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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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9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教〔2012〕7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7〕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现行渠道进行拨付,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按照项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安排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式
第四条 扶持范围。
根据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需要,重点扶持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有色金属、环境保护、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9个产业的32个重点领域。
第五条 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能够突破行业发展瓶颈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项目。
每年在每个产业中选择3-5个领域,在每个领域中选择3-5个项目方向,选择确定项目后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扶持方式。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风险)投资、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扶持。
具体的扶持方式在项目标书、申报要求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项目选择确定
第七条 项目选择方式。
主要采用招标评标和专家评审两种方式确定扶持项目。
市场化程度较高、符合招标评标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标评标方式;达不到招标评标条件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通过招标评标方式确定的项目资金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60%。
第八条 招标评标程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具体组织招标评标工作。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
项目承担单位按标书要求进行投标,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组织评标。
第九条 专家评审程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和项目方向,发布申报要求,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人民政府、省直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综合评审程序。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评标、评审情况,确定进入综合评审项目名单。
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分产业进行综合评审。
根据综合评审结果,选择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公示。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具体的扶持单位和项目,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项目扶持意见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签订项目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合同(包括项目预算有关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寄送到省科技厅。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下达项目资金。
省科技厅组织审核项目任务指标,与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建专家数据库,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代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 预算编制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投标、申报项目时应同时编报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资金外,应提供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随投标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组织评标、评审确定项目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八条 评审或评估结果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与立项公示一并进行公示。
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监督职责。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有关问题,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条 配套条件落实。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合同书、预算书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场地、设施、人才等配套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间接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实施项目而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算。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不超过1000万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0%。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项目实施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国际交流、调研考察等所需的工作费用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代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事务性工作等所需的服务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要单独设账,与市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 违法违纪处理。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内容。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绩效目标、承担单位绩效自评、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报告、合同书中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绩效指标,经审定后作为实施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绩效自评。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填报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
已完成各项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单位绩效自评和上报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程序:
(一)单位上报。
已完成各项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绩效自评,填写自评报告,提供绩效考评所需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专家评价。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采用书面评价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家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出具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评结果。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89分的为良好;60(含)-74分的为一般;60分(不含)以下的较差。
第三十条 考评结果应用。
专项资金的考评结果作为项目实施期内资金拨付,或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条件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给予优先连续扶持。
对实施效果较差、管理水平较低的项目停止执行或减少对主管部门的扶持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的配套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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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自主 创新 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