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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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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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管理规定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开立国内信用证的操作规程
第一节信用证开立
一、经办行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开证时申请人需提供:
(1)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
(2)商务合同;(3)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开证申请人填具的一式二联开证申请书(附件1)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必须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所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并由开证申请人签章。
开证申请书签章必须为开证申请人预留银行印鉴章,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签章必须为开证申请人公章。
经办人员需持开证申请书及承诺书到会计部门核对申请人印鉴;同时会计结算人员在印鉴旁加盖“印鉴相符”章及私章。
(三)经办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
(四)经办人员落实开证保证金(如有):
填写内部联系单扣收相应开证保证金。
(五)通过开证授信审批,打印出放款通知书,填写《授信发放审查表》,连同开证资料一交分行贸易金融分部。
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一)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审核经办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承诺书是否已核对印鉴,是否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我行。
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
(二)选择开立方式,同时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
我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可以采取电开或者信开方式。
无论何种开立方式,均应先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开证登记。
电开信用证,应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信用证格式见附件3),第一联信用证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详细列明信用证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可以SWIFT开立或以中文TELEX开立。
以中文TELEX开立时须加SWIFTMT799证实电(内容至少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等)证实,经授权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发送通知行。
信开信用证,应统一使用总行规定的国内信用证文本格式及使用国内信用证专用纸,缮打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附件3),第一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三)在国际结算系统进行登记,同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四)在《授信发放审查表》和信用证电稿/信稿上签字并将全套开证资料及底稿交开证复核人员复核。
待复核完毕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寄通知行,第四联交申请人。
同时以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
(五)业务处理完毕,登记台帐并建立信用证档案夹,留存经办行提供的全部开证资料,开证底稿/电文和《授信发放审查表》。
(六)登记台账。
三、贸易金融分部复核人员
1、复核全套开证资料。
应对照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注意信用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2、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复核信用证开立的要素及电文,尤其注意复核保证金比例和账号。
3、在审查表和电稿上签字并交分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对外发报或邮寄。
4、复核台账及档案。
第二节信用证修改
一、经办行
1、审核客户提交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附件4)及信用证修改承诺书(附件5)。
(1)审核其预留印鉴并在申请书上注明印鉴核符。
(2)审核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是否与原证相符。
2、审核
(1)如修改涉及增额、物权凭证变更等重大事项,应联系相关部门做相应的保证金及额度调整,并交有权部门进行授信审批。
修改内容。
(2)修改合同内容的,须提交合同修改书或新合同。
3、填写《授信发放审查表》,并经有权人审批签字。
4、将所有资料正本交贸易金融分部。
5、将贸易金融分部退回的正本修改稿交开证申请人。
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审核经办行交来的资料并在《授信发放审查表》中签字确认。
2、在国际结算系统登记信用证修改要素,同时缮制信用证修改电文或底稿(附件6),并收取修改费用(业务收费表见附件19)。
如果开立方式为电开信用证修改,则应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第一联信用证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如果开立方式为信开信用证,应统一使用总行规定的国内信用证文本格式及使用国内信用证专用纸,缮打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第一联信用证修改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修改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修改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信用证修改通知,申请人留存。
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经授权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发送通知行。
3、收到复核人员复核完毕的底稿后,登记台账。
将审查表第一联及修改电文归档。
三、贸易金融分部复核人员
1、复核经办人员交来的资料。
2、复核修改电文。
3、将电文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发送;如为信开信用证,则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后邮寄。
第三节来单
一、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签收并拆封快递公司送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信封留存三个月。
填写来单登记本。
2、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来单登记,生成信用证来单通知书(附件12)。
3、审核单据后将全套资料送交复核员复核,复核无误后,来单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章,连同有关单据交经办行人员签收;第二联留存。
如有不符点应在单据通知书上注明。
4、在收到的寄单面函上做相应批注,包括来单日、来单编号和扣费明细。
将面函正本、委托收款凭证以及发票和货运单据的复印件归档,在档案袋上做相应记录。
5、在签收本上登记,通知客户取单。
二、贸易金融分部复核人员
1、复核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
2、复核信用证来单通知书。
3、复核面函批注是否准确,在寄单面函上签字确认。
4、复核国际结算系统中的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台账的来单日、承兑日和付款日是否准确。
5、退经办人员归档。
三、经办行
1、与贸易金融分部签收单据并登记台账。
2、通知客户取单同时在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签字并批注日期。
第四节付款
一、经办行人员
1、接到贸易金融分部到单面函及付款委托书传真后,联系客户确认付款事项。
2、收到客户交来经确认的付款委托书交会计结算人员进行核对预留印鉴。
3、将印鉴核对相符的付款委托书交贸易金融分部进行扣款。
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单据无不符点或客户接受单据不符点,付款委托书经客户确认后,在信用证副本留底上注明该笔付款的有关情况。
2、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在国际结算系统中作付款登记,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对外支付的款项划至我行国内信用证指定内部帐户,并打印出国内信用证付款联系单,提交会计结算部门通过委托收款行即期付款给受益人。
付款联系单的内容需严格按照委托收款面函上的付款指示执行,付款后登记相应的台帐。
3、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5个营业日内以证实电方式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付款,付款比照即期信用证付款办法处理。
付款后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台帐”。
4、如不符点成立,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我行可做退单处理,将单据退还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二、贸易金融分部复核人员
1、复核国际结算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后,复核国内信用证付款联系单并交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2、复核付款委托书内容。
3、复核台帐。
三、会计结算人员
根据贸易金融分部出具的国内信用证付款联系单进行付款处理,在国内信用证付款联系单上签章,第二联送交贸易金融分部人员作留档处理。
第五节拒付
一、经办行
1、审核客户提交的加盖预留印鉴的拒付委托书,清点单据份数,确认全套正本单据已退回,并在拒付合理期限内。
2、在台账上注明拒付日期。
3、将正本拒付委托书与全套单据一并交贸易金融分部。
二、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审单经办人员
1、审核客户提交的加盖预留印鉴的拒付委托书,清点单据份数,确认全套正本单据已退回,并在拒付合理期限内。
2、审核客户拒付委托书中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3、将全套正本单据归档。
4、如确认不符点成立,缮制拒付电文发报一式两联,同时将一联拒付电文退经办行交客户。
4、在国际结算系统做退单登记,缮打退单通知书或转寄信封,复印全套单据以留存备查,并通知经办行。
三、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审单复核人员
1、复审单据,复核电报草稿。
2、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发送报文。
第六节撤销
一、经办行
1、审核撤证申请书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2、核对撤证申请书上注明的信用证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项目是否与原证相符。
3、填写《授信发放审查表》,并由有权人签字后连同申请书交分行贸易金融分部。
4、收到贸易金融分部撤证成功通知后,会同相关部门恢复相应额度或办理退还保证金。
。
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按规定在国际结算系统做撤证登记,缮制撤证通知电文,并收取相关费用。
通过TELEX或SWIFT通知交单行撤证。
2、将电文第一联归档,电文第二、三联及撤证审查表第三联退经办行。
3、收到交单行同意撤证的加押电文后,将确认电第一联归档,在档案袋上盖“结清”章,归入死卷,第二、三联退经办行以核减额度或退保证金,同时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销卷处理,并进行收费和登记台账。
4、在《授信发放审查表》上签字,撤证成功通知后,会同相关部门恢复相应额度或办理退还保证金。
5、如受益人提出撤证,则通知开证申请人,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做撤证、销卷处理,同时通知经办行或由相关部门恢复相应额度或办理退还保证金。
三、贸易金融分部进口开证复核人员
1、复核撤证申请是否满足撤证条件。
2、复核撤证电文。
3、复核台账及复核国际结算系统销卷操作。
第七节销卷
一、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信用证项下未发生过支付,应在信用证逾效期1个月后注销。
2、信用证未逾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我行确已收回全套信开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证实电、通知书等有关附件)或收到通知行的电开信用证撤证电报,该信用证方可注销。
3、如受益人经通知行主动要求注销信用证,我行应联系开证申请人同意后,注销该证。
4、在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销卷。
5、注销后的信用证经背批后专卷保管。
6、退还保证金和恢复授信额度
(1)所有信用证应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我行方能退还开证保证金及/或恢复其授信额度。
(2)保证金余额应退还到原支出帐户中。
二、贸易金融分部复核人员
1、复核销卷资料。
2、复核国际结算系统中的销卷登记。
第八节档案管理
一、信用证发出后,要在信用证副本背面注明来单付款情况。
二、信用证副本要按信用证顺序号依次排列。
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及往来电/函要及时归卷,做到卷宗完整,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三、业务终了,应设专卷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章委托收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信用证的通知
一、分行单证处理验印岗
验印岗负责审核开来信用证或修改真实性。
1、电开信用证或修改需核实是否收到加押证实电,并对电开信用证注明“正本”字样,对复印联注明“副本”字样;信开信用证(或修改书)需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有效,是否收到证实电。
2、印/押核符后,在正本信用证或修改上盖“印/押核符”章并签名加注日期;如果印鉴/密押不符,一面将正本信用证交信用证通知经办人员,注明“印/押不符,仅供参考”字样,一面向开出行进行查询;待核符后凭“印/押核符”签章再出具“押符通知”。
二、单证处理经办人员
(一)签收验印岗核完的信用证或修改
1、审核信用证(或修改)的完整性,即信用证(或修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若发现信用证(或修改)短缺或乱码,退验印岗查询。
2、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根据信用证(或修改)正本的相关内容进行信用证(或修改)通知的登记操作,缮制信用证通知书(附件7)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附件8)一式二联,经复核审核后,第一联加盖我行业务章后,随正本信用证(或修改)交受益人,第二联存查,连同副本留存,专夹保管,同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3、根据电开/信开信用证副本登记“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台帐”。
注明日期、信用证(或修改)通知号、信用证(修改)号、开证行、受益人等相关内容。
(二)对信用证审核的内容:
1、检查开证行是否为本系统分支机构,或开证行是否为我行的代理行。
2、检查信用证通知行名称是否确为本行。
3、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条款。
4、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效期和开证期限是否在180天(或6个月)以内。
5、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
若来证或修改书不完整、不明确,必须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
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6、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三、单证处理复核人员
1、审核信用证(或修改)通知书所列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或修改)内容一致,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复核经办人员提交的信用证(或修改)通知登记及收费是否准确。
2、将复核完毕的信用证(或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或修改)正副本退经办人员。
第二节信用证撤证
一、经办行
1、受理受益人撤证申请或确认函,审核预留印鉴,并要求受益人退回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
对受益人主动要求撤证的申请,经办行应了解其贸易背景,属实后方可同意办理。
2、在受益人书面申请上由经办及有权人签字。
3、将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有)和书面申请交贸易金融分部。
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在办理撤证业务时,如系开证行要求撤证,贸易金融分部信用证通知岗应在收到受益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如系受益人申请撤证,在收到其书面申请后,贸易金融分部信用证通知经办人员对开证行发送电文,待收到开证行同意撤证的确认后再予撤销。
2、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进行撤证操作,对开证行发送加押电报,并收取相关费用,将该笔业务提交贸易金融分部信用证通知复核人员。
3、登记台账。
4、将复核退回的电报回执及开证行发来的确认电报交经办行。
5、结清信用证通知档案。
三、贸易金融分部复核人员
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复核经办人员提交的撤证记录及加押电报。
第三节交单与寄单
一、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客户提交一式两联委托收款申请书(附件9),经办人员进行审查申请书内容及信用证和全部修改(如有)正本和全部提交单据,单据种类与份数是否与委托书填写一致,委托书上签章是否属实,如有不符退客户修改;审核无误后在委托书上签收,退第二联给委托人留存。
2、审单后,缮制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附件11)连同委托收款凭证(附件10)及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寄单通知书上应写明收款对应的业务编号,我行内部收款帐号等要素。
寄单索款尽量采用快邮方式寄单,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
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银行(委托收款)或议付行(议付),收款人帐号为我行内部帐号。
寄单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章随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议付行留存。
3、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交单日期、业务编号、增(减)额、交单金额、信用证余额,并由经办人员签章后退受益人。
3、在国际结算系统做登记,同时登记台帐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手续处理,同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二、贸易金融分部复核人员
1、复核经办人员提交的单据、面函、国际结算系统中登记内容及台帐的登记。
2、交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
3、交经办人员寄送单据。
第四节收款及入帐
一、会计结算人员
1、分行会计结算人员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进行记帐入我行国内信用证指定内部帐号,将入帐回单盖章确认后交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2、对有融资的国内信用证收款款项进行69机构下的还款处理(还款操作比照现行的资产业务还款操作方法)。
3、日终与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核对当日到帐笔数及金额。
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单证经办人员根据会计结算人员的入帐回单进行收款操作,调卷核对,确认款项收妥无误,如款项对应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未做融资,则通过国际结算系统直接入帐;如款项对应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已做融资,则统一由分行会计结算人员在69机构下进行还款处理(还款操作比照现行的资产业务还款操作方法)。
2、进行批卷,属于议付的,议付行同时应登记议付台帐和业务台帐。
3、日终与会计结算人员核对当日到帐笔数及金额。
三、贸易金融分部复核人员
1、复核国内信用证入帐在内部联系单上复核签字后交会计结算部进行入帐。
2、复核国际结算系统登记情况、台帐等。
第五节档案管理
一、信用证通知档案
贸易金融分部信用证通知经办人员将通知书第二联、信用证(或修改)副本和各种往来函电按通知号码的顺序归档,定期装订,专柜保存。
相关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二、寄单及收汇档案
贸易金融分部对每笔交单单据单独设立卷宗,内容包括:
往来函电、入帐内部联系单、全套单据复印件、信用证及修改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卷宗按照业务编号排列。
当业务结清时,需在议付面函上盖“已结清”章,将面函放在第一页装订整齐,按业务编号归入死卷。
第三章国内信用证融资操作规程
第一节打包贷款
一、业务受理、发放、还款
(一)经办行
1、受理客户提交的加盖公章的《打包贷款申请书》,及审核企业提交的我行要求的授信材料是否齐全。
2、交放款中心验印岗验印,核对申请书印鉴。
3、在《授信发放审查表》上签署意见,交有权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打包贷款申请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给分行贸易金融分部。
(二)分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收到经办行的材料后,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尤其要对申请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的真实性(印押是否核符)、开证行资信以及条款的合理性(包括但不仅限于装、效期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含有软条款及其它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条款)进行审核;填写审查表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后签字,交风险经理。
2、在已经审批通过的正本信用证上盖“已打包贷款”章,作为重要凭证留档。
3、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收到信用证下委托收款回款后,将净额入客户账。
若收款金额少于打包金额,则要求客户偿还差额。
(三)分行风险经理
1、审查客户提交的打包贷款材料,打包贷款申请书应加盖客户预留我行的印鉴。
核减客户授信额度,并在《授信发放审查表》签署意见后交部门有权签字人审批。
2、部门有权签字人审批后,在我行授信风险管理系统里录入相关要素、数据,并发送到有权人审批后,由放款中心打印出放款通知书,交会计岗办理放款手续。
3、打包贷款还款后凭加盖会计业务章的《贸易融资借款借据》,核增客户授信额度。
二、打包贷款展期
(一)分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如果打包贷款项下单据寄出未及时收汇;信用证已过效期未交单;信用证撤销、减额或条款发生修改,及时通知经办行。
(二)经办行人员
如客户申请对打包贷款展期,由经办行客户经理填写《贷款展期审批书》,经有权人签字审批后报风险经理审核。
风险经理通过授信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后,打印出放款通知书,填写内部联系单,交会计部门进行入帐信息更改。
三、档案管理
分行对打包贷款业务建立台账(专项登记本),注明有关情况,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归入相关卷宗。
在业务终了前单独立卷。
在业务终了后建立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应包括:
打包贷款申请书、贸易融资借款借据、审查表、信用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二节买方押汇
一、业务受理、发放、收回
(一)经办行
1、开证申请人向我行申请押汇时,应填制一式两联买方押汇申请书(附件14),并提交买方押汇合同(附件15)。
开证申请人须在买方押汇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
2、根据客户的押汇申请,填写《授信发放审查表》,注明申请人名称、押汇金额、押汇期限、押汇利率、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在经办行意见栏内批注意见并签字。
3、录入授信管理系统报批,放款中心打印出放款通知后,连同已签审查表,填写内部联系交会计部门入帐,需注明入帐的内部帐号。
4、在买方押汇到期前三日内,向客户发出《买方押汇到期还款通知》,买方押汇本息到期未还者,应催促客户归还。
(二)分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接到经办行的押汇申请资料后,调出相应的信用证、代收档案。
对照来单档案检查押汇审查表上的各项要素填写是否正确,签字是否齐全,所需材料是否已提供,业务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2、审核完毕后,在《授信发放审查表》意见栏签署经办意见,将全套资料送风险经理。
3、办理对外付款,登记买方押汇业务台账,留存档案。
(三)分行风险经理岗
1、审查书买方押汇材料,买方押汇申请书应加盖客户预留我行的印鉴。
核减客户授信额度,并在《授信发放审查表》签署意见后交部门有权签字人审批。
2、部门有权签字人审批后,在我行风险管理系统里录入有关要素、数据,并发送到有权人审批,交会计岗办理放款手续。
3、买方押汇还款后凭加盖会计业务章的《贸易融资借款借据》,核增客户授信额度。
二、档案管理
分行对进口押汇业务建立业务台账(专项登记本),注明有关情况,在业务终了前单独立卷。
在业务终了后建立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包括:
买方押汇申请书、授信发放审查表及其它买方押汇业务处理材料。
第三节卖方押汇
一、业务受理、发放、还款
(一)经办行
1、受益人向我行申请卖方押汇时,应填制一式两联卖方押汇申请书(附件14),并提交卖方押汇合同(附件16)。
受益人须在卖方押汇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受益人应同时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一并提交押汇行。
2、在《授信发放审查表》上签署意见,交有权人签字同意后,连同卖方押汇申请书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给分行贸易金融分部。
(二)分行贸易金融分部经办人员
1、押汇行审核
(1)卖方押汇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2)是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
(3)单据是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否相符,或到期付款确认书是否与申请书相符。
2、对正点单据,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列明应扣收的议付费、邮电费(如有)等相关费用,交风险经理审查并签字;对含有不符点的单据或托收单据的押汇,在其授信额度内办理,填写《授信发放审查表》,交风险经理。
3、押汇获批后
(1)审批同意办理卖方押汇后,与受益人签订卖方押汇确认书,确认押汇融资金额、期限、利率。
(2)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押汇行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交单日期、业务编号、增(减)额、单据金额、信用证余额,并由经办人员签章;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退受益人。
(3)押汇利息应在返还押汇本金时一并收取。
(三)分行风险经理岗
1、审查卖方押汇材料,卖方押汇申请书应加盖客户预留我行的印鉴。
核减客户授信额度,并在《授信发放审查表》签署意见后交部门有权签字人审批。
2、部门有权签字人审批后,在我行风险管理系统里录入有关要素、数据,并发送到有权人审批,交会计岗办理放款手续。
3、卖方押汇还款后凭加盖会计业务章的《贸易融资借款借据》,核增客户授信额度。
二、档案管理
分行对出口押汇业务建立台账(专项登记本),注明有关情况,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归入相关卷宗。
在业务终了前单独立卷。
在业务终了后建立业务档案。
押汇业务档案应包括:
《卖方押汇申请书》、《贸易融资借款借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发放审批表》(如需)和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节议付
一、业务受理、发放、还款
(一)经办行
1、受理来单:
受益人向议付行申请议付时,应提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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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内 信用证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