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分项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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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分项安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分项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新能凤凰(滕州)能源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3压力容器管理人员的职责
3.1机动部职责
3.1.1负责监督和协调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3.1.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市特检院有关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1.3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3.1.4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3.1.5负责审定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审核验收方案、参加验收工作。
3.1.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3.1.7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年报。
3.1.8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1.9检查单位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3.2单位职责
3.2.1单位主任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全面责任,应负责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2.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建立、健全与管理工作。
3.2.3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3.2.4负责填报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3.2.5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
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3.2.6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学习和辅导工作。
3.2.7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检验和管理工作
3.2.8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3.2.9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压力容器方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3.2.10负责编制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
3.3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3.3.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3.3.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容器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
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3.3.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4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4.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方可独立操作。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4.2设备运行启动前应巡视,检查设备状况有否异常;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头、阀门有否泄漏,并查看运行参数要求,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当符合安全条件时。
力可启动设备,使容器投入运行。
4.3容器及设备的开,停车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分段分级缓慢升、降压力,也不得急剧升温或降温。
工作中应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观察监测仪表或装置,附件,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对于升压有壁温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温低于规定温度下升压。
对液化气体容器,每次空罐充装时,必须严格控制物料充装速度,严防壁温过低发生脆断,严格控制充装量,防止满液或超装产生爆炸事故。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质,应防止泄露、错装,保持场所通风
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4对于有内衬和耐火材料衬里的反应容器,在操作或停车充氮期间,均应定时检查壁温,如有疑问,应进行复查。
每次投入反应的物料,应称量准确,且物料规格应符合工艺要求。
4.5工作中,应定时、定点、定线、定项进行巡回检查。
对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每班应按有关规定检查,试验。
有关巡视,检查、调试的情况应载入值班日记和设备缺陷记录。
4.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1)容器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时;
(2)容器主要承压元件发生裂纹、臌包、变形、泄漏,不能延长至下一个检修周期处理时;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4)发生火灾或其它意外事故已直接威胁容器正常运行时。
4.7压力容器紧急停用后,再次开车,须经主管领导及技术总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盲目开车。
4.8压力容器运行或进行耐压试验时,严禁对承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拆卸、焊接等工作。
对于操作规程许可的热紧固、运行调试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
容器运行或耐压试验需要调试,检查时,人的头部应避开事故源。
检查路线应按确定部位进行。
4.9进入容器内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4.9.1切断压力源应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记,禁止仅仅用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断开电源后的配电箱、柜应上锁,挂警示牌;
4.9.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监测,取样分析合格;
4.9.3将容器人、手孔全部打开,通风放散达到要求。
4.10对停用和备用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及停车检查工作。
必要时,操作者应进行排放,清洗干净和置换。
5巡线检查规定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规定作好巡回
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
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5.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5.2容器封头、法兰、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5.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5.4容器本体及其管道振动情况;
5.5容器基础是否完好、地脚螺栓是否松动、锈蚀;
5.6容器是否存在倾斜等异常现象;
5.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5.8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5.9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6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规定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与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6.1外部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或停车时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外部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6.2外部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容器检验资格的单位。
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枣庄市特检院考核或认可。
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6.3外部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
检查项目按照《容检规》的要求。
6.4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6.5外部检验发现容器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重大安全隐患应报枣庄市特检院备案。
6.6内外部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压力容器停车期间进行
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检验周期-般不超过3年,容
器检验周期可根据《容规》适当延长或缩短。
6.7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获得枣庄市特检院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取得在用压力容器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容器,下同)进行。
从事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6.8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6.9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在用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计划并报机动部,安排内外部检验工作,做好内外部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压力容器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搭脚手架、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工作。
6.10规定的内外部检验项目是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6.11固定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为每两个内外部检验周期内进行1次,移动压力容器一般为每6年进行1次。
7压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定
7.1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经过枣庄市特检院的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上岗。
7.2操作工应经常参加生产部组织培训的压力容器操作法,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3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技术、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学习。
7.4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熟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标准规程中的内容和知识。
8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容器的
重要依据。
凡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
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并且要求建立一台一档,容器的技
术档案包括:
8.1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
8.2原始设计、制造资料(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计算书、竣工图纸、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书);
8.3三类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
8.4使用资料
8.4.1压力容器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8.4.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
8.4.3压力容器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记录);
8.4.3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4.4压力容器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8.4.5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9压力容器事故处理规定
9.1对盛装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9.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9.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9.3.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9.3.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9.3.3事故设备名称;
9.3.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9.3.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9.4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9.5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
告压力容器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
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机动部起草,解释、修订权归机动部。
10.2本制度为首次发布,试行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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