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机及部件放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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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机及部件放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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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机及部件放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程序适用于东航维修单位进行航线维修,定期检修,机体翻修、重要修理和改装后飞机放行及部附件修理放行的管理和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维修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各维修单位航线维修分部、定检维修分部、附件维修分部等相关部门。
1.3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
■CCAR145定检/部件
2.引用文件和术语
2.1引用文件
2.1.1东航《维修工程管理手册》MUEM7.10“飞机适航性检查与放行”
2.2术语
2.2.1航线维修:
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工作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对故障和缺陷进行保留)。
航线维修可进一步分为航前、航后、短停和周检的维修工作。
2.2.2定期检修:
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达到一定时限时进行的检查和修理工作。
2.2.3修理:
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恢复到可用状态。
2.2.4改装:
指根据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如制造厂家的服务通告或服务信函,获得民航总局批准的改装方案等)进行的各类改装工作。
2.2.5航线放行:
指对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相当级别以下的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后的航空器放行签署。
2.2.6定检放行:
指对完成“A”检或相当级别以上的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后的航空器放行签署。
2.2.7部件维修放行:
指航空器部件经维修,完成最终检验之后,由有资格的放行人员在规定的文件中签署批准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
3.要求
3.1所需的人员岗位
1)飞机维修控制;
2)
3)质量管理系统主管、安全质量监督、维修人员资格管理;
4)
5)飞机整机放行、飞机结构修理、部件维修放行/检验。
6)
3.2需要的资料、工具和器材
1)相关适航规章;
2)
3)相关公司手册、程序;
4)
5)相关书写工具、打印器材等。
6)
3.3职责
3.3.1维修单位职责
3.3.1.1质量管理分部
1)负责本单位证件下的航线、定检、部件放行人员的授权。
2)负责对授权放行人员实施技术放行工作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3.3.1.2生产技术分部
1)负责本单位飞机/定检/部件的维修计划和技术状态监控。
2)负责本单位飞机的技术派遣放行。
4.程序
4.1维修单位航线维修的放行
航线维修分部飞机整机航线放行人员
4.1.1航线维修飞机放行前飞机整机放行人员必须检查下列工作,并记录和签署:
1)所有飞机航线例行检查和/或A检工作已正确完成,相关工作单卡已由工作者签署,检查者确认;
2)
3)所有地面勤务工作已正确完成;
4)
5)执行的适航指令、工程指令已全部完成,并符合要求;
6)
7)时控项目的要求已完成,并符合要求;
8)
9)《飞机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和《飞机非例行工作单》的缺陷、故障已排除,并正确记录在技术记录本上;
10)
11)所有故障均已排除或按批准的程序予以保留;
12)
13)代用品已按有关要求办妥审批手续(如适用);
14)
15)全部必检项目已检验合格;
16)
17)飞机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和各类证件完好、齐全、有效;
18)
19)飞机应急设备齐全,状态良好,标志完整、清晰。
20)
4.1.2航线维护和A检放行须由下列人员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放行:
1)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并具有该机型I类签署的145部维修单位放行人员;
2)
3)航线维修放行人员还应是经相应营运人授权的该机型整机放行人员。
4)
4.1.3如技术放行是有条件的,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记录后,必须将限制的要求告诉本部门维修控制人员,由其通知维修管理部。
维修管理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1.4在确认飞机技术放行后,实施派遣放行;如飞机技术放行是有条件的(如维修期限的时间限制、MEL和CDL的限制、II类运行和RVSM运行的限制等),则按要求合理安排派遣放行,并跟踪控制。
4.2维修单位定期检修/翻修飞机的放行
维修管理部/生产技术分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2.1下发定期检修的生产指令和相关工作单。
定检维修分部飞机整机定检放行人员
4.2.2完成定期检修,飞机放行前必须检查下列工作,并记录和签署:
1)所有计划内定检例行计划已全部正确完成,并由工作者签署、检查者确认;
2)
3)执行的非例行计划项目或适航指令、工程指令、时控项目已全部完成,并由工作者签署、检查者确认;
4)
5)《飞机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和《飞机非例行工作单》的缺陷、故障已排除,并正确记录;
6)
7)保留工作项目,保留故障项目经批准并符合MEL规定;
8)
9)代用品已按有关要求办妥审批手续(如适用);
10)
11)全部必检项目已由检验员检查完毕,并在文件上签署/盖章;
12)
13)飞机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和各类证件完好,齐备,有效;
14)
15)飞机应急设备齐全,状态良好,标志完整、清晰。
16)
4.2.3定期检修飞机放行必须由持有维修人员执照且具有该机型Ⅱ类签署的整机放行人员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放行。
4.2.4持有维修人员执照且具有该机型Ⅱ类签署的该机型整机放行人员审核维修部门完成的工作,填写《飞机定检放行证书》,完成飞机“返回使用”放行。
生产技术分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2.5在确认飞机技术放行后,实施派遣放行,如飞机技术放行是有条件的,则按要求合理地安排派遣放行,并跟踪控制。
4.2.6将《飞机定检放行证书》、《定检出厂报告》等维修记录交单机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4.3维修单位重要修理和改装后飞机放行
生产技术分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3.1签发重要修理或改装的生产指令并下发工作单卡。
航线/定检维修分部飞机整机放行人员
4.3.2按《工作单》完成重要修理或改装工作,并按要求在《中国民用航空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的第一项“送修单位”、第二项“送修单位地址”、第三项“修理和改装项目”、第四项“符合性声明”、第六项“完成维修工作的概述”中完成记录、签署。
4.3.3完成重要修理及改装后,由维修部门提交责任经理或由责任经理授权的质量经理在“承修单位负责人签字栏”中签字。
4.3.4持有维修人员执照且具有该机型Ⅱ类签署的整机放行人员审核完成的工作,在《中国民用航空局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的第五项“批准放行”栏进行签署(需要时可向适航管理部门提出“批准放行”的申请)。
4.3.5将签署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和完成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工作单》交维修控制人员。
生产技术分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3.6在确认飞机技术放行后,实施派遣放行;如飞机技术放行是有条件的,则按要求合理地安排派遣放行,并跟踪控制。
4.3.7将《中国民用航空局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提交至质量管理部归档。
质量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人员
4.3.8在维修工作完成48小时内,向局方提交《中国民用航空局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的复印件。
4.4维修单位部附件放行
飞机结构修理人员/飞机部件修理人员
4.4.1根据相应工作单卡、部件制造厂商提供的部件维护手册(CMM)和适航管理要求完成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签署工作单,编写部件修理报告。
飞机部件维修放行人员
4.4.2对部件的维修进行检验,填写并挂绿色《可用品》标识牌。
4.4.3签发《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5.记录与归档
序号
表格号
名称
保存期限
保管部门
1
FMUMOP03-019-01
《飞机定检放行证书》
长期
质量管理部门
2
AAC-085
《中国民用航空局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长期
质量管理部门
3
AAC-038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至下次部件翻修
维修单位生产支援部
6.附录
6.1附录1飞机及部件放行流程图
7.表格
7.1FMUMOP03-019-01《飞机定检放行证书》
附录1飞机及部件放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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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 飞机 部件 放行