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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2015年就业政策
(一)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政策
一、证件办理范围
1、就业登记范围:
(1)企业招用的劳动者;
(2)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3)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5)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2、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3、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4、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
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
(2)残疾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二、证件办理程序:
1、就业登记: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证件;
(2)社区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证件;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证件。
2、失业登记:
(1)社区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证件;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证件。
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社区初审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三、申报材料
(一)近期两寸免冠照片;
(二)属新成长劳动力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
(三)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原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五)原个体经营业主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六)属失地无业农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原退役证明。
(八)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证件管理办法:
1、《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2、《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登记证》进行年检。
(二)
岗位补贴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的定义: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性管理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寄宿制学校管理、村幼保教、牧区草场维护、乡村道路协管、环境综合治理、森林管护、食品安全监督、社会福利服务、乡村文化(图书室、文化室)管理、社会治安协管等公共管理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
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抚老托幼、城乡保洁保绿、城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等社会服务岗位。
(三)州县政府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比如:
收发、门卫、后勤服务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
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人员不限城乡户口,原则上应优先吸纳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失业人员、退伍军人、低收入家庭人员、被征地农牧民、“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家庭困难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9+3”毕业生、牧区无业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三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
协议期满后,经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对特殊情况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四、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用工条件,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财政和人社部门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最长不超过3年。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时应附哪些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时应附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补贴报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2、《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规定表格);3、符合条件人员2011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须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月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以及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5、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八、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岗位补贴?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
九、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当地财政和人社部门确定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时应附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时应附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补贴报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2、《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规定表格);3、符合条件人员2011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须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月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以及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帐(单);5、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目的是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服务对象为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根据甘人社发[2012]19号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一是无固定雇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非正规方式就业的;二是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经营收入的非正规方式就业的。
具体形式有:
一是从事社区服务业的。
(包括:
街道小贩、家庭作坊、街头擦鞋、家庭日用品维修、废品回收、夜市摊点、车辆看管等);二是从事家庭服务业的。
(包括:
家政钟点工、儿童接送、老年人陪护、病人陪护、搬运送货、下水道疏通等);三是从事临时性劳务服务的。
二、灵活就业具体工种的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甘人社发[2012]19号关于“灵活就业主要工种”的规定,各县结合本县实际,每年提出本县灵活就业具体工种名称报州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审核同意后,于当年七月底前在本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实行哪种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法: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拨付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男性50岁以下、女性40岁以下按其实际缴费的1/3给予补贴,男性50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
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最长不超过3年。
八、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附哪些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填报经社区(乡镇)核实并确认盖章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要求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时间、岗位、地址等内容);2、符合条件人员2011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须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在指定开户银行办理的有效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
九、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条件是哪些?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条件是: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注: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方可享受社保补贴。
十、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十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企业(单位)申请社保补贴应附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应附:
1、单位申请补贴报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2、《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规定表格);3、符合条件人员2011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须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月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对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就业见习可给予3-6个月的见习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实行哪种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原则上应是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档案转入和未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800元给予补助。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见习补助时应附哪些材料?
见习基地申请见习补助时应附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见习基地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就业见习协议书、实际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规定表格)、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2011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大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我县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
丹巴县二中、丹巴县城区小学、丹巴县城区幼儿园、丹巴县水子小学、丹巴县农牧和科技局、丹巴县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体育局、丹巴县人民医院。
(五)
大学生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在我州范围内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标准按工商注册(登记)资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其中种植、养殖业由乡镇政府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投入资金5万元以下的补贴0.5万元,投入资金5万元至10万元的补贴0.8万元,投入资金10万元以上的补贴1万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补贴申报表、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等。
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高校毕业生。
(三)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中能享受一次。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5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创业吸纳就业将励申请材料应附:
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
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给高校毕业生。
(六)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流程
一、办理程序
(一)失业人员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人员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三)失业保险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资格进行核实并确定待遇期限;
(四)对核实确定的失业人员,从次月起发放。
二、申报材料
(一)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农行活期帐号(原件和复印件);
(三)2寸照片一张。
三、失业保险待遇包含哪些?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七)
职业培训政策
一、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范围
就业服务型的职业培训主要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技能培训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根据市场需求,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组织开展的培训。
创业培训是指把有志创办企业的劳动者组织起来,为其提供创办企业、管理企业、发展企业系统知识的培训。
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一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参加职业培训的方法
一是有意参加职业培训的四类人员可到所在社区或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按要求填写职业培训申请表,注明培训意愿、联系电话等信息,培训开班条件具备后,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报名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
二是四类人员可以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
四、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方式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方式有:
个人申请,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用人单位(企业)申请三种方式。
五、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流程
申请者持相关规定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人社部门复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划拨意见,财政部门划拨补贴资金后,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培训补贴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补贴标准
(一)个人申请。
申请材料应附:
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尚未取得《登记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等。
第
(一)和第
(二)两种方式的培训补贴标准是:
参加培训,通过考核鉴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
(三)用人单位(企业)申请。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与企业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
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八)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及额度:
具有甘孜州城乡正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原转业军人及在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以上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5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必须是距退休年龄两年以上,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在岗职工,不含离岗待退人员)。
二、贷款期限为2年。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和须知(联社)
提示;金融系统网中夫妻双方有不良贷款记录者不能申请小额贷款。
一、征信手续。
核实夫妻双方在金融系统网中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授权书(夫妻双方签字、盖手印及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对象条件:
甘孜州内户籍、法定年龄内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无业农民、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三、小额贷款申请表及申请书,微利项目申请表及申请书(申请书由本人手写、盖手印,用A4纸并写明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方向)。
四、考查审批表。
五、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18位数)和户口簿(包括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一寸照片3张。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年检记录经年审或最新且有效的正本、副本。
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和个人工资明细表(加盖公章)。
担保人必须是距退休年龄两年以上,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不含离岗待退人员。
九、创业培训合格证。
十、创业计划书(主要内容是贷款金额的计划、用途)。
十一、婚姻状况证明。
夫妻双方申请贷款只能算一户,(未婚须由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十二、贷款经办银行所在地开立的个人卡或存折账号。
十三、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自愿申请,乡镇(社区或居委会)推荐,劳动部门审查,贷款额度最高5万、最长2年。
十四、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承担75%,省财政承担9%,地方财政承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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