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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后备资源技术规定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定
1.总则
为规范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保证调查评价成果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依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调查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31省(区、市)(港、澳、台除外)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工作内容
本次调查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全国范围当前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进行调查评价,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类型、分布等情况,对其做出科学的评价,分析开发利用潜力。
基本要求
1.3.1以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开展调查评价工作,精度应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一致。
1.3.2以县为单位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在县级数据库和数据汇总基础上,进行地市级、省级建库和数据汇总。
省级检查通过后,将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各评价单元的最终理论面积按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综合数据库标准》计算。
按照统一表格与要求,实事求是进行填报。
建立严格的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准备工作
资料收集
2.1.1图件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土壤图、水资源分布图、热量分布图、上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图、农用地分等定级图,以及林业普查、农业普查、自然保护区规划、环保规划等相关图件。
2.1.2数据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上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资料。
2.1.3数据库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2.1.4文字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报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报告、上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第二次土壤普查报告、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等。
2.1.5其他资料
最新相关的经济、社会等统计资料。
编写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评价对象
包括可开垦土地和可复垦采矿用地两大类。
可开垦土地主要是指自然形成的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也包含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的废弃的未利用地,主要涉及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其他草地(043)、沿海滩涂(115)、内陆滩涂(116)、盐碱地(124)、沼泽地(125)、沙地(126)和裸地(127)7个二级地类。
可复垦采矿用地是指废弃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主要涉及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采矿用地(204)。
采矿用地中只调查评价可复垦的废弃采矿用地,正在生产的采矿用地不需要评价。
如某一图斑部分可复垦,则需要拆分。
评价原则
综合性原则
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受自然因素、区位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
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使调查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生产与生态安全性原则
耕地后备资源一定是那些开发或复垦后能够持续耕种并能够形成有效粮食生产力的土地,因此评价指标应选取那些主要影响农业生产的土地属性。
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应该不以破坏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开垦后可能导致土地退化的,不应列入耕地后备资源。
限制与易获得性原则
对在目前开垦技术条件下,限制大田作物正常生长、且难以改造的土地属性,可确定为限制性因素。
只要一块土地的某一属性存在限制性因素,就不宜列为耕地后备资源。
所选评价指标应尽可能从已有的土地资源调查成果资料或相关成果资料中获取,或者外业调查容易获得。
主导与针对性原则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土地类型复杂,影响土地质量的因素各不相同,可开垦土地与可复垦采矿用地之间,也有很大差异。
因此,必须根据区域特点,有针对性选取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并确定评价标准。
各评价区所选评价指标应是对该地区土地质量起主要影响的因素。
便利性原则
农业是一个产业,市场规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应该考虑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
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后应便于耕种,那些难以到达的土地,不宜开垦。
评价方法
调查评价整体工作按照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定性定量相结合,采取主导因素“限制性因子”评价法,确定每一评价单元的宜耕性。
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根据评价对象图斑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通过内外业调查,将每一评价指标信息填注到评价对象图斑属性信息表中,如评价对象图斑某一指标评价结果不同,则需要拆分图斑,以保证图斑属性相对均一,形成评价单元,并对评价单元的图斑进行编号。
最小上图面积为15平方毫米,不满足上图要求的图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到相邻的评价单元中。
分区与评价指标
3.5.1划分评价区
参照《农用地分等规程》全国标准耕作制度分区,将全国耕地后备资源划分为12个评价区(附件1),分别为:
Ⅰ.东北区、Ⅱ.黄淮海区、Ⅲ.长江中下游区、Ⅳ.江南区、Ⅴ.华南区、Ⅵ内蒙古高原及长城沿线区、Ⅶ.黄土高原区、Ⅷ.四川盆地、Ⅸ.云贵高原区、Ⅹ.横断山区、Ⅺ.西北区、Ⅻ.青藏高原区。
3.5.2确定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涉及生态环境、立地条件、气候条件、区位指标等4个方面,具体包括:
生态条件、年积温、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土壤污染状况、排水条件、土层厚度和母质条件、地形坡度、盐渍化程度、土壤质地、土壤pH值、耕作便利度等11个评价指标。
国家确定分区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的不宜耕评价指标表(附件2),并制定评价指标说明(附件3)。
各省(区、市)可参照国家确定的全国分区评价指标表和评价原则,对本区域评价指标进行细化和调整,建立本区域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
获取评价指标
(1)生态条件调查。
搜集自然保护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林业规划、环保规划、城市规划等图件,从中获取关于生态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资料信息。
(2)年积温资料调查。
积温资料可从气象站获取。
山区可以依据海拔每升高100m,温度会降低0.6℃的原理,推算出气温和年积温。
(3)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调查。
可以利用气象资料,水文资料、水利和土壤资料图件信息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有无水源保障。
比如,上游有水库且有输水干、支渠到达本区域,并有分水计划,就可能利用地面水发展灌溉;沼泽土、草甸土和潮土可以利用地下水发展灌溉。
不是考虑目前是否有灌溉条件,只考虑有无建设灌溉条件的可能性。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情况可以查询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和其他土壤调查成果。
没有土壤污染调查资料的,可以通过实地访问,并让当地农民指界。
(5)排水条件调查。
由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成果可以获得一些土壤排水条件的信息,如沼泽土必然有季节积水现象,草甸土和湿潮土一般排水不良。
排水条件根据当地有关排水体系资料、地形坡度和调查访问确定。
不是考虑目前是否有排水条件,只考虑有无建设排水条件的可能性。
(6)土层厚度和母质条件的调查。
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中,土层厚度是山地丘陵区土壤的土种划分标准。
因此,可以从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乡级或县级成果的土种类型图中获得土层厚度数据。
在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中,山区土壤土种划分一般根据土层厚度划分。
铁磐层的厚度和深度是红壤、黄壤、赤红壤与砖红壤等土类划分土种的分类标准。
因此,这些障碍层的信息可以利用土壤普查成果乡级或县级土壤图以及土种志获得。
母质类型可以从地质图上获取;或找专家实地鉴定。
难风化岩石,包括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硅质灰岩等碳酸盐类和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等石英类。
土源条件调查,一定距离内是否有客土来源。
(7)地形坡度调查。
利用地形图坡度尺方法可以初步划定耕地后备资源所处的地形坡度。
大比例尺的地形图,在图上量测的地形坡度较精确。
小比例尺的地形图在图上量测的地形坡度不够精确,最好是到野外用罗盘实地量测。
(8)盐渍化程度调查。
盐渍化程度可以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乡级或县级土壤图。
但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结束以来,土壤盐分含量可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可以通过野外典型调查和样品的实验室分析,对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成果进行修正。
(9)土壤质地调查。
依据1978年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制定的中国土壤质地试行分类中的土壤质地分为:
砾质土、砂土、壤土和粘土。
(10)土壤pH值调查。
土壤酸碱度调查方法可以利用土壤普查成果,也可以野外实地用袖珍便携式pH计测定。
(11)耕作便利度调查。
收集耕地后备资源的区位、交通条件,调查开发后农民是否可以方便进行耕种,各地根据地形、道路状况等综合考虑。
调查评价工作程序及要求
3.6.1制作调查评价底图
国家组织队伍,在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提取其他草地(043)、沿海滩涂(115)、内陆滩涂(116)、盐碱地(124)、沼泽地(125)、沙地(126)、裸地(127)、采矿用地(204)图斑,形成调查对象图层。
评价指标中,年积温、年降水量相关资料由国家收集,与调查对象图层叠加,标注不满足年积温和年降水量要求的图斑,制作调查评价底图。
若整个县域均不满足年积温或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要求,可以不开展调查评价工作。
3.6.2地方建立区域评价指标
由于不同区域的开垦或复垦限制性因素不同,地方可根据附件1、附件2,确定本县(市、区)所处评价区域具体指标。
3.6.3内业处理
地方接收国家下发的调查评价底图,结合土壤普查、农业普查、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保护区规划、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成果资料,获取生态环境、立地条件、气候条件、区位指标等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数据。
对有数字化条件的评价指标进行数字化,并根据2012年正射遥感影像图或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纠正,建立评价指标图层。
3.6.4补充调查
若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调查评价工作要求,包括资料不足、不实、不详、陈旧等,应进行外业补充调查,补充、修正评价指标数据,相关成果进行数字化。
宜耕性评价
通过内外业调查,将收集到的指标资料分别勾划形成各种评价指标专题图,再经过数字化,利用GIS技术叠加获取评价单元的相关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
采取“限制性因子”评价法,对评价单元进行评价。
评价单元参评指标中,有任何指标项为不宜耕条件的,划分为不宜耕,其余为耕地后备资源。
3.6.6评价结果属性信息标注
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图层“HBTC”,分类型分别对图斑属性进行标注。
宜耕土地标注为“GDHB”,不宜耕土地标注为“FHB”。
可复垦为耕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标注为“LSYL”。
将评价指标信息填注到评价对象图斑属性信息表中(附件4),所有评价单元的属性信息,应包含综合评价结果,以及所有单项指标评价结果,结果不能空项(正在生产的采矿用地除外)。
质量检查
按照技术要求,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并签字记录。
3.6.8县级成果建库与成果汇总
利用数据库建库软件,按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建设符合数据库标准的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
县级数据库建设完成后,利用国家下发的质量检查软件进行检查,通过后进行调查评价数据统计汇总(附件5),同时撰写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报告(附件6)。
成果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根据需要可编制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图、县级耕地后备资源标准分幅图(附件7)。
3.6.9地市级、省级成果建库与成果汇总
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检查通过后,进行地市级、省级数据库建设与成果汇总。
(1)以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基础数据为依据,采用逐级汇总方式形成地市级、省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成果(附件8)。
(2)建立地市级、省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
(3)编写本区域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分析报告(附件9-11)。
4.成果提交
县级成果提交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类型统计表;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其他相关成果(内、外业形成的数字化成果)。
省级成果提交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县分类型统计表;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分析报告。
5.国家级检查
内业核查
国家对省级上报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进行内业核查。
(1)成果齐全性检查。
检查成果提交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分类型统计表格、调查评价报告是否齐全。
检查耕地后备资源图层、各评价指标图层是否齐全,内、外业形成的数字化成果是否齐全。
(2)范围检查。
检查耕地后备资源图斑是否在国家下发底图图斑范围内。
(3)属性内容检查。
对照评价图斑属性表,检查属性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符合评价区指标要求。
(4)数据一致性检查。
检查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类型统计表数据与省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县分类型统计表相应数据是否一致。
(5)文字报告检查。
检查各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报告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检查调查评价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外业核查
对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调查成果,以县为单位进行外业抽查。
根据内业核查结果,抽取部分图斑,对其进行实地验证和检测。
数据库质量检查
国家制定统一的数据库质检细则,开发统一的质检软件,确保数据库成果质量全国统一。
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的质量检查主要包括:
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空间定位准确度、属性数据准确性,具体包括成果完整性检查、元数据检查、矢量数据检查、权属单位代码表检查、汇总表格检查等。
(1)成果完整性检查。
主要检查数据成果目录及文件规范性,具体包括:
检查成果数据是否能正常打开;是否能导入数据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成果数据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对目录和文件的命名要求;检查上报数据中的图层要素代码是否为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标准中规定的图层要素代码。
(2)元数据检查。
主要检查数据成果中的元数据内容是否符合《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1016-2003)要求,是否符合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元数据成果要求。
(3)矢量数据检查。
具体包含:
图层数据完整性检查、数学基础检查、属性数据结构符合性检查、属性数据值符合性检查、属性值正确性检查、面积正确性检查、汇总表格检查、图形拓扑关系检查、碎图斑检查、逻辑一致性检查等内容。
(4)相关数据库内容一致性检查。
检查耕地后备资源数据与土地调查数据库相关内容在空间位置、属性信息等方面的一致性。
6.成果预检和验收
县级成果验收
县级成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县级验收的主要成果与资料包括: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分类型统计数据、调查评价报告、外业补充调查记录表及其他相关成果。
县级成果经国家级检查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县级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省级成果预检和验收
辖区内全部县级成果经检查验收通过后,汇总形成省级成果,报国家验收。
省级验收的主要成果与资料包括:
省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县分类型统计数据、调查评价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分析报告。
国家接到省级申请报告后,对省级成果进行预检,合格后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报告。
附件1: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区表
附件2:
分区各类耕地后备资源的不宜耕评价指标表
附件3:
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4:
县(市、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表
附件5:
县(市、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类型统计表
附件6:
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提纲
附件7:
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图编制要求
附件8:
省(区、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县分类型统计表
附件9: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报告提纲
附件10: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报告提纲
附件11: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析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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