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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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篇一:
海上保险教学大纲
《海上保险学》教学大纲
前言
《海上保险学》是保险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之一,也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业务课程。
本课程修读对象为金融系保险专业、国际金融专业、国际贸易专业、国际会计专业的本科生。
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管理与实务的基础理论与实务必备的海上保险基础知识。
海上保险与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共同构成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
因此本课程也是从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会计等方面管理与实务的必备知识。
《海上保险学》共分为五大部分内容:
即海上保险一般基础理论,外贸、航运、国际金融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法规与条款,海上保险业务经营实务,有关的海上国际公约、法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管理与实务的基础理论与实务必备的海上保险基础知识。
本课程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和市场中运用的保险条款为依据,借鉴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考虑到海上保险的国际性、渊源性和实用性的特点,理论与实务并举,重点内容是:
海上保险定义与范围、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的认识、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实务、海上船舶保险实务、共同海损理算及相关的国际公约。
《海上保险学》的显著特点:
一是国际性、二是渊源性、三是实用性。
其国际性表现为本课程涉及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及国际金融等领域;同时涉及到海事的国际公约、法规。
因此,需要将专业知识与国际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融会贯通。
渊源性表现为本课程对保险运行的原理与原则的进一步的阐述,并渊源与海上保险的惯例。
其实用性体现为本课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介绍了大量的海上保险实务,具有可操作性,其基本内容是从事海上保险业务工作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技能。
本课程的先导课程是政治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保险学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
《海上保险学》教学大纲目录
教学内容
第一篇海上保险一般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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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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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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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海上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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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篇外贸、航运、金融与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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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贸易与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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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运输与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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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金融与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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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篇海上保险法规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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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海上保险合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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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海上保险合同分险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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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海上运输货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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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海上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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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十一章保险与赔偿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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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十二章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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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十三章英国保险市场的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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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四篇海上保险业务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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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四章海上保险的展业与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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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五章海上保险的防损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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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六章海上保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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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篇有关的海事国际公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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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十七章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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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十八章国际公约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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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十九章海上保险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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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点章节(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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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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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课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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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第一篇海上保险一般基础理论
第一章海上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教学要求:
本章要求掌握海上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补偿关系和法律关系
两方面理解定义;了解海上保险的范围、了解海上保险的特点、了解海上保险的作用。
内容结构:
第一节海上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二、海上保险的范围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特征
二、海上保险的作用
本章重点:
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范围海上保险特征海上保险作用
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发展
教学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海上保险的形成与发展,把握保险发展的规律,
进一步理解保险与经济的相辅相成关系。
了解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了解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内容结构:
第一节海上保险的形成
一、共同海损分摊与海上保险
二、抵押贷款与海上保险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发展
一、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二、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第三节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一、旧中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二、新中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本章重点(重点问题):
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我国海上保险发展
第三章海上保险的种类
教学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海上保险的分类意义与方法,掌握海上保险的分类: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的分类、以保险价值为标准的分类、以保险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内容结构:
第一节海上保险的分类意义与方法
一、海上保险的分类的意义
二、海上保险的分类的方法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以保险标的为标准的分类
二、以保险价值为标准的分类
三、以保险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本章重点(重点问题):
海上保险的分类意义与方法以保险标的为标准的分类以保险价值为标准的分类以保险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第二篇外贸、航运、金融与海上保险
第四章国际贸易与海上保险
教学要求:
本章了解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密切关系;掌握卖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
买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了解货物运输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了解海上保险在与之相关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和意义。
内容结构:
第一节国际贸易价格条件
篇二:
第3章_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章海上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1.熟悉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2.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3.弄清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了解海上保险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法律特征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条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
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wherebytheinsurerundertakestoindemnifytheassured,inmannerandtotheextenttherebyagreed,againstmarinelosses,thatistosay,thelossesincidenttomarineadventure.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
根据以上两种解释,我们可以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作一个概括:
(书85页)
海上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海上运输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海上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其法律要求基本是一致的。
为了使海上保险合同在法律上能够等到执行,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1.协议
2.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
3.对价
4.履行合同的能力
5.合法的目的
6.合同的形式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行为是双方当
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种民事合同的成立都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其特殊性,所以海上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共同属性外,还有以下特点:
1.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
2.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3.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四、我国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保险法规
(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P86-8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书后附录530页)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与海上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如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保险人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各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他们的组织形式各不一样,其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国家经营保险及个人经营保险等。
不论哪种形式的保险组织要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批准,取得保险人资格。
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范围的资格。
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注意的问题:
1)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否则合同无效。
3)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必须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海上保险合同已经转让。
3.被保险人
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取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
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注意:
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体的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投保人的船舶、货物、运费等,它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不能得到保全的。
也就是说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承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发生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因此只有保险利益才是海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追求的保障对象。
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所以说,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
4、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一般是在货物保险中出现)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
1、基本条款(基本险)--------基本事项-------基本内容
2、附加条款(附加险)------另外约定(附加的)-----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2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列明以下基本事项: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因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4、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指的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时,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海上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
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一经确定,就必须写入合同内容之中。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9条确认了上述认定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的方法: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
它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成为被保险人获取保险保障的法律标准,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Insuranceliability)是指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责任范围内,如果发生海上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可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
与保险责任相反的是除外责任,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如果发生除外责任的风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一定要分清保险责任表示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
列举保险责任的方式;在合同中将具体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一列举出来,只有列举出来的,保险人才保;
另一种是:
列举除外责任的方式;在合同中将不承保的风险和责任一一列举出来,除了所列举的,保险人都保.
7、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即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所有保险合同,包括海上保险合同,都规定了保险的期间。
篇三:
海上保险教案
第一章绪论
本章重点:
海上运输生产的五个基本要素及海上运输生产的特点,海上风险转移,代位求偿。
第一节海商法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海上保险法是海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我国的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其中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体系中的保险特别法。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1.海商法(maritimelaw),也称为航运法(shippinglaw),是调整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有人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2.海商法的性质:
兼有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性质。
这是由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决定的。
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已把这种法律定为海法(marinelaw),这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而且也大大加强了国际公、私法相结合的特点。
二、海商法适用的范围
1.适用的船舶:
(1)以商业运输为目的;
(2)合成体;(3)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特征,因此,海商法把船舶视作为不动产;(4)拟人化,在某种情况下,船舶可视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受害方可向船舶本身提起诉讼。
2.适用的水域:
海洋以及与海相通的一切水域。
但我国的海商法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适用于沿海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或船舶救助。
三、海商法条款的类型
1.强制性规范,具有政策性质;
2.任意性规范,具有技术性,表现为关系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旨达成协议予以变更。
第二节海商法与海上运输生产
一、海上运输生产的性质
两种观点:
1、生产领域的继续;2、商业服务性质的劳动。
二、海上运输生产的基本要素
1、船舶及船员---运输生产力
2、货物或旅客---运输的对象
3、起运港,必须是安全港
4、经过海道
5、目的港,必须也是安全港,并且不能不合理绕航
三、海上运输生产的特点
1.风险大,有许多特殊风险
2.国际化
3.复杂化,涉及的知识是多方面的,涉及的关系也很复杂(以船舶及其所有人为中心)
四、海上运输生产与海商法
海商法是海上运输生产的上层建筑,它反映海上运输的生产活动,而且也支配和调整海上运输生产中所涉及到的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
具体规定见书p8-9。
第三节海上保险法在海商法中的重要地位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风险的转移
1.货主----货物短少或损坏风险----货物保险人
2.承运人、船东-----货物运输风险----保赔保险人
3.船东-----船舶风险----船舶保险人
二、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原则
1.第三责任方的责任:
(1)合同责任----依合同规定追偿;
(2)侵权责任----依有关法律追偿
2.代位追偿和委付的区别。
3.代位追偿的原则:
(1)定值保单下,超出赔款的追偿款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可以取得保险人赔付之前的损失利息,保险人可以取得保险人赔付之后的利息,但也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4.代位求偿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海上保险法和海商法之间的紧密联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海上运输的风险转移?
2.什么是代位求偿权,其原则是什么?
3.简述海上运输生产的基本要素及特点。
4.案例1-1。
第二章海上保险的历史、现状、发展
趋势、基本原则和作用
本章重点: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第一节国际海上保险的历史
一、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公元前900多年,“罗地安海商法”中出现了共同海损的规定,这为以后的海上保险打下了基础。
二、船舶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原始形式
三、第一张海上保险单起源于地中海
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出立了世界上第一张船舶航程保险单。
四、资本主义海上保险业中心逐渐转移到英国
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后,欧洲的航运中心就逐渐由地中海转移到英国等国。
劳合社的历史。
体制:
(1)有许多经纪人和保险人。
需要保险的人---经纪人----首席保险人----其他保险人----将保险条换成保险单;
(2)有独立的、强大的情报网,专门从事了解海上运输、贸易等方面的动态;(3)下设救助协会、船舶检验网,处理案件的速度很快,所以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
第二节我国海上保险的历史
一、我国海上保险体制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的联系
1885年,国人创办了第一家保险公司,即仁济和保险公司。
尽管我国的民族保险业有所发展,但承保的各类保险金额仅占整个旧保险业保险金额的20%,完全不可能同外国人办的保险业抗争。
二、解放后保险业几经曲折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40多年来,其间国内保险曾停办20年之久,涉外保险业务也曾濒临停办。
直到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海上保险业务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上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保费收入大幅度增加,保险种类不断翻新,新的保险公司加入海上保险行列,逐步形成了国内海上保险市场。
第三节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惯例,海上保险的原则可归纳如下:
1.海上保险是一个赔偿契约(contractofindemnity);
2.可保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
4.代位求偿原则
5.最高诚信原则
本章我们将着重谈谈第一个原则,即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最基本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在定值保险单的情况下,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2.海上保险标的遭受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在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和按部分损失赔偿两种方式种选择一种。
如果选择前者,则应当事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3.当海上保险标的发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的事故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时,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可以采取“先赔后追”的做法。
4.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按保险价值赔偿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除了赔偿性质以外,还有如下特点:
1.承保标的是与海上运务有关的损失,具有标的流动性、保障对象多变性和风险复杂性的特点。
2.承保风险可以扩大到海陆混合风险。
海上保险人通常使用“仓至仓”条款来规定自己的责任。
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承保的保险标的有严格范围。
如船舶货物等有形的财产,以及与这些有形财产有关的有形的无形的运费、租金、责任或利益等。
注意运费可分为普通运费、租赁运费(租金)、贸易运费3种类型。
第四节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加强企业经济管理
1.保证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企业的正常经营。
2.提高上述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1.安定贸易资金。
在对外贸易经营中,不论是买方的资金还是卖方的货物,实际上都存在着一种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通过海上保险得以转嫁。
2.协助融通贸易资金。
银行融通贸易资金较为普遍的方式就是信用证,海上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积极开展资金融通。
3.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贸易经营者可以按照货物成本加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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