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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金阳新区农民工问题解决之道的探索
-----------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摘要: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
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
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
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农民工,是中国社会中一个特有的群体,他们每天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脏、最累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
截止2009年7月底金阳新区的农民工已经达到人。
当前对农民工问题所立的法律很多,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也多。
但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仍得不到较好的保护。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执行力度不强,农民工对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一个全面的认识,以及对农民工的保护缺乏长效机制等。
关键词:
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长效机制
一、“农民工”由来
“农民工”一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
当时主要指的是离土不离乡的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
而学者王春光认为应该从四个层面来界定农民工:
(1)职业层面,即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的职业;
(2)制度身份层面,即农民工是农业户口,在身份上是农民;(3)劳动关系层面,即农民工是被雇佣者;
(4)地域层面,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按照这一界定,农民工指的是受他人雇佣从事第三产业的工作,而其户籍仍在农村的劳动者。
所提及的主要是指在城市中务工的农民工。
二、农民工工资保护现状
在国家加大农民工保护力度的条件下,在全国上至国家总理下到贫民百姓为农民工讨新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环境改善了吗?
农民工讨新道路通畅了吗?
他们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没有?
我们先看几件发生在金阳新区及全国其他地方的案例:
(1)仅仅就2007年一年,我所成立农民工维权办公室来累计为1120人次追回工资共计870余万元,追回工伤补偿款130余万元。
2008年在此基础上涨幅高达20%。
这一串数字还只是冰山一角,由此可想而知金阳新区农民工问题任务的艰巨性。
(2)
。
(3)2007年9月20日中午,金阳新区某工地附近,一农民工因被疑为小偷遭到围殴,并被逼在太阳底下罚跪4小时。
男子脸上多处受伤,有淤血,引起众人围观。
直到警方下午2时许赶到了现场,该民工才被送往医院救治。
至此,他已经被罚跪近4个小时。
(贵州都市报2007年9月21日报道)
(4)2007年1月7日,43岁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农民李培岩因讨要阜阳某酒店欠其的工程款和工钱,被酒店副总领人殴打后死亡。
不必列举更多的例子了,打开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输入农民工讨薪,你将看到有关农民工的悲惨事实扑面而来。
目前,新区农民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工作量大、工资低且常被拖欠方面:
(1)工作量大。
当前。
金阳新区的农民工主要聚集在各大建筑施工工地。
据了解,他们每天早上6点就开始上班,最早也要到晚上7、8点才下班,加班推迟下班更是家常便饭。
每天除了午饭外根本就没有休息时间。
据调查他们中每天工作多达十二到十四小时高达70%,根本就没有休息日的,竟然也占到了60%。
长时间高强度的劳动不但效率不高,同时也事故也频繁发生得诱因之一。
经走访了解因为高强度的劳作造成的事故占到了事故发生率的三成还多。
工作量大模样正常休息时间也成为影响金阳新区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一个重要层面。
(2)工资较低且常被拖欠。
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险的活,但工资待遇与他们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
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一般说来是比较差的,但工资水平却一直以来都较低,多年来工资基本保持在一千元左右的水平上。
随着物价的上涨,农民工的工资却增长缓慢,“有调查显示,年初,在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在1100元左右,几年来只提高了68元。
如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工实际工资是下降的。
而在金阳新区,农民工的工资甚至低至500-600元。
然而,即使这点微薄的工资公民工却常常那不到手。
(3)由于农民工的本身文化素质不高等原因,其法律意识并不强。
大部分农民工并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他们只能通过上访、静坐等手段。
故此,使得一些政府部门觉得农民工问题是块烫手的山芋都避而远之。
这从某中程度上更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与政府部门的紧张关系。
尽管我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农民工维权援助上,但只是杯水车薪。
三、农民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政府对农民工漠视
(1)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
因为农民工的失业是不统计在国家失业率中的,所以有些地方政府竟然无理由的辞退一些农民工,以给城镇中的人就业机会。
很多政府官员将本地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多位对外招商引资的优势,担心政府治理企业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所以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漠然视之。
(2)一些政府部门认为农民工维权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地方政府出于秩序管理的需要,对农民工的权利侵害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以“准司法”的态度对待农民工的保护问题,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2我国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就会沦为一纸空文。
农民工权利屡遭侵害,说明政府在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存有不当之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长效机制。
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应该是一贯的,不应该是今天通过领导出面解决某个问题,明天又通过突击检查来解决另一个问题。
否则会使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稳定状态,今天权利得到了保护,明天又被侵害了。
(2)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提供了一个弹性的空间。
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政府同样也是经济人,具有自利性,政府所作的行为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那些侵犯农民工权利的用人单位可能就是政府的税收来源大户,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只对侵权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比较少的罚款,很少吊销或扣押其营业执照。
这样,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
3.3农民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农民工采取激烈的手段来讨要工资时,人们呼唤农民工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使自己的权益获得最终的救济。
然而,对农民工来说,却是“打官司难,难于上青天”,这缘于司法救济效能的低下,也因为农民工自身经济能力的不足。
在金阳新区的通过我所援助的劳动纠纷占95%都是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的。
但是据调查每年我所援助的农民工案件只占整个新区发生案件的三成不到。
(1)诉讼程序繁琐。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
算下来,农民工打一个劳动争议官司,最少需要一年的时间,而现实中农民工打这样的官司往往需要两三年的时间。
(2)诉讼费用过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其发行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
可见,农民的维权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其维护的权利本身的价值,许多农民工会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在诉讼维权面前却步。
(3)判决执行力不够。
有些农民工“费时、费力、费钱”地打赢了官司,却落的个空欢喜一场,欠薪单位往往以资金短缺为由,拒不兑现生效的判决。
据《华商报》报道,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农民工们当街叫卖判决偿付万元的判决书,叫卖价只为万元。
农民工叫卖判决书是出于无奈,但它折射出的问题是判决书的执行没有得到公权力的有力保障。
3.4、就金阳新区而言,农民工生活和工作较为分散且流动性大等特点,我所虽然着力从健全农民工维权网络入手,采取多种形式构建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通道,也形成了以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为主导,专项维权通道为补充,内外相结合农民工维权工作网络。
但是加强全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机构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待能力还须进一步加强。
二是流动人口管理不是很规范,如外来民工聚集地较为分散,从而给我所就近就地开展维权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
虽然我所在各村及较大的建筑施工工地相继开设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
但是真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力不从心。
三是外来务工较多的农民工大部分都不懂法律知识,他们根本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农民工受伤后在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并不是一凡风顺,有劳动争议的农民工办理劳动争议申诉,仍是一件难事。
更不用说协助民工解决工伤问题了。
五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遇到法援案件援助对象虽然受益,但办案人经费无着落。
等等以上问题也是制约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工作在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
四、新形势下解决金阳新区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4.1、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监管的长效机制。
在建立健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要建立帮助农民工讨薪的长效机制。
政府要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统一的监管,可以考虑在银行为企业专门开立农民工工资账户,企业按时将工资存入账户,由政府统一发放工资。
另外,可以考虑开立专门的农民工服务电话,每天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进行电话录音,对于不及时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处分。
4.2、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
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
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对这一条做出了规定。
另外,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加大罚款的力度。
4.3、司法程序上,对于农民工,应当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在农民工起诉时,不需缴纳诉讼费用,诉前财产保全也不许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另外,应当建立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计划,由其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4.4、法律服务上
农民工维权是法律服务工作中比较难做的工作之一,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应着力从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入手,认真总结和研究农民工维权主要根结,通过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来解决农民工维权工作遇到的困难。
制定和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措施,确保农民工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4.4.1、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放宽农民工受援条件。
将经济困难条件放宽到低保线以下,并将索要工伤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列入了援助范围。
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体系衔接,再次放宽农民工的受援条件,对涉及追讨工资和工伤赔偿等申请,免于经济状况的审查,优先快速办理,让更多的农民工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
4.4.2、要增加人员投入,保证援助需求及时得到满足。
针对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时间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问题,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时间段,要加强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值班力量并向其他清欠部门派驻法律工作者参与接待,保证求援民工随时给予援助,在一些重点地区,还应设有周六接待制度,方便民工咨询和投诉。
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群体性事件,还应设有应急机制,及时调处和解决重大事项和群体性事件。
4.4.3、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法律工作者等力量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
4.4.4加大调解办案力度,提高农民工案件办理成效。
通过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利用,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解决与审判机关在案件调解工作上衔接,鼓励运用非诉讼途径解决农民工诉讼难和胜诉难问题,满足民工们希望尽快出成效的愿望。
4.4.5、要加强舆论宣传,全面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为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要联合法制宣传部门,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为契机,重点加强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要整合社会法律资源,依托社会力量,通过组织法律工作者、社会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进工厂、进工地、进工棚“的“三进活动”,宣传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农民工中知晓率。
贵阳市金阳法律服务所
200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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