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 文档编号:17193919
- 上传时间:2023-07-22
- 格式:DOCX
- 页数:136
- 大小:47.58KB
14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14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4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13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4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1、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3、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际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1)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8)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条
(1)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2)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4)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6)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7)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9)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10)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11)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3)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主要包括: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第5.4.2条
(1)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费用
(3)文件和档案管理
(4)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与治理
(5)两票三制
(6)安全教育培训
(7)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8)设备管理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10)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11)特殊危险作业管理
(12)消防安全管理
(13)相关方及临时用工管理
(14)职业健康管理
(15)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
(16)安全工器具管理
(17)应急管理
(18)交通安全管理
(19)反违章管理
(20)安全生产奖惩
(21)事故事件管理
(22)技术监督管理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程
1、企业应编制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试验规程、系统图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
2、企业应将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第5.4.3条
评估和修订
1、每年至少一次对企业执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修、运行、试验等规程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完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年发布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等清单;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第5.4.4条
2、每3~5年对有关制度、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新印刷发布。
3、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修订、审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其内容包括: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六条
(1)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4)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6)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新进员工三级教育培训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六条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转岗、复岗培训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
岗位操作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新”技术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二条
相关方培训
1、企业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现场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第5.5.4条
2、企业应对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做好相关监护工作。
安全文化建设
1、企业应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纲要,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形成企业安全价值观,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第5.5.5条
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日活动,学习国家、上级单位、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规定以及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分析本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和预防措施。
4、严格班前、班后会。
班前会要结合工作任务、设备及系统运行方式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工作结束应及时总结当班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记录档案
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安全记录至少包括:
班长日志、巡检记录、检修记录、不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通报、安全日活动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等。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第5.4.5条
安全生产投入
制度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四十三条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进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六十一条
预案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6、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预案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应急物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三条
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
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七条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档案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五条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变更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监测及评价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
危害告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4 水力发电 企业 安全隐患 排查 治理 标准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