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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
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
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2003年6月25日公布)
第一条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
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
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为该项运输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中货航”
指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四、“代理人"
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人。
五、“托运人”`
指为运输某票货物而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当事人.
六、“收货人"
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的当事人。
七、“报关收货人"
即报关代理人,是指为收货人办理报关服务的报关行或其他代理人。
八、“航空货运单"
指由托运人填写或代为托运人填写的凭证,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九、“货物”
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十、“一票货物"
指承运人使用一套货运单、从同一托运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地点和按同一批货物接收并运给同一目的地地址的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一件以上货物。
十一、“运价”
包括公布费率、运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相关规则。
十二、“到付费用”
指填入航空货运单内,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
十三、“日”
指日历日,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
但发送通知时,通知发送之日不计算在内。
十四、“送货服务”
指将到达货物从目的地机场送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或者在必要时送至政府监督部门的地面服务。
十五、“取货服务”
指将出发货物从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送至出发地机场的地面服务。
十六、“法国金法郎”
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65毫克黄金的法郎。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本条件适用于由中货航办理或代理中货航办理的货物运输,其中包括各种附属服务;航空货物国际运输属于公约限定范围的,该项运输应当符合公约的规定.
(二)办理货物运输还应当受以下规定的约束:
1.其他适用公约和法律文件的规定;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命令和要求;
3.本条件的规定(本运输条件、运价、规则、规章以及班期时刻表由中货航办事处或经营航班的机场提供查阅);
4.航空货运单上预印的规定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托运人保证栏内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2)航空货运单正面正式通告中的规定、参照规定和约定;
(3)航空货运单反面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正式通告和合同条件的规定。
二、免费运输
在公约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货物免费运输中货航保留排除本条件部分规定的权利。
三、包机协议
(一)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包机运输应当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条件的运价规定和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者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为准。
(三)托运人在与中货航订立货物运输包机协议后应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
(四)对于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当:
1.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
2.对需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3.遵守本条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述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比照适用于托运人与中货航订立的货物运输包舱协议。
四、变更不经通知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命令另有规定外,本运输条件、公布费率及运费和其他费用变更不经通知,但是此种变更不适用于变更前已经订立的运输合同。
五、条件的效力
办理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中货航规章、规则和运价的规定。
中货航规章、规则和运价的规定与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本条件的规定为准;但是为了安全,中货航规章、规则可以就其规章、规则范围内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第三条货物收运
一、一般规定
(一)托运人应当在向中货航托运货物前办妥海关手续和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手续。
(二)除中货航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有空余舱位和能够提供需用设备的情况下,中货航承诺收运符合下列条件的托运货物:
1.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法律及规定允许其运输、出口或进口;
2.包装符合参加运输的承运人要求,适合于航空器运输;
3.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
4.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5.不引起旅客或机组厌烦。
(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中货航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运输货物的权利,对此中货航不承担责任。
二、运输声明价值和费用
(一)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责任限额250法国金法郎(约合20美元)的托运货物,可办理运输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二)毛重每公斤价值将按照运输声明价值除以货物实际毛重的平均值计算。
运输声明价值仅适用于整票货物的实际毛重,不包括集装器的重量;托运人声明的价值不得高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价值。
(三)运输声明价值应当在货物托运时办理。
货物从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出发地机场发运以后,运输声明价值不予补办;货物托运时航空货运单上已经载明的声明价值也不予更改.
(四)货物办理运输声明价值的,中货航将按照声明价值中超过本款第
(一)项规定限额部分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附加费低于2.00美元的,按2.00美元计收.
(五)无论是否办理运输声明价值,托运人都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注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或者填上“NVD”字样(表示未声明运输价值)。
三、货物价值限额
(一)除非事先做出安排,每票货物其运输声明价值超过人民币400万元的,中货航不予收运。
(二)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价值限额的,应当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
四、货款到付
中货航不提供,也不承诺代为办理货款到付服务。
五、货物包装和标记
(一)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能在正常掌管情况下安全运输,而不因包装不良造成人员受伤和货物或财产受损。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二)货物包装和标记不适当的,中货航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三)运价的规则中规定为贵重品的货物必须按照中货航要求的方法进行包装和加封;加封的封印标志必须完好清楚。
六、某些特殊规定
(一)托运特种货物或限制运输物品的,中货航将按照适用公约、法律、行政法规、中货航规章或运价和本条件的限制条件接受运输。
特种货物或限制运输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2.灵柩和骨灰;
3.活体动物,包括家畜、鸟类、爬行动物、鱼类、贝壳类水产动物、昆虫和宠物等;
4.保鲜易腐品;
5.贵重品;
6.易碎品;
7.危险品货物。
(二)托运货物一般按照费用预付方式办理,但也可以按照费用到付方式办理.托运货物办理费用到付,费用到付手续费将不在货运单内填写,而按照适用运价的规定在目的地机场计收。
除非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货航同意,下列货物不予办理费用到付:
1.收货人和托运人名称相同的货物;
2.除政府工作人员凭适当证明办理托运的货物外,收货人为政府部门的货物;
3.变卖后的价值低于运输费用的货物;
4.保鲜易腐品货物;
5.运往根据货币规定和承运人运价或规章不允许办理费用到付国家的货物;
6.活体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畜、鸟类、爬行动物、鱼类、贝壳类水产动物、昆虫和宠物;
7.灵柩和骨灰
8.非随身行李;
9.外交货物;
10.中货航运价的规则中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费用到付的货物。
七、危险品托运的某些规定
(一)本条件所称危险品是指能对人身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或物质,该物品或物质可在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4.2危险品表中查找或者按照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第3章的规定确定分类。
(二)根据联合国规定的危险性类型,危险品分为九类,其中第1、2、4、5和6类危险品因各自包括的危险性类型范围较广而又细分为若干项。
危险品第1至第9类的顺序数字并不指危险性程度的差别,而仅指危险品的类型。
某些危险品货物不仅具有主要危险性,还具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次要危险性。
托运人对次要危险性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第1类:
爆炸品;
(1)1.1项,具有整体瞬爆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2)1.2项,具有抛射危险性,但无整体瞬爆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3)1.3项,具有起火危险性,较小爆炸危险性或较小抛射危险性,但无整体瞬爆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4)1.4项,不存在显著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5)1.5项,具有整体瞬爆危险性而敏感度很低的物质。
(6)1.6项,无整体瞬爆危险性且敏感度极低的物品。
2.第2类:
气体;
(1)2.1项,易燃气体.
(2)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3)2.3项,毒性气体。
3.第3类:
易燃液体(本类无分项);
4.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1)4.1项,易燃固体。
(2)4.2项,自燃物质。
(3)4.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1)5.1项,氧化剂。
(2)5.2项,有机过氧化物。
6.第6类:
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1)6.1项,毒性物质.
(2)6.2项,传染性物质.
7.第7类:
放射性危险品(本类无分项);
8.第8类:
腐蚀性物质(本类无分项);
9.第9类:
杂项危险品(本类无分项)。
(三)根据有关类型内的适用危险性程度的不同,联合国危险品包装分为三个等级:
1.Ⅰ级包装:
危险性较大;
2.Ⅱ级包装:
危险性中等;
3.Ⅲ级包装:
危险性较小。
(四)托运危险品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托运人必须:
1.对其人员或受雇人提供需用资料,使其能够履行危险品运输的责任。
托运人还必须对发生危险品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行动提供指示。
2.遵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和中货航规章制定的危险品运输限制的规定.托运人不得托运危险品《技术指南》指名或归类为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货物.《技术指南》是指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规定的程序所批准、发行和修订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南》。
3.严格按照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和中货航规章的规定,对危险品货物进行分类、识别、包装、标记、标贴和办理单证。
危险品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的有关规定使用运输专用名称。
4.对于传染性物质,托运人还必须在货物托运前做好特殊安排:
(1)事先与收货人安排妥当;
(2)对于允许出口和运输的传染性物质,托运人已经收到该货物可以合法进口而不延误货物交付的证实;
(3)事先与经营人安排妥当以确保货物的运输;
(4)托运前将货物运输的详细情况通知收货人.
5.托运人应当遵守国际航协包装说明902和下列要求:
为防止对航空器仪表特别是罗盘仪表产生干扰,托运人对磁性材料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包装:
(1)磁控管和照度计等仪器、装置的相反磁极必须相对放置.
(2)永磁体材料必须加装保磁性衔铁或者进行屏敝,以防磁场造成罗盘仪表偏差。
(3)磁性材料的每一包装件必须按照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第7章的规定正确标记和标贴。
(4)确保在货物托运前,距包装件表面4.6米(15英尺)处测得的磁场强度不超过0.418A/m(0.00525高斯)。
6.遵守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中货航规章和本条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装有危险品的货物未申报、申报不符合规定、不准确或者不完全甚至谎报的,托运人对由此给中货航造成的损失、损害和罚款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托运人指定办理危险品运输的有关人员或受雇人应当接受培训和复训,并取得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
八、未遵守货物收运规定的责任
托运人未遵守货物收运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给中货航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托运人应当给予赔偿。
九、承运人检查权利
中货航保留对货物包装及内盛物品进行检查和对需用资料、文件的正确齐备情况进行查问的权利,但中货航对此不承担义务。
十、货物集装器
托运人承诺使用集装器装运货物的,该托运人必须遵守中货航有关集装器装运的指示,因未遵守此种指示而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对中货航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重量、形状和大小特殊的货物
(一)重量、形状和大小特殊的货物必须在符合中货航规章允许的范围,以及中货航能够提供需用装、卸设备的情况下方予收运;托运上述货物必须事先与中货航联系安排.
(二)货物单位面积重量超过机舱地板承受力的,必须衬以适当的垫板或底座以保证货物压力符合机舱地板载荷限度。
垫板或底座的重量应当计入托运货物的重量.
第四条运输凭证
一、航空货运单
(一)托运人应当按照中货航规定的格式、方式和份数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简称货运单),连同货物交给中货航.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中货航填入货运单。
(二)托运货物超过一件或者不能用同一架航空器全部载运的,中货航可以要求托运人或由代为的他人分别填写货运单.托运货物不能使用同一货运单载运的,在符合政府规定和中货航规章的情况下,中货航也可以要求托运人或由代为的他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二、由承运人填写、更正或补充的规定
(一)中货航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为托运人填写。
(二)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有错误或者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中货航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
三、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货物和包装外表有某些不良情况的,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注该不良情况的声明。
托运人未在货运单上填写该项声明或者填写的声明有错误,中货航可以在货运单上予以补充或者更正。
四、承运人对货物重量声明的检查核对
(一)中货航对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声明均可检查核对。
货物的重量将在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地点检查核对,必要时也可在目的地点检查核对。
(二)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和中货航磅称的重量不一致的,中货航可以根据磅称的重量更正货物运输费用。
如费用预付货物的磅称重量低于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中货航将通知托运人并退还货物运输费用,费用预付货物的磅称重量高于托运人填写的重量,中货航将开具帐单补收货物运输费用;对于费用到付的货物,中货航将把重量声明不正确的情况通知托运人,更正后的货物运输费用的操作则按照中货航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前述两种情况均受本条件第五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五、对说明和声明负责
(一)托运人应当按照公约、其他有关法律文件以及承运人运价或规章的规定,在货运单上填入所有需要填写的说明和声明。
(二)托运人应对由本人填入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入货运单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因货运单上所填有关货物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中货航或者中货航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货运单的涂改
货运单上所填内容被涂改、删除或者货运单缺损的,该货运单可不予接受。
第五条费率、运费和其他费用
一、适用费率和运费
(一)除适用运价另有规定外,费率和运费为承运人公布的并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费率和运费。
(二)在本条件中,费率是指中货航计收的每单位重量(或体积)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费是指中货航计收的整票货物的运输费用。
除中货航规章另有规定外,费率和运费只适用于机场至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下列附属服务或费用:
1.取货、送货服务费和机场与市区货运站之间的地面运输费;
2.货物保管费;
3.保险费;
4.垫付款项;
5.危险品操作费;
6.燃油附加费(无佣金);
7.中货航为办理货物报关而发生的费用,或者中货航或其代理人为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提供代理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8.货物关税、税费或罚款;
9.中货航修理破损包装的费用;
10.用其他运输方式办理的货物预运、转运和续运费用,以及货物运回原始发地点的费用;
11.任何其他类似服务或费用。
二、费率和运费组成基础
(一)费率、运费包括重量运费或者体积运费,托运货物办理运输声明价值的,另包括声明价值附加费.除非另有必须遵守的规定外,毛重每公斤货物平均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轻泡货物应当按照货物体积计算体积重量和整票货物的运费。
为计算货物体积的最大长度、宽度和高度的尾数规则,和体积重量的计算及其尾数规则将按照中货航运价的规定办理。
(二)填入货运单的重量运费或体积运费应当和货运单总数栏内填写的包括总金额在内的各项内容对应一致。
三、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一)托运货物应当使用适用运价的费率中公布的货币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二)托运货物也可使用其他货币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但应当符合有关外汇管理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货航的要求.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应当根据中货航规定的兑换率(由收取款项的中货航办事处提供)换算。
货币换算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托运货物费用预付的,货币换算按照货运单填写之日有效的兑换率办理;
2.托运货物费用到付的,货币换算按照货物到达通知发送之日有效的兑换率办理。
(三)下列费用,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均为中货航全部所得:
1.所有预付或者到付的费用;
2.中货航已经支付或者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关税、税费、服务费、垫付款项和其他有关费用;
3.应支付给中货航的任何其他款项。
上述所有费用、款额和垫付款项应于中货航接受货物时支付,但可在运输合同规定的任何服务阶段由中货航收取,也可在任何时间由中货航随即收取(索款即付).
按照合同规定的全部运输费用未支付的,不得对货物损害提出索赔;因货物全部未交付的,即使运输费用未支付,损害索赔仍予办理,但索赔金额不得从该运输费用中扣除。
(四)货物托运时,有关费用或到付预垫服务费未能确定的,中货航可以要求托运人预支足够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余额结算应于运输合同结束、或者该有关费用和到付预垫服务费可以确定后办理.
(五)托运人应当履行义务,保证向中货航支付下列费用:
1.货物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及其他未偿付费用、未偿付的到付费用、垫付款项和到付预垫服务费;
2.因下列情况造成中货航支付的成本费用、经费开支、罚款、时间损失费用、损害费用以及其他款项:
(1)货物中夹带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2)货物的标记、号码、地址、包装和名称不合法,不正确或不完全;
(3)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必需文件、证明未提供,未及时提供或者有错误;
(4)向海关申报价值不适当;
(5)重量或体积声明不正确。
收货人提取货物、行使合同赋于的权利,应当同时履行实际支付除预付费用以外本项范围内的费用、款额和垫付款项的责任,但托运人不得因此解除保证付款的义务。
中货航有权因上述情况留置货物;不支付或者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的,中货航有权处置货物,并可以在事先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地址发出挂号邮件通知后,依照法定程序变卖货物以支付上述款项。
但变卖所得不足支付需付款项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不得解除连带责任。
前述任何款项即使已正式确认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均不得影响、丧失或者妨碍中货航对货物的留置权利、变卖权利和收取需付款项的权利;即使中货航已经交付货物或者让出占有的,也不得影响、丧失或妨碍中货航收取需付款项的权利。
(六)货物的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超过原收费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的,对其超过的部分中货航有权补收费用。
(七)预付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中货航接受货物时由托运人支付;到付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中货航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支付。
无论预付货物或到付货物,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现金方式或中货航运价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收货人未能支付费用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
(八)在中货航索款后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拒绝支付其部分费用的,中货航可以取消该货物的运输,对此中货航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运输货物
一、遵守政府规定
托运人应当遵守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有关载运货物的包装、运输和交付等的法律、海关或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托运人应当随附货物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前完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损失的,除由于中货航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所造成外,托运人应当对中货航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货航不承担对前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二、到付预垫服务费和海关手续
(一)中货航可以(但不承担义务)垫付关税、税费和有关费用,或者为货物代垫到付预垫服务费.本条件所称到付预垫服务费,是指在始发地点为货物运输提供附属服务而一般由托运人在始发地点预先垫付,且需由承运人在目的地点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
附属服务仅限于航空运输以前办理的至货运单上载明的始发地机场的卡车运输、操作和单证业务等项服务.办理预垫服务费到付的,中货航将按照适用运价的规定收取相应的预垫服务费到付手续费.
(二)托运人和提取货物、行使合同赋于权利的收货人,应当承担偿付上述费用的连带责任。
(三)除托运人已经预支费用的情况外,中货航不承担支出或者垫付有关货物预运或续运费用的义务。
(四)货物需在经停地点办理报关入境手续,而货运单上并未列明报关代理人的,中货航将货物运至该地后,该货物应当视为由中货航或者中货航指定的报关收货人收货。
中货航为此签署证明的货运单应当视为货运单的正本。
三、班期时刻、货运路线和航班取消
(一)除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情况外,中货航承诺用合理的时间运输货物。
(二)除有关运价和中货航规章另有规定外,中货航不承担按照指定机型或路线运输货物,或者根据指定班期转运货物的义务,中货航可以选择或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货运路线,也可以改变机型或承运人;除非托运人已在货运单上特别注明相反的指示,中货航可以在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后,不经通知使用、改换或安排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货物。
(三)中货航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用其他形式公布的时间、包机协议中的时间或包机人引用的时间为预计的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时间。
(四)对于班期时刻表或其他公布班期的疏漏和错误,以及中货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代表对航班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或航班情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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