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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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
篇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五、通报和报告的内容: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
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⑶党委、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
⑷党委、党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⑸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2、组织人事方面
⑴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⑵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⑶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3、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⑴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⑷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⑴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我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⑵党委、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⑶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⑷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和报告
①属于党内秘密的;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
③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行政执法有关方面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⑤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六、通报和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党支部负责。
七、监督和检查
党委、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级党组织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报告的内容
、重要会议报告
1.区级各部门召开的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突发事件报告
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位事件。
6.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7.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8.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9.《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外出学习考察
10.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1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区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
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重要新闻采访
12.上级新闻单位到辖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其他报告事项
13.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4.乡镇、区级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5.区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6.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办的重大事项。
17.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部门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区领导、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4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报告的方式上:
一般必须先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然后由两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篇二:
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中共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区委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包括所属下级中层干部的配置和调整;
3、重要干部任免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推荐和奖惩;
4、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5、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6、办公设施购置、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问题;
7、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8、本单位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9、其它重大问题决策。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1、会前通报。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开会。
2、会议准备。
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开会材料。
3、提前通知。
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
4、充分讨论。
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
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6、做出决策。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的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形成纪要。
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三、报告和反馈
1、党委委员必须坚持执行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党委会每个成员按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拖拉或事无巨细都等集体决定。
3、书记安排时间听取党委成员汇报工作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改正措施。
4、书记或副书记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随意拍板,临时处理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5、每个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指导,委员之间要相互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团结。
篇三: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程序和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领导个人智慧与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表彰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与支出;
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建管处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干部职工工资、补助、福利及奖金分配;
5、参建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内容提前通知班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重要事宜,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
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5、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6、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领导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未如实向处党委会或处长办公会议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委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或处长办公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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