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docx
- 文档编号:17066515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32.23KB
浅析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docx
《浅析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浅析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
浅析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
【摘要】镌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大门前的林肯总统名言:
“专利制度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形象地揭示了世界专利制度建立的宗旨。
专利制度的健全与否关乎到智力创造性成果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然而当今社会,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侵犯专利权的现象。
所以,很有必要确立切实可行的专利侵权法律制度,让社会公众知道怎样的行为才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使公众的自由行为有相对确定的指引,从而充分的发挥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
作为专利制度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弥补了传统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对专利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可以防止他人通过生产、销售专利技术的核心部分来绕过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然而,我国对此的立法尚不完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有必要规定专利间接侵权以及如何规定仍存在较大争议。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法律救济;抗辩事由
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
与其他有形的财产权不同,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专利权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权利人允许,他人禁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
可见专利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因其被专利权人占有的形式具有特殊性,所以更容易被侵犯,且侵犯后还不易被发现。
传统侵权的判定原则认为,对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要没有实现其全部的技术要素,就不构成侵权。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为规避法律,往往不会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而会采取仅实现其中某一部分的技术要素。
比如,行为人生产或销售了一项由几个零部件所组成的专利技术的一部分,而非实现其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
再如,明知是用于专利侵权而为其提供专门的材料或设备或用以实施专利的方法,或者生产、销售能够专用于专利侵权产品上的关键零部件,以达到直接专利侵权的目的。
而间接侵权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并不是某项专利产品或者某种专利方法,而是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或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所需要的与专利技术的实施具有较高关联性的产品或者设备,给直接侵权人提供实施专利的必要条件”[1]。
行为人具有教唆、怂恿、帮助、或诱导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促使他人完成直接侵权的行为,并且为此获取了一定的不法利益。
由此可见,间接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损害,因其帮助或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中将其定性为侵权行为,并配以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专利间接侵权概述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明知或应知对方无权实施专利技术,而向其提供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核心或关键零部件以及相关材料、设备的行为。
虽然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侵害到他人的专利权,但因其通过教唆、怂恿、帮助或诱导的方式使得他人的。
2、行为人本身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明显故意,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如因委托而为,导致他人专利权被侵权等,审判实践中对此往往会考虑减轻其责任。
(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分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助于进一步地理解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由以下几方面的条件构成:
(1)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被侵犯的专利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这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前提。
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某项技术不是专利,则就谈不上构成专利侵权;同样,如果专利权即不复存在(如尚未取得的、已经终止的或被宣告无效的),那么也就不存在对它的侵害之说了。
(2)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体条件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无权实施该专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与直接侵权行为的主体相比,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要更宽泛。
(3)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条件
专利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而民事侵权理论认为侵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通常,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侵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害,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侵害行为及其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却轻信其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专利法中都支持“主观故意说”,即认为侵害人的行为只有在主观故意的心态下才构成侵权,例如美国的专利法中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如部件、材料等)是专门用于专利侵权”、“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尤指专利技术的零部件)是专用于实施他人专利技术的,并希望规避国内的法律而在境外将它们组合起来继续发挥功用[2]。
欧盟相关的专利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明知或者客观上应当知道其行为对象具有专用于专利侵权的特性,并且其本身就具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观目的”。
当今世界各国对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持有各种态度,例如某些国家规定非故意的间接侵权的行为人是可以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酌情减轻法律责任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规定无论主观过错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行为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专利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还较短,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还很薄弱,如果像直接侵权那样去追究非故意的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势必会造成不公以及执法上的混乱;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当行为人有主观故意时,才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3]
实践中,对于专利权人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和专利技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要比常人熟悉的多,他们清楚知道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核心或重要部件,并且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同时他们也明确知道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只有与专利产品的其他部分结合后,才能正常发挥作用,这里行为人所具有的诱导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主观故意显得极为明显。
(4)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客体条件
由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客体的认定往往涉及到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商业经营的界限问题,因此对其恰如其分的划分就显得极其重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颁布的《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里第74条就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客体仅仅限于专属品;这里的专属品指的是仅仅用于实施其他人专利技术的核心零部件,或者用于实施方法专利的设备、材料等产品,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用途,也可以说离开了专利技术,该客体没有任何使用价值”[4]。
这里所指的“专属品”必须是密切联系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仅限于该专利技术所用,是构成该专利技术的一部分,一般指专利技术的关键零部件,或用于生产该专利成品或实施该专利方法所用到的设备或材料等。
但对于像螺丝螺母这样能广泛使用的不仅可用于专利技术也具有其他用途的物品,显然不是专利间接侵权的客体。
(5)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客观条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这种侵权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仅有侵权的意图,或做好了侵权的准备工作,但尚未实施该侵权行为,则不能构成间接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所颁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7条规定:
“在主观上明知对方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专利间接侵权”。
[5]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就是教唆、帮助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其具体的行为方式将在下节中详细论述。
(6)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结果条件
利益说认为:
损害乃财产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6]。
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损害责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或可能造成专利权的损害才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利益很明显地受到了侵害,侵权人应对存在的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当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是间接侵权的前提条件时,即使间接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但由于间接侵权行为仍然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上的威胁,即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使专利权人的利益面临被直接侵权行为侵害的危险,此时间接侵权人也应对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7)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具有客观联系,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必然引起损害事实的后果。
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必然包括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为人只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果关系不存在,侵权责任则不成立。
(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
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原国家科委所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一书中就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的间接侵权行为作了列举:
(1)故意制造、销售专用于实施专利技术的核心零部件;
(2)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方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4)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5)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技术。
[7]
专利审判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断更新的。
总的说来,目前专利间接侵权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形式:
(1)引诱侵权,即教唆、诱导或怂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但其行为却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并从其行为获得利益[8]。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教唆、怂恿或诱导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第三人许可、委托或转让专利技术在主观上就是要通过第三人的行为实现对专利权的侵犯,从而达到自身的获利;并且行为人的教唆、诱导或怂恿与第三人实施的直接专利侵权行为存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否则如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直接专利侵权行为,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
有时这种侵权行为还会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既构成专利侵权,又构成违约。
1)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擅自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主要有以
下几种情况:
a.虽然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专利技术的资料,在没有法定权利或约定授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从而达到了直接侵权的目的;
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方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间接侵权人制造、销售的产品本身并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是通过在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材料中介绍他人的方法专利而达到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用户按其所介绍的他人的方法专利使用该产品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发生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目的;
2)专利权共有人所实施的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b.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转让该专利权;
c.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将该专利权作为股份与他人联营;
(2) 帮助侵权或辅助侵权,即故意制造、销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如上文所述的美国灯头专利的案例)或提供实施专利方法的必要手段(如提供专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原材料),从而导致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的行为。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颁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也规定:
“对于产品专利而言,间接侵权行为是进口、提供、或出售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相关材料或核心零部件;对于方法专利而言,间接侵权是进口、提供、或出售专用于其的相关材料、设备”[9]。
这类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立法分析
(一)我国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法院在认定间接侵权时,一般会考虑被控侵权物品是否专门用于加工涉案专利产品,是否是该专利产品的核心零部件,以及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因此二审的判决较为合理。
但是该案的判决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从判决上看,即使被告“不具有侵犯上诉人专利权的明显故意”,仍然构成间接侵权,只是能减轻责任,这可能会扩大专利间接侵权的范围,使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
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案例并不少见,各地法院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是因为立法的缺位,适用法律不统一,并且理解认识尚有偏差。
我国在建立专利制度的初期,由于各方面经验相对缺乏,对于专利间接侵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审理此类案件,即我国司法实践是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来加以处理。
但共同侵权理论主要是针对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就专利制度来说,仅仅依赖共同侵权来对专利领域的“间接侵权”加以认定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该“共同侵权”的规则没有对“帮助”的含义做出任何解释,也没有解决如何认定“间接责任”这一关键性问题,使其难以成为在专利领域判定“间接侵权责任”的标准。
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颁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首次对专利间接侵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国际化进程加快,人们对专利间接侵权有了越来越深的认识,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二)国外立法对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
专利间接侵权相关的理论和判例最早都产生于美国等专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其立法较为成熟,对其他有待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美国专利法
(1)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871年,美国在其华乐斯诉荷姆(Wallacev.Holmes)一案中首先确立了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并于1952年美国国会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将间接侵权明确规定在专利法中。
一般认为,《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七十一条(b)、(c)以及此后修改所增加的(f)
(1)、(f)
(2)是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
其规定,(b)行为人以诱导的方式致使发生直接侵权,该行为人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c)行为人销售、进口他人专利技术的核心零部件,或销售、进口用于实施他人专利方法的原料或设备,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辅助性的间接侵权责任; (d)不得因为专利权人实施了下列一项或多项行为,而否定专利权人对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所应当获得的救济,或者视为专利权的非法扩张或者滥用:
(1)那些若未经同意而实施的专利技术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对该行为收取费用:
(2)许可或授权他人实施那些未经同意而实施的专利技术,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3)为了进行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而行使他人的专利技术;
......
美国专利法在此后的修改中又增加了以下条款:
(f)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向美国提供某项组合专利技术分散的全部零部件或核心零部件,如果该行为人在美国境外主动引诱其他人将上述零件组装起来,而该行为若发生在境内就会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则行为人应当承担专利间接侵权的责任;
(f)
(2)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向美国提供专门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并非常用的或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零部件,虽然这些零部件尚未被组装起来,但是行为人明知这些零部件是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技术的,假如这样的组装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就会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则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
[1]
美国专利法认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侵权的行为,即没有直接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而是通过提供与专利技术的特征关联性极高的非专利产品的方式,促使他人对专利技术进行直接侵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唆使、诱导、怂恿等多种行为方式。
(2)美国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1)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类型
美国专利法将间接侵权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引诱侵权”,主要是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侵权和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二种是“辅助侵权”,指的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提供的产品是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技术,仍然以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的零部件、组成部分,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原材料或设备而侵犯专利人权利的行为。
对于引诱侵权的认定,对主观故意的认定等方面,美国法院存有较大分歧,一部分法院要求原告不仅要证实被告具有引发他人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而且还必须证实被告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本身也将导致侵犯行为的发生;而另外一部分法院只要求证明被告具有诱导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2]。
2)专利间接侵权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间接侵权的客体应当是“为用于侵害专利权而特别制造或特别改造的物品”,同时强调客体“不是用于基本不构成侵害用途的生活必需物品或商品”、“不是常用的商品或者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商品”。
在此,非专利产品分为两类:
(1)已取得专利权的机器的零部件或合成物;
(2)已取得专利权的方法专利中的材料或设备。
3)专利间接侵权的主观条件
美国专利法第271条(b)、(c)、(f)三款规定是“明知”其提供的产品是为用于侵害专利权而特别制造或特别改造,“明知”这些零部件是专门用于实施他人的专利发明。
该规定要求的是“实际知道”,而不包括“应当知道”。
这样主要是从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的角度考虑,因为原告需要证明被控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这有利于对专利权人的权益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使之不至于承担过高的举证责任而影响正当权利的行使。
过去在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美国法院一直强调要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但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f)款则规定了不存在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时仍构成专利间接侵权的例外情形。
2、英国专利法
(1)英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在英国对其他未被许可的人或者无权实施人提供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的核心零部件,或许诺提供核心零部件,同时行为人应该明知这些行为将导致该专利技术在本国实施,那么其行为构成侵权[3]。
(2)英国专利法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英国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既包括实际提供任何有关专利的关键零部件而发生专利侵权的效果,还包括提供有关专利技术的关键零部件的行为。
由此可见,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可以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完全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三、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制度完善之构想
(一)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保“利益之油”能够有选择性地增添在价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司法的混乱与不统一,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有助于加强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即保护一般人的商业经营自由,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与时俱进,顺应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与国际接轨。
我国已经加人了WTO,法律国际化已提上日程,随着近二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国外先进成熟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专利法中加入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完全可以在融入全球化大环境的同时结合本国国情,修改法律,逐步完善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为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作好制度铺垫。
(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判定
1、法院在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判断是否成立间接侵权时,首先要对专利权人所请求保护的专利进行审查。
即该专利必须是一项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的专利权,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而不是由外国专利局授予的权利。
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受保护的只能是中国的专利。
但专利权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即使中国国民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也不受保护;
(2)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已经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放弃、保护期届满的专利权,当然不存在侵权问题。
然而,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终止前,那么,在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权人仍然可以提出侵权主张;
(3)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且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前,是不会发生专利侵权问题的。
2、由于专利间接侵权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专利权受到侵害,因此首先要判定专利权是否实质受损。
当然,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我们必须考虑与我国直接侵权制度相衔接。
对于直接侵权的判定可以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尤其不以直接侵权为条件的,在考虑其是否促使直接侵权的发生时,也可以借鉴这两个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又称为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指的是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并且一一对应。
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字面侵权。
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2)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侵权。
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成立;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这种情况下仍应认定为侵权。
在实践中,和专利技术相比,增加了技术特征的侵权物可能也获得了专利权,但若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中予以使用,都构成对原专利技术的侵权;
(4)原专利技术的权利要求使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
当全面覆盖原则不足以判定被控侵权物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DoctrineofEquivalents)进行判定。
“等同原则”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存一个或者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质上是用相同的方式或者相同的技术手段,替换了属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者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使侵权物产生了与专利技术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为侵权物并未脱离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因此,仍然应当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确立等同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行为人采用与专利技术显然等同的要件或者步骤,以取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在字面上直接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以达到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目的。
毕竟,现实生活中,原封不动地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已经较为罕见,现今常见情形则是对专利产品做一些非实质性的、非创造性的变动,通过变化地仿制.也就是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增加或减少非必要特征等方法,多少对专利技术作一些修改,使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在特征上或效果上有所区别(即“间接仿制”),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来获益。
此种情况下,判定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就应以手段是否基本相同,功能是否基本相同,效果是否基本相同作为判断标准,并且以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的特征作为是否等同的判断标准。
通过对相关的产品或方法的比较,并运用“等同原则”来确定他们是否属于“等同”,然后适用“等同也侵权”的原则进行认定。
以下几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运用等同原则来进行判定:
(1)仅仅是将专利技术的组成零件的位置进行简单的移动或将方法专利的操作步骤进行简单的调整。
尽管如此,被控侵权物产生的效用仍与原专利技术相同,并且该专利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也认为被控侵权物与原专利技术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就可以认定为是等同侵权;
(2)等同替换,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存在一个或几个在目的、作用和效果上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几个技术构成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并且其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通常认为上述技术特征相互间可以替换。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析 专利 间接 侵权 法律制度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