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检修部汽机检修专工岗位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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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检修部汽机检修专工岗位工作规范
检修部汽机检修专工岗位工作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维护部汽机检修专工的岗位职责、上岗标准、任职资格。
本规范适用于设备维护部汽机检修专工工作岗位。
2岗位职责
2.1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全面负责汽机专业的生产技术及技术管理工作。
2.1.2指导协调各班长搞好汽机专业所辖设备的大、小修、临检及日常维护工作。
2.1.3负责组织汽机专业设备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2.1.4协助检修主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负责从技术上对设备的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防范措施。
2.1.5负责对汽机专业人员检修技术进行指导,及时组织解决生产中存在的疑难技术问题。
2.1.6负责汽机专业技术改造工程方案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2.1.7编制汽机专业大小修计划,做好大、小修技术工作总结及生产计划的呈报工作。
2.1.8负责汽机专业的技术培训工作,对本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负责。
2.1.9负责汽机专业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图纸的绘制和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2.1.10负责编制材料计划、备品计划,做好加工配件的组织和图纸编制工作。
2.1.11负责组织本专业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2.2技术管理要求
2.2.1汽机专业设备台账、图纸、资料、检修记录等齐全。
2.2.2积极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及QC小组活动。
2.2.3积极引进应用本专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3工作协作关系
2.3.1行政上受设备维护部主任领导,技术上接受总工程师指导。
2.3.2技术上对本专业各岗位人员进行指导。
2.3.3搞好本专业内各岗位之间及与相关专业之间的技术协作。
2.4文明生产要求
2.4.1积极组织班组消除泄漏,确保设备物见本色、标志清晰。
2.4.2文明检修,文明施工,检修和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4.3进人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
3上岗标准
3.1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3.1.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1.2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于职守,开拓进取。
3.2必备知识
3.2.1掌握汽机专业各系统的组成、性能、特点、工作原理和调试程序。
3.2.2掌握汽机专业各系统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3.2.3掌握汽机专业设备的拆装、检修、调整工艺。
3.2.4掌握汽机专业各系统静态实验的基本知识。
3.2.5掌握汽机专业各系统动态实验的基本知识。
3.2.6掌握汽轮机启停时,对汽机专业各系统的试验要求和试验特点。
3.2.7掌握精密测量仪器和仪表的基本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知识。
3.2.8掌握质量管理知识。
3.2.9掌握班组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基本知识。
3.2.10掌握热力学、热工、电工、机械制图等基本知识。
3.2.11掌握汽轮机本体及辅助设备的构造、工作原理、特性及检修安装知识。
3.2.12掌握汽轮机检修定额、技术经济分析、检修周期等知识。
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参照上级交通管理规定,制定本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逐条检查考核。
(2)负责本辖区的车辆年度检验和驾驶员审验、考核及换证工作。
(3)经常对本辖区范围的车辆进行检查,对违章行驶的各类车辆和驾驶人员,按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及时掌握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及时赶赴现场,会同当地交能部门及时处理,并清除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
(5)负责本单位及本管辖区域的交能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和行车驾驶技术的培训工作,以提高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常识和技术素质。
(6)负责定期检查本管辖单位的车辆维护保养情况,确保车况良好。
对不符合安全行车的车辆人,限期进行整改。
(7)负责对物业保安工作的考核检查工作,维护厂区的交通秩序。
(8)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山地施工汽车安全行驶规定
山区道路行车,环境恶劣,路况复杂,突发情况较多,需遵守下列操作规章,以确保行车安全。
1、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和保险单。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不按规定私自换车驾驶。
特种车辆驾驶员应带有特种设备操作证。
3、车辆起步前,需绕车一周,察看车辆四周,确认下方无人无物时方可鸣号起步。
4、车辆需按老路行驶,不得随意自辟新路。
5、车辆需要停靠时,必须选择地形较为平坦开阔的地方,并注意路基是否有踏方、上方是否有滚石的情况发生,然后拉好手刹,垫好前后轮胎的枕木,长时间停靠必须离开主要公路,严禁在河沟中停靠。
6、行驶中,车辆遇弯需减速慢行、鸣号,考虑车辆转弯半径、拐大弯行驶,严禁弯道超车。
7、车辆遇到高低不平路面,需减速慢行,慎重驾驶。
8、车辆上坡和通过急弯时应鸣号,注意对面来车。
9、上、下坡或危险路段只允许一辆车通过,其他车不得尾随太近。
10、会车时,应选择较宽的路面,观察确保双方车辆安全,方能通过。
11、车辆在测线上行驶时,严禁碾压炸药、大小线等。
12、载人车辆,应特别注意,尽量平稳行驶,防止人员伤害。
13、车辆陷车后,需下车观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自救。
如困难较大,切不可鲁莽行事,应及时用电话或者电台呼救。
14、必须经常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可带病行驶。
15、驾驶员要做好乘车人员的安全监督职能工作,乘车人员按指定的车辆乘座,不准随意调车,收工时,驾驶员应清点人数。
16、遵守乘车安全规定,汽车行驶时,乘车人员应坐稳。
任何人不得站在脚踏板或坐在大厢边沿乘车。
17、乘坐车人员不得打闹、嬉戏和吸烟。
车辆行驶中遇危险路段时,人员一律下车,协助驾驶人员安全通过。
18、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保,不得穿拖鞋驾驶车辆,严格执行行车规定,不得超速(5-40)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患病驾驶。
19、收工后,车辆应集中停放在停车场,并切断电源。
20、车辆必需配备防滑链、灭火器、三角木、警示牌及简单维修工具。
普洱景谷二维项目组
2013年11月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
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
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汽车修理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相关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9.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10.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11.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12.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13.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14.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15.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16.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7.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第一氧化铝厂车辆的使用、维修原则、办法和要求。
1.2 本制度所指的“车辆”包括以下设备:
1、轿车、工具车。
2、装载机、推土机。
3、小四轮、小翻斗。
2 职责
2.1 装备能源科职责
⑴装备能源科是全分厂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机动车辆的方针、政策、法规。
⑵负责第一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做好建立台账、封存、启封、调拨、报废更新和残值的处理工作。
⑶负责机动车辆购买保险和理赔工作。
⑷负责机动车辆大修计划的编排、实施、验收、决算及修理费用1000元以上的外委零修业务。
⑸负责机动车辆备件的采购、保管和收发工作。
⑹代表第一氧化铝厂联系、协调、办理与地方管理、执法部门(交通局、运管所、环保局及交警大队)的有关业务。
2.2 使用单位职责
⑴贯彻分厂机动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⑵根据生产实际,合理调度、组织好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搞好成本核算,发挥汽车车辆的最佳效能。
⑶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使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规章落实到实处;负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并认真填写。
⑷负责机动车辆零修和维护工作,提高车辆完好率。
⑸负责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和费用的办理。
⑹配合交警大队和农机部门搞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3 车辆管理
3.1 运行管理
3.1.1 车辆运行前装备应齐全完好
3.1.1.1经常性装备应符合GB7285—87《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3.1.1.2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等特殊货物,适应季节性运行和特殊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3.1.1.3 运输危险货物时,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1.2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3.1.2.1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
3.1.2.2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颁发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1.3 新车、大修后的汽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或新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按说明书中的走合期要求执行。
3.1.4 车辆的驾驶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未取得相应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
3.1.5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与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进中和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生故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3.1.6 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车辆运行消耗的考核管理工作。
3.1.7 装备能源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每年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检验合格的车辆发给年度检验《合格证》。
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使用单位方可使用,未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使用。
3.2 技术档案管理
3.2.1 各车辆所属单位必须建全《汽车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管。
3.2.2 车辆调拨和过户时《汽车车辆技术档案》随车一并移交,车辆大修时档案随车进厂,由承修单位填写修理情况。
3.3 维修管理
3.3.1 汽车车辆修理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
3.3.2 汽车车辆修理实行先内后外的原则安排检修,检修分厂大修厂能够承担的检修和保养,不得外委。
3.4 计划管理
3.4.1 大修计划管理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3.4.2 维修计划由各车辆使用单位编制,每月按要求时间报装备能源科。
3.5 施工管理
3.5.1大修施工管理
大修施工管理程序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3.5.2 保养维护
车辆的一级维护,季节性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其余内委由吊运部大修厂负责实施。
外委由装备能源科负责申报。
3.5.3 零小修
有修理能力的单位负责自有车辆的零小修施工,无修理能力的单位其零小修内委由检修分厂大修厂负责实施,外委由装备能源部负责实施。
3.6 报停与封存
3.6.1 车辆报停
因部分总成件或零部件损坏,预计在一月以上无法修复及等待淘汰、报废或已淘汰报废未处理的车辆,要向装备能源部报停。
3.6.2 车辆封存
因生产任务不足,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必须是完好车或基本完好车)如不列入闲置,则需办理车辆封存手续。
封存车辆恢复使用时,须办理启封手续。
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装备能源部审批,财务依据“封存(启封)单”计提折旧。
3.6.3凡停驶和封存的车辆必须及时上交牌照、行驶证和附加费本,避免发生不该发生的费用。
3.6.4 停封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维护,不得随意拆卸或挪用零部件。
4 报废与处理
4.1 车辆报废
4.1.1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车辆报废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1.2报废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2 报废或闲置车辆的处理
4.2.1车辆达到报废条件按国家规定上交车辆、牌照、行驶证、附加费本等。
4.2.2对个别达不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但经济效益差或闲置,由装备能源部审核,主管总经理审批后变卖,变卖实行公开拍卖,变卖资金上交公司财务部,变卖的车辆必须办理转户手续。
5 改装与更新
5.1 车辆的改装
5.1.1车辆需改装,由车辆所属单位申请,装备能源科组织论证报装备能源部审批,并在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5.1.2批准改装的车辆,由计划经营部立项,到主管部门认定的厂家实施。
5.2 车辆更新
使用单位依据旧车报废情况和生产实际需要更新时,应填写更新申请报装备能源科,由装备能源科牵头组织经过论证报主管审批后,报装备能源部立项更新。
轨道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严格遵守劳动作业纪律。
二、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和检查,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证行车、作业人身安全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熟悉并掌握轨道车平板车的各项技术性能,正确使用三项设备,遵守行车技术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加强车辆的检查及维护保养,及时处理和排除不良处所,保持车辆整洁和技术状态良好。
四、坚持上岗标准、开标准车、严禁三证不全上岗不上车操作,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过度疲劳开车,对车辆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文明驾驶不断提高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行车服从调度指挥与联挂车加强联系,做好自控互控保证安全正点,与副司机团结协作共同完成生产任务。
车队管理制度
为及时的完成工厂下达的各项运输任务,保证各个流程的生产正常运行,全体司机要在车队对行的直接领导下,做好车队的工作。
1、全体司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以厂为家,于奉献。
服从领导,遵守厂规厂纪,完成领导分配运输任务。
2、司机对待工作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装车时,司机本人必须将货物装好,绳子系牢。
保证运输货物安全,并准时运输到指定的地点。
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货物丢失,亚追究司机人员责任,并视损失程度予以赔偿。
3、司机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保持整洁卫生,随时搞好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做到随时出车,及时返回。
4、车辆发生故障,司机能动手维修解决的,由自己进行维修;自己不能维修解决的,要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
凡是人为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5、运输货物所带苫布、大绳等,由司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乱扔乱放。
如有丢失和损坏,视情节由责任司机负责赔偿,部分成全部。
6、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照统一安排,认真值班。
如遇特殊情况,要向车队队长报告,并安排好替班人员。
7、搞好安全教育,车队队长要经常教育全体司机遵守交通法规,避免或减少违章,保证行驶安全。
8、车队队长对车辆的维修费和耗油量进行认真统计。
分公司司机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
(1)确保本班司机持证上岗。
(2)对班组所有司机进行行车安全教育。
(3)制止运送禁忌危险化学品或气瓶。
(4)汽车司机必须经公安部门考试合格并获得驾驶执照后方可上路。
驾驶执照必须随身携带。
(5)汽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颁发的有关法令,并在出车前认真检查:
○1汽车和拖车的状况是否良好,手、脚制动器及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有效,照明灯、雨刷器、仪表是否有效,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主机与拖车之间的连接机构是否牢固等。
○2油、水及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
(6)不得使汽车超过规定的载重量。
装卸货物时应将汽车停住,并拉好手动刹车掣。
用起重设备装卸货物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不准检查或修理汽车。
(7)督促司机检查货物捆扎是否牢固,否则不准开车。
(8)出行前安排司机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9)组织司机进行安全培训、驾驶技能培训和车辆维修技能培训。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
(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其中安装测速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二)除固定测速点外,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第九条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
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交警大队使用非公安民警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交警支队备案,交警支队对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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