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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资料
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整理
一:
管理体制
(一)管理结构和职责
1.为了有序推进园区建设,县委、县政府成立海南中部
(琼中)绿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
和海南中部绿色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
资公司”)。
管委会为县委、县政府的正科级派出机构,领
导班子成员由县委、县政府任免,负责行使管理职能;投资
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任用和权责
的划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同
时设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位,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并报县委、
县政府批准;投资公司负责园区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园区的经
济运营。
----(关于加快海南中部(琼中)绿色产业园区发
展的若干意见)
2.
第二条易县易水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代表县委、县政府
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园区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园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管理园区内各
企业和县直临时派驻园区各单位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
(三)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园
区土地和项目进行规划和开发,做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
设工作。
(四)负责园区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做好入驻
项目的对接、审查、洽谈和签约工作。
对入驻园区内的项目从办
理前期手续、占地、建设以至投产等各方面搞好全程跟踪服务管
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协调区内入驻企业
与相关职能部门、镇、村关系,维护园区内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做好园区信访稳定工作。
(六)履行好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
他管理职能。
第四条园区办为县政府派出的直接参与园区服务管理的唯
一办事机构,未经园区办审核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收费和从事影
响园区内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易县易水工业园
区管理规定)
3.
第九条成立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
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职能。
其职责
是:
(一)实施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受理入园企业申请,并按规定组织对入园项目进行评审,
按照有关程序核准入园项目;
(三)协调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工信、
招商、公安、工商、质监、人防、地震、供电、消防等有关部门,
研究解决园区建设的有关问题,为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负责筹集园区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园区建设发
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六)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洛门工业园、鸳鸯工业园、四门工业园分别设立管理
办公室,分别负责洛门、鸳鸯和四门工业园的建设和管理,管理
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工
信、招商、公安、工商、质监、人防、地震、供电、消防等有关
部门和有关乡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工业园区的管理服
务工作。
---(甘肃武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二章)
4.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
机构,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管理工业园
区的各项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报告、年度基建计划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
批,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五)负责工业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管
理;
(六)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工业园区年
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
办理招调和聘用手续;
(七)负责工业园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管
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检查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企业。
第七条在工业园区内设立一级财政,负责工业园区内的财政管
理工作。
从现在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创造的
税收中属北海市留成部分(含国税返还部分),全部留给管委会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立企业奖励基金。
第八条管委会依照本办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向北海市工业
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第九条经市编委会批准,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
立若干工作机构。
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业园区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管委会为投资者代
办项目所需手续,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办事规则和时
限按《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
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12号)执行。
---(广西北海市工
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二:
入园企业管理
(一)园区项目入驻条件
5.入驻园区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省市以及本县产业(品)导向目录,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的
要求。
(二)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在20亩以上、固定资产
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
对
于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企业,对超占部分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三)
容积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应符合
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
(四)鼓励
支持下列项目或企业进入园区:
1、招商引资项目:
固定资产
投资5000万元以上县内外独资项目;2、规模效益型企业:
产
业关联度大、产品附加值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年产值1亿元
以上或年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科技型企业:
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及省级以上重
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县级以上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河北易县易水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第三
章)
6.入园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园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电力能源、
富硒食品、丝绸服装、装备制造四大产业体系。
第四条申请入园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
属
国家产业政策目录鼓励类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审查,
报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登记后,方可入园;属国家产业政策
目录禁止类的项目不得入园。
(二)项目业主必须坚持“诚信经营、严格履约、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管理规范、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快
项目建设,快速建成投产,并严格遵守项目建设程序、安全
生产、环保节能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投资项目能够快建
成、保投产、早达效,发挥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用地必须遵循集约节约原则,按照投资
强度严控供地,且其建设行为必须接受园区管理中心的监督
管理。
入园企业依法按程序取得用地后一月以内必须开工建
设,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必须完工,超过规定建设投产时间造
成土地闲置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项目建成投产,并
经园区管理中心验收后方可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
权证》。
(四)入园企业申请使用的土地利用及建设规划必
须与园区总体规划相符,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陕西石
泉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第二章)
7.第三条申请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不接
纳限制类的项目。
3、属于工业及大型物流等项目。
4、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
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进
创业园)。
第四条申请入园的项目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园申请;
2、由具有法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人身份证明:
加盖公章的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自然人必须提供资信证明。
---(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
管理办法第二章)
(二)企业入园程序
8.第五条申请入园的企业,需向园区管理中心提交以下
材料,由园区管理中心登记。
属地政府需要入园企业相关材
料,可与园区管理中心联系取得。
(一)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招商引资合同书》。
(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
第六条经工业园区管理中心登记后,方可享受
《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园区管理中心
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入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
入园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入园通知单》,企业持《企业入
园通知单》到各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园区管理中心协助,
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办结。
---(陕西石泉工业园区
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9.第十三条对有意向到开发区投资的项目,由招商单位与投
资商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并报开发区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意向协议签订后,投资商填写入园项目投
资申报表,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环保、安监部门及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入园的环境影
响及安全评价。
环评、安评通过后,开发区严格按照开发区功能
分区及规划要求,就项目选址、用地面积、优惠政策等提出初审
意见。
第十五条市工业领导小组根据开发区提出的初审意见,
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项目入园会审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批准后,签订正式协议。
投资方在10
日内办理名称预审登记,并按照该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0%的比
例,将注册资金汇入本市城区银行账户,依法核准登记成立法人
公司。
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开发区管委会据此全程代理其它各项手
续。
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经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
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
项目用地交付业主后,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依经审查通过
的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业
主在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立即开工建设,开发区管
委会定期跟踪督办。
———(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
办法第四章)
三:
项目建设
10.第六条入驻开发区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审批程序的要
求进行建设,规划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方案等必须经园区办审核
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入驻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业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
1、容积率应大于
11.。
2、建筑密度不低于30%。
3、绿地率控制在20%以
下。
4、设备投资应控制在总投资额的40%以上。
5、投入产
出率高出当地行业平均水平。
6、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应根
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筑占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不得超
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建筑面积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5%以内。
7、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统一纳入园区
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范围。
因园区没有规划生活服务设施
区而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首先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生活
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的用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
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之和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
积的10%以内。
48、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
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及商业用房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八条企业临路围墙原则上应采用空透围墙(铸铁或锻铁栅
栏)。
企业建筑红线与相邻道路的距离,按开发区规划执行。
第九条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原则上不得高于相邻道路标
高的30厘米,并与周围企业厂区相衔接,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
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的,须经县园区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企业外观和色调要协调统一,厂房外观以纯白、灰
蓝、鹅黄色条为主。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工期完成施工建设,对一年
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闲置税,两年仍未动工建设的,由
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河北易县易水工业产业园管
理规定第四章)
2.第八条:
沽源县经济开发区一期规划总面积5.3748平方公
里,分为南区和北区,南区位于沽源县城西南,总面积为2.0748
平方公里,北区位于沽源县城西北,总面积为3.3平方公里。
二期拓展区位于县城开发区北区以北区域、小厂镇、九连城镇及
西辛营乡,使开发区规划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以上。
第九条:
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
原则,高标准、高起点建设,逐步实现“七通一平”(即:
通路、
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热、通气和土地平整)。
第十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融资
为主。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
政策允许的各种方式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县政府各有关部
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争跑力度,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争取
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按
照“用地集约、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的原则,由管委会统一协
调并组织实施,并在出让前完成土地征转等一切手续。
第十二条:
入区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土地利
用控制指标以及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供电系统等相关附属设
施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
入区项目投资强度,建筑
系数、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开发区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
核算供地面积,收回多占土地并没收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拒不服从的,
启动退出机制。
入区项目的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能源利用
和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要求,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
自关闭、拆除或闲置。
---(河北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第
二章)
12.第十七条项目选址及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开
发区功能分区要求,并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
严格执行《工业项
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
2、容积率控制指标高于0.8以上。
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国家相关
规定(控制在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执行。
园区企业
原则上不批准建职工宿舍,员工住宿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入住开
发区职工小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确需建职工宿舍的,一律不
办个人产权证;若违规办理,追究发证单位责任,并按同类土地
使用性质地价的2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5、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
元至1亿元的,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
的,18个月内建成投产;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在签
订协议时另行约定建设工期。
第十九条对入园企业,在6个月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办理结束,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
产投资到位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发放给乙方。
第二十条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业主要按月向开发
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
度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
财政、工信、国土、住建、环保、商务、工商、安监、消防等部
门(单位)对项目规划建设进行审验。
1、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竣工投产期,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
业主要按约定追加投资,限定6个月内投资到位;否则,取消剩
余奖励资金,并按照实际投资强度测算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
费。
2、对征地闲置一年以内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5%,依法征收土
地闲置费;征地闲置两年以内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10%,依法
征收土地闲置费;征地闲置两年以上的,部分闲置的按出让土地
价款的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整宗土地闲置的依法无偿收
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依法据实征收。
3、禁止改变项目土地用途,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同类土
地使用性质地价的2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处罚。
4、不得私自非法转让项目土地,因故确需退出园区的,业主须
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按入园时实际征地成本价收购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基础设施
以中介机构评估价进行收购,禁止私自交易转让,经营设备由业
主自行处理。
---(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第五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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