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安委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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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委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九江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2011〕6号)要求,结合九江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打非”专项视频会议精神,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1〕1号)的要求,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
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和冶金、有色、船舶、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各县(市、区、山)、市各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
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要把煤矿和非煤矿山假借技改整合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危化品企业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擅自进行违法生产建设、烟花爆竹企业未列入省行业整顿保留企业名单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
三、责任分工
(一)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预核准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假借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无证、无照生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的;
责任部门: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工信委、供电公司配合。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4)假借技改整合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为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5)无证尾矿库非法生产运行的;
(6)尾矿库坝体加高扩容未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延期换证继续违法生产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指令未执行的。
责任部门: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工信委配合。
3、交通运输、船舶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责任部门: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公路局、九江海事局、地方海事局、工商局配合。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责任部门:
由市建设规划局牵头,市工商局、水利局、公路局、行政执法局配合。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或投入生产经营的;
(3)非法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进行燃料油加工和白酒生产的;
(4)擅自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不具备条件、资质的单位(个人)试制、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改变主要工艺,擅自增加、改变生产装置的。
责任部门: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工信委配合。
6、烟花爆竹
(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的;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或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3)烟花爆竹企业在行业整顿兼并整合中假整合或违法分包、转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4)违法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礼花弹的;
(5)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责任部门: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公安局、供销社配合。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3)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设(建筑)施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供民爆物品的。
责任部门: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8、人员密集场所
(1)未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通畅,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3)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保持完好有效的;电气线路、燃气管道未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的;
(4)室内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责任部门: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文化局、消防支队配合。
9、冶金、有色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机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4)冶金有色等行业建设项目未按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5)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责任部门:
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安监局、工商局配合。
10、特种设备
(1)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特种设备的;
(2)无证充装气瓶或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的;
(3)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
(4)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特种设备的;
(5)拒不接受安全监察指令整改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责任部门:
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工商局配合。
四、时间步骤
从5月上旬至7月中旬,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部署阶段(5月上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今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安排部署“打非”专项行动,并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实施阶段(5月中旬到6月中旬)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结合汛期安全工作,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我检查排查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特别是对涉及重大或典型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3、督查阶段(6月下旬)
市安委会将于6月下旬组织督查组对“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掌握打非行动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4、提高阶段(7月上旬)
各地、各部门要巩固成果,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防止死灰复燃。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工作台账,将非法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单位)、责任单位和人员、工作期限等情况全部记录在案。
二是落实跟踪督办制度,确保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到位。
三是总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于7月10日前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市安委会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
熊永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宋志龙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和金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
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建设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行政执法局、水利局、公路局、供销社、文化局、供电公司、长江海事局、地方海事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信息收集与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山)和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打非”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严格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全面动员。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抓好“打非”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工作实际,找准主攻方向,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在基层全面启动。
2、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打非力度,做到“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加大宣传,强化监督。
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打非”行动,以赢得各部门、企业及职工的全面理解和共同参与;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4、落实责任,严格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发〔2010〕23号、赣府发〔2010〕32号、九府发〔2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重点要强化各级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从5月份开始,各县(市、区、山)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于每月27日前将当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报市安委办备案。
(联系人:
焦轶,电话:
2185001,邮箱:
jjajjjck@)
附件:
“打非”专项行动统计表
附件
“打非”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行业(领域)
检查、督查情况(起、处)
执法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非法
生产
非法
建设
非法
经营
其他违法行为
本月
合计
累计
责令
整改
(起、处)
停产停业整顿
(起、处)
关闭取缔
(起、处)
经济
处罚
(万元)
处理责任人(名)
本月
合计
累计
1.煤矿
2.非煤矿山
3.危险化学品
4.烟花爆竹
5.交通运输
6.建筑施工
7.民爆物品
8.冶金、有色
9.特种设备
10.省属经济组织和企业
11.人员密集场所
12.其他
总计
检查、督查情况
检查、督查
组数
参加人数
检查企业数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注:
第1、2、3、4项相加等于第5项;第7、8、9项相加等于第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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