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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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鼓励我院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XX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种类包含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
各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分配。
第四条 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 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奖学金参评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当年5月底。
第八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本科生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班长担任。
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
评议小组在分管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班级民主评议条件:
(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
(二)申请人需取得实际参加评议人数的1/2以上同意。
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学年度完成至少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毕业班除外);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配合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达3次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
(六)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健康的作息规律;
(七)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学业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生在其班级的课程成绩排名作为评选依据。
第十三条参评学业优秀奖学金一等的,其课程成绩排名应当在班级前15%;参评学业优秀奖学金二等的,其课程成绩排名应当在班级前25%。
学业优秀奖学金严格按照班级排名评定。
第四章学业进步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生在其班级的课程成绩排名的提升幅度作为评选依据。
第十五条参评学业进步奖学金的,其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第十六条参评人数较多的,按学习成绩提升幅度高低排名后决定奖学金获得者。
第五章学术创新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七条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其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其测评分记做A,计算公示为:
A=A1+A2+A3
第十八条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的,按表1-1加分。
本条最高分为5分。
但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的限制。
(A1)
表1-1学科、科技竞赛评分表
获奖等级
获奖名次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国际比赛
一
1
5
4
2
1
1-5分,由学院根据举办单位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酌情加分。
二
2-3
4
3.5
1.5
0.8
三
4-6
3.5
3
1
0.4
鼓励奖
7--8
3
1
0.4
0.1
说明:
1、学科、科技竞赛主要指“挑战杯”、辩论赛、专业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演讲赛、书评类比赛等专业技能竞赛。
2、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0.5分。
3、团体获得奖励的,国家级按照相应分值80%加分,省级按照相应分值70%加分,市校级按照相应分值60%加分,院级按照相应分值50%加分。
4、因同一原因既获得学科、科技竞赛奖励,又取得科研成果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5、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6、在学科、科技竞赛决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单项奖励的,依该级别三等奖标准给分,但同时获得相同竞赛其他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7、获得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学生科创项目立项的,参照各级别竞赛鼓励奖加分。
第十九条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发表学术论文的,按表1-2加分。
本条最高分为2分,但在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的限制。
(A2)
表1-2发表学术论文评分表
一类核心
二类核心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有内刊准印号的
内部刊物
院内学术刊物
5
2
0.1
0.1
0.1
说明:
1、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XX大学人事处《XX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逐年修订)及相关规定。
2、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3000字,且须符合XX大学学术论文规范。
3、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
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二人合作的,按6:
4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
其余作者总和=5:
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4、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案例分析类文章或字数少于3000字的论文,每篇加0.1分。
5、同一作品发表在不同级别刊物上的,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条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认定,达到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作品质量的,可酌情给予1-3分的加分。
(A3)
第二十一条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XX大学,方可参评。
第六章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社会实践奖学金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优秀的学生。
其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其测评分记做A,计算公示为:
A=A1+A2+A3
第二十三条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的,按照表2-1加分,加分不设最高限额。
(A1)
表2-1受表彰加分表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2.5
2
1
0.6
成员
2
1.5
0.8
0.4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2.5
2
1
0.5
说明:
1、本条社会实践专指由校、院统一组队的集体社会实践活动。
2、积极参与校、院组队社会实践,未获得表彰但撰写调查报告或形成其他书面成果,成员每人每次加0.1分。
上述成果每篇不少于5000字,且具备一定理论或实践价值。
3、各级别先进集体表彰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4、多次参加不同小分队进行社会实践的,可以累加,但学年度内不得超过3次。
5、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但负责人或成员同时为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可以累加,本条最高不得超过4分。
第二十四条社会实践成果被有关部门、科研项目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按照表2-2加分,加分不设最高限额。
(A2)
表2-2实践成果获奖加分表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第一作者
3
2.5
1.5
1
其他作者
2
1.5
1
0,8
个人作品
2.5
2
1.2
0.8
说明:
1、本条社会实践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论文、微电影、摄影作品,不包括随笔集、画册、等内容。
2、上述成果每篇不少于5000字,且具备一定理论或实践价值,获奖日期应处于本细则第三条参评区间。
3、各级别评比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4、社会实践成果被多次采用或获奖,只计最高奖。
5、本条所称“作者”必须是亲自参与完成实践成果的成员,作者顺序以上交成果封面所载为准。
第二十五条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被院级以上媒体报道的,按照表2-3加分,加分不设最高限额。
(A3)
表2-3宣传报道加分表
新闻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负责人
2.5
2
1
成 员
2
1.5
0.8
说明:
1、本条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指学院、学校组织者成员。
2、上述媒体包括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等级须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
3、各级别评比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第七章 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在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其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其测评分记做A,计算公示为:
A=A1+A2+A3
1、经常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志愿服务工作(A1):
表3-1
项目性质
服务工时
150h以上
100~149h
50~99h
20~49h
集体项目
负责人
2.5
2
1
0.6
成 员
2
1.5
0.8
0.4
个人项目
个人
2
1.5
0.8
0.4
2、参评学年从事支教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应急救助等某一专项志愿服务时间达到50小时以上,可给与加0.5分(A2)
3、组织、参加志愿服务并获得表彰(A3)
表3-2
表彰单位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负责人
2.5
2
1
0.6
成 员
2
1.5
0.8
0.4
个人表彰
2
1.5
0.8
0.4
说明:
1、XX大学优秀志愿者为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
XX大学志愿服务优秀组织奖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2、各级别先进表彰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3、志愿服务工时需得到服务对象认可,并有相关单位证明;志愿者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奖项。
4、本条所称负责人是指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组织者、领队或组长。
5、本条第1、2、3项可以累加
4、志愿服务被媒体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按表3-3加分(A4)
表3-3
新闻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负责人(个人)
2.5
2
1
成 员
2
1.5
0.8
说明:
上述媒体包括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等级须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八章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评定内容由社会工作分和突出表现分两部分组成,采用积分制的计算办法,同时兼任多项职务可累计叠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不设最高限额。
其测评分记做A,计算公示为:
A=A1+A2
第二十八条职务评分:
(A1)
表4-1
担任职务
得分
校学生会、校社联会主席团成员、其他团属学生组织、厦大新闻中心、广播电台正职负责人
院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3
校学生会、校社联会部门部长、其他团属学生组织部长、厦大新闻中心、广播电台副职负责人
院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部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
院属社团正职负责人
2
校学生会、校社联会部门部长、其他团属学生组织副部长、厦大新闻中心、广播电台部长
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以外其他班级学生干部,院学生会各部门副职、
院属社团副职负责人
1
宿舍长
0.2
说明:
1、中其他团属学生组织指校团委直属的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厦大青年宣传中心、学生科技创业与就业服务中心和学生艺术团。
2、以上各级学生干部需任期满一学年方可参评。
跨两届学生组织任期,超过一年者,在基本分基础上将剩余任职期限按比例折算成具体时长进行相加计算。
3、第十条中满一学期指十六个上课周(包括考试周),满一年指三十二个上课周(包括考试周)。
第二十九条突出表现分根据表彰级别评分,包括个人表彰分和集体表彰分。
(A2)
(一)个人表彰(表4-2)
荣誉称号
得分
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
5
省部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
4
市、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
3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
2
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
1
(二)集体表彰(表4-2)
主要负责人
一般骨干
其他成员
国家级
4
3
1.5
省级
3
2.4
1.2
市、校级
2
1.6
0.8
院级
1
0.8
0.4
说明:
1、本加分项目仅限于学生工作、党团工作表彰。
2、学生会的主要负责人指团总支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委员,一般骨干指各部副部长,其他成员则为各部干事。
3、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荣誉称号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4、本项中“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指由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认定颁发的工作表现荣誉称号。
5、表彰级别依据加盖公章认定,一般不包括学生组织及社会团体颁发的荣誉。
第九章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三十条文体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类相关竞赛,包括各类非学科竞赛、文艺汇演、征文、书法、美术、摄影、舞蹈、唱歌、小品、演讲及各项体育等比赛中表现突出的同学。
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按总分高低评定奖学金,其测评分记做A,计算公示为:
A=A1+A2
第三十一条文艺体育竞赛评分表(A1)
表5-1
获奖等级
获奖名次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国际比赛
一等
1
5
4
3
2
2-6分,由学院根据举办单位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酌情加分。
二等
2-3
4.5
3.5
2.5
1.3
三等
4-6
3.5
2.5
1.5
0.8
鼓励奖
7--8
2
1.2
0.6
0.3
说明:
1、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设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一分。
2、获团体奖励的,减半加分。
3、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三十二条新闻、文学、艺术作品评分表(A2)
表5-2
国家级权威平面媒体、电视媒体
省级重要平面媒体、电视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平面媒体、地方电视媒体、学校主办的重要媒体
国家各级党政机构网站和校外重要新闻网络媒体
校内其他媒体、学院主办的各类媒体
3
2
1.5
1
0.5
说明:
1、作品署名时应当体现“XX大学”字样,或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属合作作品的,参照关于“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的规定予以加分。
4、“国家级权威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如《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省级重要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如《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等。
5、“学校主办的重要媒体”专指XX大学电视台、XX大学报、XX大学网站首页新闻。
6、在校内其他媒体、学院主办的媒体上发布新闻、文学、艺术作品,属职务行为的,不予加分。
第三十三条 艺术类学生必须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全国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方可参评。
体育特招生必须在校运会破纪录或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8名的方可参评。
第十章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申请制。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三十六条评议的一般性规定
1、各参评学生填写相应《奖学金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评议小组审核参评者提交的表格和相关材料,填写《XX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汇总表》经公示并签名确认后,提交院学生工作组。
3、院学生工作组审核讨论后,即发生效力。
4、评议小组成员在审核自己的测评材料和综合表现加分时,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证明规则
1、学生在测评材料中的申报情况,必须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视为放弃该事项的申报。
2、刊物、奖状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3、评议小组对自评报告中申报事实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不主动调取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的等级、级别以活动主办方为准,即所加盖的公章为准,需要加盖公章而未加盖的,该证明材料无效。
5、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刊物的发行日期必须在参评年度区间内,方可认定为有效。
6、所有证明材料,评议小组应当妥善保存,并接受同学的查询。
第三十八条评议中争议的解决
1、评议存在争议的,由评议小组进行表决,报院学生工作组予以认定。
2、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评议小组应指定一名同学作为评议时的记录员,对评议时发生分歧的部分及其解决过程进行记录,尤其应载明评议小组成员的保留意见。
第三十九条评议结果公示
1、评议结束后即在班级内公示测评结果,公示时间为5天。
2、公示的方式由各班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决定,但必选传达给每一位参评者,公示方式和地点必须显而易见。
第四十条申诉与异议
1、参评者对于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评议小组提出质疑、申诉。
超过公示期,既不签字、也不提出申诉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2、对于参评者提出的质疑和申诉,评议小组组长认为评审理由确实充分的,可以不经讨论直接向质疑同学说明理由,出示证明材料。
认为质疑可能成立的,应当召集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同学。
3、每位参评者有权对他人的测评结果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与隐私。
4、参评者申请提出要求查询相关评议材料的,评议小组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监督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生的举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评议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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