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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印版法理学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3、法律解释:
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4、法律关系:
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特点?
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陡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在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个。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在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分类:
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具体有民法,商法...
2、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⑴义务可以理解为: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可以解释为: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
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2、论述法治的内涵?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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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
社会保障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这九大法律部门。
2、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规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例如,宪法从总的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部门法律从某个方面规定公民在某一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实施的目的,正是为了把对统治阶级有利和合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固定下来。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规范。
3、简述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法律解释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但是中国一般适用广义说,即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和补充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2、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道德是维护统治阶级地位的工具。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者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道德靠社会舆论约束人,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制约人。
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奠基和支持,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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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
社会保障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这九大法律部门。
3、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规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例如,宪法从总的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部门法律从某个方面规定公民在某一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实施的目的,正是为了把对统治阶级有利和合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固定下来。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规范。
3、简述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法律解释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但是中国一般适用广义说,即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和补充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3、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道德是维护统治阶级地位的工具。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者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道德靠社会舆论约束人,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制约人。
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奠基和支持,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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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三要素组成。
3、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1)肯定说: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存在必然的联系,他们认为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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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否定说——法与道德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强调法的安全性优先的原则,强调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恶法亦法”。
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1)近代以前的法律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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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共识。
但是最低限度如何确定仍然存在分歧。
分歧在于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只有在伤害自己或伤害公众情感或损害社会的公共德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引出法律干预的理由。
曾经提出的原则有:
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和容忍与社会完整性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的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等原则。
3.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二者的联系并无异议,关键在于在社会调整中何者为主。
传统社会重道德的社会调整;近现代以来,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其原因在于:
第一,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人们之间的交往成为必然且逐渐增多,法因其肯定性、普遍性和严格的程序和较强的操作性,能胜任这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
第二,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和常态化,道德难以胜任;
第三,民主政治是程序性的政治,因此法律调整尤占重要地位。
2、简述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法律教育网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成员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
法律教育网通讯、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使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加强。
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的有些传统概念受到冲击。
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
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首先,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
法确认和保证科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的尊重个人隐私、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等原则。
四、材料分析题(40分)
1、28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要回当年的工钱。
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
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
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
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
“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
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案自首。
“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
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
”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民工王斌余只是想要讨回工钱,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但却酿成了重大血案,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请根据所学法理知识,自拟题目,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字数不少于300字。
(1)尽管本案中王斌余的遭遇让人同情,但我们仍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与正义并没有冲突,毕竟在我国不存在严重缺乏“正当性”的恶法去阻碍正义的实现。
只不过在涉及王斌余的分配正义的实现受阻时,王斌余采取了自力救济,而未拿起法律的武器予以抗争。
而他自力救济的结果是又破坏了关涉他人的分配的正义,从而唤起了校正正义的实现。
这种校正正义的实现也就意味着他将承受法律的制裁,从而为自己的不理智付出代价,尽管他可能深藏着很多苦衷。
(2)在法律生活中正义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而法又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去执行,也许这个执行过程并未创建一个通畅便捷的运行正义之路。
这虽然是一个个案,却仍然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是社会治理在某一方面机能失调、制度调节失效的一个表征,也见证出世道人心,值得引起我们高度的警醒。
王斌余并不是完全缺乏法律意识,他在“自白”中谈到,他找过劳动部门,也找过法院,但却都没有为他解决难题,最后导致他在非理智念头下自行正义。
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如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高效的履行它们的职能,也许王斌余案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3)可见,国家一定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穷民而无告者”,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和实现正义。
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真正帮助千百万个“王斌余”,使他们不再出现他那样的悲剧;也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为建设一个真正合作与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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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全国常务委员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每个法律部门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还可进一步划分。
2、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法理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对立统一的。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
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并非不相伯仲,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
三、论述题(共20分)
1、论述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1)文义解释,是对文字的解释。
文义解释分为:
第一,是字面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第二,语义解释。
语义解释包括:
一、限制解释,解释的内容要比字面显示的小。
如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
有人就把子女解释成为未成年子女。
而子女包括成年和未成年子女,所以比子女字面含义要小。
二、扩大解释,是指解释的内容比字面显示的大。
如,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文件都是法律。
是对狭义的法律的扩大解释。
(2)逻辑解释或体系解释。
是指为了解释一个法律内容,把法律放到整个法典,甚至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相关的法条得出含义,是为了防止断章取义的去理解法律。
(3)历史解释,是指从法律规定的历史过程所得出的含义。
如铁路法第3条规定,铁路该当为乘客提供饮水,但没有说明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于是发生纠纷,应当对铁路法第3条进行解释。
根据铁路法的起草,审议,表决,通过,颁布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得出结论,这里的提供饮水是指无偿提供饮水。
这是历史解释。
(4)比较解释,是指用外国的法律或外国的判例来解释法律。
(5)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解释法律。
(6)客观目的解释,是指不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而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社会生活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四、案例分析题(共40分)
1、案情简介: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家中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警察随之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
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延安警方的作法是否合法?
请结合所学法理知识,选择某个角度,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
这是网上的解答,你们自己看了答题的时候归纳总结一下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
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
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
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
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
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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