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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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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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注册
项目编号:
Z13
一、项目名称:
化学药品(新药)注册申请
二、许可内容:
山东省辖区内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的化学药品(新药)注册申请的签收、受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具体标准如下:
(一)第1.1~1.3、2、3.1类
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500元,(国家局)复审3500元
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4300元,(国家局)复审:
25000元
注:
3.1类(未收载入国外药典)
(二)第1.4、1.5类
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500元,(国家局)复审3500元
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3500元,(国家局)复审:
20000元
(三)第3.1~3.3、4、5类
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000元,(国家局)复审不收费
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3500元,(国家局)复审:
20000元
注:
3.1类(已收载入国外药典)
(四)第1.6、3.4类
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000元(国家局)复审不收费
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3500元,(国家局)复审:
10000元
注:
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本项目《药品注册申请表》(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填写、打印并保存。
用于提交的电子文件(*.RVT)申请表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含电子版)。
2.《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填报);
3.《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填报);
4.药物临床研究批件(申报生产阶段)
5.申报资料目录
6.申报资料
说明:
1.以上申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及其附件2。
2.对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4和5的生产注册申请的药学部分申报资料,可参见《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
3.根据《关于印发化学药药学资料CTD格式电子文档标准(试行)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1]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提交的申报资料,第二部分“药学研究资料”应符合98号文的要求,其他资料项目及内容不变。
4.申报资料中需要电子提交的内容与要求,详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附件2或98号文要求的资料顺序编号,按资料项目编号分别单独装订成册,并按顺序装入档案袋,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并保持完整、清晰。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
药品名称、注册分类、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及其联系人姓名、电话和地址,研究机构名称、主要试验者(需本人签字)、试验参加者、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封面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以及申报资料的封面应加盖注册申请人、研究机构的公章,公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加盖的公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5.报送2套完整申报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套第一袋均应包含1份《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如为申报临床阶段,填写非临床试验用表;如为申报生产阶段,填写临床试验后用表)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品改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审评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局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时报送),上述三表需同时报送省局一式二份,用于现场核查。
6.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当是有效的、真实的、完整的。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化学药品新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
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完成临床试验后申报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艺验证的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
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
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包括影响因素试验、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5.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
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
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
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3
4
5
综述资料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药学研究资料
7
+
+
+
+
+
8
+
*4
+
+
*4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3
4
5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
+
+
+
+
+
17
+
*14
±
*16
-
18
+
*14
±
*16
-
19
+
*14
±
*16
-
20
+
*14
±
*16
-
21
*17
*17
*17
*17
*17
22
*11
-
-
-
-
23
+
±
±
±
-
24
+
±
±
±
-
25
*6
-
*6
*6
-
26
*7
-
-
-
-
27
+
*18
*18
+
*18
临床试验资料
28
+
+
+
+
+
29
+
+
+
+
+
30
+
+
+
+
+
31
+
+
+
+
+
32
+
+
+
+
+
注:
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4.“*”指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6,指见说明之第6条。
5.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说明
1.申请注册分类1~5的品种,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中。
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
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
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3.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4.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治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试验或文献资料;对于下列情况的药物,需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试验或文献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5.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6.属注册分类1的,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7.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
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8.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6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9.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10.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一般应提供与单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11.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2.属注册分类2的,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
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
13.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4.属注册分类4的,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5.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6.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特别提示:
请认真研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附件2,或者98号文,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并按照其要求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资料整理工作。
八、申办流程:
申请→省局受理中心签收材料→省局形式审查并予以受理→省局组织现场核查,属申报生产的,通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省局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局→国家局审查并做出决定。
九、许可程序:
(一)签收:
申请人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日签收。
(二)受理:
受理中心签收后,将申请材料送交省局药品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三)审查:
省局受理后,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
省局根据形式审查与现场核查意见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报告以及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局审批。
(四)行政许可决定告知:
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件之日起10日内在省局网站发布批件领取通知,由申请人直接领取。
十、承诺时限:
省局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等工作。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行政受理大厅
投诉: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注:
本《申办须知》工作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资料和因
根据申请人要求推迟安排现场核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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