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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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松江区尚文武术专业学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1、取消一学年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两年的参评资格)。
2、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分
第七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校纪处分。
1、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或出版、散发非法性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贴或散布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不负责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组织策划、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参与非法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者,进行明令禁止的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学校同时作如下处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属于过失犯罪,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行政、民事等法规者,分别给予如下校纪处分:
1、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受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4、因民事,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500元(含5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偷盗公章、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做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菜票等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以治安处罚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
(一)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
(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扑克等,一经发现,除销毁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并参与聚众赌博者,并有较大数额赌资进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赌资(物)及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对经常无故旷课(含擅自离校到异地)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
⑴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并通知家长。
⑶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并通知家长。
⑷40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并通知家长。
⑸5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三)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读物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
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作弊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窃取试卷或窃取试题标准答案,考试作弊两次(含同一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㈠不尊重教职工,如在公共场所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㈡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㈢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㈣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㈤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就餐、演出、就寝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㈥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㈦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㈧在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家长带回家醒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拨打骚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2、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违规上网者。
3、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早操、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
4、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学生出门卡、准假证而离开学校,经教育不改者。
6、不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组主任要及时向学校德育处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年级组或德育处签发《学生停课通知单》,违纪学生签字认可。
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班主任、年级组长应于二日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学校德育处按规定处理。
2.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班、年级的学生时,由学校德育处组织调查,需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来校协助教育者,由德育处签发《家长协助教育学生通知单》。
(三)核备程序
1.凡大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组织德育处、年级组、班主任讨论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德育处备案。
2.凡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德育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德育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德育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正本装入学生档案。
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
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
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3、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由德育处监督执行。
4、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勒令退学的学生根据本人要求可申请学历证明。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可申请学历证明。
上述申请的批准与否依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人见面,允许被处理人申辨、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正式处分之前,应向学生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当事人不服处理,可在七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
当事人可在收到《违纪处分告知书》三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
学校应根据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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