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的手段大全五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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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的手段大全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
路政管理的手段
路政管理的手段
路政管理的手段:
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四种手段
(1)行政手段:
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的体现,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
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堤,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
(2)经济手段:
运用经济扛杆的作用调节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
如在路政管理中,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以及占用、利用公路设施,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它调节着国家与集体、国家与
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3)法律手段:
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
(4)技术手段: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公路进行监管的方法。
第二篇:
新形势下路政管理手段探讨
新形势下路政执法手段探讨
湖北省兴山县公路段
唐勇
路政管理是法律赋予公路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路政执法手段是实现路政管理目的的途径.。
探讨新形势下路政执法手段,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笔者结合多年的路政工作实践,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路政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一)路政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从1988年公路行业第一部基本法《公路管理条例》到现在的《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路政这一块基本形成了以《公路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为基础、以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路政管理有法可依的目标。
(二)路政管理职能日渐强化
受费改税影响,交通内部几家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的运政、征费、交管等职能正趋于弱化,公路法也早已明确,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但是路政的职能却是日渐强化的,这有两方面因素,一是大量投资进行公路建设形成巨额国有资产,这些资产需要一个部门来管理保护并保值增值;二是在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大背景下,路政因和公路交通安全息息相关而得到当然的强化。
将来路政管理的名称也许会变,但路政管理的实质是不变并加强的。
(三)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
通过几轮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
站在路政管理的角度,这是一把双刃剑。
借用一位路政网友的极端说法就是:
老百姓学法不是为了守法,而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违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在大家都不懂法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绝对权威和绝对服从,一旦懂了法,明知违法,也要引经据典、断章取义和管理者理论一番。
(四)体制弊端将长期存在
我国公路交通管理领域的体制弊端显而易见,在目前的国情下,要想彻底理顺,难度很大。
表现在路政管理方面,一是执法主体资格不伦不类,法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执法,法规直接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执法,规章干脆和稀泥,其实在基层,路政执法包括公路管理的经济、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着,立法者也屈服于体制的压力;二是职能交叉及权利义务不对等,职能交叉主要是交警、国土、城建、林业部门,路政管理的权利不足以保障履行路政管理的义务。
二、新形势下路政执法手段概述
路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一般分为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四大类,路政执法可以相应分为以上四类,但路政收费不能涵盖公路赔(补)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个人认为路政执法分为路政许可、路政处理、路政处罚、路政强制四大类为宜。
路政管理的任务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目的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执法手段必须紧紧围绕任务和目的。
在合法的前提下,只要能达到目的,一切手段都可以采用。
采用执法手段应当把握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合法性是执法手段的生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合理性是执法手段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有效性是执法手段的核心,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直接体现。
概括地讲,路政执法手段可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舆论手段四大类。
行政手段是行政机关通过汇报、请示、沟通借助上级的政策或领导的指示或其它行政机关的协助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自己的行政目的的一种执法手段。
行政手段是计划经济时代最主要的执法手段,在转轨阶段和市场经济时代,行政手段仍有其用武之地。
它主要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沟通、行政合同等。
经济手段是行政机关借助收费加大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成本促使其不再违法的一种执法手段。
主要包括行政收费等。
法律手段是行政机关依法定条款、按法定程序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处罚或强制或索赔的一种执法手段。
它是使用最广泛也是最主要的一种执法手段。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民事诉讼。
舆论手段是行政机关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法律法规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或将违法行为曝光让社会舆论以道德的力量促使违法当事人自觉改正或接受处理的一种执法手段。
主要包括媒介宣传和媒体曝光。
三、新形势下路政执法手段的适用
行政、经济、法律、舆论四种手段是相对独立和有机联系的,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联合使用。
比较简单的路政案件,法律或经济手段即可解决,比较棘手的案件,往往需要综合使用多种手段。
(一)公路赔(补)偿案件是最常见的路政案件,行政和法律手段用得比较多。
交警部门虽然和路政职能交叉,但其执法强制力是路政所不具备的,和交警部门搞好了沟通,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能省不少力气。
我们和县交警大队、各中队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损坏路产时,我们按标准开好发票送到交警部门,交警部门结案时予以代扣,这样凡是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我们一般不用操心。
另外保险部门也是我们主动沟通的对象之一,我们向保险部门宣传,公路安保工程是保险公司的效益工程,保险公司也认同这一观点,因此,发生车辆事故有路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也积极支持车主赔偿路产损失,有时保险公司还帮助我们代扣。
当然,任何工作都不是白做的,我们对协助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标准进行了物质奖励。
有些赔偿数额较大的路政案件,必须使用法律手段才能处理。
2004年11月,宜昌市一个体大货车把S312钢护栏损坏150余米,当事人动用关系进行行政干预。
交警部门随后认定大货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会车的一大客司机负主要责任。
路政部门通知两当事人赔偿,对方不服路政单方认定,我们请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维持了路政赔偿决定,两当事人因责任划分不清久拖不赔,于是我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方申请庭外调解,最终两当事人赔偿了全部路产损失并支付了鉴定费及诉讼费。
(二)日常路政巡查中比较常用的是经济手段。
路政巡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堆放物品、占道经营、堵塞边沟、倾倒垃圾等,这类违法行为通俗点说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立个案够不着,不处理又不行,现场强制清理不合法,也没机械。
怎么办?
经济手段派上用场,按省物价局标准收取占道费等,同时现场督促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没人手,路政人员帮助干。
我们巡查时随车带铁锹,路政大队每年人均清障数十立方米。
(三)舆论手段在路政执法中使用较普遍。
工作总结中常提到的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就是一种舆论手段。
媒介宣传按媒介性质可分为新闻媒体宣传(报刊电视广播)、固定设施宣传(标语横幅)、临时性宣传(车载广播、传单)。
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多种宣传办法,一是制作播放超限超载运输损坏公路电视片和治超通告;二是在显要位置悬挂治超横幅、制作永久性标语;三是向司机车主和矿山企业发放治超传单。
通过宣传,减少了现场执法的阻力。
媒体曝光对于处理引起群愤的公路违法行为有很好的效果。
2006年4月,兴山县村级道路硬化工程全面开工,部分施工单位为图方便,在干线公路边大规模开山炸石取料,几度中断交通,群众反映强烈,路政人员制止时,施工方理直气壮地说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好事,我们将此拍成新闻送往电视台播放,各方态度一致:
修小路是好事,但影响大路不对。
最后派出所停发其民爆物品督促整改。
(四)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及一级政府或行政部门时,单纯使用经济或法律手段效果不好,有时反而弄巧成拙,非但处理不了,自己也下不了台。
2005年,三峡库区兴山县高阳镇集镇回填工程大规模展开,三百多辆工程车超限超载运输带水料石行驶在S312高阳镇路段,公路被碾压成泥潭。
三峡水库蓄水在即,移民工程是政治工程,是兴山县、高阳镇的大事,路政人员进行了管理,但法不责众,更何况工程业主是一级政府。
我们采取了三种手段:
一是行政沟通,向高阳镇政府发函,阐明此段公路还将继续使用1年时间,不要运输带水料石,不然工程车也通行不了。
高阳镇政府责令施工方照办并调来数台装载机协助养护公路;二是借助县政府的行政命令,我们向政府报告两个黄金周有大量旅游车通行,靠公路部门养护已不能保证通行。
县政府命令业主拿出10万元给公路部门保证畅通;三是借机造势,省委领导到神农架调研路过兴山,对此段公路极为关注,明确指示:
交通厅投资大修,严格管理,移民工程另辟施工通道。
至此,这起路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总而言之,现阶段路政执法手段基本能够满足路政管理的需要,但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公路,作为一种公益性的国有资产,靠一个事业性质的部门来管理保护,从长远来看,是不利的。
公路赔(补)偿案件的定性问题,实质上是公权和私权利益划分问题,在公路赔(补)偿案件上执法手段的弱化,是公权对私权的让步,是对其它合法用路者权利的漠视。
公路,应当置于国家机器的保护之下,使用者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私权。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日
第三篇:
路政管理
太原高速路政管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
太原路政大队是随着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在原太原路政大队、太祁路政大队基础上,经省局批准于2004年11月组建成立的。
全队共有人员199人,大队下设三个中队,担负着太原环城高速公路和大运高速公路罗夏祁段共150公里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所属15个检测点的双超治理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省厅、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为契机,将“继续规范制度建设、积极创新管理机制、着重加强人员教育、严把超限运输关口、全面协调各方关系、力争再创最佳成绩”作为工作思路,通过今年1—5月份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即定任务。
1、路政案件发现455起,发现率99%;
2、路政案件结案454起,结案率99%,其中,简易案件370起,一般案件57起,重大案件27起;
3、损坏路产恢复率达100%;
4、路产赔偿款共计收回838334.6元,其中,罗夏祁段收回路赔款548881.6元、西北环段收回路赔款83148元、东南环段收回路赔款206305元;
5、清理故障车辆292台次,收回清障费37431元;
6、建筑红线控制率达99%;
7、检测车辆596329台次,劝返73179台次,劝返率12%,特殊车辆4067台次,超载率0.7%;
8、无公路“三乱”和有理投诉事件发生。
下面,就将我们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做一简要汇报,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
在去年路政大队组建成立后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我们以继续全面化、系统化、深入化为目标,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编印了《太原路政大队规范化管理手册》,手册包括:
路政业务规程、内勤制度、人员管理、考核评定、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实现了路政工作制度化管理的目标。
2、结合实际,以强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高效为目标,对《太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调整完善,特别是在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上,与高速交警、急救医院、消防部门、地方公安、养护、收费、监控等部门多次协商,调整方案,简化工作程序,疏通信息渠道,明确协作职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制定了路政、治超人员考核评定标准和路政中队业务考核标准,将人员工资奖金与岗位业绩挂钩,中队经费以总体管理水平作依据,大大激发了基层组织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轻了管理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积极创新管理机制
以继续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为切入点,着重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制定了2006年太原路政大队“阳光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持证上岗制和执法失误责任追究制。
深化“阳光工程”建设内涵,要求路政部门每日将各岗位当班人员照片、名字、岗位编号及相应岗位职责全部在办案大厅公示,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强化了社会监督的约束力。
2、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失误责任追究制,路政人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要从首问责任制做起,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公开案件处理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案件处理从开始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形成有效地责任查究体系,增强了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发挥了执法责任制和失误责任追究制的执法约束效力。
3、加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监控力度,由于太原高速地处省城,且沿线相邻村庄较多,各类非法设置宣传牌和地方村民私建地面构造物情况较多,为此,今年我们特别强调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任务时,要重点对高速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查看,发现违规事件要及时汇报,及时制止,仅今年上半年我们就制止并清除了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违规建筑两起。
4、为了满足工作需要,经过省局批准,在太原高速辖区中心点古城营收费站外广场旁边修建了停车场,该停车场的修建将会极大的方便故障车辆停放,加快清障救援速度,同时也给出入高速路的车辆提供了停车休息的场所;
5、经省局组织,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专门安排人员负责路政管理系统的初始工作,今年,我们继续各类路政管理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填录和汇总工作,同时,对三个中队内勤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依托互联网功能组建了以三个中队为子系统,大队为母系统,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子母分支管理模块,提高了系统的操作和应用水平,加快了系统的应用进程,经过实际操作,路政管理工作已经初显数据化管理模式。
6、加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重申车辆使用纪律,严禁停放各类公共娱东场所,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务车辆违规使用,使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命令单,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同,放可使用,同时加大稽查力度,严控车辆行驶范围,部分车辆规定不得驶出高速公路,有效地保证了路政专用车辆的规范使用。
7、针对沿线设施被盗丢失和治超点地方恶势力干扰较大的情况,要求巡查人员扩大职责范围,对公路设施易丢路段进行重点盯管、蹲点守候、静态保护,对治超点进行每天不少于八次的连续检查、动态秩序维护。
同时,我们积极联系太原市公安局,专门派公安干警进驻路政大队,成立治安管理综合办公室,协助处理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工作,有效地打击了不法份子的嚣张气焰。
三、着重加强人员教育
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为中心,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3月1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我们先后两次组织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学习,同时,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制作宣传板面4块、条幅7条,散发传单3万余份。
2、各中队组织开展了路政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活动,加深了队员们对自己岗位工作规程的熟悉和工作纪律的约束。
针对10月分开始计重收费,治超人员思想波动较大的特殊情况,重点加强治超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形势政策分析、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申明,同时,采取正反事例加以鼓励和警示,帮助他们树立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取向。
3、加强工作纪律约束。
为彻底杜绝公路“三乱”现象,促进勤政廉政、严格执法环境的形成,我们要求路政和治超人员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在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秉公办事,文明服务,严格依法办案,不滥用职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四、严把超限运输关口
今年10月份,我省将实行计重收费,为了力保最后时期治超工作能够圆满结束,我们在继续加强原定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细化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
1、制定并编印了《太原路政大队治超工作手册》,“手册”内容对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服务规范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所有治超点全部由领导包点负责,直接管理,对各类暴力抗检和关系车辆,在治超人员现场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直接汇报包点领导,由包点领导亲自解决。
要求包点领导要随时掌握每个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个别人员的违规念头,将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针对部分设备老化,维修频率增高的情况,与维修厂家细化内容、减化程序、优化效率,签订维修协议,同时,对所有设备全部进行了质量检定,确保了超限检测装置的稳定、正常运行。
4、积极联系高速交警和地方公安,建立了路警联动机制,定时、定点对治超点的治安秩序进行巡查,同时,市局派驻的公安人员不间断地对所有治超点的治安环境进行检查,有效地打击了地方恶势力对治超工作的干扰。
四、全面协调各方关系
路政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工作业务涉及联系到许多部门,为此,我们也重点加强了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和高速交警部门协调,理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减少环节,明确权限,分清职责,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也加快了双方的办事效率。
2、和地方公安部门协调,通过扩大公安干警巡查范围,建立电话专线协助机制,加强了对沿线设施的保护和治超点秩序的维护。
3、和监控中心、收费站、养护中心协调,建立了突发事件下双方或多方信息互享、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合理处置的工作格局。
二○○六年上半年工作已经结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的各项工作还不很完善,还需进一步转变观念,勤学苦练,我们决心在省厅、省局的正确领导下,以省局提出的目标为工作重点,为打造太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新形象而努力奋斗。
二○○六年六月九日
第四篇:
路政管理的历史
路政管理的历史
我国路政管理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少吴”时代就设官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了。
从那时起、商、西周、春秋战国、奏汉、魏晋南北宋、随唐宋辽金、元明清、北洋政府、民国和抗日战争时期到新中国成立至今各个朝代都有路政管理。
古代的路政管理非常严格,有“弃尘于路、断其臂”的规定。
第五篇:
路政管理的重要性
路政管理重要性
摘要:
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
那么,公路的安全畅通,人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针对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从多年的案件来看,大部分集中在公路养护管理上。
单位最近的一份关于因公路路政管理赔偿的案件,发现了一些新的倾向,对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原始记录存档工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民事判决公路管理重要性
一、案情起因:
2009年6月22日,丹阳市吕城镇卢某,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民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管理处赔偿原告卢某交通事故损失。
主要理由如下:
卢某于2009年4月3日23时40分许,驾驶一辆苏LH552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老312国道(现称河横线),由镇江往丹阳方向行驶,至湖头村处,因该处道路施工尚未完全交付通行使用,且被告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事故道路也没有任何照明设施,导致原告卢某避让不及,采取紧急制动时,致使车上人员蔡群星、庄一明分别受伤,车辆受损。
原知已为蔡群星抢救治疗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30782.50元。
原告认为,在本起事故中,施工方在施工路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对本事故的发生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并且确认作为公路管理人的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管理处,同样应就整条道路的安全隐患承担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卢某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丹阳市交通局老312国道改造的招标公告及中标人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08招投标项目的考核等级及相关资料。
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管理处依法对此进行辩护,主要理由是:
原告卢某是夜间疲劳驾车,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形成的,与追加被告无关。
主要理由是:
一、疲劳驾车措施不当,导致事故责任自负。
卢某于2009年4月3日夜间11时,从镇江方向驾驶LH5525号小型普通客车反丹阳,至练湖湖头村,会车时车速过快,采取紧急制动时避让不及,致使车上人员2人分别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显然,驾驶员盲目开快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第42条第2款之规定,是原告卢某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属疲劳驾车措施不当,责任自负。
二、管理方无过错,责任不在管理方。
因施工前我处对施工单位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批,施工中进行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已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做到了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齐全、设置规范、分流合理、疏导有序。
并在施工后,我处对该路段已按规定的频率进行了巡查,路面完好,标志齐全。
管理方无过错,责任不在管理方。
三、事实清楚,我方证据充足。
证据一(事故路段标志图片):
各类标志齐全,规范醒目。
标志一:
限速标志、标志二:
窄路标志、标志三:
导向标志、警示桩。
证据二(江苏恒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材料):
标志设置完成时间为2008年11月21日,在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4月3日之前。
证据三(巡查日记):
我处由2009年1月日至2009年4月3日灵查该路线的日记,证明练湖湖头村河横线1K+700M段标志齐全醒目,我处已按规定的频率进行了公路巡查,路面完好,标志齐全。
证据四(该路段现场管理协议书及施工路段管理整改通知书):
充分证明了我处在施工以前及施工过程中加强了管理,发现练湖湖头村1K+700-2K+000M段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发出了施工段管理整改通知书,促使施工单位设置标志。
因此,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管理处不是原告卢某所主张的追加责任承担者,与卢某所诉求的事实不符,是卢某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追加被告日常管理中
无过错,恳请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处的诉讼请求。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现场勘察,并对原告、被告所提出的诉讼和答辩进行了审理,最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运通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85008。
6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负担333元,被告江苏运通路桥有限公司负担621元。
二、本案的几个重点之处
1、现在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是一件好事,但不全面,片面的认为只要在谁的地面上出了事就可以找谁,这个逻辑是行不通的。
所以说法律法纪知识不全面,对我们公路管理部门增添了着许多麻烦,有些事还是比较棘手的。
2、关于公路在社会中的角色:
卢某认为,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管理处是公路的管理人,相当然就是公路的主人,自然应当承担公路上的一切事故责任。
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不管是自己的车速有多快,路上的来往车辆情况怎样,也不管自己的操作正确和不正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总会想起交通部门,找上公路部门,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树上有枣无枣,打两杆再说”的现象成为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
3、关于事故的造成原因:
双方针对事故造成原因,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并对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察。
原告认为因该处道路施工尚未完全交付通行使用,且被告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事故道路也没有任何照明设施,导致原告卢某避让不及,采取紧急制动时,致使车上人员蔡群星、庄一明分别受伤,车辆受损。
并且确认作为公路管理人的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管理处,在本起事故中,施工方在施工路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方负有管理责任,同样应就整条道路的安全隐患承担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丹阳市交通局、丹阳市公路处认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疲劳驾车,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我方与施工方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而且有明确的合同规定,安全措施规范,同时对该地段进行了日常巡查,有巡查记录证明,发现问题也及时的发出了整改通知书,现场已设置了限速、宽窄、导向三块标示牌和警示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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