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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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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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1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入学与注册
1、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和请假逾期未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新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并电子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有不符合就读疾病者,经县市级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居住地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市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思想政治表现证明),向我校教务处申请入学。
经复查合格,方可通知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亲自到财务部门缴纳学费与相关费用,并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若需请假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先交清学费后履行请假手续,以书面方式请假,说明请假的理由及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获批准后才算请假手续完备。
凡以他人转告(代请假)者,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学制
5、学院学制三年。
第三条课程的修读
6、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规定学生必修的理论课程和技能训练课程。
选修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广泛兴趣爱好,由学生自由选修各专业在规定范围内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并参加考核。
7、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不设班开课,学生必须另选其他选修课。
一经选定,必须按时上课,不得中途放弃或改选。
8、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考核与成绩记载
9、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的认定
凡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取消考试及补考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2)病、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但可以参加补考。
(3)在该课程中,有三分之一作业或相关材料未交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4)未交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或缺做实验(实训、实习)的次数达实验(实训、实习)总数的三分之一及缺实践课时三分之一者,待实验(实训、实习)补做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10、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一式三份),分别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及系存档。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考试:
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考试课程的理论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时间为2小时),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考试。
实验、实训或技能训练课可采用口试,现场操作测试等方法。
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三亚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规定》的要求执行。
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其理论教学部分和实验教学部分的考试成绩各占该课程成绩的多少比例,由课任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各部分课时分量,自行确定。
考试课程的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
(2)考查:
教学计划中规定为考查的课程进行考查,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核应安排在基本课程授课学时内进行,可以采用开卷方式或口试、现场操作测试等方法。
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三亚城市职业学院课程考核规定》的要求执行。
(3)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除记学习成绩外,还计算课程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4)百分制、五级制和学分制学分绩点的换算遵循以下规定:
90-100分为(优秀)学分绩点为4
80-89分为(良好)学分绩点为3
70-79分为(中等)学分绩点为2
60-69分为(及格)学分绩点为1
不满60为(不及格)学分绩点为0
补考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但学分绩点为0。
(5)课程学分绩点,学期(学年)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学分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课程的绩点
一学期(年)的平均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6)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学期都要考核并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7)顶岗实习按一门课程来计算。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
11、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基础英语全部课程,凡在毕业前通过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及格的学生,以前各学期英语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成绩记,并获得相应学分。
12、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计算机应用基础全部课程,凡在毕业前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海南省在校大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一级考试及格的学生,以前各学期计算机应用基础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全国计算机一级或海南省计算机应用水平一级实际成绩记,并获得相应学分。
13、体育为必修课。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伤、身体残疾或生理确有缺陷的学生,不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必经校医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公共保健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体育成绩,但要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14、凡有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必须严格考核评分,并与理论考试或考查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15、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核原则上根据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态度、平时表现、实践教学任务的独立完成情况、实验(实训、实习)报告的填写及个人实验(实训、实习总结、实习鉴定等综合评定。
16、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民主评论意见和学生个人平时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经系领导批准后,放入学生档案。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均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进行。
第五条缓考、补考及延长学制
17、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做意见,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准予缓考,并由教务处通知有关系部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1)在考核期间因伤、病住院;
(2)临考前或在考核过程中患急性疾病,经校医室诊断,确认不能参加考核者;
(3)代表学院参加体育、文艺比赛(演讲、演出)等时间与课程的考核时间相冲突;
(4)其它突发事故。
学生在考试结束后交病假证明要求缓考不予批准。
其它情况一律不准缓考,如因情况特殊要求缓考者,须经教务处审批,否则按旷课论处。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课程补考时进行。
学生缓考的成绩和学分记入该课程所在学期。
18、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应补考。
补考及格取得规定学分。
实训课、毕业实习不及格,应重作并考核,及格后可取得规定学分。
19、对补考成绩为不及格的课程,学院采取重修制度,学生可申请课程的重修学习。
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
“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
需要重修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初向课程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必须按照课程安排上课和考试,如果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仍不合格,须再次申请重修。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应由开课部门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库。
20、因缺考、考试不交卷和考试违纪的学生,该课程按零分记,并给予违反考场纪律处分,不准参加第一次补考。
21、考试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准参加第一次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后,由学生本人以书面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22、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学生某学期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体育课)连同旷考课程学分累计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应予退学。
但如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学制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按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费标准交费后,跟下一年级学习和考核(此前考核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学免考)。
如学生不申请延长学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考勤与请假
23、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和社会调查等都要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
凡未经请假批准而缺课、缺席者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和社会调查等,学生无故不参加,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4、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20—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1—40学时,给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1—50学时,给纪过处分;
(4)旷课51—70学时,给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70学时以上(不含7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论处。
25、请假的程序:
(1)请假一律到系办公室领取请假单,填写清楚后,三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七天内(含七天)由班主任做意见,由系主任批准,七天至十四天由班主任和系主任做意见,送教务处批准,十五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
(2)以特殊情况须延长请假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续假。
未经同意,自行延长假期的,以旷课论处。
(3)因病请假必须附有医院证明。
(4)学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学期上课周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升、留、降级与提前毕业
26、学生完成学年教学计划的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27、学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如已学课程的学年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含3.0)的,可由系做意见,向教务处申请修读后续课程,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提前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课)及应修最低学分。
达到毕业生资格,并交满三年学费的,可提前毕业。
提前修读课程的同学,如有一门考核不及格者,则取消提前修读资格。
28、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含体育)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在学年第一学期(连同上一学期)已达到上述留级条件的应予降级。
第八条转专业
29、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1)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准转入下一年级,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能转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2)一年级第一、二学期末,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允许申请转专业:
①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②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市县级医院体检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③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申请转专业的时间:
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放假前一周内,向系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
(4)申请转专业的程序:
①要转专业的学生先向系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书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所在系,系对要求转专业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决定是否将该生的转专业申请和相关材料一并转交要转入专业的系。
②拟接收转入专业的系根据本专业的实际和可接受人数等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签署意见后,将所有的材料送教务处审批;
③教务处于新学期注册时通知所在系和学生本人编入被批准转入的新专业学习。
④转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转入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转入专业未修过的课程,应参加补修和考试,已修过成绩合格的同类课程可申请免修。
30、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转学
31、被我院录取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院指定医疗单位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的专业学习者;
(3)我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2、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要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年12月或6月间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转入其他院校或转入我校者,要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高教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才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院校所在公安部门。
(3)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需附下列有关材料:
①申请转学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②转入学生的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审批表;
③近期三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④学校的操行评语;
⑤入学后各学期学习成绩单;
⑥转出转入学校意见;
⑦转出转入学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意见。
3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3)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转出与转入专业不同学科者;
(5)无其它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休学和复学
3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伤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2)某种特殊原因,一个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上课学时的1/3者,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5、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36、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37、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需要休学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8、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正常学习学生的待遇。
39、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身体健康证明和政治思想表现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和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2)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市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近半个月内已恢复健康体检证明,并经我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3)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政治或身体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停止招生,可安排校内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退学
40、学生有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因学业原因经申请延长学制而未申请延长学制者;
(2)延长学制未跟班学习和参加考核的;
(3)延长学制超过规定年限;
(4)停学、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申请复学经复查身体或政治思想表现不合格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疯病、严重心脏病、癌症、红斑狼疮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及教育无效者;
(9)无故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本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41、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的系(部)做意见,教务处审核,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2、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处理离校的学生应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因病、伤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如按教学计划至少学满一年者,可发肄业证书。
未经我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学生在接到我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如在一周内不办理手续的,一切后果自负。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十二条毕业、结业
43、学生毕业时,由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全面鉴定。
44、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或在弹性学制内,德、体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毕业实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报教育部备案。
45、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允许在就业后一年内回校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顶岗实习不及格者;
(2)毕业前,仍有一门或多门课程不及格者;
(3)延长学制仍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应修的最低学分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未解除其留校察看者;
47、无学籍学生不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48、毕业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离校手续。
49、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只发一次。
凡因遗失、损坏者,须登报申明作废,凭登报证明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可发给“毕业证明书”或“结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原颁发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应征入伍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公安部等5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总参谋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保留学籍
(一)具有专科学籍在校生入伍可保留学籍到其本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
(二)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保留学籍手续的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教务处领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按相关条目认真填写。
2.学生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到所在系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将《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送交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退役后的复学
(一)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一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复印件和《参军入伍复学申请表》到所在系部办理复学手续。
(二)一般要求一年内的秋季开学时,学生持部队开具的《退役证明书》、原审批通过的《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复印件和《参军入伍复学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
(三)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四)在学校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复学学生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复学后的专科生原则上回入伍前所在专业学习。
2.因学校专业调整等原因,原专业不存在的,学生本人可申请转入相关或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
(一)应征入伍时所在学期所学课程可以免试,由学院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给予成绩评定。
(二)翌年毕业的高职(专科)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
(三)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服役期间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总评成绩以卷面分数为准。
(四)退出现役学年的所在学期,如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所学课程要参加考试(考查),成绩可综合考虑评定。
(五)在服现役期间,以自修方式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的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
(六)在服现役期间,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所列部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的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原专业复学者,服现役期间所学的上述课程,应准予免修。
四、学费、住宿费
复学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本人入学当年相应专业所交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五、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复学后就读原专业的,毕业审核原则上按入学的相应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复学后所读的相应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翌年毕业的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二)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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