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奥体公园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招标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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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奥体公园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招标文件模板
宣城市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宣城市奥体公园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
项目编号:
ZBCG2011-4
2011年2月28日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宣城市奥体公园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公开招标公告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宣城市奥体公园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
宣城市奥体公园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
二、项目编号:
ZBCG2011-4
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四、项目内容:
采购具体要求见下方招标文件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有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甲级资质。
六、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
1、时间:
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1日,上午8:
00~11:
30,下午:
14:
30~17:
00。
(节假日除外)
2、方式:
宣城市内供应商必须至宣城市招投标中心报名大厅现场报名;宣城市以外供应商须将单位名称、所投项目名称编号、项目负责人姓名、手机、固定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信箱传真至我中心,进行远程报名。
以上报名资料复印件使用A4纸,报名资料不退还,未报名登记的供应商我中心将拒绝其投标。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必须汇至宣城市招投标中心账户(到账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不接受现金)。
(投标单位在汇款时注明项目编号ZBCG2011-4)
账户名: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账户名: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账 号:
********账 号:
********
开户行:
徽商银行宣城支行开户行:
建行宣城市开发区支行
八、开标时间地点:
2011年3月22日上午9时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九、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宣城市梅溪路飞彩办公楼一楼)
联系人:
吕卫萍
联系电话:
********
传真:
********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2011年2月28日
第二部分招标书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项目名称
宣城市奥体公园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
编号:
ZBCG2011-4
2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
宣城市梅溪路飞彩办公楼
3
项目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
4
招标范围
合格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要求。
5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6
提交答疑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期七(7)天前
7
投标保证金
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8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30天
9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10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二楼开标厅
11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3月22日上午9时
12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1年3月22日上午9时
开标地点: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二楼开标厅
13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见招标文件规定
14
资质审查方式
资质审查: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原件在审查结束后退还)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招投标中心”是指宣城市招投标中心。
2.2“招标货物和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的本国供应商。
3、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具体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点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组成: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
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4.3招投标中心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人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招投标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自行在宣城市招投标网()上查看关于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并按更正后的内容投标,如投标人因没看到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任何风险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视情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
如果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的,将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确定时间和地点。
5.3招投标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招投标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招投标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投标人报价时不需考虑。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招投标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
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如无特别说明外,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7.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7.5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
8.2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9.1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司简介(从业的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10、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0.1技术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投标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货物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投标服务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人自行拟定);
(2)*实施人员具体情况一览表;
(3)*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职责及简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技术支持及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5)2009年至今业绩表及部分合同复印件;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
11、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1.1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价格构成的说明,招标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1.2本报价必须包含:
完成该项目的所有设备、人员、检验及后续服务、税金等全部相关费用。
11.3政府采购倡导公平竞争,反对低于成本恶意竞争,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报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
11.4投标人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降低质量的理由。
11.5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
11.6《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查找。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2.1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3、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投标中心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2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3.3未中标供应商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自动退还。
13.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转为履约保证金。
13.5履约保证金将在招投标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本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3.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
14、投标有效期
14.1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投标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
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提交一式伍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6.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7.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7.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投标中心。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撤回投标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投标人今后参与宣城市政府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将会受到影响。
18.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9、联合投标
19.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20、诚实信用
20.1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0.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3投标人不得向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经查实投标人有此行为的,将在宣城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告,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
21.1招投标中心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开标时,招投标中心将会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人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人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1.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1.5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6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市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批准招投标中心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质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
原评标委员会改为谈判小组,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参加公开招标投标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2、评标
22.1评标组织
22.1.1评标工作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招投标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2.1.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2.2评标程序
22.2.1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公告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非实质性指标负偏离超过允许最大数量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
(10)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该)”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用数值表示的非实质性商务和技术要求,负偏离不得超过5%。
22.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3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4比较与评价。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3评标方法
22.3.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3、定标
23.1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21.6款执行。
23.2综合比较与评价后,评标委员会将直接确定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23.3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在宣城市招投标网上发布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满后,后向其发放中标通知书
23.4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应至少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相等的补偿金,以及供应商为招标、投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宣城市政府采购活动。
24、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五、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质疑和投诉
26、质疑和投诉
26.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投标中心提出询问,招投标中心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6.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招投标中心。
26.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招投标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26.4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招投标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6.5招投标中心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招投标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6.6质疑投标人对招投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投标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宣城市财政局投诉。
第三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介绍:
宣城市奥林匹克体育公园位于宣城市经济开发区境内,紧邻薰化路(宣城至合福高铁快速通道),距沪渝高速公路宣城东、西出口各5公里。
距宁杭高速入口10公里。
奥体公园建设规划总用地约101.28公顷,净用地约75.65公顷。
公园内建主体育场一个;体育馆和游泳馆各一座;体育运动学校一所和全民健身中心(综合训练馆)一幢;另加若干个室外运动场和训练场。
奥体公园总建筑面积:
********㎡,其中:
地上部分:
********㎡;
体育场总建筑面积(不含宾馆):
37242㎡,坐席数:
25512席
宾馆总建筑面积:
15694㎡
体育馆建筑面积:
20782㎡,坐席:
5040席,固定3526席,活动1514席
游泳馆建筑面积:
11180㎡,坐席:
828席,固定558席,活动270席
全民健身中心建筑面积:
32182㎡
体育学校建筑面积:
20619㎡
二、项目服务技术要求:
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34/848-2008)的有关规定,宣城市奥体公园项目属重要公共建筑工程,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适用Ⅱ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请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34/848-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评价。
三、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资质要求: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甲级资质。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企业资质证书;
5、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6、公司简介(从业的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相应的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四、合同格式:
使用国家规范性文本,附加条款双方商定。
五、付款方式:
需求方获得“安评”最终成果后一次性付清。
六、交货地点:
宣城市奥体公园建设场地。
七、服务时间要求:
中标后两个月内完成。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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