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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卢梭人民主权思想
试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一)
让.雅克.卢梭(J.J.Rousseau)生于1712年,卒于1778年,是十八世纪思想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和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导师。
从17世纪末叶开始涵盖18世纪,这段时期涌现了大批杰出的思想家,而卢梭更是以其人民主权理论开创了政治权力合法性讨论的历史先河,给世界留下了不朽的精神财富。
但可惜的是,现在许多人对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却缺乏深刻的认识,实际上,深入研究和科学评判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当代我国的政治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卢梭生活的时代背景及其简要生平
(一)卢梭生活的时代背景
黑格尔说:
“每个人都是他那个时代的产儿。
”而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正是适应法国大革命前阶级矛盾异常尖锐,一切都面临变革的需要而诞生的。
因此我们要研究卢梭的思想,就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他生活的时代背景及其简要生平。
卢梭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并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
而法国在18世纪正是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政治上存在着等级森严的社会制度,按照法律的规定居民被分为三个等级:
僧侣贵族为第一等级;世俗贵族(佩剑贵族、长袍贵族)为第二等级;农民、手工业者、手工工场主和资产阶级(约占总人口的96%)为第三等级。
特权阶级生活奢侈糜烂,第三等级则在政治上处于完全权的地位,广大的劳动人民更是受到封建专制政权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双重压迫和剥削;法国专制君主在政治上公开宣扬“朕即国家”、“法律皆出于我”等君权至上思想,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人之手,终身任职;在经济上法国专制君主横征暴敛,经济濒于崩溃;在思想上利用天主教会和僧侣阶级,竭力加强宗教神学的精神统治,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在军事上穷兵黩武,嗜战成癖,进一步加重了财政危机。
与之同时,欧洲罗马天主教会日益成为封建制度的国际中心,天主教也是法国的国教,享有各种特权和优厚待遇。
作为与封建主的勾结条件,天主教就炮制“君权神授”说,树立封建王权的绝对权威,还鼓吹“上帝创始”说、“原罪”说、“灵魂不死”说等等,欺骗愚弄人民。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都有法律效力。
天主教的耶稣会在法国有星罗棋布的据点网,控制官方舆论工具,手握大权,穷凶极恶的扼杀、扑灭科学和民主自由思想。
天主教会的神权统治,特别是教会推行的文化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加倍制造了社会苦难,使本来就无法调和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因此在封建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危机。
而在专制统治日益腐朽、没落之时,法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在迅速发展着。
手工工场大量出现,在有些工厂中采用了机器生产;资本主义商业更是飞速发展。
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由制造商、批发商、银行家、工匠首领、医生、律师、知识分子和一般官员组成的资产阶级的队伍和力量日渐增加,从而成为法国最富有的一个阶级。
但是资产阶级虽然十分富有,却缺乏社会威望,他们希望获得国家最受尊敬的职位而跻身于贵族行列。
可是到了18世纪中叶以后路易十五下令取消资产阶级用重金买来的贵族爵号,极力排斥资产阶级的政治势力。
加上法国天主教会还和封建王权互相勾结,到处设立宗教裁判所,残酷地实行宗教迫害,使大批资产阶级新教徒被迫逃往国外。
专制政府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资产阶级,限制资产阶级购买土地,剥夺某些金融资本家的财产,限制工商业的发展。
于是这一切,把资产阶级推到前沿阵地,他们只好造封建专制的反了,开始积极寻求铲除出身特权并为人的才智发展开辟道路。
而当时的法国农民也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尽管农奴制在法国大部分地区已不复存在,贵族们却继续要求农民像中世纪那样尽封建义务,不公平和腐败的税制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残酷的压榨盘剥使得村落凋敝,农民沦为游民和乞丐,流离失所。
与此同时,城市手工业者和贫民也因为不堪忍受封建僧侣和贵族的剥削和压迫,。
于是,新兴资产阶级、农民、城市手工业者和贫民就联合了起来进行反封建的斗争。
总而言之,革命前的法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封建势力和第三等级广大人民群众的矛盾:
一方面,国家、僧侣和贵族力图维持专制势力的统治地位以及他们的一系列封建特权;另一方面,整个第三等级在资产阶级领导下要打破封建专制的束缚,在经济、政治上实行全面变革。
18世纪法国就是封建专制社会处在危机四伏、摇摇欲坠的政治大动荡的时代,是法国大革命的前夜。
时代需要像卢梭这样的思想家来揭露专制社会的虚伪,时代需要卢梭的思想作为变革的指针,于是卢梭思想应运而生。
也就是说,卢梭思想正是适应当时法国社会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卢梭的简要生平
卢梭1712年6月29日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
父亲是钟表匠,母亲是牧师的女儿,因生他难产去世,卢梭由父亲和姑妈抚养大的。
卢梭自幼嗜好读书。
从小就广泛涉猎了勒苏厄尔著的《教会与帝国历史》、包许埃的《世界通史讲话》、普鲁塔的《名人传》、那尼的《威尼斯历史》、莫里的剧本等等。
正是这些书籍让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
青少年时代的卢梭饱经生活磨难。
先是在13岁时学当律师书记,后又在一位雕刻匠手下当学徒。
16岁时,他离城出走,试图自己独立生活,自由地支配一切。
在离城出走后结识了贵族华伦夫人并在近十年里一起生活,这位夫人对卢梭产生了终生的影响。
卢梭十分崇尚自然,在华伦夫人的鼓励和资助下,卢梭开始他的远途旅行。
卢梭在沿途把美景尽收眼底,将感情寄托于大自然。
大自然的奇伟、多彩和实际的美,深深地影响了卢梭的人生观。
卢梭也有很深的音乐造诣。
华伦夫人经常教卢梭唱歌,送他音乐方面的书,熏陶激发卢梭对音乐的兴趣。
卢梭后来曾写出了具有独创性见解的著作《音乐记谱法》,出版了《现代音乐论》,还创作了《新世界的发现》歌剧。
卢梭的真正扬名始于一次征文获奖。
青年时卢梭离开华伦夫人真正自谋生活后,先后当过家庭教师、书记员、秘书等。
这期间他结识了大哲学家狄德罗,两还曾着手合编一部《百科全书》。
1749年夏天卢梭在去探望狱中的狄德罗途中,看到第戎科学院的征文启示:
《科学和艺术的进步对改良风尚是否有益》。
在狄德罗的鼓励和帮助下,卢梭以《论艺术和科学》为题寄出应征。
结果获得了头等奖。
1756年,44岁的卢梭接受朋友馈赠的一座环境优美的乡村小房子,开始了他的隐居生活。
卢梭隐居6年之中,写了许多经典著作,有政治学名著《社会契约论》;教育学论著《爱弥儿》;自传体小说《新爱洛绮丝》等。
但是《爱弥儿》在当时被外界视为异端邪说,被法国法庭列为禁书,甚至差点让卢梭陷入大牢。
不得已卢梭只好法国去了瑞士。
从此卢梭又过了几年流离的生活。
以后,卢梭又应英国哲学家休谟的邀请去了英国,终因卢梭的被迫害妄想症和与休谟的分歧愈来愈大而离开英国改名回到法国,重新过隐居的生活。
这期间卢梭新作不断,先后著有《忏悔录》、《一个孤独的散步者的遐想》、《山中书信》、《公民的情感》等经典著作。
直至1778年卢梭去世,一代思想巨匠终于真正回归自然。
试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二)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要义
确切地说,最早提出近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应该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1530——1596)。
在其《国家论六卷》中,他首次将国家和主权联系起来,认为主权是绝对永久的、至高无上的,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
在此后的17、18世纪,主权理论逐步发达,例如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洛克则从财产权的视角对主权给予了具有时代特征的诠释。
而资产者阶级要想把主权从君主手里拿过来,就必须否定君主主权的理论基础,论证人民主权的合理性。
于是针对君主主权依以立足的君权神授说,资产者阶级学者首先提出了自然权利说,后又提出了社会契约说。
在契约论的基础上,人们的自然权利就变成了公民权利,天赋自由就变成了公民自由。
然而在这些纷繁的资产阶级学说中,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思想深入人心的正是卢梭。
人民主权学说在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就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
概括而言,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基本要义如下:
(一)人民主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和公意。
在吸收前人的成果中,卢梭的主权理论仍是以公意作为基础提出的,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
那么何为公意呢?
在卢梭这里,公意又与社会契约理论密不可分。
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卢梭在否定强力能够给政治权威提供任何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基础上,引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说: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卢梭更论证了既能够保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又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人类的权利和财富的社会契约。
他认为“如果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的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公意赋予了共同体生命、意志及公共人格。
共同体也因而脱离个人而成为了独立实体,公意即是该实体的灵魂或精神。
为了保证共同体的正义性,卢梭还区分了公意与众意的差别,认为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
“公意不能理解为公民多数人的意志,而应理解为公共利益的体现。
众意可以通过不同公民集团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的一致来体现;相反,公意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则只能是一致的,因此它也就总是正确的。
”我们不难看出,在卢梭这里社会契约和公意是互为表里的一对事物:
社会契约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公意则是社会契约的精神内核。
正因为公意永恒正确、一致,主权也就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
卢梭认为“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可见,卢梭所理解的公意是彻底的人民公共利益的体现。
他非常强调社会公正与公平,追求人类的平等。
他说“人并不是有自知之明的苏格拉底式的理智的本体,而是从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即从社会条件的角度来看待的。
”因此,公意就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所有个体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
公意是最普遍的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与意志表达的结果,社会各成员都平等地参与其中。
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认为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并且社会各成员(即社会契约的所有缔约者)都平等地享有主权。
(二)人民主权具有四项基本属性。
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
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1、主权不可转让。
卢梭认为,国家是由主权者构成的,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不能转让,主权既然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
社会契约的成立是一种特殊的公约,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个人就和所有的人订了约,由此也就产生了所有的人对每个人的反约;这就是结合的直接目的。
这一订约之所以是一种特殊的订约,其一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它永远是正义的,因此共同体不可能想要伤害它自己,而全体也只能为着全体;其二它把订约者联系在一起,使他们不受役于任何人,而且在以他们的唯一意志为律令的时候,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自由。
从而,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而这一人格化了的律令,就成为主权者。
由此可见,主权是不可转让的,而且它在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
2、主权不可分割。
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的理由,主权也就是不可分割的。
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是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的意志。
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的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是一种众意,至多只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
也就是说,构成主权的全体民族中任何一部分都绝不可能成为公意的代表者,充其量只是其个人或集团意志的代表。
既然主权是公意,当然是不可分割的。
从主权的这个性质出发,卢梭坚决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卢梭强调,只有人民才有立法权,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权,政府是根据人民的意志行驶行政权的机关,它是公仆,是主权者委托的执行人。
只有立法才是主权行为,而行政权、宣战媾和等等都只是法律的运用,不能构成主权的组成部分。
3、主权不可代表。
卢梭的这一思想深受古希腊民主制的影响。
正是按照主权不可分割这一思想逻辑,卢梭鲜明地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能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卢梭还指出,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选举出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从这个思想出发,在卢梭心中,理想政体应该是直接民主制,一切立法都必须经由人民的亲自批准,否则就谈不上“自由”。
4、主权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
公意是绝对的,所以主权也是绝对的,因此它是不受别的权力的限制。
主权者可以制定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
主权者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但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
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它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那便违反了政治共同体的本性。
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它可以任命政府的官吏而不受政府的限制。
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它就是公意。
卢梭在提出主权的这一属性时,没有忘记给这种神圣的权力确定一个界限。
卢梭指出,主权行为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受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他不能任意处置根据契约所留给每个人的财富和自由,也无权对某一个臣民要求的比对另一个臣民更多。
(三)人民主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从上文我们已经知道,卢梭主权理论的灵魂是公意,并且他认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作为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的主权没有并且不应当有外在的界限。
“凡是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
“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卢梭认为对主权作任何的限制都是不可能的。
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那么在主权之上不会有更高的权力存在。
卢梭认为,从社会契约中诞生的人类共同体是一种普遍的善,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
因此对共同体的限制也是不必要的。
这也就是说,主权是没有必要限制的。
社会契约的结果不是人民将自己奉献给君主,而是人民之间相互奉献。
由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地、毫无保留地奉献出了自己,所以实际上人们等于没有向谁献出自己。
这样卢梭就把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合二为一了。
社会契约的目的仅仅在于“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四)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直接民主
既然主权是意志的体现,那么公民的意志应当如何汇入主权,形成属于人民的主权,就成为卢梭不能回避的问题。
他必须在意志和社会主体之间构筑一座桥梁,使主权与意志连接起来。
应该说,近代以来民主取代暴力成为了政治权力合法的唯一标准。
任何主权的享有者或行使者都必须以民主的方式来获得认可,否则将被视为非法。
由此可见民主就成了连结意志和主权的纽带。
卢梭清醒的看到了这种民主是汇集意志工具的意义,明确指出人民主权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实现。
而在实现民主的形式上,卢梭则忠实地信奉直接民主,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
他认为代议制“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
”代议制造成的结果必然是“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
”在卢梭看来,自由应当意味着自主,而代议制恰恰违背了这一自由原则,在此制度下人民就会丧失自主。
卢梭之所以对直接民主情有独钟,除了直接民主制是其社会契约理论及公意理论的合理的推演结果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卢梭对其出生地日内瓦的童年记忆。
当时的日内瓦人口不足24000人,散居在30个左右的村落,但它却拥有自己的主权,是欧洲最富庶的城邦。
日内瓦不承认世袭地位,选举官员时一律平等,没有家族和财富的等级限制,官员也不领取报酬。
在这一袖珍国家,人民和睦相处共享幸福。
尽管卢梭16岁就离开了家园,日内瓦的政治模式却在卢梭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成为日后卢梭心目中的共和国的生活原型。
正如列奥·斯特劳斯和瑟夫·克罗波西主编的《政治哲学》所指出的那样:
“卢梭政治思想所瞄准的不是现在,而是人类过去的幸福的自由状态。
”
试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三)
三、对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评判
卢梭吸收前人的理论成果,继承和发展了社会契约论,创立了自成体系的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理论,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卢梭在批判和继承前人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否定了霍布斯的“君主主权论”、洛克的“议会主权论”和孟德斯鸠的“代议制论”及“分权论”,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平等思想,确认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高地位,将人民主权理论推向顶峰,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自己的人民主权思想。
今天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人民主权思想源远流长,但卢梭在该思想发展史上无疑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当时的社会和时代背景下,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制度,较之于封建君主的独裁,就是他所推崇的直接民主的理想无疑也是思想的进一步飞跃。
而且,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更体现了一种价值和理想系统,体现了民主的情感、渴望和精神。
应该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很好地解决了从封建绝对主义国家政治权威向资产主义的自由主义政治权威过渡的合法性问题,为资产阶级掌握、分配政治权力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
他的人民主权思想是在他根据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特点和要求提出的,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
实际上,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对霍布斯、格劳秀斯的主权理论的反驳。
霍布斯、格劳秀斯将主权赋予了君主,也就造成了君主的专制统治,从而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这种主权是一种恶。
从卢梭的理想来看,他试图构建一个完美的人类社会。
在这一社会中人们应当享受自然状态下各种自由,人们在不能产生新的力量的情况下,只能将人类已有的力量进行重新的排列组合。
于是人们就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整合社会力量,每个人把自己奉献给了共同体,而且这种奉献都是毫无保留的,因此实际上人们并没有因为这一奉献行为而损失什么,相反却得到了更大的自由。
共同体也因人们的奉献行为而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
每一个公民都应对它尽所有的义务。
为了保证共同体的正义性,社会约定赋予共同体这样的权力——“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逼迫他服从公意”。
但是,任何一种思想并不都是完美无缺的。
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也有他的缺陷和不足。
而且,善良的动机并不必然产生美好的结果,作为一度产生了广泛深入影响的思想,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有美好的一面,也有不美好的一面,兹试分析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主要缺陷和不足如下:
(一)卢梭的公意说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与现实的距离是难以消除的。
如前所述,公意说是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石,卢梭认为政治共同体是一个“集体生命”、道德人格;因而它必须具有一个公意(共同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共同体。
但是,卢梭在对公意的解释上存在着强烈的理想主义倾向,他想当然的认为,公意由于永远代表全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所以公意永远正确,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尽管他也谨慎地认识到“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
”但他从性善说出发,在总体上他对“人民”怀有更多的信心。
实际上,要做到“公意”永远正确、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不现实的。
因为它的前提是人民内部不存在派别,而每个公民都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在表示自己的意见时能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不局限于个人的利益。
很显然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这样的期望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现在我们知道,个别利益总存在着差异性,而利益的实现也要求自我性,这就是说,人民内部的利益状况不可能绝对一致,相反,一般会存在差异性。
这不仅由于个人需求上的差别,更因为个人能力的差别。
当公共利益尚未被普遍公民认清或者不能为公民带来即时的利益时,他们的意见当然就很难体现公意。
所以说,卢梭将每个公民设想为道德高尚的人,时时处处从“公”的角度选择自己的态度,不仅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甚至可能带来极权主义的群体性压制。
(二)卢梭所主张的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直接民主缺乏实际操作性。
卢梭所主张的直接民主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中间体(中介组织或代表)的不信任直至排斥,只赞成人民自己参与统治自己。
卢梭认为“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是与集团的数目相等。
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
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致于超过了其它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分歧的总和,而只是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也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
”卢梭希望共同体内部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产生和谐、一致的政治状况,而不希望发生分歧,进而产生社会中间体之间的斗争以致侵犯大集体的利益,这体现了他一体化的政治观。
这在利益分化尚不剧烈的情况下可能是可供选择的理想模式,但一旦社会利益发生横向分化(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的利益群体势必会结成相应的力量,而为使各自的力量强大并行动一致,每一利益群体内部又必然会发生纵向分化,进而产生他们利益的代表组织。
卢梭的意图在于避免出现个别派别成为集体利益的“代表”;同时从源头上杜绝利益的分化,从而使政治体维持在一体化的状态,而实际上这是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相悖的。
具体来讲,卢梭论述直接民主制时对具体的运行并无合理的程序可以依凭,即使在《论选票》、《论选举》这两章里,卢梭也只是就原则谈论原则,并无具体的程序设计,这使得理论的运用变得困难。
对程序的重视不够,以及对社会中间体的抑制,使得对集中起来的公民信息和意见的梳理和过滤成为不可能;相反却为意见表达中的操纵、盲从和情绪化提供了可乘之机。
正因为没有可靠的科学的程序,直接民主才缺乏对自身足够的防范力和抑制力。
本来直接民主就有潜在的一体化的倾向,所以极易突破所有界限,造成民主对自由的侵害。
实际上,面对直接民主制的可行性问题,卢梭自己也对他的学说发生怀疑,他说:
真正的民主制(即直接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卢梭的尴尬也在于此。
所以卢梭自己也不无遗憾的说:
“除非城邦非常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
”由此看来,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在实际操作上显然不能满足现代民族国家政治运作的需求。
总之,卢梭怀着对集体的理想主义崇拜,设想了一个实行直接民主制、小型的“民主共和国”,但这种民主理论在实践上几乎难以寻找到适应的土壤。
(三)就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看,在实际中可能导致一种与传统君主独裁制不同的另一种独裁制度。
如前所述,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仅在理论上探讨了主权的归属,并没有真正解决人民主权在现代国家如何实现的问题——尽管他提出了直接民主方式,但这种方式显然不具有普遍操作性。
问题在于:
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行使,抽象的主权者本身并无法行使主权,不论主权者的概念有多么抽象,一旦主权者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或者说,一旦权威的实际组织开始操作时,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
这就是说,任何政治权力不论在抽象意义上如何代表人民,如何体现“公意”,在实际上,它必然由少数人行使,否则人民主权就会成为空谈,但是由少数人行使,就必然更多地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
由此可见,卢梭的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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