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精矿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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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精矿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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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精矿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铜精矿买卖合同
卖方:
买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2015年1月1日
铜精矿买卖合同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就甲方销售铜精矿给乙方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等。
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知悉、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合同所引用的甲方的全部技术附件、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铜精矿质量:
1.1甲方所卖出的铜精矿品质必须达到合同要求,若有另约定的按约定办法执行,铜精矿杂质元素含量不作考核。
1.2乙方从甲方铜精矿料仓装车过磅后,即视为甲方已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二、货物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2.1货物名称:
铜精矿
2.2供货时间及数量:
甲方在2015年度(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乙方分批次供应铜精矿,乙方每批次采购的铜精矿数量甲方视当期乙方供应甲方的铁精矿价值及铜精矿市场情况决定。
2.3本合同所指铜精矿是YS/T318-2007所规定的铜精矿。
三、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及费用
3.1交货方式:
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车辆到甲方指定料仓提货。
3.2汽车运输:
乙方进入甲方料仓提货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如有无牌、临牌、缺牌车辆不允许进厂提货,车辆装载总重单车不得超过80吨,车高不能超过4米,车辆前后轮轴距不能超过12米。
提货进厂车辆及人员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服从发货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现场指挥,如违反规定或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3乙方在每次提货进厂前向甲方预报货物运输方式、提货时间和提货数量。
甲方根据乙方预报情况,依据自身物流承载能力,对提货地点、车辆进厂时间、货物数量予以确认或通知乙方予以变更。
3.4乙方车辆在提货料仓至过磅地点的运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毁损或其他损失等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且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泼洒、泄漏等,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检斤、取样、化验卖方出厂为准
4.1检斤:
汽车运输:
以甲方汽车地中衡计量为准。
4.2取样、制样和水份测定:
甲乙双方在货物装车时共同取样取、分样,制样由甲方单位按照标准GB/T14263、YS/T96最新规定执行。
水份测定由甲方单位按GB/T14263中的规定执行。
4.3化验:
按标准GB/T3884的最新规定执行。
化验结果以甲方数据数据为准,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将化验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4.4乙方提货时,应派人到提货现场对甲方检斤、取样、制样、水份测定、分样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如有异议应当即书面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处理;如乙方未到交货现场或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或收货单位的检斤、取制样、水份测定等结果。
4.5复检及仲裁:
乙方对甲方化验结果(品位)有异议,应在收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甲方进行复检;若乙方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收到复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仲裁申请,并将乙方的副样分析报告作为仲裁申请的附件同时提交甲方。
如乙方分析结果与甲方正样分析结果误差绝对值超过如下表规定的分析允许差,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取仲裁样,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6如乙方分析结果与甲方正样分析结果绝对差值未超过如下表规定的分析允许差,以甲方分析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铜含量(%)
允许差(%)
13.00~17.00
0.20
>17.00~21.00
0.30
>21.00~26.00
0.30
>26.00~31.00
0.32
>31.00~36.00
0.34
>36.00~41.00
0.36
>41.00~50.00
0.38
>50.00
0.4
金含量(g/t)
允许差(g/t)
0.50~1.20
0.20
>1.20~2.00
0.50
>2.00~3.00
0.70
>3.00~4.00
0.80
>4.00~5.00
1.00
>5.00~7.00
1.20
>7.00~10.00
1.50
>10.00~15.00
1.80
>15.00~20.00
2.00
>20.00~30.00
2.50
>30.00~40.00
3.00
>40.00
4.00
银含量(g/t)
允许差(g/t)
50.0~100.0
12
>100.0~500.0
25
>500.0~1000.0
50
>1000.0~1500.0
60
>1500.0~2000.0
70
>2000.0~3000.0
90
>3000.0~4000.0
100
>4000.0
120
4.7样品保管时间:
乙方应在提货后第二日起30日内提取副样,仲裁样品由甲方保存,自货物交付后第二日起保存60天。
5、作价、结算方式
5.1作价方式
本合同项下铜精矿含铜可采用“月简单平均价”、“点价”等作价方式确定市场电铜价。
如甲乙双方选择了2种作价方式,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首次交付月铜精矿的作价方式,此后甲方须在每月24日前(遇节假日应提前至节假日前一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下月(即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所交付铜精矿的作价方式;如甲方本月24日前未书面确认,则按点价作价方式进行结算。
5.1.1月简单平均价:
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的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作为“市场电铜价”。
其中1月份以当年1月1日起至1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的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作为“市场电铜价”,12月份以当年11月26日起至12月3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的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作为“市场电铜价”。
①采用“月简单平均价”作价的铜精矿,出厂铜精矿与作价周期的对应关系为:
以铜精矿交付当日所对应的计价周期为准。
即:
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交付的铜精矿,结算对应的月简单平均价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交付的铜精矿,结算对应的月简单平均价为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
②甲方如选用月简单平均价作价,须在每月24日前(遇节假日应提前至节假日前一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其下一交货月(即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交货数量。
5.1.2点价:
①点价期自铜精矿交付后第二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在此点价期间内,甲方可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当日结算价进行点价,所点价格作为“市场电铜价”。
点价总量对应甲方相应批次已交付铜精矿含铜金属量,若在点价有效期内未点价,则按点价截止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当日结算价作为“市场电铜价”。
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日”点价无效。
如点价截止日为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日”或节假日则点价截止日顺延。
本合同所述“涨跌停板日”是指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当日开盘价为该合约当日涨跌停板价,则该日即为“涨跌停板日”。
②如甲方要求延长点价期,应在点价截止日前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点价期每延长30个自然日(点价期不足30个自然日按30个自然日计算),基础系数扣减0.5个百分点,点价期延长超30个自然日的,则基础系数扣减依此累加。
点价期延长不得超过90个自然日。
③具体点价方式为:
在点价有效期内,甲方应在点价日的前一工作日北京时间17:
00时以前(法定节假日除外),以书面形式对点价相关事宜进行确认。
5.2、结算模式
5.2.1预结模式:
甲乙双方铜精矿销售结算采取每月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即:
甲方可以任意选定在发货完成后次日至点价期结束日之中任意一天上海期货交易所电铜结算价作为当月预结价(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经双方确定后做为当月结算依据,甲乙双方以此依据每月做预结算,甲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5.2.2最终结算模式:
甲乙双方点价期内采取甲乙双方确定的作价方式所确定的市场电铜价格进行一次最终结算。
5.3结算价格
铜精矿按其所含铜、金、银三种金属量进行计价结算。
5.3.1铜精矿以含铜金属量进行结算。
铜精矿含铜结算价格=基本买断价±品位等级价
基本买断价:
以20.00%品位的买断价作为基本买断价
基本买断价=市场电铜价×基础系数
5.3.2市场电铜价:
根据甲乙双方选定的作价方式所确定的市场电铜价(月简单平均价取值为铜价的整数部分)。
5.3.3基础系数:
基础系数为83%;
5.3.4品位等级价:
品位等级价的“品位”为结算品质数据中铜精矿含铜品位,品位整数后两位小数点参与等级价核算。
A、铜精矿含铜品位为20.00%时,品位等级价为0;
B、30.00%<品位≤35.00%时,以30.00%为准,品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价50元/吨铜;
C、24.00%<品位≤30.00%时,以24.00%为准,品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价80元/吨铜;
D、20.00%<品位≤24.00%时,以20.00%为准,品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加价100元/吨铜;
E、18.00%<品位≤20.00%时,以20.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价150元/吨铜;
F、15.00%<品位≤18.00%时,以18.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价250元/吨铜;
G、13.00%<品位≤15.00%时,以15.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分点,减价550元/吨铜;
H、8.00%≤品位≤13.00%时,以13.00%为准,品位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价1200元/吨铜;
I、品位>35.00%,按35.00%的铜精矿品位等级价结算;
J、品位<8.00%,不计价、不退货;
5.4铜精矿含金、银结算
5.4.1铜精矿含金≥1.00克/吨,开始计价。
铜精矿含金价格,取发货当日起上海黄金交易所一个月内99.95黄金交易结算价加权平均价进行结算。
当含金品位>50.00克/吨时,金单价按50.00克/吨等级价格结算。
5.4.2铜精矿含银≥20.00克/吨,开始计价。
铜精矿含银价格,取发货当日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五个交易日二号国际白银交易结算价加权平均价进行结算。
当含银品位>7000.00克/吨时,银单价按7000.00克/吨等级价格结算。
5.4.3铜精矿含金/银买断结算价=铜精矿含金/银基本买断价×相
应品位系数。
5.4.4铜精矿含金/银结算价格计价周期为:
本月26日起至下月25日止。
5.4.5铜精矿含金/银结算价计价周期与铜精矿交付时间的对应关系:
以铜精矿交付当日所对应的交货月次月的金银计价周期为准。
如:
当年2月26日至3月25日出厂的铜精矿,铜精矿含金/银结算价取值对应当年3月26日至4月25日铜精矿金银的结算价格。
当年1月1日至1月25日出厂的铜精矿,铜精矿含金/银结算价取值对应当年1月26日至2月25日铜精矿金银的结算价格。
当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出厂的铜精矿,铜精矿含金/银结算价取值对应的次年1月1日至1月25日铜精矿金银的结算价格。
5.4.6铜精矿含金计价系数
金品位(g/t)
系数(%)
≥1
71
≥2
76
≥5
86
≥10
91
≥15
92
5.4.7铜精矿含银计价系数
银品位(g/t)
系数(%)
≥20
53
≥50
63
≥100
68
≥200
71
≥300
73
≥500
75
≥1000
78
≥2000
81
≥3000
82
6、货款支付:
先款后货,待结算单出来后见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若违约金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合同的变更
8.1.1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市场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条款不能继续履行的,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告知后,由双方协商解决,进行合同调整、变更。
8.1.2乙方和甲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
8.2出现以下情形,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8.2.1双方协商一致;
8.2.2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且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起10日内未进行补救,则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8.2.3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九、争议解决
9.1货物品质争议
乙方对货物化验复查结果(品位)有异议,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5款约定应提交第三方仲裁检验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长春黄金研究院四家检验机构中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家检验仲裁机构仲裁,最终结算依据按以下约定执行:
9.1.1甲方分析结果(甲方正样化验结果,下同)与仲裁结果比较,差异如超允许差则以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9.1.2甲方分析结果与仲裁结果比较,差异如没有超允许差则以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单位的分析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9.1.3甲方分析结果与仲裁结果比较,差异如与允许差相同则以甲方的分析结果与仲裁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9.1.4检验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的一方先垫付。
最终费用的支付按以下约定执行:
①由与仲裁结果比较超差的一方承担;
②双方均超差,由与仲裁结果比较误差大的一方承担;
③双方结果均不超差,由提出仲裁一方承担。
9.2其他争议
因本合同或其履行所发生的其他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通知和送达
10.1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应以传真、快递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联系方式,按本合同记载的下列通讯地址、传真号迅速送至对方。
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10.2除非另有约定,按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用传真发送,则电文发出(由传送报告证明)当日应被视为送达日期;如用速递服务公司递交,则收件人签收当日视为送达日期。
十一、点价授权人及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点价授权人有按本合同条款代表本方进行点价并对实际点价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权利。
非点价授权人的点价或接受点价的行为,任何一方有权拒绝认可。
一方变换点价授权人、联系方式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甲方点价授权人及联系方式:
授权人一:
授权人二:
乙方点价授权人及联系方式:
授权人一:
授权人二:
十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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