制度
遇有紧急情况在妥善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防汛、防台风办公室和当地有关指挥部报告。
第十条督促检查制度
各单位要充分做好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把好汛前、台风来临前的检查关,排查各种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汛前、台风来临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汛、防台风组织机构(即:
防汛、防台风领导组织机构、防汛、防台风责任部门、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
(二)防汛、防台风制度、措施、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三)有关建筑物是否满足度汛要求。
(四)施工机械是否停放在安全处,停放场所是否满足抗台风要求。
(五)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六)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等灾害的作业点,是否撤退人员、是否制定应急措施。
(七)对受洪水、台风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
(八)对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设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制度
汛期和台风季节,必须服从上级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指挥,不允许任何无组织无纪律的情况发生,如发生失职行为,项目部将严肃查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违法者,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总结奖罚制度
项目每年对防汛、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擅离职守,不服从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或处罚。
第十三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戒线和醒目标志。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在汛期和台风季节到来前将本项目防汛、防台风领导组织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公司安全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部要做好防汛、防台风资料的管理工作,为安全度汛、安全度过台风季节、损失理赔等提供有力的保障。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水建《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要求,本单位可能造成的职业病种类有:
1、电焊工尘肺;
2、物理因素职业病:
中暑、局部振动;
3、职业性眼病:
电光性眼炎;
4、职业性噪声聋等。
第三条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第四条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措施。
第五条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作业时戴防护眼镜。
第六条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实行倒班制度,减少连续噪声作业的时间。
第七条夏季高温施工期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暑保护用品。
第八条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档。
第九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办法,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水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项目部组织对生产岗位职工及分包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对新入场员工必须进行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90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项目部或施工队(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作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物质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第七条督促或组织分包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
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准安排上岗工作。
第八条对其他从业人员,如新上岗的临时工、劳务工、协议工等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包括:
(一)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
(二)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安全知识考试等进行安全教育宣传;
(三)“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活动;
(四)班前班后安全会,生产过程中相互提醒;
(五)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室等。
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培训计划;
(二)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
(三)学员花名册、学员基本情况、考试
违章处罚及责任连带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的制度化管理,强化职工安全思想意识,明确违章处罚事项及处罚力度,促进项目及施工队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作业违章行为:
1、施工人员在当班期间酗酒;
2、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3、起重及狭窄空间作业或维修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4、在明令禁止吸烟的位置进行加油作业时吸烟;
5、对易燃易爆物品,如氧气、乙炔等进行违章操作或未进行安全定置;
6、明火作业现场未配置灭火工具、未设置专人监护;
7、使用柴油或汽油进行物品、配件清洗后未进行现场清理直接进行其他明火作业;
8、违反山东水建和项目部有关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违纪行为:
1、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
2、机动车驾驶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3、机动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开带病车辆和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4、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5、其他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
第四条个人违章作业每人每次罚款50元,队长(部室负责人)做同样处罚;
第五条施工队出现群体(5人以上包括5人)违章作业情况时,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六条业主、监理等单位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后,项目部将对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做同等处罚;
第七条对检举违章事件的职工,从罚款金额中提取50%进行奖励;
第八条因违章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安全责任。
第九条发生违章行为时由安全环保部开出罚单进行处罚;
第十条罚款款项在个人工资或奖金中扣除;施工队处罚从集体奖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罚款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作为安全基金用于公司安全活动支出。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氧气乙炔的安全使用及规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氧气瓶的安全使用:
1、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污物后立即关闭,然后连接压力表再使用。
2、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及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圆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4、严禁将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等与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橡皮管等接触。
5、使用过程中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应大于5米,与明火或热源应大于10米。
6、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
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低于零下10度时,禁止用转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7、禁止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8、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以防被撞击,如有困难,应采取防护措施。
9、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10、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11、禁止将电缆线缠绕或堆放在氧气瓶上;电缆和焊钳手柄应很好的绝缘,以免使用时产生电火花引爆氧气瓶。
第三条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1、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直接使用卧放的乙炔瓶。
2、一旦要使用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置20分钟后再连接乙炔减压器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且不能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气瓶上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具;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电缆线等物件。
第四条氧气乙炔的管理以施工队为单位,每条施工配备的氧气乙炔(包括附属工具)由施工队负责管理。
为了确保氧气乙炔的安全使用和周转,由电焊工负责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有空瓶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队,由施工队负责更换并对隐患及时排除。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水建的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施工生产所包含的特殊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
电气安装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焊接与切割。
3、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施工舶驾驶。
4、其它有关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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