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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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AA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AA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方案评审、论证、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事故应急抢险、技术支持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诚信管理等事项。
AA建筑业协会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等具体工作,对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
各区(新区、合作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学术严谨、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分六个专业类别进行登记管理,分别为:
岩土工程类(包括设计、施工、监测)、模架工程类、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类、拆除工程类、其他施工类、安全管理类。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并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专家主要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以及我市范围内中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征集。
专家库内各专业类别的专家,根据专业水平和从业年限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顾问专家三类。
第八条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热心工程建设事业,在本职工作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四)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
(五)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工程建设难题的能力,有较强参与工程领域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九条普通专家入库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工作满八年;
(二)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满三年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满三年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资深专家入库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且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登记的特级、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或者甲级监理企业、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者在本市登记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建筑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项的首位人员;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五年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满八年;
(五)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工作满三十年;或者满十五年且具有申请专业不少于五个大型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的建设或管理业绩。
第十一条顾问专家主要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或者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充任,无年龄限制。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属于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工程建设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库后,未满规定期限的。
上述第
(一)项人员离职、离退休满三年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加入。
特殊专业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特邀的方式加入专家库。
以个人申请方式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一名专家可以加入不超过两个的专业类别。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事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专家加入专家库应当履行申请、审核、公示、聘任入库等程序,通过特邀方式加入专家库的,可以免申请程序,具体程序规则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
第十五条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信用记录等档案信息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开。
AA建筑业协会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库内专家的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前款规定的库内专家,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主管部门或AA建筑业协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论证、评审、验收、巡查检查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享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五)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工程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专家经聘任后,应对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审核与考评;
(五)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六)受委托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评价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论证的,评审、论证会前对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应在论证前进行现场勘踏,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并进行方案预审;在评审论证会上提出明确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及论证结论负责并签字确认;并参加相关单位邀请的论证方案实施过程中关键节点、关键部位的检查和指导;论证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聘书样式,专家聘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对专家档案信息实行定期考评。
对审核不合格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涉及方案评审、论证、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事故应急抢险、技术支持等活动需要选用专家的,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者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以直接使用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涉及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专家组应当按不少于五人单数选取配置,专家组成员须由资深专家以上人员担任。
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详见附录)工程专项方案的论证。
对于施工高度五十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三十六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六十米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必须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验收时应当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组参加,专家组应当对是否符合专项方案情况进行验收,并书面签署确认意见。
专家验收人数原则上不应少于三名。
专项方案论证情况、现场验收确认情况须同步上报AA市建设工程智能监管平台备查。
第二十二条AA建筑业协会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二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录入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说明原因或者未提前请假的;
(二)两次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者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或者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五)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者职业道德,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者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论证结论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专项方案按照合格专项方案验收,造成安全事故的;
(九)聘任期内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的。
专家有上述行为的,从取消其专家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专家申请。
第二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四条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AA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X年。
附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库论证专业类别
附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论证专业类别
根据论证工作需要,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等文件要求,AA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论证范围对应如下:
一、岩土工程类(包括设计、施工、监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等工程。
(五)水下作业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岩土工程。
(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二、模架工程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四)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五)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六)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七)作业面异形、复杂的或无法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的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模架工程。
(九)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类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发生严重变形或事故的起重机械的拆除工程。
(四)采用高承台、钢结构平台、利用原有建筑结构的特殊基础工程;附着距离达1.5倍制造商的设计最大值、附着杆数量少于制造商的设计数量、附着杆均位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的同一侧的起重机械附着工程,以及附着杆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之间的夹角小于15°或大于65°的塔式起重机附着工程。
(五)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六)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四、拆除工程类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复杂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五、其他施工类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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