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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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
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
(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
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务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日常结算业务账户流水,证明企业的大额资金来源。
(四)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除申请书、登记表等须留存原件外,其他相关材料应查验、审核原件,并留存经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或其他具有相关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
经境内居民个人本人签名的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按外汇局文件规定的年限保留相关业务资料备查。
(五)境内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后,应在境外投资项目具有真实、合规、明确的实际资金用途时,汇出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提前(购汇)汇出。
未经批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渠道开展QDLP业务。
(六)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原则,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可流入/汇出额度内办理资金收付,不得为管控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七)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包括前期费用汇出)应按照支付使用原则,审核并确认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境外并购股权的应审核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
四风险提示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
同等),以及企业进行关联投资的商业合理性说明材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属于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而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外汇登记的:
应关注后续被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作价的合理性。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一)业务定义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后,通过银行将登记额度内的前期费用汇出境外或汇回境内。
(二)审核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除提供上述1~2项外,还应要求其提供: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关注客户应提供资金使用具体计划,需详细说明资金支付安排,用途和最终用途(针对境外多层控股情况)以及收款人和最终收款人(针对境外多层控股情况)。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前期费用汇出
(1)银行应重点了解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和投资计划、拟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前期费用汇出金额、汇款路径、主要用途等。
(2)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3)银行为关注客户办理前期费用资金汇出应按照支付使用原则,审核并确认关注客户资金使用具有真实用途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后,可为其办理资金汇出业务。
(4)银行应定期跟踪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客户如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主动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客户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要求客户将剩余资金退回。
如确有客观原因,客户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注客户申请延期的,还应提交其他相关直接证明材料,若客户不予配合时,银行应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对企业进行约谈。
2.前期费用汇回
(1)银行应重点了解客户此前是否办理过前期费用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与使用情况。
(2)前期费用累计汇回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购汇汇出的前期费用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四)风险提示1.短期内集中、频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汇回的。
应要求客户提供资金使用具体计划,以及提交或事后补交资金汇划凭证。
2.银行判断前期费用资金来源存疑,可能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如来自于一个或多个个人账户、基金类机构、合伙制企业等的资金汇集。
应要求客户提交能够证明资金来源的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报告,银行、海关等第三方机构认可的账户或收支记录、数据等。
3.客户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提前购汇业务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4.除投资资格证书上存在二层投资的,企业确需通过境内NRA账户划转的情况外,其他的向境内NRA账户划转前期费用的,可认为无实际资金支付需求,银行应不予办理。
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业务定义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审核材料可信客户的审核材料遵循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下同);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如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的,应由拟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自行出具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
涉及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5.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还需要提供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文件;6.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说明;7.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1~7项外,还应要求其提供:
8.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9.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证明材料;10.其它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境外直接投资商业合理性的财务报表,或可信第三方认可的投资计划、商业计划等。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境内机构是否为本地注册机构。
2.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统一授权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
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四)风险提示当客户存在下述情形时,无论可信客户还是关注客户,均应审慎办理,从严实施尽职审查,并加强后续购汇、资金汇出、利润汇回等环节的持续监控。
1.短期内集中办理多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且无前期费用登记和汇出:
应增加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境外直接投资商业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内机构参与境外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正常经营时间少于一年即办理500万美元以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应增加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境外直接投资商业合理性的材料,以及企业最近一期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资金来源真实性的材料。
3.境内投资主体自身资产总额大幅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或注册资本:
应提供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银行账户收支记录、筹措资金的资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应客观因素当时无法提供的,应书面承诺实际汇出时提供。
4.境外投资项目经营业务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
应增加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境外直接投资商业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内机构参与境外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属于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关联企业投资的情况,如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外方投资者进行投资:
应增加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境外直接投资商业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内机构参与境外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6.被收购或参股的境外项目为境内居民控制或持有的,且相关项目未办理外汇登记:
应补办相关登记,并提供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合规性证明材料,如银行账户收支记录、筹措资金的资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7.涉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的,被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作价明显较市场行情大幅偏高或偏低:
应增加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境外直接投资商业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可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境外企业评估报告、境内机构参与境外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8.境外投资目的地为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中心、避税天堂:
应提供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合规性证明材料,如银行账户收支记录、筹措资金的资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提供最终投资项目和商业目的的说明材料。
9.境内投资主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出现经营亏损,或者已经资不抵债:
应提供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银行账户收支记录、筹措资金的资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因客观因素当时无法提供的,应书面承诺实际汇出时提供。
10.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的:
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如发现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一)业务定义已登记的境外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及股权变动(如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情况,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其投资主体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二)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业务登记凭证》;2.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无异议函(如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的,可由拟境外投资的金融机构自行出具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涉及新增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5.如新增境内股东涉及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注客户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除满足上述1~5点外,还应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增资合理性的财务报表,或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企业变更相关批准备案文件,或可信第三方认可的投资计划、商业计划等。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境内机构是否为本地注册机构。
2.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按其指定的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5.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投资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6.境内机构收购其他境内机构的境外企业股权,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条相关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获取相关外汇登记凭证。
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8.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条相关要求办理。
开办费用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9.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10.银行应了解境外投资项目具体的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关注新增投资者的资产、信用等情况。
(四)风险提示1.短期内集中办理多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频繁或快速进行增资、减资、股权转让:
银行应审慎办理此类业务,应要求其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上述行为商业合理性的财务报表,或可信第三方认可的投资计划、商业计划等。
2.境内机构持续出现较大的经营亏损,但仍然新增较大金额的境外直接投资:
银行应要求其提供经审计的、能够说明增资行为商业合理性的财务报表,以及资金来源的说明材料。
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一)业务定义境内机构在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清算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二)审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对此表应审核表格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业务登记凭证》;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按其指定的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3.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投资主体(或指定的一家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4.了解境内机构此前是否已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重点关注客户以下情况:
(1)后续是否有资金汇回;
(2)历年财务报表与系统存量权益数据是否匹配。
(四)风险提示1.境外投资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即办理清算:
投资主体应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和投资主体自身的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
2.清算登记内容存在错误的业务,企业应采取改正措施,银行应确认清算登记内容无误后方能受理业务,并审慎办理。
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一)业务定义境内机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含变更登记)后,通过银行在登记额度内办理境外投资所需资金汇出。
(二)审核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3.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汇出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应要求客户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来源及境外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说明;
(2)可证明资金来源的相关财务报表,或客户在银行的账户情况、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或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材料;(3)可证明境外资金用途的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证明材料;(4)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讲明材料。
关注客户除提供以上
(1)~(4)项外,还可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5)经审计的证明资金来源的财务报表、报告等;(6)经银行、海关等第三方机构认可的账户或收支记录、数据等;(7)境外投标书、相关协议、合同等,应当有境外官方机构认可的证据,或银行保函、相关保险单据等可信第三方的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汇出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
2.银行应按照支付使用原则,审核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支付指令等;其中每月合计不超过5万美元的备用金汇出可不审核上述材料),确认有实际支付用途时才能为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原则上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不得提前购汇。
3.对于关注客户。
资金汇出时,要求关注客户提交资金使用具体计划并留存。
关注客户应详细说明资金支付安排,用途和最终用途(针对境外多层控股)和收款人和最终收款人(针对境外多层控股)。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督促指导企业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四)风险提示1.收款人信息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应提交证明境外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具有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并承诺事后补交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
银行应跟踪资金流向,企业必需提供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否则不得办理下一笔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及境外投资企业的相关业务。
2.短期内集中办理多笔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
应提交详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并承诺事后补交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银行应督促企业提供,跟踪资金流向。
3.异地登记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
购付汇时需提交合理性证明材料,并承诺事后补交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银行应督促企业提供、跟踪资金流向。
4.投资资金来源存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如投资主体相关账户出现大量个人账户资金汇集,或基金类机构、合伙制企业、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等来源的资金汇集:
应提供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合规性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账户收支记录、筹措资金的资料等。
5.除投资资格证书上存在二层投资的,资金要求汇往NRA账户的,视为无实际需求,银行应不予办理;资金要求汇往离岸账户的,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以及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合规性证明材料,并承诺事后补交境外资金最终流向的银行记录,银行应后续跟踪监督资金流向。
七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一)业务定义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汇回资金的,银行可根据境内机构、境内居民个人的申请直接办理开户手续。
账户使用完毕后,银行可根据客户申请直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二)审核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主管部门减资清算核准或备案文件(无需提供的除外)。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企业未办理减资、转股、清算等业务的登记手续,不得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2.注意审核单证信息的一致性。
3.企业可以在异地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八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一)业务定义境内机构、境内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后,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合法境外资产变现所得汇入境内该账户。
入账后境内机构、境内居民个人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二)审核材料1.资金入账审核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关注客户还应提交境外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如境外资金汇划凭证、银行账户记录等。
2.资金结汇审核材料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了解境外投资企业此前是否已办理过减资、转股、清算等业务登记手续。
2.银行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回额度后,为客户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汇回金额。
其中,境内机构为境内银行的,境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3.境外资产变现外汇账户内资金不得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九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一)业务定义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境外企业利润需汇回的应通过银行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汇回利润可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二)审核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2.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
关注客户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审核及操作要点1.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审核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对于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的相关机构,需待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后,为其办理利润汇回业务。
2.审查客户此前是否已办理过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3.审查客户汇回利润金额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存量权益申报数据是否匹配。
(四)风险提示短期内集中汇回利润等情况:
应提供境外纳税证明。
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一)业务定义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上述“合法持有的境内外企业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本节指境内居民个人,以下亦指申请人)应按规定到银行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二)审核材料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业务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对此表应审核表格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客户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原则上,书面申请内容应要求客户说明境内外资产或权益的状况、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架构以及投融资计划等情况;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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