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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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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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收起条文说明
4.1.2幼儿生活单元是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的基本空间,幼儿大部分在生活单元内生活。
将若干个幼儿生活单元组合进行建筑设计,有利于幼儿各班生活相对的独立性,防止幼儿班之间相互干扰。
目前国外托儿所、幼儿园有打破幼儿生活单元的布置方式,有利于幼儿之间的交流,但也容易造成幼儿班之间出现交叉、干扰的问题。
因此,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仍主张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收起条文说明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儿生活使用的房间,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幼儿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等。
为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规范对房间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室内环境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差,不能满足规范的规定,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故规定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如果建筑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房间。
幼儿的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
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规定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托儿所主要是婴幼儿使用,婴幼儿活动能力较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大人帮助疏散,因此规定托儿所部分应设在一层,是为保护幼儿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使婴儿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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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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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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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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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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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2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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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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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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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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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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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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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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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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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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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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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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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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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
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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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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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4.3.12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
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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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
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
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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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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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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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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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服务管理用房
4.4.1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注:
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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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宜设单独出入口;
4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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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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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供应用房
4.5.1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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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
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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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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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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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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