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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一览表模板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种类
办理时间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颁布
机关
施行时间
条款项目
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3个工作日
全国人大、
水利部、省人大
1991年6月29日
2005年7月8日
1993年9月16日(1997.9.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2、3、7、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4、5条;
区国土城
建和水利局
2
取水许可证审批
40个工作日
全国人大、
省人大、国务院、水利部
2002年10月1日
2003年3月1日
2006年4月15日
200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48条;《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15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区国土城
建和水利局
3
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28个工作日
全国人大、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省人大
2002年10月1日
1990年6月20日
200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3条;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8、16条;
区国土城
建和水利局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批
13个工作日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
国务院、水利部(国家计委)、省人大
2002年10月1日
1998年1月1日
1988年6月10日
1992年4月3日
1996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12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2、3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6、7条;
区国土城
建和水利局
5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
工程项目申办房地产证核准
12个工作日
国务院、水利部(国家计委)、省人大
1992年4月3日
1996年12月3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2、3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6、7条。
区国土城
建和水利局
6
工程破堤(坝)核准
水利投资类工程为5个工作日,非水利工程类为13个工作日
1、全国人大2、省人大
1、1998年1月1日,2、1996年12月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提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
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
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7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
15个工作日
1、国务院,2、省水利厅,3、省水利厅,4、省水利厅,5、省水利厅,6、省计委,7、佛山市发改局
1、2004年7月1日,2、1999年,3、1997年,4、1998年,5、2003年,6、2003年,7、2004年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72项;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粤水基[1999]180号文;3、《广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28号文;4、《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粤水总[1998]2号文;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水办[2003]27号文;6、《关于下发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级以上投资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计农[2003]1299号文;7、《关于佛山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佛市计农字[2004]8号文。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水利科)
8
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5个工作日
1、国务院,2、省水利厅,3、省水利厅,4、省水利厅,5、省水利厅,6、省计委,7、佛山市发改局
1、2004年7月1日,2、1999年,3、1997年,4、1998年,5、2003年,6、2003年,7、2004年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72项;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粤水基[1999]180号文;3、《广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28号文;4、《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粤水总[1998]2号文;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水办[2003]27号文;6、《关于下发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级以上投资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计农[2003]1299号文;7、《关于佛山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佛市计农字[2004]8号文。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9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个工作日
1、国务院;2、水利部;3、水利部
1、2004年7月1日,2、1998年,3、1995年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73项;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0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14个工作日
广东省建设厅
2008年3月3日
1、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点第四款;
3、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省人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7号公告);
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政府令第106号);
6、《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第十九条;
7、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
4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7.2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分期建设的地下室合并建设需报市人防办审批
12
人防工程及设施拆除审批
12个工作日
1、全国人大常委会;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1997年1月1日;2、1998年7月29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审批权在市人防办
1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
3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7.2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筑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10层以上或埋基深度超过3米的项目需报佛山市人防办审批
14
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无
全国人大
1999年1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目前还没有真正下放审批权,我局仍然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名义行使
15
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25个工作日
国务院
2001年11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6
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审批
2个工作日
国务院
2001年11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7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6个工作日
1、全国人大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国土资源部
1、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2、《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3、2008年2月1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第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44条。
3、《土地登记办法》第48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行使职能
18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15个工作日
1、全国人大2、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新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1999年11月27日公布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59、60、61、62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8、35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行使职能
19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10个工作日
1、全国人大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新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1998年12月24日颁布,1999年1月1日实施。
3、1999年11月27日公布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5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9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行使职能
20
政府储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13个工作日
1、全国人大2、全国人大3、国家土地管理局4、国土资源部5、国土资源部
1、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新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1995年1月1日实施;
3、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1998年3月1日颁布;
4、1999年7月27日颁布;
5、2002年7月1日公布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4、55条(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
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5、6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点;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行使职能
21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10个工作日
1、全国人大2、全国人大3、国家土地管理局4、国土资源部5、国土资源部
1、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2、1995年1月1日实施;
3、1998年3月1日颁布;
4、1999年7月27日颁布;
5、2002年5月9日颁布,7月1日起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4、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40条;
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5、6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点;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行使职能
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协议转让为10个工作日,公开交易为25个工作日
1、全国人大2、广东省人大3、国务院4、国土资源部5、佛山市人民政府6、全国人大
1、1995年1月1日实施;
2、2000年1月8日公布实施
3、1990年5月19日公布实施;
4、2002年5月9日颁布,7月1日起实施
5、2004年12月20日公布实施;
6、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新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9、40、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23、24条(国务院令第55号);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5、《佛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佛府[2004]32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行使职能
2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除公开交易首次流转为25个工作日,其余为10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1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4
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无
广东省人大
1999年11月27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县人民政府可批准1公顷(含本数,下同)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批准5公顷以下;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批准20公顷以下。
超过以上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用地,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但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需经区政府批准
25
采矿权许可审批
40个工作日
全国人大
1986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顺德现在是禁采区,没有采矿权
2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15个工作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11月17日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地质勘查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管理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佛国土资(地矿)字)【2010】5号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目前还没有真正下放审批权,我局仍然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名义行使
27
个人住宅用地审批
15个工作日
全国人大
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8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初审及审批
暂无办文时限
全国人大
1999年1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目前还没有真正下放审批权,我局仍然是组织材料、初审报批
29
分批次建设用地(省审批)
暂无办文时限
全国人大
1999年1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目前还没有真正下放审批权,我局仍然是组织材料、初审报批
30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暂无办文时限
全国人大
1999年1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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