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汇编共53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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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汇编共53条
天津市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汇编(共53条)
一、《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部分内容摘要)
(一)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
在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有关放宽经营领域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禁止的即可准入原则,实施市场公平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的经营领域。
任何部门和区县不得设立准入限制。
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
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果等生态建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
各区县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二)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
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制、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合伙制、合作制等企业组织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组织注册登记。
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准入限制。
放宽股东出资条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限制和企业集团注册等注册登记条件。
(三)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推动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建立企业、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国际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实行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
积极建设境外工业园,建设民营企业境外发展基地。
保护境外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机制,帮助企业突破各种贸易壁垒,增强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能力。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权属认定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中在税收征缴、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深化集体企业改革。
制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规划,通过明晰产权、资产重组、职工参股、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五)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
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和评价体系。
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发展和谐银企关系,及时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等专业化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企业,可采取循环贷款办法。
大力发展间接融资。
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发展专营民营经济业务的特色分支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融资需求。
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有效协调贷款供求关系,提高融资成功率。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例。
制定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改制和上市等全方位服务。
积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加快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
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
支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依法设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和产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股权或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民营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支持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和行业性互助式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体系和政策制度。
支持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发展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质押;探索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多种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
(六)依法提供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
支持区县发展都市型工业和产业功能区,落实城乡整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小区地块。
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用地。
关停、迁移的企业用地复垦后,可按实际退建还耕面积等量获取置换建设用地指标。
以一次性缴纳工业小区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民营企业兴办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市场载体支撑。
建立以集贸消费品市场为基础、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骨干、多门类市场相结合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各类市场和工业、商贸、物流等功能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载体支撑。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商贸设施和招商载体的建设和改造,参与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会展中心、特色商业街、商业中心和酒店等设施建设。
(七)深化监管服务方式改革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制度,各级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同步降低准入门槛,取消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改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照后加强监督管理。
构建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制度。
对因法人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而停止经营,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以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可将其经营范围予以取消,暂保留其法人资格。
创造依法行政和公平竞争环境。
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打造全市政策统一和整体协调的服务平台。
各部门和各区县不得为增加税源而强拉企业注册,不得为保护税源而阻碍企业变更注册地;对申请变更注册地而受到阻碍的企业,可由市级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可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改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县经营。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当地工商部门要直接受理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彻底清理各类企业年检。
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项目,统一分为强制性年检和程序性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强制性年检要依法完善,规范程序;程序性年检要简化程序,延长年检有效时限,减少各类年检要件,并限时办结。
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年检一律取消,改为日常监管。
取消企业年检审计报告。
(八)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
严禁乱收费。
对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取消所有的工本费收费项目。
对由于改制等原因涉及企业名称、法人和股东的一般性变更,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
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严禁乱罚款。
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
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一律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严禁乱检查。
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严禁乱摊派。
各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
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
各部门和各区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负主要责任,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二、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5号)(部分内容摘要)
(一)放开经营领域
1、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经营领域。
支持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进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
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对新开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当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登记,简化市场开办程序。
2、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
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
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二)放宽准入条件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4、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
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5、支持企业为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申请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支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企业。
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法人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6、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企业名称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排列顺序的限制,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使用。
坐落在滨海新区内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冠用“天津滨海新区”的名称,企业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地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7、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及其以上大类的,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8、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
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申请组建科技型、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9、放宽股东出资方式。
允许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权益、债权以及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收益、债权、采矿权等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10、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
具备生产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可先行登记注册,2年内全部到位。
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可申办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比例出资。
11、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
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12、简化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
凡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境外投资者可只凭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外资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三)放手发展,自主创业
13、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
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允许企业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县注册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应到当地工商部门按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14、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的登记注册制度。
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15、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1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投资设立公司(1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16、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创业。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高管人员进行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技术折股等股权激励。
鼓励上市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实施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
对实施股权奖励的,依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办理涉及企业变更的登记。
17、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对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
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实行备案管理,免于工商登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免收注册登记费。
对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只要有5个设立人以上的,即可给予工商登记,赋予法人资格,免收注册登记费。
18、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
开辟“绿色通道”,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在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为场内食品经营者到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场内食品经营者可凭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执照。
(四)支持企业改制
19、简化企业改制登记要件。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按设立提交要件,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专项审批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国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纯国有性质的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净资产数额的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20、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转制。
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主要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名称可延续使用。
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2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22、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用于转增资本,不受留存余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比例限制。
23、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可以由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采取职工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
24、支持企业整体上市、直接融资。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
三、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102号(部分内容摘要)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市场和工业、商贸、物流等功能区,或原有功能区扩建的,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因设立或扩建功能区确需调整现行规划的,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二)经批准设立的功能区,其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民营企业,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
对各区县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的耕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60%的比例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
(四)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
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经国家批准下达的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
(五)民营企业投资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用地,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六)民营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依据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土地使用强度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民营企业用房、实行实物还迁安置的,被拆迁企业可通过置换、按原供地方式取得土地。
(八)民营企业办理现状房地产土地出让手续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九)对于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未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需要用地的,可按照项目用地情况,调整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先行安排拆迁整理、先行办理供地手续。
四、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092号)
(一)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我市辖区纳税的民营企业,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津著名商标和天津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由企业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及成果转化。
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项目支持。
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
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同时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
(六)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办学。
民营资本投资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
对民营资本兴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
对民营资本兴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征期满后提供合理、优惠的税收政策。
民营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对民营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
(九)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对我市农民个人在农村投资建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登记注册并有3个月以上良好纳税记录,优先使用本地原料和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五、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093号)
(一)进一步加大间接融资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1、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信贷规划,发展专营民营企业业务的特色分支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融资需求。
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发展面向民营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民营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办法。
市财政对在我市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向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年末贷款余额超过基数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细分工作,重视内部流程改造,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根据审贷规则,为民营企业量身订做、设计开发个性化的金融新品种,制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发展规划,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安排专项额度,确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的落实。
2、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有效协调贷款供求关系,提高融资成功率。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管理,根据民营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以及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和确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实行差别授权,不断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放宽审批权限,压缩审批层级,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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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天津市 支持 民营 经济 加快 发展 政策 汇编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